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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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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南宁市市停车场场管理办办法南宁市人人民政府府令       (第388号) 南宁市市停车场场管理办办法已已经20011年年2月111日南南宁市第第十二届届人民政政府第1110次次常务会会议审议议通过,现予发发布,自自20111年55月1日日起施行行。 市    长:黄黄方方                             二一一一年二二月二十十五日  南宁市停停车场管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强本市停停车场的的规划、建设和和管理,规范车车辆停放放和停车车场服务务活动,保障道道路交通通安全畅畅通,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法、国务院院城市市道路管管理条例例及有有关法律律法规,结合本本市实际际,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市城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围内停车车场的规规划、建建设和管管理适用用本办法法。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停停车场指指供车辆辆停放的的露天或或者室内内场所,包括公公共停车车场、专专用停车车场、道道路停车车泊位。公共停车车场是指指根据规规划独立立建设以以及公共共建筑配配套建设设的供社社会公众众停放车车辆的场场所。专用停车车场是指指供本单单位、居居住区车车辆停放放的专用用场所。道路停车车泊位是是指依法法在城市市道路上上设置的的临时停停放车辆辆的泊位位,含车车行道停停车泊位位和人行行道停车车泊位。第四条    市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是本市市停车场场的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负责停车车场的监监督管理理工作。城市管理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人人行道停停车泊位位的车辆辆停放管管理工作作。规划、建建设、物物价、工工商、交交通运输输、国土土资源、住房保保障和房房产管理理等有关关部门在在各自职职能范围围内协同同做好停停车场管管理工作作。第五条    停车场场管理应应当坚持持统筹规规划、配配套建设设、规范范管理、方便群群众的原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场的规划划、建设设 第六条    根据城城市总体体规划、城市综综合交通通体系规规划和交交通需求求状况,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会会同市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等部部门科学学合理编编制停车车场专项项规划,经向社社会公示示征求意意见后,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实实施。停车场的的设置应应当符合合城市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土地地利用规规划和停停车场专专项规划划,并与与区域停停放车辆辆需求状状况、车车辆及行行人安全全通行条条件和道道路承载载能力相相适应,确保道道路基本本功能。停车场的的设计方方案应当当符合国国家、自自治区和和本市有有关设计计规范和和设置标标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公共建筑筑物、居居住区和和商业街街(区)、旅游游景点、大(中中)型建建筑等,必须按按照规定定的设计计规范和和设置标标准配建建、增建建停车场场。机关、团团体、企企业事业业单位以以及其他他组织应应当按照照规划和和标准配配建停车车场或者者配置专专门的场场地,供供本单位位及其职职工的车车辆和外外来办事事人员的的车辆停停放使用用。新建工程程配建停停车场应应当与主主体工程程同步设设计、同同步建设设、同时时验收和和同时交交付使用用。鼓励新建建工程超超过停车车场设置置标准增增建停车车位。第八条    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审查查建设项项目时,涉及配配建停车车场的,应当征征求市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的意见见。第九条    下列建建筑物和和场所未未按照停停车场设设计规范范和设置置标准配配套建设设停车场场的,建建设单位位或业主主应当在在改建、扩建时时补建或或者以购购买等方方式补足足停车位位:(一)火火车站、客运码码头、机机场、公公路客运运站;(二)体体育场(馆)、影剧院院、图书书馆、医医院、会会展场所所、旅游游景点、商务办办公楼以以及对外外承办行行政事务务的办公公场所;(三)建建筑面积积在50000平平方米以以上的商商场、旅旅馆、餐餐饮、娱娱乐等经经营性场场所;(四)建建筑面积积在50000平平方米以以上的居居住区。