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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题库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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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题库完整版.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题库完整版1.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 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解析】:A项,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不同,故意对危 害结果持不排斥态度,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此题中,甲“擅 离职守”是故意的,但对乙的逃跑是不知情的,其主观心态不是故意, 而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 乙主观上是故意。B项,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甲是过失犯罪,乙是 故意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B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 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 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C项,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 定人出庭制度,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 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推进严格司法。D项,推进严格司法,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 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 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其中,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指一旦出现案件(一般指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尤其出现冤假错案, 原办案的司法人员不管其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 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此处终身应当理解为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 续终身,而不仅限于任职期间。8.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 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 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 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 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 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 的关系。A项,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对抗,抢走对方财物或者逼对 方交出财物,其暴力与取财之间有因果关系。虽然甲为了抢劫使用了 暴力,并且也取得了财物。但该财物是被害人章某在逃跑时不慎从身 上掉下的,即甲的暴力行为与所取得财物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追赶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追赶行为并不等于暴力 行为。B项,因果关系中断,是指当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的故意或者 过失行为以及自然性的事实时,该介入因素足以独立导致结果的发 生,原先的因果关系即告中断。此题中,虽然乙基于杀害的故意将程 某砍伤,但程某是因医生治疗的重大失误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存 在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 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项,丙与在铁路道口正在值班的项某聊天,项某因而未及时放下栏 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项某作为值班人员有及时放下栏杆的义 务,所以其不作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丙不具有先行 义务,其与项某聊天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李某受致命伤,在2小时内必死无疑,即在两小时内送到医院 即可防止死亡结果。但在到达医院之前,由于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 使李某死亡,中断了丁的杀人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 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是交通肇事,而非丁的杀害行为。9.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 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 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那么,以下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 国采取报复措施【答案】:C|D【解析】:A项,最惠国待遇是WTO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那么和义务。 WTO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是国家,而不能是某一国的某一企业。B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天内没有 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 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 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C项,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构 在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上有所突破,将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的“协商一致原那么”改为“反向协商一致原那么”,即除非争端解决 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实际 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D项,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 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定和建 议,原申诉方可以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交叉报复,包括确定报复的范 围和水平,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10.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B.法国民法典表达了 “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局部,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答案】:B|D【解析】:B项,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正式公布实施法国民法典,也称 为拿破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 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表达了 “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 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D项,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的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 “议会主 权”原那么,制定法地位提高。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 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 “基本立法”。A项,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 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 义: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法律上的人,即享有权利并 承当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 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 利客体。可见,并非所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都享有完全行为能力, 有些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如奴隶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C项,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宪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 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 “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 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局部,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 1L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 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答案】:C【解析】:AB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 答复的规定,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 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管其是否自 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 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CD两项,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 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12.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 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 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 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以下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其财物的行为,其对象是国有公共财产。甲利用其特殊身份解除国有 企业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又以其妻所注册公司的名义与之订立合 同并大获其利,将国有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B项,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 非法牟利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 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的行 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C项,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 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D项,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 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甲让A公司与其妻的公司进行交易,并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13.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o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 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答案】:A|B|C|D【解析】:AB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 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 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此,只要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 县范围内,任何地点都可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C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 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关于询问被害人,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o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过失,被害人可以 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答案】:A|C|D【解析】: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员故意私放在押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 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题中,甲是过失,因此不构 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作为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使乙趁机逃走, 应当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D项,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此题中,乙实施脱逃的行为,其离开监狱时犯罪就已经成立,虽然出 现很快被抓回这一最终结果,但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2.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以下说法哪些可以成 立?()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 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 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 市场经济开展产生重要影响C.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 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开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 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 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ABC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询 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 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提供证言。D项,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 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过失, 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成认笔录没有错误 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 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 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12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 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7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刑事 诉讼法第2章第3节各条规定。由此可见,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 问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后,笔录的制作要求完全相同。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o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 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 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答案】: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 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 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由此可见,查封、 扣押是一种专门的侦查行为,并不一定非要在勘验搜查中实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 此,查封、扣押是限制涉案物品使用权或转移其实际占有和控制权的 一种侦查行为,一般针对的是有形的物品,如房产、现金等。而对于 无形的财产权,那么一般采用冻结的方式。C项,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即扣押邮件或者电 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批准;未经批准,侦查人员无权行使。 D项,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予以退还。14.某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率 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对该公司的处理,以下选 项正确的选项是()。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偷税罪D.行政处分【答案】:A【解析】: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 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 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 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分:走 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 处分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5 .