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提纲)339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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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提纲)33987.doc
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法调整的外国理及其启示1.三个有关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法规定的总结2.启示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规定及其评价一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法调整现状3.2我国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立法的现状企业公益事业捐赠一直是我国公益事业善款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开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结合国儿童会(UN工CEF)2001年委托科技部科技开展促进研究中心对中国筹募的调查显示(以下简称四城调查)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四城共436家企业向会等慈善组织捐过款的比例分别为28.8、78.7、27.1和28.30th总体为41.0;向会等慈善组织捐过或物资的比例分别为50.0、58.7、.3和86.4总体为.9合并计算的话有过捐赠的企业比例远远高于.9。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与社会公益课题组(2000一200了)委托上海2000年在上海问卷调查了503家企业(以下简称上海调查)发现其中456家即92.4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有过捐赠行为。 诚如上文所述企业在公益捐赠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企业公益事业捐赠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一企业公益捐赠呈现出短性的特点。不少企业认为进展了一两次公益活动就足够了但没有考虑到公益活动的开展应与的长远目的相结合大部企业均无制度化的社会捐赠方案;第二企业公益捐赠投入缺乏。2003年非典间不少企业表示有意针对“非典的进展捐赠但一看到相关的税收政策只得无奈作罢。直到后来和税务总发出对社会各界向防治非典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了企业进展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第三捐赠企业的法律责任不明有许多企业口头捐赠却不予实际履行或是履行不到位。那么阻碍我国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捐赠的主要原因是呢?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年专题调查对于“阻碍我国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捐赠的主要原因企业经营者选择最多的是“企业经营困难(52.20k)其他依次是:“社会福利及救助制度不健全(40.4)、“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不强(40.2)、“没有税收政策的鼓励(37.3)、“对承受捐赠的机构缺乏有效监(34.7)、“社会经济开展程度的限制(14)、“社会望过高(10.9)、“媒体报道后导致更多的捐赠压力(10.1)、“社会捐赠渠道不够丰富(8.1)、“企业短行为(8)、“股东不认同(7)、“企业经营者怕露富(7)、“治理构造不健全 (2.8)等。2其中“没有税收政策的鼓励(37.3)“社会福利及救助制度不健全(40.4)、“社会捐赠渠道不够丰富(8.10/0)均反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立法缺乏。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其中制定的涉及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法条、法规虽多但并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其中直接企业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的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其他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法规那么散见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理的?以及、税务总等部门制定的有其他关规章之中。法律全国人民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相关的法律中最根本的法律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合同法?。1999年9月1日开场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法人自然应当包括此条款用间接表述的方式认可了公益性捐赠的合法性。该法分为总那么、捐赠与受赠、捐赠财产的理和使用、优惠措施、法律责任、附那么六章共32条。其中第3条对公益事业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团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立;促进社会开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对承受公益捐赠的主体限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和在特殊情况下的级人民部门属捐赠类型中的间接捐赠。该法还以受赠部门为主体规定了捐赠财产的理和使用措施规定受赠部门要承受的监视和社会监视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查询权和提出、建议权优惠措施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了违背本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条款目的是为了鼓励与促进企业参与公益捐赠保证捐赠资金的正常运转。税收的减免是以法律的形式和税收的方式对企业公益捐赠的肯定是对企业参与公益捐赠事业的鼓励也是世界各国调整鼓励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方式。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而2021年1月l日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现失效)第6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准予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那么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例进步到年度利润总额12。1999年1月开场施行的?合同法?在赠与合同部即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视为特殊的赠与合同但在捐赠主体上没有作出规定。公布的行政法规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施行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施行?(2007第51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52条那么解释了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同时符合的九个条件的包括:(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开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切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财政、税务主部门会同门等登记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准予扣除。