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docx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防止或者减少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消除或者减少废气对 员工及相关方可能造成的风险。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工艺废气处理、排放、检测的管理。4职责4.1 平安环保部负责年度监测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执行情况;负责公司废气控制的 督查和检查;定期对各个车间(部门)废气排放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4.2 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车间废气排放的污染防治、治理整改的具体落实、实施 工作;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5工作程序公司主要产生废气的地点序号车间污染源处理设施管道尺寸污染因子1XX车间六氟化硫电解阴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 2m,高度25m氟化物2六氟化硫电解阳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 1%高度25m氟化物3XX电解1#三氟化氮电解阳极废气一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m氟化物41#三氟化氮电解阴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 15m,高度25m氟化物52#三氟化氮电解阳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nl氟化物2#三氟化氮电解阴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nl氟化物3#三氟化氮电解阳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m氟化物3#三氟化氮电解阴极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nl氟化物6三氟化氮配料釜废气一级碱洗直径0.15m,高度25m氟化物、氨7XX后处理1#三氟化氮精用塔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m氟化物82#三氟化氮精储塔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25m氟化物9公用工程氟化氢、氢氟酸罐区呼吸 废气四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 1*高度15m氟化物10液氨罐区呼吸废气一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 1m,高度15m氨10污水恶臭废气一级碱洗直径0.1m,高度15m硫化氢、臭 气、氨11资源综合 利用氟化氢较回收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1m,高度30nl氟化物12锲回收废气两级水洗+一级碱洗直径0. 5m,高度30m氟化物、氨13仓储物流危废仓负压收集气一级碱洗直径0.2m,高度15m氟化物5.2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521新、改、扩建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应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522根据环评进行建设、验收确保有组织排放,并到达国家排放标准。5.3 废气排放的管理排气筒设置高度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且根据监测技术规定留有监测孔 (距),对无组织排放废气应到达国家排放标准。532各部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平安规程进行操作,随时检查废气集中排放口、 废气处理设施的工作状况,并做好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5.4 工艺废气管理各车间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严格按照废气产生点应制定相应 的操作规程操作,尽量防止非正常状态下工艺废气的排放。542各废气产生点在产生工艺废气的装置正常运行时,应确保大气防治设施的正 常运行,防止超标排放。5.4.3 使用有毒、有害、易挥发化学品的质检岗位应在有集气装置的专用柜或抽风 口下进行操作。5.4.4 因工艺需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易挥发化学品的集中存放处应加 强换气通气能力。使用时,应尽量防止其敞开放置,减少向空气中挥发的量。5.5 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各产生废气的车间及部门负责本部门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任何人不得 擅自停用、撤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552各车间对废气处理装置运行、隐患整改、效果验证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废 气处理装置平稳、高效运行。553环保科负责对废气排放、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超标排放、异常排 放的部门进行监督整改。5.5 监测561环保科制定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委托第三方按照监测计划,对废气集中排气 口进行监测并收集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5.5.1 监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时,由环保科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制 定处置方案,直到达标排放。5.5.2 环保科应对每次监测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废气达标排放。6相关文件6.1 xx废气排放标准。7附那么6.2 本制度由环保科提出并起草。6.3 本制度由环保科负责解释。山东飞源气体废气排放标准废气名称污染物排放浓度(mg/n?)标准来源有组织氟化物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4氨气10氨(污水处理站)4.9 (kg/h)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2硫化氢0.33 (kg/h)臭氧浓度2000 (无量纲)无组织氟化物0.02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5氨0.3硫化氢L5臭氧浓度20 (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