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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47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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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4760.docx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总总则第二章章土地地所有权权和使用用权第三章章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第四章章耕地地保护第五章章建设设用地第一节节农用用地转用用和征地地第二节节征地地补偿安安置第三节节建设设用地供供应第六章章监督督检查第七章章法律律责任第八章章附则则 第一章章总则则第一条条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土地管理理法(以以下简称称土地地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例等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条地方方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必须贯贯彻十分分珍惜、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和和切实保保护耕地地的基本本国策,实实行土地地资源和和资产并并重管理理;实行行土地用用途管制制,严格格限制农农用地转转为建设设用地,控控制建设设用地总总量,对对耕地实实行特殊殊保护。第三条条省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全省省土地的的统一管管理和监监督工作作。地区行行政公署署、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土土地的统统一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乡镇人人民政府府负责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土土地管理理工作。第二章章土地地所有权权和使用用权第四条条本省省依法实实行土地地登记发发证制度度。依法法登记的的土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和和他项权权利受法法律保护护。未确定定使用权权的国有有土地和和依法收收回使用用权的国国有土地地,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登记造造册,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保护和和管理。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出出租和抵抵押必须须符合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的条件,并并向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办理理审核、登登记手续续。法律律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五条条农民民的土地地承包经经营权受受法律保保护。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保障障农民依依法享有有的土地地承包经经营权。农农民土地地承包经经营期限限为三十十年。除下列列情形外外,集体体土地经经营管理理单位不不得擅自自变更、解解除土地地承包经经营合同同,提前前收回农农民承包包经营的的土地:(一)承承包地被被依法征征用或者者依法批批准使用用的;(二)承承包地连连续抛荒荒二年被被依法收收回的;(三)承承包地因因不可抗抗力造成成损毁并并不能恢恢复耕种种的;(四)承承包经营营者进行行破坏性性或者掠掠夺性生生产经营营,经发发包方劝劝阻无效效的;(五)承承包经营营者不履履行承包包合同约约定的其其他义务务的;(六)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本办法法所称集集体土地地经营管管理单位位,是指指土地地管理法法第十十条规定定的经营营、管理理农民集集体所有有土地的的主体。第六条条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报报经有批批准权的的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后,可可以依法法提前收收回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并并给土地地使用权权人适当当补偿:(一)修修建公共共设施,兴兴办公益益事业的的;(二)为为实施城城市规划划,进行行旧城改改造需要要调整使使用土地地的。有关人人民政府府对收回回划拨土土地使用用权,原原土地使使用权人人需要搬搬迁的,应应当依法法给予安安置;对对收回的的土地使使用权属属有偿使使用方式式取得的的,应当当按照合合同的约约定进行行补偿;对合同同没有约约定的,应应当根据据法律法法规规定定,按照照土地有有偿使用用合同期期限的余余期、土土地用途途、开发发建设成成本及地地上建筑筑物的残残值等因因素,与与原土地地使用权权人商定定补偿金金额。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依依法收回回农民集集体所有有土地使使用权,需需要对原原土地使使用权人人补偿的的,参照照前款规规定给予予补偿。