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10.12(doc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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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10.12(doc33).docx
卫生部医医政司关关于公开开征求医疗机机构管理理条例实实施细则则(修修订讨论论稿)意意见的函函 卫医管便便函2200551225号 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卫生厅厅局,新新疆生产产建设兵兵团卫生生局: 按照卫卫生部220055年立法法计划要要求,我我司组织织有关人人员对医疗机机构管理理条例实实施细则则(以以下简称称细则则)进进行了修修订,形形成了细则(修订订讨论稿稿)。为为 广泛泛听取各各方意见见和建议议,认真真做好细则修订工工作,现现公开征征求对细则(修订订讨论稿稿)的意意见和建建议。请请各单位位于111月100日前将将书面意意见反馈馈至我司司医 疗疗机构管管理处。 联系人人:于晓晓刚 高高光明 电话: 0110-66879921996(兼兼传真) 电子邮邮箱:mmed221955yaahooo.coom.ccn 邮邮编:11000044 地址:北京市市西城区区西直门门外南路路1号卫卫生部医医政司医医疗机构构管理处处 二五五年十月月十二日日 医疗机构构管理条条例实施施细则 (修订讨讨论稿110.112) 第一章章 总则则 第一条条 根据据医疗疗机构管管理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条例)制定本本细则。 第二条条 条例例及本细细则所称称医疗机机构,是是指从事事疾病诊诊断、治治疗等医医疗活动动,依据据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的规定定,经登登记取得得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的的机构。 第三条条 医疗疗机构的的类别: (一)综合医医院、中中医医院院、中西西医结合合医院、民族医医医院、专科医医院、康康复医院院; (二)妇幼保保健院; (三)中心卫卫生院、乡(镇镇)卫生生院、街街道卫生生院; (四)疗养院院; (五)综合门门诊部、专科门门诊部、中医门门诊部、中西医医结合门门诊部、民族医医门诊部部; (六)诊所、中医诊诊所、民民族医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务室室、卫生生保健所所、卫生生站; (七)社区卫卫生服务务中心,社区卫卫生服务务站; (八)村卫生生室(所所); (九)急救中中心、急急救站; (十)临床检检验机构构; (十一一)专科科疾病防防治院、专科疾疾病防治治所、专专科疾病病防治站站; (十二二)护理理院、护护理站; (十三三)自愿愿戒毒医医疗机构构; (十四四)其他他诊疗机机构。 第四条条 国境境卫生检检疫、疾疾病预防防控制(卫生防防疫)、医学科科研和教教学、计计划生育育等机构构在本机机构业务务范围之之外开展展诊疗活活动,必必须依据据条例及及本细则则,申请请设置相相应类别别的医疗疗机构。 第五条条 中国国人民解解放军和和中国人人民武装装警察部部队编制制外的医医疗机构构,由地地方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按照照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管理。 中国人人民解放放军后勤勤卫生主主管部门门负责向向地方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提提供军队队编制外外医疗机机构的名名称和地地址。 第六条条 医疗疗机构依依法从事事诊疗活活动受法法律保护护。 第七条条 卫生生行政部部门依法法独立行行使监督督管理职职权,不不受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干干涉。 第二章章 设置置审批 第八条条 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应应当按照照当地医疗机机构设置置规划 合理配配置和合合理利用用医疗资资源。 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卫卫生行政政部门依依据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指导导原则制定,经上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审核核,报同同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在在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发布实实施。 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指导原原则另另行制定定。 第九条条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按照照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指导原原则规规定的权权限和程程序组织织实施本本行政区区域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定期评评价实施施情况,并将评评价结果果按年度度向上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和同同级人民民政府报报告。 