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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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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docx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 其次批)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沿革 发布日期: 2021.06.10 实施日期: 2021.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司法说明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次批)(2021 年 6 月 10 日)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次批)案例一云南陈某刑事申诉案 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2 月间,申诉人陈某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状况下,接连砍伐林木。经技术鉴定,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 41.685 立方米。2015 年 3 月 21 日,陈某被云南省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3 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 年 6 月 4 日,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景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砍伐的林木不属于国有林,自己有林地经营权证,不属于滥伐,不构成犯罪。经向县档案馆、镇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核查,县法院无法证明陈某的合法经营权,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鉴于陈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县法院对其从轻惩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 5000元。陈某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仍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状况。2020年 10 月,陈某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其行为只是在自己承包的农耕地上清理杂木、杂草,而非在国有林地滥伐林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做实做细阅卷工作,找准案件症结所在。普洱市检察院承办人仔细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向一审公诉案件承办人具体了解原案办理状况,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中陈某砍伐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仍旧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两审法院认定陈某犯滥伐林木罪符合法律规定。但裁判文书将该林地表述为国有林,表述不精确,虽然不足以影响案件定性,但却是申诉人坚持自己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缘由。为了打开申诉人心结,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向其充分释法说理。(二)听证员专业解读,打开当事人心结。征得申诉人同意后,普洱市检察院在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县林业草原局工作人员)、特约检察员(原县林业草原局副局长)、人民监督员、社区书记等 5 人担当听证员。听证会上,申诉人陈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恳求,原案公诉人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申诉人采伐林木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在原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对鉴定看法提出异议或者重新申请鉴定等冲突焦点提出问题,并对申诉人提出的耕地撂荒长出的树木及管理等林业、农业方面的问题作了专业解答,说明了被伐林木的权属问题。申诉人在与听证员问答沟通中渐渐相识到即使是在自家农田上砍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也属于违法。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申诉人息诉服判。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样认为原案裁判定罪无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对检察机关仔细组织听证会,让其充分表达诉求、由专家具体解答疑问、敬重其权益的方式表示满足,认为听证会解开了他多年心结,他情愿息诉罢访。听证会后,陈某对普洱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其申诉理由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表示信服,没有不同看法,并在宣布笔录上亲笔写下我同意息诉罢访。 找准病根才能开出良方。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仔细审查案件,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在精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员和检察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化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促进息诉罢访,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案例二内蒙古额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拉某与敖某均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某村(蒙古语嘎查)蒙古族牧民,两家草牧场相邻。1998 年某村委员会重新调整草牧场承包关系,拉某、敖某就部分草场运用权产生纠纷。2001 年,拉某诉某村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科右前旗法院),恳求认定某村委员会与敖某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复原拉某对涉案草场的运用权。2001 年 12 月 9 日,科右前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村委员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征得拉某同意的状况下,将拉某承包的部分草牧场划分给第三人敖某并与之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某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法院)提出上诉。2002 年 6 月 17 日,兴安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敖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内蒙古高院要求兴安盟法院复查该案。2015 年 3 月 26日,兴安盟法院裁定再审。此时,拉某、敖某已去世,额某(拉某之子)、陈某(敖某之女)作为二人继承人接着参与诉讼。2016 年 5 月 12 日,兴安盟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敖某与某村签订的承包草牧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虽然某村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经拉某同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 1998 年 11 月 4 日颁布实施,1997 年某村并未设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合同订立时该法并未实施,本案不适用。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合同时,拉某和敖某分别与某村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符合当时法律政策,且两份合同确定的草牧场四至界限不重合,某村与敖某订立的草牧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判决不当,敖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兴安盟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拉某诉讼恳求。额某不服再审判决,在 2019 年向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一)深化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状况。兴安盟检察分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自 1998年产生草场运用权纠纷以来,拉某、敖某两家数次发生激烈冲突,当地政府部门及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解处理。由于当事人是蒙古族,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蒙汉双语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数十次当面或者打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并多次前往争议草场实地了解、走访草原管理部门、村委员会,调查了解草场运用权纠纷始末。