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考》试卷(二)甄题精选预热阶段同步训练卷(附答案及解析).docx
全国法考试卷(二)甄题精选预热阶段同步 训练卷(附答案及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 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O OA、省监狱管理机关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同时根据高法解释 第3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 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此题中由于张某是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因此有权对此作出决 定的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选项D正确。而根据监狱法第25条至第26条的规定,对于 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此题中张某尚未收监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条第5款的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故公安机关只是监外执行 的执行机关,而不是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因此选项B错误。检察院是法定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刑 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但不是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因此选项C错误。综上,此题正确答案 为Do2、经仲裁机构仲裁的经济纠纷,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公证机关C、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 国赔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现为第33条)关于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 字为准。”由此可知,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计算,应以有关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 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因此 2005年为有关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年度。尽管李某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 出复议和申请,但是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这意味着本案的赔偿仍以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2005年的上年度,也即200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C项为正确选项。19、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违约。某乙的父母提出某乙患精神病, 无缔约能力,要求宣告某乙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继续审理该案,同时对某乙作司法鉴定B、中止审理该案,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某乙住所地法院申请认定 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C、全案移送某乙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以便进行认定某乙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审理D、在某乙父母依法申请后,那么受诉人民法院中止原诉讼,按特别程 序立案审理【参考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 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本案情形下,应由某乙父母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 确。20、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应当采用承销团方式出售证券的规定中, 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B、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一亿元C、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10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参考答案】:B【解析】:第三十二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 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第三十三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 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 券。21、以下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和管理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实行任 职资格管理C、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需对 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到达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 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由此可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受其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和管理,A选项错误。第20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方法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由此可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不对所有金融机构的 董事、监事实行任职资格管理,B选项错误。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 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到达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由此可知,C选项中“无 需进行审查”的说法错误。第2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以下 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 内;”由此可知,D选项符合法条规定,正确。1122、设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依公约的规定,以下哪项适用公约:A、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甲国的乙国B公司之间 的货物买卖合同B、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乙国的甲国B公司之间的 货物买卖合同C、甲国A公司与乙国关于B公司关于电力的买卖合同D、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股票的买卖【参考答案】:B【解析】:电力、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股票买卖不适用该公约。23、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规那么将某外国驻我国使馆工作人员轧成重 伤,开车逃逸,此案应由那个法院管辖? O OA、被害人所在国法院B、基层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参考答案】:B【解析】交通肇事案件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的被告人是中国公民,只是被害人 是外国公民,因此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所以不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司法主权原那么,我国公民在我国犯罪,自然不应当在外国法院审判,因此ACD都是错误的,只有B正 确。24、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 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 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以下说法哪一个 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12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 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 同效力。”在这个时候,好多考生都会想B选项为正确选项。其实不然,因为里面有“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这里的“法律另有约定”就是担保法第75条允许公司债券设定权利 质权。根据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券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质权可以产 生,但是不能取得对抗效力。C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选项认为质押合同无效显 然是错误的。25、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局部作饵料,毒死麻 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以下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参考答案】:D26、乙公司排放的工业污水污染了甲承包的果园,甲诉至法院要求 乙公司赔偿损失。以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甲应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B、甲应证明乙公司将工业污水排放进自己的果园C、甲应当证明乙公司排放工业污水的行为是自己遭受损害的原因13D、乙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而不承当对甲的赔偿责任【参考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那么是“谁主张谁举证",甲主张侵权,要求赔偿,就需要对侵权的要件进行举证, A选项属于损害结果,B选项属于侵权行为,这两个要件都应当遵循举证的一般规那么,由甲举证。所 以AB选项说法正确,不应中选。证据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 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者减 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所以甲无须证明因果联系,乙公 司应当证明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应中选。D 选项说法正确,不应中选。27、关于股份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A)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 人或者予以公告B、B)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C、C)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后,对报告所 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D、D)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 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 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参考答案】:C【解析】:分析:根据91条1款,A、B正确;根据92条,D正确。C错误,根据91条2款:“创立 大会对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28、关于自首,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14A、甲深夜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但是无法发动车,便将摩托车推往 住处,路上遇到民警巡逻,警察见其深夜推车而不骑车,觉得可疑,便 拦住盘问,甲见瞒不住,便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甲的行为是自首B、甲实施绑架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期间,甲又主动交待其曾伙 同别人另外实施的一起抢劫案(未过诉讼时效),甲的行为是自首C、张某盗窃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分,就 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封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物隐藏地点。后张 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的行为是自首D、甲、乙共同盗窃,甲被拘留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甲 属自首【参考答案】:D【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9、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 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 约定的情况下,以下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A、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当保 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 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保证责任15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 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此题属于直接考法条,较为简单。