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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日照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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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日照市).pdf

    ICS03.160CCS A 003711日照市地方标准DB 3711/T 113.32021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 3 部分:业务规范2021-11-16 发布2021-12-16 实施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711/T 113.32021I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工作规范.15.1 事权清单.15.2 流程图.25.3 业务指导书.25.4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5.5 综合检查表.26 监管事项.26.1 行政处罚.26.2 行政强制.26.3 行政检查.26.4 行政调解.36.5 行政指导.36.6 其他事权.3附录 A(资料性)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4附录 B(资料性)业务指导书清单.7附录 C(资料性)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9附录 BA(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10附录 BB(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17附录 BC(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业务指导书.21附录 BD(资料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29附录 BE(资料性)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52附录 BF(资料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56附录 BG(资料性)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58附录 BH(资料性)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70附录 BI(资料性)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72附录 BJ(资料性)登记事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业务指导书.75DB 3711/T 113.32021II附录 BK(资料性)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79附录 BL(资料性)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82附录 BM(资料性)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86附录 BN(资料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书.88附录 BO(资料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106附录 BP(资料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116附录 BQ(资料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138附录 BR(资料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150附录 BS(资料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业务指导书.158附录 BT(资料性)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181附录 BU(资料性)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190附录 BV(资料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197附录 BW(资料性)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218附录 BX(资料性)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检查业务指导书.223附录 BY(资料性)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业务指导书.225附录 BZ(资料性)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书.228附录 CA(资料性)超市/便利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30附录 CB(资料性)农贸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42附录 CC(资料性)大型卖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47附录 CD(资料性)药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55附录 CE(资料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手册.270附录 CF(资料性)学校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84附录 CG(资料性)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91附录 CH(资料性)工业品专业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300附录 CI(资料性)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306附录 CJ(资料性)物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312DB 3711/T 113.32021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为DB3711/T 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的第3部分。DB3711/T 11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标识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日照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丰雪、张燕良、张敏、韩红美、薄海燕、刘贤斌、马德学、刘庆国、袁兆龙。DB 3711/T 113.32021IV引言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业务的开展,统一外观形象,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运行管理效率、监管效能和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出制定DB3711/T 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系列标准。DB3711/T 113拟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和监督考核等。第 2 部分:标识规范。目的在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室内外标识。第 3 部分:业务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厘清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事权清单,明确工作规范和监管事项。本文件的制定对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DB 3711/T 113.320211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 3 部分:业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规范和监管事项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所业务工作的开展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市场监管所应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法定、信息公开、文书规范的原则开展业务。4.2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4.3市场监管所应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采取技术监测、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对网络市场和实体市场开展日常监管。4.4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和其他事权类别,对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承担的事权事项进行梳理。4.5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梳理各事权事项工作流程,明确启动和终止条件、工作步骤、过程节点、环节时限、参与人员、判断依据等,并编制各类别事权事项的流程图。纳入到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应与系统中流程有效衔接。4.6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中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并保留记录,实现各项业务工作运行全程留痕、可供追溯。其中,综合检查表应逐步实现模块化、信息化要求,为数据上传共享奠定基础。4.7市场监管所应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开展“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将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网格化有效融合,建立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5工作规范5.1事权清单5.1.1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县(区)政府的相关要求,根据县(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市场监管所的事权清单(见附录 A)。5.1.2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监管所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事权事项开展风险评价,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对事权清单进行动态管理。DB 3711/T 113.3202125.2流程图5.2.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会同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取关键重要事权类别和事权事项编制通用的工作流程图,为指导书、工作手册的编制提供流程指引。5.2.2事权事项流程图应层次分明、环节合理、接口清晰、闭环运行,同类事权事项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5.2.3对涉及同级两个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以及前置和后置关系。5.2.4对涉及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层级行政机关所承担部分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5.3业务指导书5.3.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牵头编制并发布相关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为市场监管所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提供可操作性文件。5.3.2业务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工作依据、工作流程与程序、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文书等要素。5.4综合检查工作手册5.4.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指导书编制综合检查工作手册,为市场监管所开展综合性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文件。5.4.2综合检查工作手册应包括适用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内容与要求、综合检查表、执法文书等要素(见附录 C)。工作手册各要素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操作,体现跨专业融合的特点。5.5综合检查表5.5.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市场监管所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基础上,针对日常市场监管重点,如大型卖场、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食品生产企业等监管对象,编制综合检查表。5.5.2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增加综合检查表。6监管事项6.1行政处罚6.1.1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6.1.2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A)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6.2行政强制6.2.1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和职权范围。6.2.2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B)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6.3行政检查6.3.1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DB 3711/T 113.3202136.3.2市场监管所应按相关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应优先考虑各重点监管对象类别,整合自身人力物力资源,实行多专业合并检查,提高检查效率。6.3.3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专项检查,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职责关系与职权边界,进行内外部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协同共管、信息互通。6.3.4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与行政审批证后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事权事项密切结合,实现行政检查与其他事权事项类别的衔接配合。6.4行政调解6.4.1行政调解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并与民事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6.4.2市场监管所应对上级分送和自行接收的投诉、举报和咨询案件,按投诉与举报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C)的要求进行处理回复。