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docx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方法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根据关于开展普惠性民 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方法。一、基本条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群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 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条件如下:(一)符合规划。幼儿园布局符合学前教育布局规划, 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缺乏的区域。(二)资质合格。经县教育局审批,取得登记注册合格 证书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 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登记注册 至少1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三)条件达标。到达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以下简称办园标准),无平安隐患,规模在6个班及以上, 大、中、小班设置齐全;按“两教一保”的标准配足、配全 教职工,且教职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原那么上应到达县级一 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四)收费合理。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收费标准参 照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最高不得超过同区域 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 不O(五)行为规范。园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行政管理、 平安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无违规办园行为,年 度内无重大平安事故发生。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与教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财务 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六)质量较高。遵循幼儿身心开展规律,以游戏为基 本活动形式,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建立了良 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 社会评价良好。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二、认定程序(一)幼儿园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的 原那么,于每年9月初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和相关材 料(登记注册合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 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收费备 案表、园长及专任教师的资格证、学历证、健康证以及社保 证明等)。(二)教育办公室初审。各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依 据标准对上报的幼儿园进行初步审核,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 上报县教育局。(三)县教育局认定。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 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 织评审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再次审核、实地考察和 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四)公示公告。通过教育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示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 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五)上报备案。将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备 案,并在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合格证(副 本)“年检记录”备注中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支持政策(一)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市级 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奖补资金,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的奖励性补助。(二)派驻公办教师。视情况从公办幼儿园挑选业务水 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三)贫困幼儿资助。按照国家资助政策,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在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享受同等资助政策。(四)开展师资培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园长和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五)结对帮扶。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特色,组织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结对帮扶,帮助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质量。四、监督管理(一)完善管理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以书面形 式逐级向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教育局提出申请。退出 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方法、新生新方法。(二)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 公示栏,公布各项收费,按要求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 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 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奖补资金必须用于园所维修 改变,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及教师培训等方面。(三)加强社会监督。教育局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 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每年 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家长和社 会监督。(四)加强过程性监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定期 检查、暗访和举报核查等措施进行过程性监管。对于出现办 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 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小学 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 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依据变化 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完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