改变建筑筑物使用用性质,使原配配建的停停车位达达不到规规定标准准的,应应当就近近补建或或者以购购买等方方式补足足停车位位。未补补足停车车位之前前不得改改变建筑筑物使用用性质。第十条    停车场场的用地地性质,未经法法定程序序不得改改变。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擅擅自改变变经批准准建成的的停车场场使用性性质或者者缩小使使用范围围。确需需改变停停车场使使用性质质或者缩缩小使用用范围的的,应当当报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同意意。本办法实实施前已已擅自改改变停车车场使用用性质或或者缩小小使用范范围的,应当在在本办法法实施之之日起一一年内自自行纠正正并恢复复使用。第十一条条   鼓励单单位和个个人采取取多种方方式投资资建设和和开办公公共停车车场。鼓鼓励建设设立体式式停车场场和利用用地下空空间建设设公共停停车场。建设和和开办公公共停车车场实行行“谁投资资、谁受受益”的原则则。单位和个个人投资资建设公公共停车车场的,按规定定给予公公共停车车场建设设优惠,具体优优惠办法法由市财财政部门门会同相相关部门门另行制制定。第十二条条   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组织织公共停停车信息息系统的的规划和和建设,并及时时向社会会发布停停车服务务信息。公共停车车场经营营者和道道路停车车泊位经经营者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和标标准,向向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提提供停车车服务信信息。 第三章    公共停停车场管管理 第十三条条  公共停停车场经经营管理理者应当当遵守下下列规定定:(一)在在出入口口的显著著位置设设置停车车诱导、停车场场标志和和信息公公示牌;(二)在在停车场场内施划划停车泊泊位线,设置出出入口标标志、行行驶导向向标志、弯道安安全照视视镜、坡坡(通)道防滑滑线;(三)配配置必要要的通风风、照明明、排水水、通讯讯、消防防、监控控等设施施;(四)维维护停车车场内车车辆停放放秩序和和行驶秩秩序;(五)依依法阻止止装载易易燃、易易爆、有有毒、有有害等危危险物品品和垃圾圾、渣土土的车辆辆在停车车场停放放;(六)保保持停车车场环境境卫生整整洁。第十四条条   从事公公共停车车场经营营应当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和和税务部部门办理理登记手手续,并并在办理理上述登登记手续续后100日内报报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备备案。备备案时应应当提供供下列资资料:(一)停停车场经经营管理理制度;(二)停停车场消消防安全全技术资资料;(三)营营业执照照、税务务登记证证;(四)停停车场平平面图;(五)停停车泊位位数量和和经营时时间。停车场经经营者变变更登记记事项或或者解散散的,应应当按规规定向工工商、税税务部门门办理相相关变更更、注销销登记手手续,并并自变更更、注销销登记之之日起115日内内向市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备备案手续续,同时时向社会会公告。第十五条条   公共停停车场经经营者应应当严格格遵守车车辆停放放收费管管理的制制度。实行政府府定价的的公共停停车场经经营者,应当向向物价部部门申请请办理收收费审批批手续,执行核核准的收收费项目目和标准准。实行市场场调节价价的公共共停车场场经营者者可以根根据所在在区域、路段等等级实行行级差收收费和计计时收费费。第十六条条   公共停停车场经经营者除除遵守第第十三条条规定外外,应当当履行下下列服务务职责:(一)负负责对进进出车辆辆查验登登记;(二)公公示停车车场名称称、服务务内容、收费项项目和标标准、收收费依据据、监督督电话以以及营业业执照;(三)停停车收费费按规定定出具税税务统一一发票;(四)配配备安全全防范设设施和管管理人员员,履行行停放车车辆的安安全管理理义务。第十七条条   公共停停车场经经营者应应当加强强对停车车设施的的维护管管理,出出现设施施损坏的的,应当当及时修修复,保保持正常常运行。公共停车车场经营营者因保保管不善善造成停停放车辆辆丢失或或者损毁毁,应当当依法承承担相应应的责任任。 第四章    专用停停车场的的管理 第十八条条   专用停停车场应应当配置置必要的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等设施,并保持持其正常常运行。第十九条条   居住区区停车场场或停车车泊位不不能满足足需求时时,经业业主依法法共同决决定,可可以在业业主共有有的道路路及其他他空置场场地施划划停车泊泊位。停车泊位位不得占占用绿化化用地、消防通通道和按按照规划划配建的的专用设设施用地地,不得得阻碍交交通,不不得妨碍碍居民正正常生活活。第二十条条   居住区区按规划划要求配配建的停停车场及及停车泊泊位应当当提供给给本居住住区内的的业主、物业使使用人使使用,不不得闲置置。停车泊位位转让的的,应当当优先转转让给本本居住区区内的业业主;租租用停车车泊位的的业主享享有该停停车泊位位的优先先购买权权。第二十一一条    物业服服务企业业提供居居住区内内停车管管理服务务的,应应当在物物业服务务合同中中约定;物业服服务合同同未就停停车管理理服务作作出约定定的,由由业主委委员会与与物业服服务企业业协商确确定。第二十二二条    居住区区内的停停车场或或停车泊泊位按照照物业管管理的规规定进行行管理,其停车车收费应应当严格格执行价价格管理理的规定定,实行行明码标标价。