原土地地使用权权人对收收回土地地使用权权行为和和补偿金金额有异异议的,可可以依法法申请复复议或者者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第三章章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第七条条地方方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依依据上级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当当地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划、国土土整治和和资源环环境保护护的要求求、土地地供给能能力、土土地利用用现状调调查成果果以及各各项建设设用地的的需求,编编制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编制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应应当严格格保护基基本农田田,非农农业建设设占用耕耕地从严严,占用用荒坡地地、劣质质地和山山地适度度从宽。城市总总体规划划、村庄庄和集镇镇规划、江江河流域域综合治治理和开开发利用用规划、交交通建设设规划以以及其他他专业规规划应当当与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相衔接接。已经经批准的的城市总总体规划划、村庄庄和集镇镇规划以以及其他他专业规规划超过过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建建设用地地规模和和范围的的,应当当及时进进行修订订;修订订前,其其建设用用地应当当按照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用地地规模和和范围执执行。第八条条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依法实实行分级级审批。其其中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的审批批,由省省人民政政府依照照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二二十一条条规定执执行。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在在报送上上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前,应应当向同同级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报告。第九条条地方方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严严格执行行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没有农农用地转转用计划划指标、超超过农用用地转用用计划指指标的,或或者未按按规定使使用闲置置土地的的,不得得批准新新增建设设用地。未执行行占用耕耕地补偿偿制度或或者没有有完成土土地开发发整理计计划指标标的,核核减下一一年度的的农用地地转用计计划指标标。节余的的农用地地转用计计划指标标,经上上一级计计划和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准准后,可可以结转转下一年年度继续续使用。第四章章耕地地保护第十条条本省省依法实实行占用用耕地补补偿制度度。非农业业建设经经批准占占用耕地地的,由由占用耕耕地单位位负责开开垦与所所占耕地地数量和和质量相相当的耕耕地;没没有条件件开垦或或者开垦垦耕地不不符合要要求的,应应当按照照省人民民政府规规定的标标准,依依法向省省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耕地开开垦费缴缴存财政政专户,专专项用于于开垦新新耕地,不不得减免免或者挪挪作他用用。省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按按照省人人民政府府的规定定,将耕耕地开垦垦费及时时足额拨拨补给负负责开垦垦耕地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第十一一条本本省依法法实行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制制度。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根据据上级下下达的基基本农田田保护指指标,将将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三三十四条条所列的的耕地划划入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并并把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工作作纳入国国民经济济和社会会发展计计划,实实行目标标管理,建建立领导导任期目目标责任任制。禁止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擅自改改变经依依法划定定后的基基本农田田的面积积、范围围和用途途。第十二二条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建立耕耕地保养养监督管管理制度度,编制制提高耕耕地质量量规划;加强科科学研究究,采取取有效措措施,提提高土地地质量。耕地耕耕作层的的土壤应应当严格格保护,充充分利用用,任何何建设单单位和个个人未经经市、县县土地和和农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不不得填埋埋、损毁毁。