而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部门法规职能部门公布了许多部门规章这些规章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的慈善事业主体的捐赠行为以及在捐赠物品的运送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作了规定例如公布的?救灾捐赠理暂行?;、税务总、?支持汉川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其他大部主要特别规定全额扣除的详细事项:、税务总?中国教育开展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税200668)规定对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开展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假设干?(财教200674)规定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部门或非营利组织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的捐赠比照有关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税务总?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立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财税2005137)规定企业以提供效劳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向“寄宿制学校建立工程进展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税务总?教育税收政策的?(财税200439)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税务总?、税务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会等16家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税务总、?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财税2003110)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地方性法规由于各地方经济开展程度不同所以各地方根据自己的经济程度相应的制定了不同的地规采取了不同的理形式和施行例如族自治区制定?族自治区地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青海为鼓励捐赠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开展结合青海实际制定的?青海公益事业捐赠?;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光荣事业促进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等等。3.3我国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立法的缺乏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详细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 .1立法缺少专门化由全国人民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数量甚少大部是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规章和法规多散见于由各部委公布的行政性规章和性中对此学者发出了“效力层次低、“稳定性差、“影响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积极性的质疑。这些规定往往只适用于某一方面的内容约束力度不大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在各个不同部门公布的规章中缺少协调出现一些带有冲突性的条文。而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它的效力层级太低另一方面地域性特点突出不适于普及。因此也难于对企业公益事业捐赠进展全面的调整影响了公益事业开展环境的整体改善。 .2立法缺乏协调性因为考察一部法规的效力层次和范围除了根据制定者的身份地位和法规的级别层次更重要的是法规本身的适用性、完好性和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协调性。而我国现行的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立法还缺乏协调性以前和税务总个案认定中曾经赋予69家组织享有捐赠扣除的资格。·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公益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享有3。那么在新税法正式施行后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的22家公益组织是否能继续拥有这种资格呢?还是将捐赠扣除比例拉平所有机构都仅享有12的资格。在税法和施行中都未明确规定这一点。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到达立法的统一。 .3配套法规不完善企业公益事业捐赠涉及到捐赠企业与受赠者、受赠者与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建立等法律关系因此调节企业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不可能单靠一部法规而需要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相配套如民法、刑法、法等等。以可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认定的有关立法为例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51条将可以享受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限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在其后的第52条进一步规定了组织需满足9个条件才是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就是说企业假如想享有税收优惠必须向那些有税收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2007年之前和税务总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2000年到2007年12月总计69家级的非营利性组织获得优惠资格1。2007年1月、税务总结合发布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实认权限下放到级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扩大、了公益捐赠认定范围。该将审查的权利下放地方后重庆、江苏等己经在捐赠免税的道路上率先迈步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开场逐步施行。但新税法施行后这个的有效性还是未知如不能尽快建立配套制度新税法的优惠将如空中楼阁捐赠企业获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将大打折扣。从捐赠企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1捐赠企业的权利有待完善捐赠企业的权利在有关立法中主要表达为如下权利:第一自愿捐赠的权利。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制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二恳务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企业公益事业捐赠是附义务的赠与捐赠企业在交付财物之后有权恳求受赠人实现或恳求有关部门催促受赠人实现公益捐赠的目的。第三知情权。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1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理情况并提出和建议。对于捐赠企业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四法定撤销权。