第十条条 医疗疗机构不不分类别别、所有有制形式式、隶属属关系、服务对对象,其其设置必必须符合合当地医疗机机构设置置规划。 第十一一条 床床位(含含牙椅)在1000张以以上或牙牙椅在660张以以上的医医疗机构构由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负责设设置审批批。 其他医医疗机构构由设区区的市级级或省直直管县(区)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负责设设置审批批。 急救中中心(站站)、临临床检验验中心和和自愿戒戒毒医疗疗机构由由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负负责统一一规划和和设置审审批。 第十二二条 申申请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的单单位或个个人,按按照条例例第十一一条规定定向有关关部门提提出设置置申请,并按要要求提交交申请材材料。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根据当当地区区域卫生生规划、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及及条例规规定对申申请人提提交的材材料进行行审核,提出审审核意见见,与申申请材料料、当地地区域域卫生规规划和和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一起起逐级上上报至设设置审批批机关进进行审批批。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在批准准医疗机机构设置置的同时时,应委委托下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进行行执业登登记。省省直管县县(区)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批准准设置的的医疗机机构由批批准其设设置的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进进行执业业登记。 第十三三条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得申请请设置医医疗机构构: (一)不能独独立承担担民事责责任的单单位; (二)正在服服刑或者者不具有有完全民民事行为为能力的的个人; (三)医疗机机构在职职、因病病退职、停薪留留职的医医务人员员; (四)发生二二级以上上医疗事事故未满满五年的的医务人人员; (五)因违反反有关法法律、法法规和规规章,已已被吊销销执业证证书的医医务人员员; (六)被吊销销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的的医疗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主主要负责责人; (七)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 有前款款第(二二)、(三)、(四)、(五五)、(六)项项所列情情形之一一者,不不得充任任医疗机机构的法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负责人。 第十四四条 申申请设置置诊所的的设置人人必须同同时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具有执执业医师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执业证书书后,连续五五年以上上从事同同一专业业的临床床工作; (三)年龄不不超过770周岁岁,身体体健康,并能够够胜任医医疗服务务工作; (四)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 诊所的的设置人人应在所所设诊所所执业,诊所执执业医师师数一般般不应超超过4人人。 第十五五条 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政政府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由由政府指指定或者者任命的的拟设医医疗机构构的筹建建负责人人申请;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设设置医疗疗机构,由其代代表人申申请;个个人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由由设置人人申请;两人以以上合伙伙设置医医疗机构构,由合合伙人共共同申请请。 第十六六条 条条例第十十条规定定提交的的设置可可行性研研究报告告包括以以下内容容: (一) 设置置单位名名称、基基本情况况,或设设置人姓姓名、年年龄、专专业履历历、身份份证号码码等基本本情况; (二) 所在在地区的的人口、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等概概况; (三) 所在在地区人人群健康康状况和和疾病流流行以及及有关疾疾病患病病率; (四) 所在在地区医医疗资源源分布情情况以及及医疗服服务需求求分析; (五)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名名称、选选址、功功能、任任务、服服务半径径; (六)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服服务方式式、时间间、诊疗疗科目和和床位编编制; (七)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组组织结构构、人员员配备; (八)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仪仪器、设设备配备备; (九)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与服服务半径径区域内内其他医医疗机构构的关系系和影响响; (十)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污污水、污污物、粪粪便处理理方案; (十一一)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水道、消消防设施施情况; (十二二) 