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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付款方式ebf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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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付款方式ebfw.docx

    第四章 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第一节/国际结算票据票据(COMMERCIAL PAPER)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手段。狭义的票据仅指资金票据,即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一、 票据的作用信用作用是票据的本质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很难同时实现一方交货,另一方立即付款。因此,必须要有一方先履行义务,这个第一方就是债权人;而另一方则成为债务人。通过票据的使用,可以解除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信用作用使资金融通业务得到发展。进出口贸易货款的结算,基本上都是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现金结算比例占很少一部分,仅限于小额交易。支付作用是票据的另一功能。在现代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非现金结算占主要地位,票据则是非现金结算中基本的支付工具,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汇票。(一) 汇票的基本概念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的基本内容有:1、 载明“汇票”字样;2、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 付款人(即PAYER)的名称和地址;4、 付款期限;5、 付款地点;6、 受款人(PAYEE)的名称;7、 出票日期和地点;8、 出票人(DRAWER)签字。以上为汇票的基本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内容。 二、汇票的种类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一般有以下几种:1、 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1)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是指由出口商签发,向进口商或银行收取款项的汇票。(2) 银行汇票(BANKERDRAFT)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2、 汇票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 光票(CLEAN BILL)是指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2)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3、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 即期汇票(SIGNT DRAFT)是指规定付款人见票后即需付款的汇票。(2) 远期汇票(TIME DRAFT)是指在一定的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规定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规定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规定在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付款(FAXED DATE)。在远期汇票中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A、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是指汇票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为企业,由该企业在汇票上承兑的远期汇票。B、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由银行在汇票上承兑的运期汇票。三、汇票的使用汇票的流转程序 汇票的流转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兑 背书 付款等。出票(DRAW或ISSUE)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汇票(DRAW),即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二是交付(DELIVER)。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债权,完成了出票手续。也有出票人为避免持票人对其追索责任,在出票时加注“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词句。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立即付款。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后,就叫做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立即付款的责任。 承兑交付可以有两种:1)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付款人承兑后,把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ACCEPTED BILL ADVICE)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或称普通承兑。作一般承兑时,汇票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承兑作于正面。如:ACCEPTED SEP.03,2003XXXXX(SIGNED)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或称保留性承兑。 承兑人作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常见的限制承兑有: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须完成承兑人所提出的条件后,才付款。如:ACCEPTED SEP.03,2003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到期付款。如:ACCEPTED SEPT.03,2003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是指承兑时指明仅能在某地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PABLE AT XXXX COMPANY, HONGKONG XXXX(SIGNED)付款(PAYMENT) 付款是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无需经过承兑手续;对远期汇票,在规定的时效、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即应到期付款。 在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当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收回汇票,从而结束汇票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 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在他出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这叫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还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拒付(DISHONOUR)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还应将拒付的汇票提交法定公证机构,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则公证机构将按规定格式做成“拒付证书”(PROTECT)。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拒付证书”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也可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 追索(RECOURSE)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证书”的公证费用等)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为追索。 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如汇票已经经过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将未到期的汇票卖给银行,从而提前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贴现实际上是作了一笔贷款,而且银行是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业票据有贸易背景,银行有货物作担保,是比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对于持票人来说,通常用汇票进行贴现也是一种融资渠道。而且一般贴现不要抵押品,手续简单、方便。此外,贴现所得不象有些贷款一部分要存入银行作无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对比较低。票据贴现被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中,因此,汇票也成了一种常用的信贷工具。第二节、常见国际付款方式汇付的基本概念目前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品种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保理等种类。 汇款是一种悠久的结算方式,在早期国际贸易中,汇款是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进出口贸易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 汇款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资金,也就是说某一银行(汇出行)应其客户的委托,将一定货币额转移至其海外分行或代理行(解付行),指示其付款给某一指定人或公司(收款人或受益人)。 汇款结算方式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方式当事人(PARTIES)有四个:1、 汇款人(REMITTER);2、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3、 汇出银行(REMITTING BANK),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4、 汇入银行(PAYING BANK)或称解付行,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解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办理汇款业务的程序,是汇款人应向汇出行出具汇款申请书,委托该行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用电汇、信汇或票汇的方式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则按双方银行事先订立的代理合约的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上述当事人中,汇款方和收款方可能为一个人,即汇款方汇款后,自己到国外去取款。