应注意李某是为债务人张某提供 担保,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不影响保证人李某的利益。30、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识别过程中,以下程序正确 的是:()A、对王某的识别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B、识别由侦查员小刘主持,并邀请了 2个见证人参加C、3名识别人在识别过程中可以互相讨论D、对王某的照片进行识别时,使用了 7张照片【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公安部规定和高检规那么的相关规定,识别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 需要识别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 长批准。因此,选项A的做法是正确的,中选。(2)识别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 件中,主持识别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此,选项B识别 由侦查员小刘主持是错误的,但邀请见证人参加是可以的。(3)几名识别人对同一识别对象进行识别时,应当由每名辨 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选项C中,3名 识别人在识别过程中可以互相讨论的做法是错误的。(4)识别时,应当将识别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 得给识别人任何暗示。人民检察院自案件侦查过程中识别犯罪16 嫌疑人时,受识别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识别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公 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识别犯罪嫌疑人时,被识别的人数不得少于 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识别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因此,选项D对照片进行识别时只用7张照片是错误的,至少 应当使用10张照片。(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识别人不愿 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识别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 应当为其保守秘密。(6)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识别,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 协助。31、以下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 的有:A、将藏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字在国内出版发行B、为灾区捐款进行义演,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收取的全部费 用均用作捐款,未向演员支付报酬C、为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D、将他人已出版的辅导书大量复印后以低价卖给学生【参考答案】:C【解析】:着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十一)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 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 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 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A选项中,是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字在国内出版 发行,故不中选。第22条第1款第(九)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选项中,向 公众收取了费用,不符合本条规定,故不中选。|学'法/网|第22条第1款第(二)规定,在以下情 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17 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故C选项中选。|学法网I第22条第1款第(六)规定,在以下 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 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见,D选项已超出这一限制条件, 故不中选。32、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A、A证券业协会B、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C、C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D、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参考答案】:B【解析】: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33、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商业用房 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局部房款,余款由李某向银行贷款支付.甲公 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将所购的商业用房设定抵押于 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 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归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 贷款.经查,此时抵押房屋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也尚未完 工.对此,以下表达正确的选项是: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当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当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当保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当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参考答案】:B【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所以抵押权不成立,ACD选项错误,只有B选项正确.1834、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 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黄昏,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你 认为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当?A、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B、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C、买受人,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D、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买卖合同风险分配。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 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当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35、夫妻二人在一次锅炉爆炸中同时遇难。他们生前未留下遗嘱, 也无子女。丈夫是孤儿,妻子近亲属也只有其妹妹一人。夫妻遗有房屋、 存款、现金等,总价值5万元。夫妻的死亡时间亦无法确定。以下何种 说法正确?A、全部遗产由妻子的妹妹继承B、全部遗产收归国有C、房屋归夫妻生前居住地居委会所有,现金、存款由妻子的妹妹继 承D、遗产的一半由妻子的妹妹继承,一半由国家所有【参考答案】:A【解析】: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 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 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此题中夫妻二人相互有继承关系,丈夫天继承人,妻子 有继承人,故应推定丈夫先死亡,妻子继承丈夫,妻妹继承妻子。妻妹得全都遗产。19D、上级仲裁机构【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6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应选A。3、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 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 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 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应择一重罪处分【参考答案】:A【考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解析】甲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开枪射击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甲把自己的 父亲误以为是林某,但这属于甲的认识错误,甲将杀人的对象搞错了。甲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 的性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对象是人,只要是人,无论是男女老少,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都是在故 意杀人罪的法定范围之内,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人的死亡,都属于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故甲对其父亲实施的开枪射杀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甲的父亲因惊吓而突发心 脏病死亡,应视为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选项A正确。4、个体户刘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留下两女、一男:大女儿3岁 时由大伯父领养,二女儿结婚,嫁在外省。刘某去世后,大女儿、二女 儿都主张继承权;张某,自称是刘某的非婚生子女,以我国成认非婚生 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而刘某的妻 子和儿子认为只有自己才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书面约定, 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选项是:A、当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仲裁权36、以下各选项中,哪一选项所列内容均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A、关于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的聚合方 法B、一种速算方法;一种演示新计算方法的教学用具C、一种减肥新药;一种新型减肥食品D、一种诊断早期肝癌的新方法;一种新的放射疗法【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 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 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3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 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 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 5万元的,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参考答案】:B【考点】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0【解析】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 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分。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 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分。”故,选项 A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选项B成立故意伤害罪。由于本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所以选项C 仍然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选项D是错误的,只要具有组织出卖行为即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重点点拨】总结本条,应记住三点:(1)提供者不同意提供或者虽 然同意提供但是不满18周岁的,组织者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敌意杀人罪; 提供者自愿提供且年满18周岁的,组织者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犯罪对象是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38、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 乙、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股东.