资资金来源源、投资资方式、投资总总额、注注册资金金(资本本); (十三三)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投资预预算; (十四四)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五五年内的的成本效效益预测测分析。 并附申申请设置置单位或或者设置置人的资资信证明明。 申请设设置门诊诊部、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务室室、卫生生保健所所、卫生生站、村村卫生室室(所)、护理理站、社社区卫生生服务站站等医疗疗机构的的,可以以根据情情况适当当简化设设置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内内容。 第十七七条 条条例第十十条规定定提交的的选址报报告包括括以下内内容: (一)选址的的相关依依据; (二)选址所所在地区区的环境境和公用用设施情情况; (三)选址与与周围托托幼机构构、中小小学校、食品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布布局的关关系; (四)占地和和建筑面面积。 第十八八条 由由两个以以上法人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织共同申申请设置置医疗机机构以及及两人以以上合伙伙申请设设置医疗疗机构的的,除提提交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和和选址报报告外,还必须须提交由由各方共共同签署署的协议议书。 第十九九条 医医疗机构构建筑设设计,必必须经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审审查同意意后,方方可施工工。 第二十十条 条条例第十十二条规规定的设设置申请请的受理理时间,自设置置单位或或设置人人提供条条例和本本细则规规定的全全部材料料之日算算起。 第二十十一条 县级以以上地方方卫生行行政部门门依据当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及及本细则则审查和和批准医医疗机构构的设置置。必要要时,可可组织专专家进行行论证。 申请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予批准准: (一) 不符符合当地地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 (二) 设置置人不符符合规定定的条件件; (三) 医疗疗机构或或者业务务科室名名称不符符合要求求; (四) 不能能提供满满足投资资总额的的资信证证明; (五) 投资资总额不不能满足足各项预预算开支支; (六) 医疗疗机构选选址不合合理; (七) 污水水、污物物、粪便便处理方方案不合合理; (八) 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十二条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必须在在核发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的同同时,向向上一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备案。 下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做做出的不不符合条条例、本本细则以以及当地地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的设设置审批批,上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应在接接到备案案报告330日内内予以纠纠正或者者撤销。 第二十十三条 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批准准书的的有效期期,由省省级以上上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但最长长不得超超过3年年。如无无法按时时登记注注册,应应在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有效期期满三个个月前, 按照照本细则则第十二二条规定定的程序序提出延延期申请请并说明明原因,设置审审批机关关同意延延长的,换发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设设置审批批机关不不同意延延长或设设置单位位、设置置人 未未提出延延期申请请的,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逾期期自动失失效。 第二十十四条 变更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核准准项目的的,必须须按照条条例和本本细则第第十二条条的规定定,重新新申请办办理设置置审批手手续。 第二十十五条 法人和和其他组组织设置置的为内内部职工工服务的的门诊部部、诊所所、卫生生所(室室),由由设置单单位在该该医疗机机构执业业登记前前,向当当地县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备案,并提交交下列材材料: (一)设置单单位或者者其主管管部门设设置医疗疗机构的的决定; (二)设置置医疗机机构备案案书。