出于公益捐赠合同的特殊性考虑不应赋予捐赠企业以任意撤销权但仍应赋予其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消费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企业因情势变更而享有回绝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样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的精。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消费经营捐赠企业必须履行举证责任。但对己经给付的捐赠物捐赠企业不能享有恳求返还的权利因为公益捐赠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群体利益合同一经履行便不能恳求返还这既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又与公益捐赠目的相一致。第五命名权。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4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工程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工程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工程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工程的名称报级以上人民批准。第六承受表彰的权利。第8条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奉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展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第七监视权。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承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理情况承受社会监视。第八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和其他企业按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9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法律赋予了捐赠企业诸多的权利但是在权利方面的实体性的立法和程序性的立法均存在着缺乏主要表如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有待完善。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是捐赠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税收的减免是以法律的形式和税收的方式对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肯定也是对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鼓励是世界各国调整鼓励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方式。从我国目前己有的涉及捐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立法(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等)来看其内容非常薄弱免税、减税的实现缺乏可操作性。2021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于有捐赠意向的企业来说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新法较之旧法的区别有三点:首先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规定统一了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的扣除对外资企业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扣除政策从而在公益性捐赠方面实现了企业负担的一致和竞争的平等。其次积极推进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调高了扣除比例从30k进步到120。最后扣除根据发生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调整前所得改为“年度利润。新税法的改变为完善捐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跨出了一大步对于许多有捐赠意向的企业来说是莫大的鼓舞但对于企业公益事业捐赠仍然存在着许多缺乏详细如下:1、税收优惠的税率偏低。从国际的情况来看有的实行的是税前全免有的是按照30减免有的按照50减免1969年的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2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对公益捐赠的扣除比例己经从应纳税所得额的3修改为利润额的120th。但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比例可能还不算高。新税法规定针对企业在年度利润额12以内的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超额捐赠部仍需缴税。如此一来企业很可能在捐赠时将慎重捐赠如仅在扣除限额内进展捐赠以免为超额捐赠部纳税。同时2021年前采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在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方面对该间企业的捐赠在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顺序靠后仅列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额前不利于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的计算是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根底上进展的在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外所有工程都调整完毕后才得出其扣除顺序也靠后。假如“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为负数那么不能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捐赠企业的积极性。2、优惠税额以年度为限且不可递延抵扣。我国税法以年度为限不能跨年向后顺延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会导致经营有周性的企业或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在进展公益捐赠时采取慎重原那么。经营有周性的企业或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假如经济效益不平衡上半年经营状况非常乐观企业据此估计年度利润较高并据此进展了捐赠但到了下半年假如经营形势突然急遣下滑最终导致全年利润很低甚至亏损那么上半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将无法全额扣除而且也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那么企业就势必要为超额捐赠纳税。因此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会计年度前企业总是本能地倾向于少捐或不捐而到接近会计年度终往往不一定能及时将扣除限额用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捐赠的总额。 与此同时企业当年没有扣除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和超额部不能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暂行?中规定有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扣除工程如符合税法扣除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其扣除限额当年未扣完的部可无限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仁2而对于企业公益事业捐赠如当年的捐赠100万元而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20万元那么意味着有80万元的捐赠额度将作废不能顺延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企业捐赠的规模导致了企业捐赠偏少并不能形成长的方案性的捐赠而只能是小规模的短捐赠。