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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强拆程序违法一审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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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强拆程序违法一审代理词.docx

    2022年行政强拆程序违法一审代理词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本案五原告的托付为其代理诉讼,庭前我们到涉案现场察看、询问当事人及村民、收集证据,本案又经过了开庭审理,我们对案件有了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据庭审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我们提出以下代理看法,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一、本案二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系详细行政行为,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二被告)依法就特定事项(建房)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原告)权利义务(建房权及在建房的全部权)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强拆)。故原告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其次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强拆行为系行政强制措施,会被之后的行政行为汲取,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假如根据被告的说法,其实施的强拆行为也不符合即将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程序性规定,且依据该法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二被告作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通知书均没有表明详细适用的法条依据,仅仅笼统的写了违反某某法;其次,通知书也没有告知假如原告违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被告将实行何种强制措施及其法律后果;最终,通知书也没有告知原告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内容的缺失,使原告失去了复议、听证等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三、xx县国土资源局xx年10月18日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程序违法。该通知书是实行留置送达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并向见证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日期,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本案二被告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送达时原告拒签及有见证人在场。未经合法送达领受程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四、原告建房有凭有据,并非擅自,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行政强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二被告分别于10月8日、10月18日对原告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中县国土局10月8日、10月18日各一份,钱清镇政府10月8日一份,县国土局10月18日一份为留置送达,其通知内容主要有二。一是未经批准,擅自挖土建房;二是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原告认为上述通知内容完全不符合事实。1、原告是符合xx县政府(xx)53号文件精神的无房户,具有建房资格并上墙公告生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2、3、4、5证明原告属住房困难户,经村、镇、县国土局批准调剂住房,属于无房户。2、依据原告的证据6、8、9、10、11证明建房是经过村委探讨,上墙公告生效又经镇长同意并支付建房土地费65000元,由村确定建房位子的事实(划红线确定方位)。3、xx县范围内村民建房的程序为建房人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两会探讨通过-上墙公告生效-由村向镇国资所上报-镇政府同意-县国土局同意-县政府同意-最终支付建房土地费并由村或镇国资所派员放线打桩(划红线),然后建房申请人就可以建房。在上述程序中,公告以后就全部由村委包办,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也全部由村委统一填写和保管,建房人一概不知有关部门盖章状况,建房人只知道放线打桩(划红线)后可以建房,本案中原告就是在上述程序中提出申请,两会探讨通过,公告.最终支付建房土地费65000元,村委指定放线打桩后建房,建房地点系村委指定,非原告自行选择。假如说在原告有证据证明村委及镇长已同意,并由镇、村两级放线程序合法的状况下,两被告仍坚持须要由原告举证供应由村委包办并保管的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那么原告只能推断,一、二被告或村委有意不供应报批表;二、二被告或村委欺瞒原告隐而不报,但代理人认为无论哪一种推断成立,都不应由原告担当责任,因为这是政府的错。五、二被告强拆原告地基的行政行为违法。1、强拆行为程序违法行政确定送达至当事人,是行政确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达之日是行政确定生效之时,生效的内容限于送达的内容。本案二被告在没有对原告发出催告书及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的状况下,迳行于xx年11月2日对原告已覆土地基进行强拆破坏,使原告失去了事前救济的途径,遭遇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确定书,也就无法查清究竟是谁作出了强拆确定。但二被告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均出现在强拆现场,故二被告均应对强拆行为负责。2、强拆行为实体违法从建房程序看,一般先建地基,后平整地面(简称00线),然后往上建房。原告的陈述及二被告供应的照片证明符合上述规律,原告的地基是在xx年10月8日以前建立的,9日以后的照片只能证明原告做了地网(10月26日照片)和立柱(10月29日照片),原告已于10月30日、11月1日被告强拆前停止施工,并覆土种菜,等候处理。但二被告在11月2日强拆过程中,违反法律“只能对接着违法在建部分的建筑其他设施有权予以拆除”规定,把原告早在10月8日前做好的地基全部拆除。综上所述,由于二被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失去了复议、听证等事前救济途径,遭遇巨大经济损失。事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信任法律,信任法院是爱护他们的最终堡垒,会给老百姓一个公正的说法。在当前农村建房中,上访等群体性事务不断的状况下(本案也一样)作为人民政府应当设身处地为老百姓考虑,你一方面同意困难户建房,且已有了必需的程序和结果,另一方面且隐瞒建房用地报批表或欺瞒他们,等老百姓建房了就以建房违法为由强行拆除,如此做法只能引起更大的民愤和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看法 中指出,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动应对经济社会形势改变引发的新状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刚好妥当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实行供应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党中心始终关注民生,关切农夫,而两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恰恰与此相反,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党的一贯政策,为此请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知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消退社会不稳定隐患,感谢!陈xx等五原告代理人:何震达 何珽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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