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应当在在接到备备案后十十五日内内给予设置医医疗机构构备案回回执。 第三章章 登记记与校验验 第二十十六条 申请医医疗机构构执业登登记必须须填写医疗机机构申请请执业登登记注册册书,并向登登记机关关提交下下列材料料: (一)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批准准书或或者设设置医疗疗机构备备案回执执; (二)医疗机机构用房房产权证证明或者者使用证证明; (三)医疗机机构建筑筑布局平平面图、科室分分布平面面图; (四)验资证证明、资资产评估估报告; (五)医疗机机构规章章制度; (六)业务科科室设置置、名称称以及床床位开设设情况; (七)医疗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主要要负责人人、各科科室负责责人名录录和有关关资格证证书、人人员聘用用协议及及其复印印件; (八)拟聘用用卫生技技术人员员名录、身份证证明、人人员聘用用协议和和有关资资格证书书、执业业证书及及其复印印件; (九)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提供供的其他他材料。 申请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所、医务务室、卫卫生保健健所、卫卫生站、社区卫卫生服务务站等登登记的,还应当当提交附附设药房房(柜)的药品品种类清清单以及及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提交交的其他他材料。 第二十十七条 登记机机关在受受理医疗疗机构执执业登记记申请后后,应当当按照条条例第十十六条规规定的条条件和条条例第十十九条规规定的时时限进行行审查和和实地考考察、核核实,并并对有关关执业人人员进行行消毒、 隔离离和无菌菌操作等等基本知知识和技技能的现现场抽查查考核。经审核核合格的的,发给给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审核不不合格的的,将审审核结果果和不予予批准的的理由以以书面形形式通知知申 请请人。 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及及其副本本由卫生生部统一一印制。 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规定的的执业登登记申请请的受理理时间,自设置置单位或或设置人人提供条条例和本本细则规规定的全全部材料料之日算算起。 第二十十八条 申请医医疗机构构执业登登记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予予登记: (一)不符合合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批准准书核核准的事事项; (二)不符合合医疗疗机构基基本标准准; (三)投资不不到位; (四)新建项项目无法法提供竣竣工验收收材料; (四)医疗机机构用房房不能满满足诊疗疗服务功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水道等公公共设施施不能满满足医疗疗机构正正常运转转; (六)医疗机机构规章章制度不不符合要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和无菌操操作等基基本知识识和技能能的现场场抽查考考核不合合格; (八)医疗机机构或者者业务科科室名称称不符合合要求; (九)不符合合省级以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规定定的诊疗疗科目或或业务科科室设置置要求; (十)其他不不符合条条例第十十六条规规定应具具备条件件的情形形; (十一一)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十九条 医疗机机构执业业登记的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代表人或或者主要要负责人人; (二)所有制制形式; (三)注册资资金(资资本); (四)服务方方式; (五)诊疗科科目(含含特殊医医疗技术术项目等等)、业业务科室室; (六)建筑布布局、面面积、床床位(牙牙椅); (七)服务对对象; (八)职工人人数; (九)执业许许可证登登记号(医疗机机构代码码); (十)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登记记事项。 特殊殊医疗技技术临床床应用管管理办法法由卫卫生部另另行制定定。 门诊部部、诊所所、卫生生所、医医务室、卫生保保健所、卫生站站、社区区卫生服服务站除除登记前前款所列列事项外外,还应应当核准准登记附附设药房房(柜)的药品品种类。 医疗疗机构诊诊疗科目目名录另行制制定。 第三十十条 因因分立或或者合并并而保留留的医疗疗机构应应当申请请变更登登记;因因分立或或者合并并而新设设置的医医疗机构构应当申申请设置置许可证证和执业业登记;因合并并而终止止的医疗疗机构应应当申请请注销登登记。 第三十十一条 医疗机机构变更更执业登登记项目目的,应应按照第第十二条条规定的的程序,经原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审审批后,到登记记机关办办理相应应的变更更登记手手续。医医疗机构构变更上上述执业业登记项项目须提提交下列列材料: (一)医疗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主主要负责责人签署署的医医疗机构构申请变变更登记记注册书书; (二)申请变变更登记记的原因因和理由由; (三)登记机机关规定定提交的的其他材材料。 