对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划定的的建设用用地区范范围内的的耕地,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经勘测测认定其其耕作层层土壤有有条件再再利用的的,应当当组织土土地和农农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编制制耕地耕耕作层土土壤再利利用方案案。经批准准使用耕耕地的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当按照耕耕地耕作作层土壤壤再利用用方案,在在规定期期限内将将耕作层层土壤用用于改良良新开垦垦耕地、劣劣质地或或者其他他耕地。第十三三条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编制土土地开发发、复垦垦和整理理规划,并并有计划划地组织织实施,对对田、水水、路、林林、村综综合整治治,采取取措施改改造中、低低产田,调调整土地地利用结结构,改改善农业业生态环环境,增增加有效效耕地面面积。开发、复复垦和整整理土地地,应当当符合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和土土地开发发规划,注注意保护护生态环环境,防防止土地地沙化、盐盐渍化和和水土流流失。禁止开开发江河河源头保保护范围围、河道道管理范范围、水水库等水水工程管管理和保保护范围围内的土土地,以以及二十十五度以以上的陡陡坡地。第十四四条一一次性开开发未利利用或者者未确定定使用权权的土地地,按下下列规定定办理审审批手续续:(一)开开发十公公顷以下下(不包包括本数数,下同同)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二)开开发十公公顷以上上(包括括本数,下下同)二二十公顷顷以下的的,由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或或者设区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三)开发发二十公公顷以上上六百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四)开开发六百百公顷以以上集体体所有荒荒地、荒荒山、荒荒滩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五)开开发六百百公顷以以上国有有荒地、荒荒山、荒荒滩的,报报国务院院批准。开发集集体所有有荒地、荒荒山、荒荒滩的,应应当事先先取得行行使土地地所有权权的集体体土地经经营管理理单位的的同意,并并签订合合同。开发耕耕地的管管理办法法由省人人民政府府制定。第十五五条开开发未确确定土地地使用权权的国有有荒山、荒荒地、荒荒滩从事事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产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享有有下列权权益:(一)依依法享有有不超过过五十年年的土地地使用权权,在使使用期限限内允许许继承、转转包;(二)按按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减免农农业税五五年;(三)土土地使用用期满后后,原土土地使用用者在同同等条件件下可优优先承包包经营。第十六六条整整理后的的土地经经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省农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验收后后,其新新增耕地地可以按按照国家家规定用用作折抵抵建设占占用耕地地的补偿偿指标。根根据土地地整理方方案,进进行旧村村搬迁改改造需要要占用农农用地的的,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占用用的农用用地面积积可以用用整理后后新增耕耕地面积积的百分分之六十十置换。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农农用地转转用和征征地第十七七条非非农业建建设涉及及农用地地转为建建设用地地的,应应当办理理农用地地转用审审批手续续。除下列列非农业业建设涉涉及农用用地转用用须按规规定报国国务院审审批外,其其他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审批批:(一)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的道路路、管线线工程和和大型基基础设施施建设项项目、国国务院批批准的建建设项目目;(二)福福州市和和国务院院指定的的城市为为实施城城市规划划,根据据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将将农用地地一次或或者分次次转为建建设用地地。第十八八条农农用地转转用,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根据据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和和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持持下列文文件逐级级向有批批准权的的人民政政府提出出申请:(一)农农用地转转用申请请书;(二)土土地利用用分区规规划图;(三)土土地利用用现状图图;(四)拟拟转用地地块的红红线图;(五)实实施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说明;(六)补补充耕地地方案;(七)其其他按规规定应当当提交的的文件。第十九九条征征用农民民集体所所有土地地的,按按下列程程序办理理:(一)拟拟订征地地方案;(二)提提出征地地申请;(三)批批准征地地;(四)发发布征地地公告;(五)办办理补偿偿登记;(六)公公告征旬旬补偿安安置意见见;(七)支支付应缴缴税费款款和补偿偿安置费费用;(八)交交付土地地。