6.5行政指导6.5.1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某一特定区域、某一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组织专项行政指导,并对指导效果开展后评估。6.5.2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所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指导行为。6.6其他事权6.6.1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行使行政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等,市场监管所应严格限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履职。6.6.2市场监管所行使行政职权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给出的要求和程序。DB 3711/T 113.320214附录A(资料性)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见表A.1。表A.1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事权类别序号事权事项事权划分建议行政处罚1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见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市场监管所应按照县(区)局授权执行)1行政强制2查封、扣押13加处罚款1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1行政检查5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16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27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18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19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110对广告的监督检查211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112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113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11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115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116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117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118对拍卖活动的监督219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220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221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12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2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224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225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226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2DB 3711/T 113.320215表A.1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事权类别序号事权事项事权划分建议行政检查27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228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229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230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23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232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233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234食品的抽样检验135对合同行为的监督236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137组织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238化妆品监督检查139药品监督检查140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141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24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243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销毁2行政调解44对消费争议的调解245对消费合同争议的调解246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247产品商品质量申诉投诉调解248对消费者价格投诉进行调解249计量调解250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调解251专利纠纷调解252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2行政指导53通过行政指导可以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目的的事项254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255开展“放心消费”全域创建256指导建设消费维权站点257指导市场主办方建立“红黑榜”258对食品流通、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DB 3711/T 113.320216表A.1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事权类别序号事权事项事权划分建议行政指导59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260产品质量监督约谈261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约谈262对食品生产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63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6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65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其他事权事项6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67对多收价款行为的处理168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169价格违法行为公告270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271采取企业信用约束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272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273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恢复274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275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276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277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17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279组织开展各领域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280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281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282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283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28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285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286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287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令召回288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2注:事权划分建议中分为两类,分别为“1”、“2”,其中:“1”表示由市场监管所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的事权;“2”表示由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实施主体的事权。DB 3711/T 113.320217附录B(资料性)业务指导书清单B.1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见表B.1。表B.1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序号业务指导书名称备注1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A2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B3投诉举报处理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CB.2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见表B.2。表B.2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序号业务指导书名称备注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D2零售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E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F4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G5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H6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I7企业公示信息/登记事项抽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J8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K9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L10商标、特殊标志行为的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M11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N1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ODB 3711/T 113.320218表B.2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续)序号业务指导书名称备注13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P1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Q15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R1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S17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T18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U19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V20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W21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X2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Y23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ZDB 3711/T 113.320219附录C(资料性)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见表C.1。表C.1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序号综合检查工作手册名称备注1超市/便利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A2农贸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B3大型卖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C4药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D5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E6学校综合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F7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G8工业品专业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H9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I10物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见附录CJDB 3711/T 113.3202110附录BA(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BA.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与告知、报批与决定、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市场监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BA.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场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BA.3工作流程与程序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见图 BA.1,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市场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DB 3711/T 113.3202111图 BA.