第三十十二条 机关、企业和和事业单单位设置置的为内内部职工工服务的的医疗机机构向社社会开放放,必须须按照前前条规定定申请办办理变更更登记。 第三十十三条 医疗机机构在原原设置审审批机关关管辖权权限范围围内变更更登记事事项的,由原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办办理变更更登记;因变更更登记超超出原设设置审批批机关管管辖权限限的,由由有管辖辖权的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办办理变更更登记。 医疗机机构在原原设置审审批机关关管辖区区域内迁迁移,由由原设置置审批机机关办理理变更登登记;向向原设置置审批机机关管辖辖区域外外迁移的的,应当当在取得得迁移目目的地的的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发给的的 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并经经原登记记机关核核准办理理注销登登记后,再向迁迁移目的的地的卫卫生行政政部门申申请办理理执业登登记。 第三十十四条 设置审审批机关关在受理理变更登登记申请请后,依依据条例例和本细细则的有有关规定定以及当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进进行审核核,按照照登记程程序或者者简化程程序办理理变更登登记,并并作出核核准变更更登记或或者不予予变更登登记的决决定。 医疗机机构变更更执业登登记项目目,可能能影响医医疗质量量、安全全的,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可可组织相相关专家家按照条条例和本本细则有有关规定定进行实实地考核核、评估估。 第三十十五条 医疗机机构停业业,必须须经设置置审批机机关批准准。除改改建、扩扩建、迁迁建原因因,医疗疗机构停停业不得得超过一一年。 第三十十六条 床位在在一百张张以上的的综合医医院、中中医医院院、中西西医结合合医院、民族医医医院以以及专科科医院、疗养院院、康复复医院、妇幼保保健院、社区卫卫生服务务中心、自愿戒戒毒医疗疗机构和和专科疾疾病防治治机构等等医疗机机构的校校验期为为三年;其他医医疗机构构的校验验期为一一年。 医疗机机构应当当于校验验期届满满三个月月前向登登记机关关申请办办理校验验手续,并提交交下列文文件: (一)医疗疗机构校校验申请请书; (二)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及及其副本本; (三)业务开开展情况况和年度度工作总总结; (四)卫生技技术人员员、诊疗疗科目、业务科科室等执执业登记记项目以以及大型型医疗设设备变更更情况; (五)校验期期内接受受卫生行行政部门门检查、指导结结果及其其整改情情况; (六)校验期期内发生生的医疗疗事故、卫生技技术人员员违法违违规执业业及其处处理情况况; (七)特殊医医疗技术术项目开开展情况况; (八)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提交交的其他他材料。 医疗机机构校验验期满未未申请办办理校验验手续,登记机机关应责责令其限限期补办办校验手手续;在在限期内内仍不办办理校验验的,注注销其医疗机机构执业业许可证证,并并逐级报报设置审审批机关关进行备备案。 第三十十七条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应当在在受理校校验申请请后的三三十日内内,根据据条例和和本细则则规定进进行书面面审查,并可实实地考察察和核实实。审核核合格的的,通过过校验,准予其其继续执执业;审审核不合合格的,提出处处理意见见并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 医疗机机构登记记机关应应及时将将医疗机机构校验验结果逐逐级上报报至医疗疗机构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对于下下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做出出的错误误的校验验决定,上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应应予以纠纠正或撤撤销。 第三十十八条 医疗机机构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登记记机关给给予警告告、限期期改正,并可以以根据情情况,给给予一至至六个月月的暂缓缓校验期期,予以以公示: (一)不符合合医疗疗机构基基本标准准; (二)限期改改正期间间; (三)停业整整顿期间间; (四)不良执执业行为为累积记记分达到到或超过过规定分分值; (五)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 第三十十九条 暂缓校校验期内内,医疗疗机构不不得从事事下列活活动: (一)变更执执业登记记项目; (二)发布医医疗服务务信息。 暂缓校校验期内内,不设设床位的的医疗机机构不得得执业。除急诊诊急救外外,设床床位的医医疗机构构不得开开展门诊诊业务、收治新新病人。 第四十十条 对对经校验验认定不不具备相相应医疗疗服务能能力的医医疗机构构的有关关诊疗科科目,登登记机关关应予以以注销。 医疗机机构应自自有关诊诊疗科目目注销之之日起停停止开展展相应的的医疗活活动。 第四十十一条 暂缓校校验的医医疗机构构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登记机机关可认认定为不不能通过过校验,注销其其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并予以以公示: (一)暂缓校校验期内内,违反反规定擅擅自开展展医疗活活动; (二)暂缓校校验期内内,擅自自发布医医疗服务务信息; (三)暂缓校校验期内内,不良良执业行行为累积积记分达达到或超超过规定定分值; (四)暂缓校校验期内内,发生生重大医医疗安全全责任事事故; (五)暂缓校校验期满满,仍达达不到医医疗机构构基本标标准; (六)省级以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形。 