但 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 应当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缺乏局部由乙、丙、丁三人分担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二人对此承当连带责任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三人对此承当连带责任【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丁公司是公司设立后成为股东的,因此不必承当连带责任.故C选项 正确,ABD选项错误.39、李达将其自有一处房屋出租给儿媳刘红,刘红又将该房屋偷卖 给不知情的张斌,张斌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张斌和刘红为该房屋 所有权发生纠纷,张斌将刘红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才知晓真情的李 达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之后张斌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该案应当 如何处理21A、李达作为另案原告,刘红作为另案被告,张斌作为第三人,诉讼 另行进行B、李达作为另案原告,刘红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C、李达作为另案原告,张斌、刘红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D、更换李达为原告,刘红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诉讼另行进行。本案中,李达对张斌和刘红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诉讼标的一一房屋所有权,提出 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到张斌和刘红之间的诉讼中来。在本案中,当 张斌提出撤诉并经法院批准后,本诉因为原告撤诉而归于消灭时,便产生了一个新的诉讼关系:李达 作为原告,张斌、刘红作为被告。40、关于罪数的说法,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 枪。因为担忧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 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 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对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 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参考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和判决,哪些是不正确的?()22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 行调解,调解前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B、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可以加盖基层人民法 院的印章,也可以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C、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 程序,此时,审理期限仍应当从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之日起 计算D、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参考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7(1条和第173条的规定可知B、C项做法错误。3、王某过生日,其男友张某遂向某花店订了 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 于3月1日直接将花送到王某的住处,交给王某,张某也交付了价款。3 月1日由于花店的过失,花店未能将约定的一束玫瑰花送给王某。就此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张某可以向花店主张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B、王某作为利益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花店承当违约责任?C、花店应当向张某承当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王某承当违约责任?D、对花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和王某是连带债权人?【参考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此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 的违约责任承当问题。本条确定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因而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4、以下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A、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支票的背书人,本票的保证人均属于票 据追索权行使的对象23B、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C、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的有关证明D、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10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持票人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其再前手【参考答案】a,b,c【考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行使条件、行使程序中拒绝事由 的通知期限【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 权。”票据法第80条和第93条的规定,本票和支票的追索,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故A正 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 拒绝承兑的;”故B正确。第62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 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故C正确。票据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故D不 正确。【说明】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5、张某经营一家餐馆,由于最近生意十分火爆,经常会产生大量的 煤渣,由于一时来不及清理,张某就指使他的雇员将煤渣倒在路上,后 李某在夜间骑自行车路过时,车子在煤渣上打滑,摔倒在地,手和脸部 等多处部位被煤渣挫伤,花费医疗费假设干。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 日A、应由其雇员承当责任B、应由张某承当责任C、应由张某和其雇员承当连带责任D、雇主承当雇员侵权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那么24【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阻碍通行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 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责任。”故此题中, 雇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当,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6、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 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支付 的4万元定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定金合同不生效B、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3万元C、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5万元D、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4万元【参考答案】:A,C,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 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 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此题定金 已经支付,定金合同生效,A选项错误,中选。|学/法/网|担保法解释121条规定:“当事人约 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局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题主合同金额 为15万元,定金最多为3万元,实际交付的4万元超过3万元的不算定金,故CD选项错误,中选; B选项正确,不中选。7、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 病身亡,未留遗嘱,甲有以下继承人,其遗产10万元,应由谁继承?A、其子乙B、其父丙C、其妻丁D、其弟戊【参考答案】:A,B,C258、以下所述的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选项是:()A、长春市中院对李某与张某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债权纠纷适 用简易程序B、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2名陪审员和1名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C、河北省高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1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D、平安区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由审判员甲某独任审 判【参考答案】A,C,D【解析】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故A错。二审及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 理,故C、D错误。9、甲公司、乙(自然人)、丙公司等5个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 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的募集设立中,符合法律 规定的是:A、甲将设定了质押的私人汽车出资B、乙以自己的姓名经法定评估机构作价100万元出资C、发起人至少要认购350万元人民币D、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参考答案】:CD【解析】: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27 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 的财产作价出资。故A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中选。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 立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此题中,该公司股本总额1000万人民币,发起人至少要认购350万元 人民币,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中选。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26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故D选项符 合法律规定,中选。10、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以下行为,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O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无效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 供财产担保的,无效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无效D、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效【参考答案】C,D【考点】破产债权;破产清偿【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 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 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 权的。故A、B两项错误。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 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故此题正确答案为CD11、钱系某私营企业老板。1997年6月5日晨7点30分对招手停 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8点半以前赶到, 否那么我将损失10万元'。司机王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 ”后 因王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午9点钟才将钱送到 指定地点。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经查,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