第二十三三条    专用停停车场在在满足本本单位停停车需要要的前提提下,可可以向社社会提供供经营性性停车服服务;向向社会提提供经营营性停车车服务的的,应当当遵守本本办法第第三章的的规定。 第五章    道路停停车泊位位的设置置和管理理 第二十四四条    设置道道路停车车泊位应应当遵循循严格控控制、严严格管理理原则。市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根据据停车场场专项规规划和本本办法的的规定设设置道路路停车泊泊位,其其中设置置人行道道停车泊泊位时应应当征求求城市管管理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意意见。设置道路路停车泊泊位的方方案草案案应当向向社会公公示,征征求社会会公众的的意见;公示期期不得少少于300日。禁止其他他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在城城市道路路范围内内设置临临时停车车场及各各种形式式的道路路停车泊泊位或停停车指示示标志。第二十五五条    下列城城市道路路范围内内禁止设设置道路路停车泊泊位:(一)城城市主干干道、快快速路的的车行道道,交叉叉路口、铁路道道口、急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以及距离离上述地地点500米范围围内的路路段;(二)侧侧分带与与人行道道之间宽宽度小于于5米的的路段;(三)净净宽小于于3米的的人行道道;(四)非非机动车车与机动动车的共共用道;(五)距距离公共共交通站站外延330米范范围内;(六)大大型公共共建筑周周围疏散散通道及及消防通通道、无无障碍设设施通道道;(七)人人行过街街通道的的出入口口及两侧侧5米范范围内;(八)道道路管线线井盖设设施周边边1米范范围内;(九)消消防栓330米范范围内;(十)已已建成能能够提供供充足车车位的公公共停车车场服务务半径3300米米范围内内;(十一)其他应应当禁止止设置的的路段。第二十六六条    停车泊泊位的停停车标志志、标线线应当规规范、清清晰、醒醒目;停停车收费费的,应应当在显显著位置置设置收收费标识识和公示示牌;采采用电子子仪表收收费方法法的,应应当在醒醒目位置置明示电电子仪表表收费设设施的使使用说明明,确保保设施整整洁、完完好。公示牌的的内容包包括经营营者名称称、收费费项目和和标准、收费依依据、停停车种类类、停车车时段、监督投投诉电话话等。第二十七七条    已设置置的道路路停车泊泊位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市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应当及及时调整整或者撤撤除道路路停车泊泊位:(一)道道路停车车泊位不不符合设设置技术术标准或或条件的的;(二)道道路交通通状况发发生变化化,道路路停车泊泊位影响响车辆、行人通通行的;(三)道道路需要要改建、扩建及及维修、养护的的。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认为为已设置置的道路路停车泊泊位不符符合标准准的,可可以向市市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提出出异议,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予以以核实处处理。第二十八八条    道路停停车泊位位的经营营管理权权依法实实行有偿偿出让。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城市管管理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规规定以公公开招标标或者拍拍卖的方方式确定定经营者者,招标标或拍卖卖所得收收益上缴缴财政,用于城城市道路路设施的的维护和和公共停停车场的的建设。市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可以以根据停停车需求求在非繁繁忙路段段施划适适当的免免费道路路停车泊泊位。第二十九九条    道路停停车收费费实行政政府定价价,市物物价部门门按照同同一区域域道路停停车高于于路外停停车的原原则并区区分车辆辆类型、停车时时段、区区域等因因素确定定停车收收费标准准。第三十条条   道路停停车收费费采取按按时或者者按次方方式计费费。采取按时时计费的的,根据据周边区区域的道道路交通通状况可可以实行行短时免免费停车车和累进进计费的的办法计计费。短时免费费停车的的方案由由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另行行制定。第三十一一条    举行重重大活动动或者遇遇有突发发公共事事件时,相关区区域道路路停车泊泊位的经经营者应应当按照照市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的的要求,暂停道道路停车车泊位的的经营。第三十二二条    道路停停车泊位位的经营营者应当当遵守下下列服务务规范:(一)工工作人员员佩戴统统一标识识和工作作牌证;(二)引引导车辆辆有序停停放;(三)确确保停车车设施、设备的的正常运运行;(四)严严格执行行物价部部门核定定的停车车收费标标准,出出具税务务部门统统一印制制的票据据;(五)采采用停车车计费仪仪表设施施计费的的,在醒醒目位置置明示使使用说明明;(六)建建立健全全安全管管理制度度,发生生火灾、破坏、偷盗等等情况,应当及及时采取取相应处处置措施施并及时时向公安安机关报报告。