第四十十二条 各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及时时上报、公示医医疗机构构执业登登记等信信息。 第四十十三条 医疗机机构开业业、迁移移、更名名、改变变诊疗科科目以及及停业、歇业和和校验结结果由登登记机关关予以公公告。 第四章章 名 称 第四十十四条 医疗机机构的名名称由识识别名称称和通用用名称依依次组成成。 医疗机机构的通通用名称称为:医医院、中中心卫生生院、卫卫生院、疗养院院、妇幼幼保健院院、社区区卫生服服务中心心(站)、门诊诊部、诊诊所、卫卫生所(站、室室)、医医务室、卫生保保健所、 急救救中心(站)、体检中中心(站站)、自自愿医疗疗戒毒中中心(所所)、临临床检验验中心(所)、防治院院(站)、护理理院(站站)、中中心以及及卫生部部规定或或者认可可的其他他名称。 医疗机机构可以以下列名名称作为为识别名名称:地地名、单单位名称称、个人人姓名、诊疗科科目名称称和核准准机关批批准使用用的名称称。 第四十十五条 医疗机机构的命命名必须须同时符符合以下下原则: (一)医疗机机构的通通用名称称以前条条第二款款所列的的名称为为限; (二)前条第第三款所所列的医医疗机构构的识别别名称可可以合并并使用; (三)名称必必须名副副其实; (四)名称必必须与医医疗机构构类别或或者诊疗疗科目相相适应; (五)各级地地方人民民政府设设置的医医疗机构构的识别别名称中中应当含含有省、市、区区、街道道、乡、镇、村村等行政政区划名名称,其其他医疗疗机构的的识别名名称中不不得含有有行政区区划名称称; (六)国家机机关、企企业和事事业单位位、社会会团体或或者个人人设置的的医疗机机构的名名称中应应当含有有设置单单位名称称或者个个人的姓姓名。 第四十十六条 医疗机机构不得得使用下下列名称称: (一)有损于于国家、社会、公共利利益或者者违反社社会善良良风俗的的名称; (二)侵犯他他人利益益的名称称; (三)名不副副实的名名称 (四)可能误误导患者者的名称称; (五)在已核核准的医医疗机构构名称享享有专用用权范围围内使用用相同、相近或或相似,容易产产生混淆淆的名称称; (六)具有封封建迷信信含义的的名称; (七)以外文文字母、汉语拼拼音组成成的名称称; (八)以医疗疗仪器、药品、医用产产品、保保健品命命名的名名称; (九)含有“疑难病病”、“专治”、“专专家”、“名医医”、“祖传”或者同同类含义义文字的的名称以以及其他他宣传或或者暗示示诊疗效效果的名名称; (十)超出登登记的诊诊疗科目目范围的的名称; (十一一)原核核准机关关辖区内内被吊销销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不不满两年年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或或者与其其相似、相近的的名称; (十二二)省级级以上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不得得使用的的名称。 第四十十七条 以下医医疗机构构名称由由卫生部部核准;属于中中医、中中西医结结合和民民族医医医疗机构构的,由由国家中中医药管管理局核核准: (一)含有洲洲际地域域名称及及其简称称、外国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及其简称称、国际际组织名名称的; (二)含有“国际”、“中中国”、“全国国”、“中华”、“国国家”等等字样以以及跨国国、省地地域名称称的; (三)各级地地方人民民政府设设置的医医疗机构构的识别别名称中中不含有有行政区区划名称称的。 第四十十八条 以“中中心”作作为医疗疗机构通通用名称称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由由省级以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核准准;在识识别名称称中含有有“中心心”、“总”字字样的医医疗机构构名称的的核准,由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 含有“中心”、“总总”字样样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必须须同时含含有行政政区划名名称或者者地名。 第四十十九条 表示附附属关系系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须经经省级以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核准准。 第五十十条 除除专科疾疾病防治治机构以以外,医医疗机构构不得以以具体疾疾病或人人体器官官名称作作为识别别名称。确有需需要的,由卫生生部核准准。 第五十十一条 医疗机机构名称称经核准准登记,于领取取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后后方可使使用,在在核准机机关管辖辖范围内内享有专专用权。 第五十十二条 医疗机机构只准准使用一一个名称称。确有有需要,经核准准机关核核准可以以限制在在三个名名称以内内;但必必须确定定一个第第一名称称。 医疗机机构所有有名称必必须进行行登记。 第五十十三条 除“科科”、“室”字字样外,医疗机机构业务务科室不不得使用用其他字字样作为为科室通通用名称称;确有有需要,由省级级以上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核核准。 