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简论.docx
人民调解简论【调解形式】什么是调解形式,调解形式有哪几种?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 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 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 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拟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 清纠纷发生、开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催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 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共同调解】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 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地区、跨单 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呢?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 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 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 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 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 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 纷调解的原那么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 协助调解。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 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 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催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 协议。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直接调解】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 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 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直接调解普遍适用于:情节比拟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 使矛盾得到解决;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调解人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 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间接调解】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发动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方 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发动借助当事人的亲属、 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这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与直接调 解结合或者交替使用;二是针对某些纠纷的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 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纠纷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 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 人,促其转变。如有些婚姻纠纷,外表上看是夫妻之间闹矛盾,其实是公婆或岳父母在背后 指使、操纵。对这类纠纷调解人员受理后,应首先从做公婆或岳父母工作入手,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再通过他们做夫妻双方的工作,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公开调解】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 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 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 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到达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 的效果;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 人之间和解。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 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非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只有当事人在场无其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与公开调解相对而言的。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 一些婚姻纠纷、恋爱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和调委会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纠纷。非公开调 解是调委会针对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技巧。有 些纠纷当事人心胸狭小,有些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还有的纠纷内容属于不宜公开的。 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 纠纷。【联合调解】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 门,甚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联合调解与 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 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到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具体要求的纠纷,而且 更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宜于专 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联合调解 较共同调解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 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 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 法院的审判活动联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因此较共同调解的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联合调解处理程序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序,如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司法程序。联 合调解除共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 之间密切合作。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开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 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人 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应。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 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 传递与反应,使主管领导了解纠纷发生、开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 解的反映;同时也可使各部门更好地贯彻领导意图,按照民间纠纷调解处理部署开展工作。要严格政策界线。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法院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 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调解作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局部。我国的 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局部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 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 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 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 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调解程序】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 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 印章;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防止纠纷激化;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催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