3、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过窄。优惠税率适用范围过窄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机构过少。企业假设要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必须将捐赠财产捐赠到特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而目前这些的资格认定采用的是特批制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数量来看优惠税率可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新税法公布前规定承受捐赠享受全额抵扣的机构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中华安康快车会、孙冶方会、见义勇为会、中国老龄事业开展会、中国华文教育会、中国绿化会、中国妇开展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安康体育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会、中国儿童少年会、中国光荣事业会等22家。承受捐赠享受部抵扣的机构有中国金融教育开展会、中国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理会、中国开展研究会、陈嘉庚科学奖会、中国友好和平开展会、中华文学会、中华农业科教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会、中国英烈会等47家厂加起来也不过69家这一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这使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显得极其狭窄同时也限制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另外新税法公布后之前特批的社会团体和是否当然的延续之前的权利享受全免的机构是否仍然享有全额抵扣的特权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二适用税前扣除的只限于现金捐赠。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理的(财企仁200395)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消费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特准储藏物资、财政拨款、受托代财产、己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可见捐赠的类型不仅限于现金捐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捐赠.企业往往会被实物捐赠等其他非现金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所困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优惠税种偏少。企业要缴纳的税种一般有增值税、营业税、城维护建立税、印花税、所得税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而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却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然而每个企业的经营形式和专业特长不同单单捐款显然不能满足公益事业开展的需要假如企业将自己消费的物品无偿捐赠其不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捐赠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税种假设只限于企业所得税势必会影响企业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同时限制企业采用实物及其他方式参与捐赠。5、减免税的程序过于繁琐。新税法虽然进步了扣除额度然而现实生活中企业对捐赠免税新政持观望态度主要是因为一个完好的退税相关程序尚未形成获取税收减免的程序繁琐耗时长举证困难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本钱。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欲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获得减免税的首先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进展公益性捐赠获得公益捐赠票据;其次获得公益捐赠票据后企业作好正常的会计处理;在次年终进展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应至辖分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限内向辖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在申请的过程中必须向主税务提供以下材料: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会的捐赠税前扣除明材料;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会和以上人民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主税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而税务要求提供的各项申请的材料等更是繁琐如此繁琐的申请减免税程序再加上效率不高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免税措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因此难免影响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二是捐赠企业知情权、监视权实现方式缺失。?公益事业捐赠法?赋予了捐赠企业知情权和监视权。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1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理情况并提出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22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承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理情况承受社会监视。然而如何行使知情权和监视权却缺乏有效的实现方式和实在可行的操作程序。汉川间举办网络募捐的网易中止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合作的暴露出捐赠企业知情权及监视权行使的难度非常值得考虑。2008年5月14日22时整网易停顿与“中国红十字总会通过网易在线捐赠平台的合作同时启动与廖冰兄人文委会合作。截至2008年5月14日22时网易捐赠平台所承受网友捐赠资金将全额转入“中国红十字总会。究其原因是由于通过网易在线捐赠系统对网友捐款总数有明确记录起到全程监控作用。而网易合作方“中国红十字总会那么不愿意承受此方式。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主流慈善机构都由行政主导官本位色彩浓重对与向大家公开捐赠物资的去向没有建立长效机制。比方在这次贩灾中和有关机构只是发布了假设干承受捐赠款物的信息还没有详细发布有关捐赠款物的去向、开支等相关资讯。而后者恰恰是捐赠企业最渴望理解的内容。首先及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对其的监视自然不言而喻。而对于公益组织的监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假设某企业将一笔善款捐献给某一公益组织该企业应通过何种程序恳求该组织说明善款去向又通过何种程序监视其使用如捐赠的是一项工程是否能派专人全程监视工程进展公益组织又该出示哪些相关证明。如假设公益组织回绝配合说明款项的去向捐赠企业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等等法律均无明确的规定。