第五十十四条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有权纠纠正已经经核准登登记的违违反条例例和本细细则规定定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和业业务科室室名称;上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有有权纠正正下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已已经核准准登记的的违反条条例和本本细则规规定的医医疗机构构名称和和业务科科室名称称。 第五十十五条 两个以以上申请请人向同同一核准准机关申申请相同同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核核准机关关依照申申请在先先原则核核定。属属于同一一天申请请的,应应当由申申请人双双方协商商解决;协商不不成的,由核准准机关作作出裁决决。 两个以以上医疗疗机构因因已经核核准登记记的医疗疗机构名名称相同同发生争争议时,核准机机关依照照登记在在先原则则处理。属于同同一天登登记的,应当由由双方协协商解决决;协商商不成的的,由核核准机关关报上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作出出裁决。 第五十十六条 医疗机机构名称称不得买买卖、出出借。未未经核准准机关许许可,医医疗机构构名称不不得转让让。 第五章章 执 业 第五十十七条 医疗机机构的印印章、银银行帐户户、牌匾匾以及医医疗文件件中使用用的名称称应当与与核准登登记的医医疗机构构名称相相同;使使用两个个以上的的名称的的,应当当与第一一名称相相同。 第五十十八条 医疗机机构应当当严格执执行无菌菌消毒、隔离制制度,采采取科学学有效的的措施处处理污水水和废弃弃物,预预防和减减少医院院感染。 第五十十九条 医疗机机构的门门诊病历历的保存存期不得得少于十十五年;住院病病历的保保存期不不得少于于三十年年。 第六十十条 标标有医疗疗机构标标识的票票据和病病历本册册以及处处方笺、各种检检查的申申请单、报告单单、证明明文书单单、药品品分装袋袋、制剂剂标签等等不得买买卖、出出借和转转让。 医疗机机构不得得冒用标标有其他他医疗机机构标识识的票据据和病历历本册以以及处方方笺、各各种检查查的申请请单、报报告单、证明文文书单、药品分分装袋、制剂标标签等 第六十十一条 医疗机机构应当当按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的的有关规规定、标标准加强强医疗质质量管理理,实施施医疗质质量保证证方案,确保医医疗安全全和服务务质量,不断提提高服务务水平。 第六十十二条 医疗机机构应当当定期检检查、考考核各项项规章制制度和各各级各类类人员岗岗位责任任制的执执行和落落实情况况。 第六十十三条 医疗机机构应当当经常对对医务人人员进行行“基础础理论、基本知知识、基基本技能能”的训训练与考考核,把把“严格格要求、严密组组织、严严谨态度度”落实实到各项项工作中中。 第六十十四条 医疗机机构应当当组织医医务人员员学习医医德规范范和有关关教材,督促医医务人员员恪守职职业道德德。 第六十十五条 医疗机机构不得得使用假假劣药品品,过期期和失效效药品以以及违禁禁药品。 第六十十六条 医疗机机构为死死因不明明者出具具的死死亡医学学证明书书,只只作是否否死亡的的诊断,不作死死亡原因因的诊断断。如有有关方面面要求进进行死亡亡原因诊诊断的,医疗机机构必须须指派医医生对尸尸体进行行解剖和和有关死死因检查查后方能能作出死死因诊断断。 第六十十七条 医疗机机构在诊诊疗活动动中,应应当对患患者实行行保护性性医疗措措施,并并取得患患者家属属和有关关人员的的配合。 第六十十八条 医疗机机构及其其医务人人员应当当尊重患患者对其其病情、诊断、治疗的的知情权权利,将将患者的的病情、医疗措措施、目目的、风风险等如如实告知知患者,但应避避免对患患者产生生不利后后果。按按 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需需征得患患者或其其家属同同意的,应征得得患者或或其家属属同意并并签字后后,方可可实施。急救等等特殊情情况,无无法取得得患者或或其家属属签字同同意的,应按照照国家有有关 规规定处理理。 第六十十九条 门诊部部、诊所所、卫生生所、医医务室、卫生保保健所、社区卫卫生服务务站和卫卫生站附附设药房房(柜)的药品品种类由由登记机机关核定定,具体体办法由由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 第七十十条 为为内部职职工服务务的医疗疗机构未未经许可可和变更更登记不不得向社社会开放放。 第七十十一条 医疗机机构不得得以虚假假违法医医疗服务务信息或或其他不不正当手手段误导导患者就就医。 医疗机机构不得得以科室室出租、承包或或委托管管理等任任何形式式或方式式擅自转转让或允允许其他他单位、组织或或个人使使用其医疗机机构执业业许可证证。 第七十十二条 医疗机机构被吊吊销或者者注销执执业许可可证后,不得继继续开展展诊疗活活动。 第六章章 监督督管理 第七十十三条 各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负负责所辖辖区域内内医疗机机构的监监督管理理工作。 第七十十四条 上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应应当加强强对下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医疗机机 构设置置审批、执业登登记和管管理的监监督检查查,及时时纠正违违法违规规行为。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发现本本机关工工作人员员在医疗疗机构设设置、登登记或管管理过程程中存在在违法违违规行为为,应立立即予以以纠正和和处理。 第七十十五条 县级以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对医医疗机构构的检查查、指导导主要包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