第二十十条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在在申请征征地前,应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部门对被被征用土土地的面面积、地地类、补补偿标准准和权属属状况等等进行核核实,经经征询被被征地单单位和土土地承包包经营者者的意见见后,拟拟订征地地方案,报报本级人人民政府府审查。第二十十一条征地方方案经审审查同意意后,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持持下列文文件,逐逐级向有有批准权权的人民民政府提提出征地地申请:(一)征征地申请请书;(二)征征地方案案;(三)土土地利用用现状图图;(四)征征地红线线图;(五)征征地资金金落实证证明;(六)其其他按规规定应当当提交的的文件。征用土土地同时时涉及农农用地转转用,或或者农用用地转用用同时涉涉及征地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应当书书面说明明,并同同时办理理农用地地转用和和征地报报批手续续。第二十十二条征地申申请获批批准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在在征地批批准之日日起十日日内发布布征地公公告,并并在被征征地单位位和土地地承包经经营者所所在地张张贴。征征地公告告应当载载明下列列事项:(一)征征地批准准文件;(二)拟拟征用土土地的面面积、座座落、四四至范围围;(三)拟拟征用土土地的用用途;(四)补偿偿登记的的对象、期期限及应应当提交交的文件件;(五)实实施征地地行为的的单位;(六)禁禁止事项项及其他他需要公公告的事事项。征地公公告后,被被征地单单位和土土地承包包经营者者不得抢抢栽抢种种作物或或者抢建建建筑物物。第二十十三条补偿登登记事项项经核实实确认后后,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会会同有关关部门对对被征用用土地的的现状、青青苗及地地上附着着物的数数量进行行清点,并并在规定定期限内内拟订补补偿安置置方案。补补偿安置置方案内内容包括括:(一)征征地补偿偿安置费费用总表表;(二)征征地补偿偿费的标标准、计计算办法法、支付付方式;(三)土土地补偿偿费、安安置补助助费、青青苗及地地上附着着物补偿偿费的支支付对象象;(四)被被征地农农民的安安置方案案。补偿安安置方案案应当及及时发布布征询意意见公告告,征询询被征地地单位和和土地承承包经营营者的意意见,征征询意见见的期限限为十五五日。征征询意见见公告应应当载明明下列事事项:(一)经经核准的的补偿安安置方案案;(二)领领取征地地补偿安安置费的的时间、地地点;(三)交交付土地地的时间间;(四)提提出异议议的方式式与期限限;(五)其其他需要要征询意意见的事事项。第二十十四条征地补补偿安置置费用应应当在征征地补偿偿安置方方案公告告之日起起三个月月内,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从同级级财政设设立的征征地资金金专户中中支付。被征地地单位和和土地承承包经营营者对补补偿安置置方案提提出异议议的,由由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协调调;协调调不成的的,由原原批准征征用土地地的人民民政府裁裁决。征地补补偿、安安置的争争议不影影响征用用土地方方案的实实施。被被征地单单位和承承包经营营者应当当服从,不不得阻挠挠。第二节节征地地补偿安安置第二十十五条征用土土地,征征地单位位应当支支付土地地补偿费费、安置置补助费费、青苗苗和地上上附着物物补偿费费。第二十十六条土地补补偿费支支付给行行使土地地所有权权的集体体土地经经营管理理单位。但但被征用用的属农农民承包包经营的的土地或或者自留留地,集集体土地地经营管管理单位位又未能能调整其其他数量量和质量量相当的的土地给给农民继继续承包包经营的的,应当当将不少少于百分分之七十十的土地地补偿费费支付给给被征地地农民;集体土土地经营营管理单单位有条条件将土土地补偿偿费用于于发展生生产、解解决农民民生活出出路的,可可以在取取得被征征地农民民同意后后,统一一安排使使用。可可以调整整其他土土地给被被征地农农民,但但质量和和数量不不相当的的,土地地补偿费费的分配配比例由由集体土土地经营营管理单单位与被被征地农农民协商商确定。集体土土地经营营管理单单位依照照前款规规定取得得的土地地补偿费费应当设设立专户户管理,用用于发展展生产、安安排多余余劳动力力以及被被征地农农民的生生活补助助。土地补补偿费的的使用管管理办法法应当由由被征地地集体经经济组织织的成员员表决确确定,收收支情况况至少每每六个月月公布一一次,接接受本集集体经济济组织成成员监督督。禁止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截留、挪挪用、侵侵占或者者以其他他形式非非法使用用土地补补偿费。第二十十七条土地补补偿费按按下列标标准计付付:(一)征征用耕地地,属水水田、菜菜地、鱼鱼塘的,按按同类土土地被征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均年产值值的八至至十倍补补偿;属属其他耕耕地的,按按该耕地地被征用用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六至八八倍补偿偿;(二)征征用果园园或者其其他经济济林地,按按水田补补偿费的的百分之之六十至至百分之之七十补补偿;原原属耕地地的,按按同类土土地补偿偿标准补补偿;(三)征征用非经经济林地地,按水水田补偿偿费的百百分之四四十补偿偿;(四)征征用养殖殖生产的的水面、滩滩涂,按按水田补补偿费的的百分之之六十至至百分之之七十补补偿;(五)征征用盐田田,按水水田补偿偿费的百百分之五五十补偿偿;(六)征征用其他他未利用用土地,按按水田补补偿费的的百分之之十五补补偿。