第三十三三条    道路停停车泊位位经营者者应当按按照公示示的停车车种类提提供停车车服务,不得拒拒绝车辆辆进入空空位停放放。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以任何何方式妨妨碍道路路停车泊泊位的正正常使用用。 第六章    车辆停停放管理理 第三十四四条    车辆应应当在停停车场有有序停放放。驾驶驶人停放放车辆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规规定:(一)遵遵守停车车场管理理制度,服从工工作人员员的引导导,不得得压线、跨线停停车;(二)不不得损坏坏停车场场设施、设备;(三)汽汽车应当当按照泊泊位设计计车型靠靠道路右右侧顺向向停放;(四)摩摩托车、非机动动车停放放应当朝朝向一致致;(五)在在限制时时段的道道路停车车泊位,不得超超出规定定的时间间段停车车;(六)按按规定支支付停车车费用。驾驶人不不遵守前前款项规规定的,停车场场工作人人员有权权拒绝该该车辆停停放。第三十五五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驾驶人人有权拒拒付停车车费用:(一)工工作人员员不配戴戴统一标标识和工工作牌证证的;(二)不不出具或或者出具具不符合合规定的的票据的的;(三)不不按规定定的收费费标准收收取停车车费的;(四)不不按照要要求公示示经营者者名称、收费项项目和标标准、收收费依据据、停车车时段、监督投投诉电话话的。第三十六六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有权权向物价价、公安安交通、城市管管理等有有关部门门投诉、举报经经营者的的违法行行为,接接受投诉诉的部门门应当及及时处理理。第七章    法律责责任 第三十七七条    建筑物物、场所所的建设设单位未未按照本本办法第第九条规规定补建建或者以以购买等等方式补补足停车车位的,由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责令改改正,拒拒不改正正的,不不予办理理建筑物物改建、扩建和和改变使使用性质质的审批批手续。第三十八八条    违反本本办法第第十条规规定,擅擅自改变变停车场场使用性性质或缩缩小使用用范围的的,由城城乡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责令恢恢复原状状,可按按照改变变停车场场性质或或缩小范范围的泊泊位数处处以每泊泊位10000元元的罚款款;逾期期未恢复复原状的的,强制制恢复,并按照照改变停停车场性性质或缩缩小范围围的泊位位数处以以每泊位位20000元以以上50000元元以下罚罚款。第三十九九条    停车场场经营者者违反第第十六条条、第三三十二条条规定的的服务职职责或规规范的,由市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或者城城市管理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按各自自权限责责令改正正;逾期期不改正正的,处处2000元以上上10000元以以下罚款款;情况况严重的的,提请请工商行行政部门门吊销营营业执照照。第四十条条   违反本本办法第第二十四四条第四四款规定定,在城城市道路路范围内内设置临临时停车车场、道道路停车车泊位或或停车指指示标志志的,由由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或城城市管理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按各自自权限责责令改正正,拒不不改正的的,可强强制拆除除,并按按泊位数数处以每每泊位5500元元以上220000元以下下罚款。第四十一一条    违反本本办法第第三十三三条规定定,拒绝绝车辆进进入空位位停放、或者妨妨碍道路路停车泊泊位的正正常使用用的,由由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或城城市管理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按各自自权限责责令改正正,并可可处以5500元元以上550000元以下下罚款。第四十二二条    停车场场经营者者不按规规定明码码标价、擅自提提高收费费标准、不出具具收费票票据、违违法收费费的,由由物价、税务部部门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处罚罚。第四十三三条    公安交交通、城城市管理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员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依法给给予行政政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事责任:(一)利利用职务务上的便便利索取取、收受受他人财财物或者者谋取其其他利益益的;(二)违违法设置置道路停停车泊位位或参与与道路停停车泊位位经营的的;(三)对对违法行行为不依依法予以以查处或或者不向向有管辖辖权的行行政管理理部门通通报的;(四)其其他不履履行或者者不当履履行停车车场管理理职责的的。 第八章    附 则则 第四十四四条    市辖县县范围内内停车场场管理可可参照本本办法执执行。第四十五五条    本办法法自20011年年5月11日起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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