经征求当事人看法,兴安盟检察分院在 2020 年 6 月 5 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二)做好听证会打算,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听证会前,检察机关向当事人具体介绍了听证会程序,保证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会的流程和作用。依据案件性质和邻里纠纷的长期性,兴安盟检察分院邀请了当地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调解阅历的乡司法所、边疆派出所工作人员等担当听证员。听证会就在科尔沁草原纠纷草场实行,邻近牧民可以到场旁听。 (三)践行新时代枫桥阅历,专心用情促成和解。听证会上,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利用专业仪器比照双方草牧场运用证书标注边界进行精准定位,当事人围绕纠纷事实和现场测量结果发表看法,听证员、检察官深化释法说理,具体说明有关政策。经过长达 7 个小时的草场听证会,额某和敖某子女最终对草场边界渐渐达成了共识,根据新界限签订了和解协议。工作人员现场为双方打桩定界,额某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2021 年4 月,检察官赴当地回访,双方按和解协议划定界限各自经营,两家关系融洽,没有再发生任何纠纷,一场持续 22 年、跨两代人的纠纷最终得到彻底化解。 检察机关专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从冲突纠纷根源动身,深化调查核实,细致沟通了解,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在纠纷现场组织公开听证会,请听证员现场解答、调解疏导,搭起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的连心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允正义。 案例三天津张某、付某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 2000 年,张某、付某购买了天津市某小区住宅。因小区南侧一闲置空地的开发运用问题,张某、付某等小区业主与小区开发商长期存在民事纠纷。2019 年 6 月,小区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争议地块建设围墙。张某、付某和小区其他业主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未果,便将开发商正在建设的部分围墙推倒,张某、付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人不服行政惩罚,2019 年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公安局维持了惩罚确定。随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惩罚确定和复议确定,但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20 年 12 月 19 日,张某、付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其次分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二分院)申请监督。 天津市二分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引发争议的根源是付某、张某等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长达 20 年的民事纠纷。为一揽子解决争议,天津市二分院在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听证会前充分打算,查明分歧事实。听证会召开前,检察机关调取了关联案件卷宗材料,分析研判了基本领实,多次接访张某、付某,全面听取申请人诉求,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了解了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过程。此外,联合城市规划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前往开发商公司调研,驾驭了争议地块的规划性质、围墙建设审批等关键问题。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等 3人担当听证员,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了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因该案所涉民事纠纷,天津市二分院通知小区开发商也派员参与听证会。 (二)听证会参与人充分发表看法,确保听证质效。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听证会参与人进行了十余回合的陈述、提问、辩论。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和听证会现场状况,深化提问。经仔细评议后,听证员形成一样看法,认为申请人推倒围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惩罚确定能够达到教化和惩治的效果,但开发商建围墙也存在过错,应予订正。同时评议看法还分别指出了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第三方在化解冲突争议时的不当之处。张某、付某、公安机关、小区开发商都一样认可听证员的看法,表示情愿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妥当解决纠纷。 (三)跟踪落实听证会成果,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听证会后,检察机关接着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参考听证员看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召开了争议化解协调会。在多方见证下,当事人就该案行政争议和背后的民事纠纷化解达成了一样看法。张某、付某撤回了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街道执法部门、小区开发商承诺将就争议地块的开发加强与小区业主沟通,充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行政、民事争议最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大量行政、民事争议相交叉的情形,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一揽子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全面考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公开听证会的形式,查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找准产生冲突纠纷的根源。通过各方参加的公开听证会,搭建当事人沟通了解的平台,由检察官、听证员充分释法说理,消退看法分歧,有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案例四广东督促某区生态环境局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从事漆包圆铜线生产,生产中会排放工业废气。企业位于工业用地,2014 年,距离企业厂区 110 米左右的地方用地规划变更,起先修建居民住宅楼。2019 年随着居民入住,周边居民起先向某区生态环境局投诉某公司废气扰民,各类上访达千余次,国家信访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交办投诉件 300 多件,并曾多次引发群体性事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安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发觉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行为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 2020 年 10月立案,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发觉,某区生态环境局怠于履职,未刚好发觉、制止某公司擅自关闭废气处理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由于案件涉众面广,事关居民生活环境,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宝安区检察院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制定具体听证方案,搭建高规格听证平台。宝安区检察院通过约谈涉案企业代表及行政主管部门、会见群众代表等方式听取各方看法,并制定了具体的听证方案。听证会由宝安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邀请 3 名市人大代表、2 名人民监督员担当听证员。某区生态环境局局长、环境爱护专家、居民区业主代表、某公司代表等 17 人参与了听证会。高规格的听证会平台向人民群众展示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化解陈年积案的信念和决心,也让参加部门更加重视。 (二)线上同步直播,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听证会上,宝安区检察院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具体介绍了案件状况,听证会参与人分别进行了多轮提问、探讨和说明。网络直播间的线上主持人向网民说明检察听证会的流程,向听证会现场反馈网民所提的问题和看法建议,实时互动,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加权、知情权与监督权。长达三小时的听证会直播,在线人数近 2 万人,许多网友在网络评论区留言为检察机关深化细致的工作点赞。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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