第二十十八条需要安安置的人人员由集集体经济济组织安安置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支付付给集体体土地经经营管理理单位;由其他他单位安安置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支付付给安置置单位;不需要要统一安安置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支付付给被安安置人员员个人或或者征得得被安置置人员同同意后用用于支付付被安置置人员的的保险费费用第二十九条条征用用耕地的的安置补补助费,按按照需要要安置的的农业人人口数计计算。需需要安置置的农业业人口数数,按照照被征用用的耕地地数量除除以征地地前被征征用单位位平均每每人占有有耕地的的数量计计算。每每一个需需要安置置的农业业人口的的补助标标准,按按该耕地地被征用用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四至六六倍补助助。征用果果园和其其他经济济林地,按按该土地地被征用用前四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三至五五倍补助助;征用用盐田和和有养殖殖生产的的水面、滩滩涂,按按该土地地被征用用前四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二至四四倍补助助。第三十十条青青苗和地地上附着着物补偿偿费应当当支付给给土地承承包经营营者或者者地上建建筑物的的产权人人。青苗苗或者地地上附着着物补偿偿费按下下列标准准计付:(一)农农作物按按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一倍补补偿;(二)人人工营建建的水产产养殖设设施按其其重置价价格并结结合成新新补偿,苗苗种按工工本费的的百分之之六十补补偿;(三)房房屋及其其他建筑筑物、构构筑物的的补偿费费,按重重置价格格并结合合成新确确定。具具体标准准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制定定,报上上一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执行。地上附附着物为为林(果果、竹)木木的,征征用后砍砍伐的林林(果、竹竹)木,归归原所有有者所有有。其补补偿费按按下列标标准计付付:(一)用用材林中中的幼林林按造林林工本费费的二倍倍补偿,中中龄林按按成熟林林亩材积积产值的的百分之之四十至至百分之之六十补补偿,成成熟林按按其亩材材积产值值的百分分之三十十补偿;(二)竹竹林按产产值的二二倍补偿偿;(三)果果树和其其他经济济林按征征用前四四年平均均年产值值的二至至七倍补补偿,但但果树未未产果的的,按工工本费的的二倍补补偿;已已产果的的,应当当根据果果树的生生长周期期和树势势的盛衰衰,按其其产值的的四至七七倍补偿偿;(四)特特种用途途林、防防护林按按用材林林同类林林木标准准的四至至七倍补补偿;(五)薪薪炭林按按用材林林同类林林木标准准的百分分之四十十至百分分之六十十补偿。违法建建筑物和和征地公公告发布布后抢栽栽、抢种种的农作作物,不不予补偿偿。第三十十一条下列建建设项目目征用土土地,土土地补偿偿费、安安置补助助费、地地上附着着物和青青苗补偿偿费按本本办法规规定的补补偿、补补助标准准幅度的的低限计计付:(一)国国防、军军事用地地;(二)城城市基础础设施、公公益事业业用地;(三)国国家或者者省重点点扶持的的能源、交交通、水水利等基基础设施施用地;(四)抢抢险救灾灾修建永永久性建建筑物和和其他设设施用地地。修建地地下防空空设施,免免收土地地税费。第三十十二条依照本本办法支支付的土土地补偿偿费和安安置补助助费,不不能使需需要安置置的农民民保持原原有生活活水平的的,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可以以适当增增加安置置补助费费。但每每公顷被被征用耕耕地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最高高不超过过被征用用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十五倍倍。国务院院调整征征用耕地地的土地地补偿费费和安置置补助费费标准后后,省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根根据本省省实际情情况作相相应的调调整。第三十十三条平均年年产值计计算方法法为:征征用前三三年(果果树、经经济林、按按前四年年)的平平均年产产量乘以以国家规规定的价价格。国国家没有有规定价价格的,按按所在市市、县物物价管理理部门公公布或者者认可的的市场价价格计算算。前款所所指的平平均年产产量,以以被征土土地所在在地统计计部门统统计的该该乡(镇镇)前三三年的平平均年产产量为准准。第三十十四条非农业业建设经经批准使使用国有有农、林林、牧、果果、茶、渔渔场的土土地或者者集体所所有土地地的,应应当参照照征地补补偿标准准和办法法,支付付补偿安安置费用用。第三十十五条依法征征用的土土地自批批准征用用下一年年度起,由由财政部部门予以以核减计计税的常常年产量量和计征征的农业业税额;粮食定定购任务务经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核实实,并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予予以核减减;其他他按耕地地面积负负担的费费用,由由有关部部门及时时核减。第三节节建设设用地供供应第三十十六条乡(镇镇)村公公共设施施、公益益事业建建设可以以申请使使用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土土地;乡乡镇企业业、村民民建住宅宅可以申申请使用用本集体体所有的的土地。建建设用地地应当符符合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村庄庄和集镇镇规划以以及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 除除前款规规定之外外,其他他各类非非农业建建设应当当申请使使用国有有土地。