而当汇出行和汇入行没有建立账户关系时,还会出现第三家、第四家银行及偿付行等。汇款结算方式流程如下所示汇付方式种类汇款结算方式由于所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分为三种:1、 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结算业务程序如下图(图1-1-2-1):汇款人,(又称债务人),把款项以信汇方式汇给收款人,收款人(又称债权人)。债务人以汇款人的身份,填写信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取得信汇回执。汇出行把信汇委托书邮寄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汇入行凭以通知收款人(债权人)取款。收款人持信汇通知书到汇入行取款时,须在“收款人收据”上签字或盖章,交给汇入行。汇入行凭以解付汇款,然后 把付讫借记通知书(DEBIT ADVICE)寄给汇出行,以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得到结算。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其凭证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故称“顺汇法”。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电汇是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TEST/KEY)或电传(TELEX)或SWIFT电文等电讯方式指示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要求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结算方式。电汇所使用的电讯方式经历着由电报电传SWIFT通讯方式逐渐演变过程。由于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性强、收费合理、操作规范及方便等特点,因此,SWIFT 通讯方式已被各国广泛应用,并逐渐取代电报/电传。电汇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快捷安全,它适用于汇款金额大、汇款急的汇款项目。目前,电汇是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电汇业务处理与信汇业务处理方法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1)、电汇的汇款人填写的是“电汇申请书”;(2)、汇出行是以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汇款,此项加押电报或电传或SWIFT即成为电汇的结算工具;(3)、电汇是收款最快,收费相对于信汇和票汇来说,比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费用通常由汇款人负担。 3、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票汇结算的一般程序为:债务人为清偿债务,把款项以票汇方式汇给债权人。其程序为,首先,债务人以汇款人的身份,填写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行邮寄给收款人或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取款。同时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或称票根(ADVICE OF DRAWING)邮寄给汇入行。收款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时,汇入行验对汇票与票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并把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以利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结清。票汇与信汇一样,由于通过航邮汇票或自带出国,周期长,收费较低。票汇具有取款灵活、可代替现金流通、收款人方便、银行手续简单等特点。但是汇票是一张独立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其遗失和被窃,还需要挂失止付。因此,现在对于一些金额较小,收款时间不急的汇款可使用票汇。票汇与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1) 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而是由收款人持票到汇入行取款;(2) 汇票经收款人背书后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流通,而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票汇的汇票是银行汇票,也较受人欢迎。 与票汇相同的,还有支付通知书(PAYMENT ORDER)。一般的做法是,由客户授权银行借记其账户将款付与国外收款人或付与收款人账户。“汇款”业务操作简单便捷,费用低廉等因素,广受进出口商的欢迎。上述信汇、电汇、票汇三种付款方式,都是由进口商(汇款人)将应付款项交给当地银行,委托该行于出口商或其指定人(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将应付款项解付给出口商或其指定人。资金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故称此为“顺汇法”(DRAFTS BY REMITTANCE)。在国际贸易项下,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四 汇付应用用“汇款方式”付款,也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预付货款”,即俗称:前T/T;和“货到付款”,即俗称“后T/T”二种。“前T/T”前T/T又称“预付货款”,英语叫“PAYMENT IN ADVANCE”,这是一种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进口商的贸易方法。 从现实的观点来看,“预付货款”显然是对出口商有利的贸易种类。因为(1)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获得控制。(2)出口商实际上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3)在出口贸易中,国内还有一种沿用内贸的做法,即先付30-40%的定金,工厂开工生产,等货物出运后,再付出余下的60-70%货款。 从理论上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进口商较为不利的贸易方法,因为(1) 货物未到手就付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偿信贷,造成了利息损失。(2) 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付款后不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可能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前T/T”的交易方式完全是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后T/T” “汇款”的另一种交易方式,就是所谓“后T/T”,又叫“货到付款”或“赊销方式”,即defferred payment。一般是指签署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又叫“延期付款”或者 “赊账交易”,也有人称作:“OPEN ACCOUNT TRANSACTION”。 “货到付款”,即“后/”,则是一种较为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主要表现的形式在于“资金的占用和风险的承担”这两个方面。具体的过程,往往是货款的收回,在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而进口商则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并且风险的承担也是出口方。 因为出口商既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者等他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前T/T” 和“后T/T”优劣分析:用“汇款方式”付款,也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预付货款”,即俗称:前T/T;和“货到付款”,即俗称“后T/T”二种。前T/T又称“预付货款”,英语叫“PAYMENT IN ADVANCE”,这是一种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进口商的贸易方法。 从现实的观点来看,“预付货款”显然是对出口商有利的贸易种类。因为(1)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获得控制。(2)出口商实际上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3)在出口贸易中,国内还有一种沿用内贸的做法,即先付30-40%的定金,工厂开工生产,等货物出运后,再付出余下的60-70%货款。 从理论上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进口商较为不利的贸易方法,因为(1) 货物未到手就付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偿信贷,造成了利息损失。(2) 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付款后不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可能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前T/T”的交易方式完全是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汇款”的另一种交易方式,就是所谓“后T/T”,又叫“货到付款”或“赊销方式”,即defferred payment。一般是指签署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又叫“延期付款”或者 “赊账交易”,也有人称作:“OPEN ACCOUNT TRANSACTION”。 “货到付款”,即“后”,则是一种较为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主要表现的形式在于“资金的占用和风险的承担”这两个方面。具体的过程,往往是货款的收回,在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而进口商则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并且风险的承担也是出口方。 因为出口商既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者等他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二/托收结算方式(COLLECTION)1托收的基本概念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522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规定,托收(COLLECTION)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求: 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 按其他条件交单。上述所提的“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出口商以开具票据的方式,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因此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HONOUR OF DRAFT/REVERSE REMITTANCE)。