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BA.4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普通程序)BA.4.1案件办理BA.4.1.1现场检查BA.4.1.1.1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BA.4.1.1.2现场检查回避情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审查,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BA.4.1.1.3实施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载明情况,不影响现场执法检查的进行。BA.4.1.1.4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派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与义务。BA.4.1.1.5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釆取抽样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DB 3711/T 113.3202112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BA.4.1.1.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BA.4.1.1.7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情况,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也可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BA.4.1.2立案BA.4.1.2.1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BA.4.1.2.2立案期限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自获得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BA.4.1.2.3立案决定拟决定立案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签署拟处理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BA.4.1.2.4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签署拟处理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BA.4.1.2.5移送承办人员查办过程中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提出移送建议,报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将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局或其他部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BA.4.1.3调查取证BA.4.1.3.1案件调查,应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BA.4.1.3.2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承办人员应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人出示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调查内容应制作询问笔录,予以详细记载。BA.4.1.3.3案件办理理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合法、有效、充分地收集有关认定事实的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BA.4.1.3.4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违法行为是否存在;c)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d)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e)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BA.4.1.3.5承办人员应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书证;b)物证;DB 3711/T 113.3202113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e)证人证言;f)当事人的陈述;g)鉴定意见;h)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A.4.1.3.6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BA.4.1.3.7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BA.4.2案件审核BA.4.2.1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a)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d)定性是否准确;e)适用依据是否正确;f)程序是否合法;g)处理是否适当。BA.4.2.2审核机构应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办案机构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批准。BA.4.3处罚告知BA.4.3.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批准后,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BA.4.3.2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拟给予的罚款。BA.4.3.3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BA.4.3.4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由承办人员进行复核。BA.4.3.5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BA.4.4法制审核BA.4.4.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DB 3711/T 113.320211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BA.4.4.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BA.4.5行政处罚决定BA.4.5.1决定作出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报告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价格违法行为存在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BA.4.5.2行政处罚决定书BA.4.5.2.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b)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d)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e)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f)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BA.4.5.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的印章。BA.4.5.3信息公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规定,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BA.4.5.4不予处罚决定书BA.4.5.4.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BA.4.5.4.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BA.4.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BA.4.7处罚执行BA.4.7.1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BA.4.7.2罚没款收缴BA.4.7.2.1收缴罚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BA.4.7.2.2除法定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承办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BA.4.7.2.3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BA.4.7.3延期或者分期BA.4.7.3.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BA.4.7.3.2当事人依法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场监DB 3711/T 113.3202115管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承办人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并送达文书。BA.4.7.4加处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应超出应缴罚款。BA.4.7.5处罚催告BA.4.7.5.1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乂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告知并送达当事人。BA.4.7.5.2当事人已部分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中应填写未履行部分的行政决定内容。BA.4.7.5.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BA.4.7.6申请强制执行BA.4.7.6.1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A.4.7.6.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承办人员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在法定诉讼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A.4.7.6.3申请强制执行,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制员审核,报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县(区)市场监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A.4.7.7终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BA.4.8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终止调查的;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BA.4.9罚没财物的处置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提出罚没财物的处置意见,并填写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由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置。BA.4.10案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对案件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应一案一卷,分为正副卷。案卷的归档、保管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DB 3711/T 113.3202116BA.5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BA.5.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前述规定的.不得当场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且当场无法查实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A.5.2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BA.5.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县(区)市场监管局名称,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印章,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BA.5.4备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应将案件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BA.6工作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DB 3711/T 113.3202117附录BB(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BB.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BB.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BB.3工作流程与程序BB.3.1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BB.3.2查封、扣押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BB.3.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a)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b)通知当事人到场;c)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d)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BB.3.4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笔录,内容包括查封、扣押现场的状况、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等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BB.3.5制作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应制作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DB 3711/T 113.3202118BB.3.6查封、扣押期限BB.3.6.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指自然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B.3.6.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BB.3.6.3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BB.3.7查封、扣押财物处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一般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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