乡镇企企业和乡乡(镇)村村公共设设施、公公益事业业建设使使用农民民集体所所有土地地,集体体土地经经营管理理单位以以土地使使用权入入股、联联营形式式与其他他单位、个个人共同同举办企企业,用用地审批批权限按按本办法法第四十十条第一一款规定定执行;涉及占占用农用用地的,应应当依照照土地地管理法法第四四十四条条规定,先先行办理理农用地地转用审审批手续续。第三十十七条除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五十四四条所列列项目外外,其他他各类建建设项目目用地,应应当采取取出让、租租赁、作作价出资资或者入入股等有有偿使用用方式提提供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除经济济适用住住房用地地以外的的经营性性房地产产项目用用地,必必须采取取拍卖、招招标方式式出让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采取取拍卖、招招标方式式出让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的,依依照省人人民政府府的规定定办理。县(市市)人民民政府收收取的新新增建设设用地土土地有偿偿使用费费,百分分之三十十上缴中中央财政政,百分分之二十十上缴省省财政,百百分之十十上缴地地级市财财政,百百分之四四十留给给县级财财政,专专项用于于耕地开开发。第三十十八条建设项项目可行行性研究究论证时时,建设设单位应应当向建建设项目目批准机机关的同同级或者者上级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建设用用地预申申请。受理预预申请的的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在在收到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申请后后,应当当根据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国国家土地地供应政政策,从从供地方方式、用用地规模模、补偿偿安置和和耕地占占补平衡衡措施等等方面,对对建设项项目是否否供地进进行审查查,并在在规定期期限内出出具建设设项目用用地预审审报告。市、县县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出出具的建建设用地地预审报报告,应应当报省省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备备案。建设项项目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报报批时,应应当附具具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出出具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报告告。涉及及占用林林地、公公路两侧侧建筑控控制区、水水利设施施和河道道管理范范围内的的土地或或者已有有养殖使使用证的的滩涂、水水面的,还还应分别别附具林林业、交交通、水水利、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审审核意见见。未取得得建设项项目用地地预审报报告的,有有关部门门不得批批准立项项和办理理建设用用地报批批手续。第三十十九条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市和和村庄、集集镇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内,建建设项目目需要以以协议出出让或者者划拨方方式使用用土地的的,建设设单位应应当持下下列文件件材料,向向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提出出用地申申请:(一)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报告告;(二)建建设项目目可行性性研究报报告的批批复或者者其他有有关项目目批准文文件;(三)建建设项目目总平面面布置图图;(四)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资资金落实实证明文文件;(五)规规划、环环保和林林业等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批批准文件件;(六)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规规划红线线图;(七)法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应当提交交的其他他文件。经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同同意后,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按第第四十条条第一款款规定的的权限批批准;涉涉及农用用地转用用或者征征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按按照本章章第一节节规定先先行申请请办理农农用地转转用或者者征地审审批手续续后,方方可批准准用地。第四十十条在在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城城市和村村庄、集集镇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内,使使用已批批准征用用的土地地或者转转用的农农用地,具具体建设设项目供供地的审审批权限限为:(一)使使用土地地一公顷顷以下的的,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报报省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或或者设区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府备案;(二)使使用土地地一公顷顷以上的的,由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或或者设区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报报省人民民政府备备案。