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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东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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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东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docx

    揭东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揭东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区城乡困难居民 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特困居民基本医疗,切实帮助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2 号)和揭阳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安排生育局、审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揭民20*53 号)精神,结合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赐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参与居民医保资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给对象和城镇无劳动实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孤儿; 3、城乡低保对象; 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二)门诊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给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孤儿; 3、城乡低保对象。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给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孤儿; 3、城乡低保对象; 4、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收入型贫困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支出型贫困对象:指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尿毒症、严峻心血管疾病、重残儿童、严峻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及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且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包括非本区户籍但在本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 5、其他特别困难人员。 第四条 (一)救助水平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商业保险制度相连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扶助相结合; (四)公允、公正、公开; (五)属地管理。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方式。即实行医疗一站式即时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以资助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基础,以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和其它特别救助为辅的救助方式。 第六条 (一)资助参与城乡居民医保。 1、资助对象应随家庭成员一起参与城乡居民医保; 2、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给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供给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及城乡孤儿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符合我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特别门诊就诊,符合我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按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允许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实行分类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散居孤儿,个人单次救助或年度累计救助为4万元之内实行全额救助,年封顶额为4万元;福利院孤儿个人单次救助或年度累计救助为 8 万元之内实行全额救助,年封顶额为 8 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按*%结算赐予救助,但个人单次救助或年度累计救助封顶额为 1 万元(含 1 万元)。 3、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按本方法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救助,且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仍需接着住院治疗的城乡重特大疾病人员赐予 20*元以内的医疗救助。4、其他特别困难人员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和医疗费用额度及病情轻重赐予10*元以内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对患特大病、重病等特别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第八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基本医疗救助原则执行。 第九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相连接,由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供应。详细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一)门诊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应供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疾病证明书(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和报销结算表。疾病证明书(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和报销结算表确需运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医保报销部门加盖公章。 2、以镇(街道)为单位,按季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在*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的银行账号(状况特别的可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亲属的银行账号); (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办理程序。 1、一站式救助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看病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按规定先预交住院押金),医院在结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按揭东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标准赐予救助(该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对象只需支付获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的个人医疗费用。 2、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原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包括户口本(主页及患者页)、身份证、五保供给证、孤儿证、低保金领取证等。 (三)区外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办理程序。 1、一站式救助对象在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自行结算,出院后先到社保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省、市定点有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办理),然后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2、区外住院就医救助对象需提交相关证件原件查验并供应复印件,包括:户口本主页和患者页、身份证、五保供给证、孤儿证、低保金领取证、住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复印件需盖有原件接受单位公章)、医保单位报销凭证。 3、区民政局每季末集中审批,医疗救助金经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财政局划拨到民政局,再由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四)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和其他特别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和其他特别困难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结算限额部分,因特别困难必需处理解决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揭东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供应揭阳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或揭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单等医保报销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特别困难人员调查状况,经镇(街道)民政办或上级主管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每月对各镇(街道)医疗救助申请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看法通过镇(街道)民政办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民政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应发放救助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将救助金划拨给区民政局,再由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第十一条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担当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医保的药品书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因各种缘由未能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方法规定赐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一)区财政预算支配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 (二)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根据比例支配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中心、省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依据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支配与工作须要相适应的工作经费;应将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在镇或村(居)委会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支配的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刚好转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金必需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接着运用。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卫生和安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主动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的详细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探讨制定基金管理方法,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刚好、足额拨付到位。 卫生和安排生育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协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连接,为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供应优质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连接工作。协作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运用。 第十七条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指责教化或依法赐予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同意赐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八条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标准依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状况,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申请人实行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区民政部门应赐予指责教化,并对骗取的医疗救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十条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1日止。揭东县城乡特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看法(揭东府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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