托收亦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一般有四个:(1) 出票人(DRAWER),也称委托人(CONSIGNOR),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又称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4)、付款人(DRAWEE),汇票指定的付款方。此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己就是提示行。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委托人对托收行在托收申请书中的委办指示应和托收行对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的委办指示相一致。由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对于汇票或附属单据,以及函件在邮递中遗失或延误,电报/电传/SWIFT在传递中的错误、遗漏、延误等亦不负责任。但托收行、代收行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若因工作疏忽,未执行委托人指示,则应对其委托人负责。此处显示托收流程图:托收结算种类托收结算方式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小额贸易、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 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跟单托收按其货运单据的货款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分为两种交单方式: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跟单托收”主要用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其程序简单,费用较为低廉,尤其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因此,跟单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在发货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进口商在预付货款取得单据后能否顺利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分别取决于对方,即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誉,银行在结算中只处于简单的受委托的地位。 “托收结算”方式的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银行,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寄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赎单付款。 同时在做“托收业务”时,要求当地银行在托收面函上,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代收行,也就是进口国银行收到此笔单据后,即根据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国的进口商,进口商拿着货款来到代收行,付款赎单。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自己的费用,将此笔款项汇给出口国的托收银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划入其账户,一笔托收业务就告完成。(2)“跟单托收”的二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有二种,即:“D/P AT SIGHT”,(即期托收);和“D/A AT XX DAYS SIGHT”,即(远期托收)。 “D/P 即期”,即托收行收到单据后,审核无误,寄给进口国代收行,国外代收行收到单据即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手续比较简单,风险也相对较小。 “托收”的另一种做法是“D/A远期”。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接到进口银行的通知后,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进口商并不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在到期日付款,就可以把单据取走。这里面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进口商可以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这种方法就是人们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讲,代收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托收方法,称为“光票托收”。其做法是根据前二种托收方法而言的,因前二种托收都附有一套单据,而“光票”托收,则没有其他单据。实务中买方只向银行提供一张“光票”,即一份汇票。有时也附带一份发票和装箱单,没有其它单据。通常的情况是,商家在国外开了展销会,其展品一般也就不带回国内,在当地寄售,其货款则由买方向银行用光票托收的方法收回。“光票”只有一张汇票或发票,没有其他单据。货款是否收得回,全由付款人自行决定。跟单托收结算方式分析1、优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迅速。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来说,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 在国际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有时在接到托收业务和代收业务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的融通。 “托收业务”收费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指与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2、缺点:(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作为“托收结汇”的进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或者“承兑后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A)、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B)、商品行情发生变化,例如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C)、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D)、当然,也不排除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蓄意欺骗等行为的发生。6、在托收结算的运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风险:A、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有所了解;B、 及时了解进口国的市场销售状况;C、了解行市场行情;D、了解进口国的外贸、外汇管制政策;E、弄清进口国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规章;F、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款项,即付一部分订金。G、尽可能做D/P 即期,不做、或少做D/A远期。H、进口国最好有代理商,万一发生意外,也能在进口国办理存货、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I、叙做信用保险。三 跟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跟单信用证含义“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应用:一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二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三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跟单信用证作业流程简述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常见的信用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就信用证有无保兑而言,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行承担着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家政治或经济上有顾虑时,才提出加具保兑要求。也有开证行本身惟恐自己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它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它自己开出信用证,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保兑。这种信用证又叫做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证付款。保兑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但是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通知行在担负保证责任时,一般是在信用证通知书上加注保兑文句,如:“此信用证已由我行加以保兑”字样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国有的银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上,不用“不可撤销”字样,而以“保兑”来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并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银行来保兑,而是开证行本身对信用证负有保证兑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不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的责任,所以这种信用证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不负任何责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类似的免责文句。 按照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2、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就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而言,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 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以下五种:A银行汇票信用证(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汇票付款人可以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国的偿付行。B商业汇票信用证(TR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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