具体建建设项目目使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国有有未利用用土地的的审批权权限为:(一)使使用土地地四公顷顷以下的的,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审审批,报报地区行行政公署署或者设设区的市市人民政政府备案案;(二)使使用土地地四公顷顷以上十十公顷以以下的,由由地区行行政公署署或者设设区的市市人民政政府审批批,报省省人民政政府备案案;(三)使使用土地地十公顷顷以上的的,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审批批; (四四)厦门门经济特特区范围围内,使使用国有有未利用用土地的的,由厦厦门市人人民政府府审批,报报省人民民政府备备案。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市和和村庄、集集镇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外选址址的建设设项目用用地,由由有权机机关在批批准农用用地转用用或者征征地时一一并审批批;不涉涉及农用用地转用用或者征征地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审审批。第四十十一条村民每每户建住住宅用地地面积限限额为八八十平方方米至一一百二十十平方米米,但三三口以下下的每户户不得超超过八十十平方米米,六口口以上的的每户不不得超过过一百二二十平方方米。利利用荒坡坡地、村村内空闲闲地建房房或者对对原旧住住宅进行行翻建的的,可以以适当增增加面积积,但增增加的面面积每户户不得超超过三十十平方米米。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可以以在前款款规定的的面积幅幅度范围围内,依依据本辖辖区人均均土地面面积、土土地类型型等级、人人口密度度、村庄庄和集镇镇规划等等情况,制制定具体体标准。村民建建住宅应应当统一一规划、合合理布局局、节约约用地。未未编制村村庄和集集镇规划划的,不不得审批批村民住住宅用地地。禁止批批准个人人在城市市和县城城所在地地的城镇镇规划区区内建单单家独院院住宅的的用地申申请。但但市、县县人民政政府统一一规划、集集中建设设住宅区区的除外外。第四十十二条农村村村民申请请住宅用用地,应应当持户户口簿、家家庭成年年成员的的身份证证,向村村委会提提出申请请,经村村委会或或者村民民代表会会议同意意后,公公布征询询本村村村民的意意见,在在十五日日内未提提出异议议的,经经乡(镇镇)人民民政府审审核后,报报县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农村村村民一户户只能拥拥有一处处宅基地地。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予予批准住住宅用地地:(一)已已有住宅宅,且宅宅基地面面积已达达到本办办法第四四十一条条规定限限额的;(二)出出租、出出卖原住住房后,再再申请宅宅基地的的。农村村村民建住住宅使用用耕地的的,应当当依法办办理农用用地转用用审批手手续后,方方可批准准用地。县、乡乡人民政政府应当当按照村村庄和集集镇建设设规划、土土地整理理方案,组组织村民民委员会会或者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依法法收回农农民空闲闲的宅基基地,统统一安排排使用;对收回回的宅基基地,应应当依法法办理集集体土地地使用权权的注销销登记手手续。第四十十三条在城市市规划区区范围内内,对原原地上建建筑物进进行改建建、扩建建的,应应当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同同意,涉涉及改变变土地用用途或者者变更土土地权属属的,应应当经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同意意,并报报原批准准用地的的人民政政府批准准,按规规定补交交有关土土地费用用。凭土土地费用用缴款收收据到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办理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手续续。农业综综合开发发项目应应当严格格按照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批准的的用途使使用土地地。严禁禁改变用用途从事事非农业业建设,确确需配套套建设非非农业建建第四十十四条、第第四十五五条和本本办法第第四十条条第一款款规定,办办理建捎捎玫厣笈笈?手续续?*但但直接为为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产服务自自用的管管理房、仓仓库等除除外。第四十十四条国有企企业因破破产、兼兼并、资资产重组组或者股股份改制制等,需需要处置置划拨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应应当向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请办办理处置置方案和和土地评评估结果果确认手手续;涉涉及中央央和省属属企业的的,应当当报国务务院或者者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确认认。农民集集体所有有的土地地使用权权不得出出让、转转让或者者出租用用于非农农业建设设。