如何保证捐赠款不被挪用公开透明地有效使用这不仅需要慈善组织理制度制约及其进展外部监视如税务监视、审计监视等更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上赋予捐赠企业实现监视权、知情权的实在有效的程序。业为支持公益事业的开展大方解囊。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捐赠做广告的企业承诺而不兑现。2008年3月1日湖北贩灾承受传出一个人震惊的消息:该共承受捐款1.06亿元而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也就是说另外3000多万元完全是贩灾“空头支票此种“捐赠秀遭到了言和社会的谴责有人强烈指出这些企业利用雪灾做了的广告宣传是社会效益的直承受益者。据理解当时这些企业并没有与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限所以即使捐赠款未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对于企业捐赠不到位的行为2008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了?救灾捐赠理?更加详细地了捐赠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说明。然而在?救灾捐赠理?中的只有救灾捐赠的一小部那么普通的公益捐赠是否可以援引此项条款来捐赠企业尚不明确。.2捐赠企业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有待明确由于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无偿性了捐赠企业的义务较之权利而言较少其中最重要的义务即为给付义务即捐赠人应将捐赠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法律规定须经移转登记方发生效力的应当移转登记手续。另外捐赠企业还应该承当如下的义务:第一保证捐赠物资为合法处分的财产的义务。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二不可随意撤销捐赠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捐赠企业不得任意撤销捐赠捐赠。然而法律虽已明确捐赠企业负有如上的法律义务但在公益事业捐赠中仍有一些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详细如下:一是口头捐赠及捐赠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现实生活中众多企业为支持公益事业的开展大方解囊。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捐赠做广告的企业承诺而不兑现。2008年3月1日湖北贩灾承受传出一个人震惊的消息:该共承受捐款1.06亿元而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也就是说另外3000多万元完全是贩灾“空头支票此种“捐赠秀遭到了言和社会的谴责有人强烈指出这些企业利用雪灾做了的广告宣传是社会效益的直承受益者。据理解当时这些企业并没有与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限所以即使捐赠款未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对于企业捐赠不到位的行为2008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了?救灾捐赠理?更加详细地了捐赠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说明。然而在?救灾捐赠理?中的只有救灾捐赠的一小部那么普通的公益捐赠是否可以援引此项条款来捐赠企业尚不明确。而对于口头捐赠虽然根据?合同法?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公益事业捐赠法?2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但由于企业与受赠方并未签订捐赠协议虽然在的阐述中本文认为捐赠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诺即成不履行口头合同仍然要承当相应的违约的责任但其属于学理分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于口头捐赠企业是否有履行的义务又是否需要承当法律责任尚不明确。然而企业在进展捐赠的过程中假设没有如实地按照自己的承诺兑现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由于公益事业捐赠的特殊性如假设不明确口头捐赠的法律责任也必然会影啊企业公益捐赠进展。二是瑕疵担保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合同法?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当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承当与出卖人一样的担保责任。赠与人成心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那么企业公益事业捐赠是否该承当瑕疵担保责任呢?2008年5月22日深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清理送往四川灾区的救灾物资时发现一家的部捐赠衣物箱上标明是次品、退货品在标明是次品的箱子内有几件烂棉裤其他一些衣服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这批衣物称价值200万元人民币据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称企业在捐赠时并未说明衣服系次品并报价200万元粗略估计38箱衣服每箱约100件折算下来每件衣服就是近500元显然厂方并没有按本钱价计算而以出厂价的正品计算捐赠总额l。这一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考虑现实生活中假如企业不承当瑕疵担保的义务在未告知受赠人的情况之下将一些存在瑕疵的物品捐赠出去轻那么某些物品无法按照其正常用处使用重那么某些捐赠的药物、食品存在瑕疵直接危害承受赠物的人的身体安康及生命平安或其他不良的后果。当然如假设触犯刑法自然可由刑法加以制裁但如假设没有触犯刑法捐赠企业的瑕疵捐赠又是否需要承当法律责任?这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上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三是企业借捐赠偷税、逃税的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完善。享受税收优惠是捐赠企业在公益捐赠时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税收优惠对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捐赠带动更多的财力来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救灾济贫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完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同时不得不对企业借捐赠偷税、逃税的现象加以关注。我国目前的捐赠体制并不捐赠企业的每一笔捐款都有着与其预税率相关联的避税空间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总额在年底前进展一笔捐赠其目的并非为了公益事业的开展而是为了避税这种因降低税负总额而捐赠的行为即称为“合理避税。诚然这种避税的做法是符合立法导向的但不排除某些企业把这项优惠政策变成逃税的法宝。即捐赠企业与受赠者(公益组织)之间发生串通、富豪企业与以富豪名义建立的会属于利益一致的关联机构、在捐赠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虚假捐赠申报等。举例而言企业自己成立一个非公募会因当年的利润较高就把资金捐赠给启己的会再通过关联交易转回企业。在此种情况下税收支持的程度越高那么发生偷逃税款的风险就越大经过特定筹划所流失的社会利益就越多。假如没有有效的监关联交易得以发生税收就会流失。虽然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第30条规定“在捐赠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展活动的;(四)未经海关答应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但该规定仍显薄弱如只在法律条文中对企业借捐赠偷税、逃税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却缺乏实在有效的监措施和立法技术上的改良该项责任仍不能得到落实因此企业在公益事业捐赠中借捐贝曾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借捐赠偷税、逃税的法律责任捐赠企业在公益事业捐赠的过程中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部企业滥用这项权利甚至将该权利当作偷税、逃税的法宝既未对公益事业的开展做出奉献又造成了财政的损失这与普通的偷逃税行为相比性质上更为恶劣。