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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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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2016.doc

    GF-2021-2021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局部组成。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根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那么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这局部条款是确保建设工程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1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方案、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2、保障条款。这局部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局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具1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已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局部条款是约定假设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那么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2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3 第一局部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那么,合同双方就_ 工程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 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2第二局部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劳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局部。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3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工程根底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根底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工程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4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工程进度方案,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假设干实施阶段的时间方案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说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说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工程进度方案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方案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工程进度方案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那么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效劳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风格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当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5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当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标准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标准、和或行业标准标准、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标准、和或企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标准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标准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公布新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工程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工程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风格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平安、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 7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当,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监理人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平安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当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8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平安规定,或将平安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平安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平安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当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标准、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 9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 工程经理3.2.1 工程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工程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工程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方案,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工程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平安,但须在事后48小时承包人需更换工程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工程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标准,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平安保证103.4.1 工程平安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3.4.2 平安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平安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平安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平安。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平安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平安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方案,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进度方案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效劳、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11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那么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方案、延误和暂停4.1 工程进度方案4.1.1 工程进度方案承包人负责编制工程进度方案,工程进度方案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确实定原那么、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工程进度方案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方案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工程进度方案。4.1.3 工程进度方案的调整出现以下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方案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付款的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12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方案4.2.1 设计进度方案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方案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方案。设计进度方案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按时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当。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当。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的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当。4.3 采购进度方案4.3.1 采购进度方案承包人的采购进度方案应符合工程进度方案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方案相衔接。采购进度方案的提交份数和日 13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假设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方案4.4.1 施工进度方案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方案在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以下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工程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方案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为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工程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方案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为工程的 14方案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确实定。4.5 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当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丧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局部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局部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 15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局部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局部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局部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局部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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