但符符合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并依法法取得建建设用地地的企业业因破产产、兼并并等情形形致使土土地使用用权发生生转移的的,应当当向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请办办理土地地使用权权变更登登记手续续。第四十十五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用用地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向向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领临临时用地地许可证证,并按按规定支支付临时时用地补补偿费:(一)工工程建设设项目批批准用地地范围以以外的施施工场地地;(二)地地质勘查查工作场场地;(三)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认为需需要依法法办理审审批手续续的其他他临时用用地。临时使使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的土土地,在在报批前前,应当当经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同同意。严格控控制临时时占用耕耕地。占占用耕地地面积二二千平方方米以下下的,应应当报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或或者设区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占占用耕地地面积二二千平方方米以上上的,应应当报经经省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并并按本条条第一款款、第二二款规定定办理审审批手续续。 临时时使用国国有或者者农民集集体所有有的土地地,应当当分别与与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或者集集体土地地经营管管理单位位签订临临时用地地合同。临临时使用用国有土土地补偿偿费的具具体标准准由省人人民政府府规定;临时使使用农民民集体所所有土地地补偿费费的具体体标准参参照国有有土地补补偿费的的标准在在合同中中约定。临时用用地应当当按照合合同约定定的用途途使用,不不得修建建永久性性建筑物物。临时时用地期期满,用用地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应当当负责清清理、整整治,恢恢复土地地原貌。第四十十六条非农业业建设必必须在建建设用地地批准书书规定定的动工工建设期期限内使使用土地地。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不不能在规规定期限限内动工工建设的的,应当当提供相相应证明明文件,并并向原批批准用地地的机关关申请延延期:(一)不不可抗力力的;(二)因因政府或或者政府府部门行行为造成成土地不不能按期期交付使使用的;(三)土土地使用用者有其其他正当当理由的的。除前款款(一)、(二二)项所所列情形形之外,用用地单位位和个人人超过建建设用地地批准书书规定定的期限限未动工工建设的的,经原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后,由由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收回土土地使用用权。但但属于前前款(三三)项所所列情形形的,可可申请原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延长不不超过二二年的动动工建设设期限,并并由原审审批机关关的同级级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按按照下列列标准收收取土地地闲置费费:(一)延延期一年年的,按按出让金金或者征征地费用用总额的的百分之之五收取取;(二)延延期二年年的,按按出让金金或者征征地费用用总额的的百分之之十收取取。第六章章监督督检查第四十十七条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定期向向同级人人民代表表大会或或者其常常务委员员会报告告下列事事项:(一)耕耕地保护护和耕地地占补平平衡责任任制执行行情况;(二)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执行行情况;(三)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执行行情况;(四)耕耕地开垦垦费使用用情况;(五)土土地审批批情况和和土地违违法行为为的查处处情况。市、县县人民政政府还应应将前款款所列事事项报告告上一级级人民政政府。第四十十八条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依依法履行行监督检检查职责责,对非非法占用用土地的的,可以以采取查查封、扣扣押施工工工具、设设备、建建筑材料料等措施施予以制制止。第四十十九条上级人人民政府府对下级级人民政政府或者者上级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对下下级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的土地地审批、发发证、行行政处罚罚以及土土地招标标、拍卖卖等具体体行政行行为应当当进行监监督,对对违法、不不当的行行为,责责令其限限期纠正正;拒不不纠正的的依法予予以变更更或者撤撤销。第五十十条省省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在在监督检检查中发发现市、县县人民政政府不依依法收回回闲置土土地,应应当在报报经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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