而通常的偷逃税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即捐赠企业与受赠者(公益组织)之间发生串通、企业与以企业名义建立的会进展关联交易、在捐赠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虚假捐赠申报。而其中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前两项即串通行为和关联交易的行为。本文认为为了防止企业借捐赠偷逃税款应该对该两项行为加以。首先对于施行串通行为的公益组织和企业可参照的做法对公益组织的运作进展监视如提供年度信息、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通过评估给违规慈善机构以处分或罚金直至撤消其免税资格力争从源头上遏制串通行为的发生。对于施行串通行为的企业和公益组织应该区别于普通的偷逃税款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地惩戒。第二对于与自设的会进展关联交易偷逃税款的行为亦可参照的做法以为例应在立法上要求的非公墓会严格按照公的章程运行会由于原的来进展理。成员依法对那些为公益事业捐献的资产负责对的行为与工作失误负责。对于捐赠给本企业非公墓的资金去向应公开承受公众监视及税务部门查阅通过在法律上更为完善的规定企业借捐赠偷税、逃税的法律责任将得到更好地落实。5.2完善捐赠企业的权利完善捐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是捐赠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税收的减免是以法律的形式和税收的方式对企业公益事业捐赠的肯定也是对企业参与公益捐赠事业的鼓励是世界各国调整鼓励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方式。以为例1986年公布的?国内税收条?收录了所有的联邦税收法律是最权威的一部税收法律同时也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为了便于理解?国内税收条?专门公布了?所得税?对许多细节性的问题进展解释并提出详细的施行。但如只在法律层面做原那么性的规定那么捐赠企业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将很难得到实现。因此建议在实体法上增加企业享有税收优惠的内容在程序法上详细地对减税、免税的程序加以规定进步立法的可操作性。.1进步税收优惠的税率税务总曾在?外商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国税发 1995)175)规定外商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的本钱、费用列支。因此外资企业在消费经营过程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无上述限制即是全额扣除。而新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统一为12己经超过了的10但相对于对公益法人为课税所得的20仍然显得偏低。这意味着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捐赠只有在年度纳税调整前所得12以内的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致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因此有些学者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将扣除比例进步到100但本文认为公益性捐赠应部扣除这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在营利的同时进展公益性的捐赠它保证捐赠企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企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愿意承当更多的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公益性捐赠扣除大幅地进步势必会影响财政收入。给予进展公益性捐款的企业以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鼓励企业进展公益性捐赠。因此在税收优惠比例时需要理性分析应当在现有12的根底上结合我国的现状适当调整比例增加优惠税率。本文认为可参照在对公益法人在扣除比率上采用的20同时为平衡我国的财政收入建议设置一个限额。 .2延长优惠税额计算时限建议优惠税额不以年度为限这样有利于经营有周性的企业或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在进展有方案的长的捐赠有利于企业捐赠总额的进步。建议实行递延抵扣政策进步社会力量捐赠的及时有效性。目前许多对纳税人开展捐赠实行递延抵扣的税收政策。例如在纳税人向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捐赠人净收入的50但超过部可以往后顺延累计到第二年结转予以扣除结转限不得超过5年。在德国纳税人在会成立之时作为资产注入的捐款总额不超过307000欧元的部从税收角度可以在今后7年内摊销:个人捐款超过25565欧元的也可以在今后7年内摊销。这一政策有助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3扩大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企业优惠税率适用范围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其一增加享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其二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实物捐赠等财产性的捐赠。首先建议增加享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目前我国企业的公益事业捐赠必须通过或受限定的慈善团体捐赠才。能得以减免比照其他而言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显得极为狭窄施行捐赠全面免税制度只要是企业无偿捐赠财物均可免税并在此根底上通过受赠主体的法人类别来免税额度来最终引导捐赠资源向公益领域聚集。而虽然直接捐赠不予抵扣但是数量庞大、类型繁多的非组织给了企业非常多的选择空间。然而本文认为我国不适宜全免免税制度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如采用全面免税对逃税避税的监视势必会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更适宜采用的方式在立法上增加享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而我国现行的对于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的认定的相关立法之间缺乏协调性建议相关部门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到达立法的统一明确享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企业的扣除比例并尽快地制定相关认定。如各地制定了对于地方的慈善机构的认定应该尽快向公众公布并向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在享有扣除资格慈善机构的资格是否可以顺延的问题上建议采用的形式即公益组织被批准为特殊公益促进组织的时间为2年这一资格还可以得到续延。在一些情况下这一限可以延长到5年。其次建议税前扣除同样适用用实物捐赠等其他财产性的捐赠。如假设实物性捐赠也能享有税收优惠势必会引导企业对自身消费的物品等优势的领域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有利于捐赠事业的多元化开展。但与此同时也需要从立法上系统地规定实物价值的评估这对于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捐赠有着重要的意义。5.2 1.4增加优惠税种建议参照2008年6月29日下发的?支持汉川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国办发2021)21)规定适当增加优惠税种。该规定:对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无偿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