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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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docx
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肉、蛋、菜、米、面、油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二、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紧密配合行动、行刑无缝衔接,持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