以下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国务院以决定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临时性行政许可B.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 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C.规章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和社会事 务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 实施该行政许可【答案】:B|C【解析】:A项,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 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 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B项,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 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C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均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D项,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 会开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 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16 .以下关于正当防卫,说法正确的有()。A.甲驾驶汽车带精神病人乙就医途中,乙突然攻击甲,抢夺甲的方向 盘,为防止发生汽车相撞事故,甲将乙打成轻伤昏迷,可将甲的行为 认定正当防卫B.甲运输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 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还击将乙打死。那么因甲的行 为本身是犯罪行为,故甲不能对乙进行正当防卫C.甲男奸淫妇女丙之后,未将其释放,而是将丙带往另一地点,欲图 继续强奸,在此期间,乙为解救丙而将甲打死,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 卫D.乙劫持飞机,甲见状遂用非法携带上飞机的枪支对准乙,喝令乙停 止犯罪。未料不慎触动枪支扳机,枪支击发致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 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防卫意图, 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 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它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 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 在。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防卫时间, 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 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防卫限度, 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A项,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正当防卫。B项,甲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属于 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故不能成立正当 防卫。C项,乙为解救丙而将甲打死,乙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 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甲造成了重大损害,其属于防卫过当。D项,甲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 是其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行 为。17.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火腿肠。2015年4月25日,某县工商局 以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进的火腿肠为伪劣食品为由没收该批火腿肠。7 月4日,甲企业不服以县工商局为被告起诉。县工商局辩论称:自6 月1日起,购销伪劣食品的查处权已转由县食药局行使,故本案被告 应为县食药局。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县工商局的辩论成立,应由县食药局为被告B.乙企业为本案第三人C.乙企业也起诉的,本案为共同诉讼D.法院判决驳回甲企业诉讼请求的,乙企业可以上诉【答案】:A|B|C【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 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 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作为第三人。本案中,甲企业从乙企业 购进一批火腿肠,故乙企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C项,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 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 此题中,假设乙企业也起诉的,那么本案原告有两个,而被诉行政行为仅 有一个,因此,本案为共同诉讼。D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当 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法 院判决驳回甲企业诉讼请求并未减损乙企业权益,法院也未判决其承 担义务,故乙企业无权上诉。18 .以下哪些情形符合法官法的规定?()A.小姜是某法院的后勤人员,她丈夫在同一法院是助审员B.小胡是某法院的院长,他妻子在下一级人民法院任庭长c.小李法官从法院离任3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D.小孙法官从甲法院离任10年后,担任在甲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C【解析】:根据法官法第23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 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 的院长、副院长。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 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 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 人。19 .以下表述中,哪些内容符合我国选举法的规定?()A.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仍然可以继续担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B.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 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C.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 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 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D.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 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 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答案】:C|D【解析】:A项,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 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B项,根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 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 不得超过160名。C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 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答案】:A|B|D【解析】:A项,从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上看,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 的产物。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制定与社会经济有着不可分 割的联系,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项,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 于生产力。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开展产生 重要影响。C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开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 制约。但不能因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 无关。D项,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宗教、道德、 政策等进行配合,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 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D项,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 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 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 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20 .以下哪种情形下,法院可以缺席审判?()A.潜逃美国的王某涉嫌间谍罪,情节严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B.潜逃日本的马某涉嫌电信诈骗,数额巨大,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的C.赵某受贿10万元,经查,其潜逃到新西兰D.张某被执行死刑后,法院发现新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 新审判的【答案】:C|D【解析】:ACD三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 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 判。可见,可以缺席判决的主要是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 件。对于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张某,其已经不具备出庭的可能,因此发 现新证据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对该案进行审判的,只能作出缺 席审判。B项,电信诈骗罪不属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21 .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牟利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 如何处分?()A.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 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 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22.以下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 假意容许,拿到钱后据为己有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 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 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D. 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 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答案】:D【解析】:A项,甲在接受贿赂款之前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欺骗张某将5 万元贿赂款转移给甲,张某受骗,给予错误的意思表示处分了财产, 甲构成诈骗罪而非侵占罪。B项,乙将房屋出售给赵某但尚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乙仍然是房 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处分权,其一房二卖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C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含委托物、脱离占有物(遗忘物或埋 藏物)。灾区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并没有脱离占有,房屋中的 财物仍然由居民占有,丙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分期付款购物的场合,约定车款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买方在付清车款前处分车辆的,属于对委托物的侵占行为。23.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 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解析】:AB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分那么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只是“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 不是“应当征得”其同意。C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作出起诉的决定。24.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 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 表达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答案】:A|B|D【解析】:AD两项,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 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 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表达了皇帝对民众 的体恤。B项,每个死刑案件要复奏3次,故称三复奏。根据隋书刑法志 的记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 规定了 “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 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 刑事处分。C项,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 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3天之内执行。即明清时期仍执行死 刑复奏制度。25.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以下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 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 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A.B.C. D.【答案】:B【解析】:项,根据立法法第14条第1款,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项,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 或者V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 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项,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向全国人 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仍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 条第1款,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项,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 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综上,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 权。26 .以下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审判长不能以自 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A【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 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 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CD两项,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方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 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27 .以下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 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B.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 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起诉C.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 遭到拒绝后起诉D.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答案】:A|C|D【解析】:A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 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 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题中,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 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并不具有终止效果,因此李某以 此为由的起诉不属于受案范围。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题中,因化肥厂附近居民对该厂排污 有利害关系,故在申请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 录遭到拒绝后起诉,应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28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D. 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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