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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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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docx

    某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2007 年 11 月 19 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包括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节选如下: 一、执法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的确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方法、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方法、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云林法策20073 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 2007 年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大政发200737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其次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包括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托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有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位。 第三条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的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的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本规定所称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担当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州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强化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州林业局局长是组织实施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帮助局长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别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科(室)科长(主任)、森林公安局局长和干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干脆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担当干脆责任。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仔细学习、宣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增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水平,为促进全州林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结合各自担当的工作职责,仔细学习、宣扬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野生动物爱护法植物检疫条例种子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方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方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扬车等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报导、宣扬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广阔干部和人民群众知法、学法、遵守法律。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方针政策的顺当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要结合年度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统一集中三至五天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综合培训和林业专业行政执法培训。请有关专家、学者讲授法律学问,研讨林业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状况,总结沟通林业行政执法阅历,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养和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可实行定期不定期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参与集中培训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30 学时。同时,有安排地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到林业行政执法较好的地区、单位、部门考察学习,努力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养,从而增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的意识,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林业行政执法学习、培训、考核纳入年度林业行政执法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托付所属有关单位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托付的单位只能在托付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托付机关对受托付单位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担当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必需实行执法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下列事项必需公开: (一)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能、权限和范围; (三)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结果;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职责;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各类申请、许可、审批、审验、登记等事项的条件、程度、期限; (七)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八)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登记、许可、批准、审核、审批、确认权利等事项,应依法办事,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下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规定或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奖金挂勾。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询问、查询和有关问题、看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林业政策的规定,刚好、精确地赐予解答或答复。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惩罚、行政赔偿等项工作;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收集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照实刚好上报和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受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外作出林业行政惩罚或者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需在法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运用格式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立林业行政执法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检验、检审等项活动时,必需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阻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受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检查,以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发生行政诉讼依法接受司法监督。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公务活动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根据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和罚没收缴分别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罚没款全部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部门。 其次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具备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娴熟驾驭本岗位的业务技术学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主动参与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执法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仔细履行学习、宣扬、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的职责,结合本职工作实行各种形式,精确、适时地进行宣扬贯彻。 其次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需持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州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州政府法制主管机关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核发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托付执法证并配戴胸章(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对其执行公务,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惩罚。 其次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酷爱党,忠于国家,拥护政府,听从吩咐,听众指挥;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形象; (三)敬重人民群众的看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严格自律,不受贿索贿,不做违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公正廉洁;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需着装整齐,举止庄重,用语文明;(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原则,做到办事有依据,处理有结果,程序合法,客观公正; (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权力机关、法制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次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政府和本行政主管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反对政府的任何活动; (二)玩忽职守,延误工作,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阳奉阴为、隐瞒、伪造事实和证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支持或包庇、纵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政策的行为;参加或从事木材及其林产品营业性的经营活动; (四)对当事人殴打、体罚、运用污辱性语言; (五)抗拒监督检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十四条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公众对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林业行政工作的监督,促进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案,严格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而建立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林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是指公民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林业政策以及上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机关的确定、批示、规定过程中,所作出的违法、违纪和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向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举报、控诉的详细活动。 其次十五条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向详细行政行为的同级政府法制主管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林业行政主管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复议组织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健全林业行政复议制度,仔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搞好林业行政复议工作。 其次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受理的信访、投诉、举报等,由林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按其内容,属于违法行为交法制机构调查处理;属于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投诉人如经口头形式投诉,受理人员必需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行为陈述人签名盖章。 对于重大的投诉举报,本局要干脆查办,不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处理。对一般性的投诉举报,须要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要提出处理看法,并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状况刚好通知投诉举报人。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爱护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实行防范措施,作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对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进行打击报服的,必需依法肃穆查处。 不按本规定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赐予政纪处分。对信访、投诉、举报等的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要进行分析探讨,根据法定程序规定,署真实姓名信访人、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看法。必需将调查处理结果及说明,刚好通知。其次十七条被投诉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或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有向受理机关供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和照实供应状况的义务。有为其行政行为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调查核实、进行复议的权利。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状况、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对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措施。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根据本方法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二、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状况、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对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措施。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根据本方法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格遵守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于实施前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七条本局是实施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主体,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局办公室、人事教化科、资源林政科联合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并详细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局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状况和行政执法状况接受州法制局的评议考核;州属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托付执法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由本局负责评议考核。单位负责人是接受本部门评议考核和组织本机构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考核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内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列为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年度公务员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作为单位年度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十条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状况,主要包括: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状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状况;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适用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否精确规范; 行政执法的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及范围; 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执法确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行政执法确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文书、执法质量状况,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公布等状况。 评议考核实施时,州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机关所属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详细状况和特点,分别制定评议考核的详细内容及标准。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组织考评、行政机构自评、行政执法人员述职、机构之间互查互评相结合,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连接。通过评议考核,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六十二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看法,将执法机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实行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看法箱、发放执法评议卡、组织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仔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看法,并把外部评议的状况作为最终考核看法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自我考评。州属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对本单位和个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状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我考评状况报告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州林业局机关、州森林公安局和州属事业单位由州森林公安局、人事教化科、办公室、资源林政法规科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次年 1 月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依据考评了解驾驭的状况和考核对象自我考评的状况,提出初步考评看法。 (三)确认考评结果。州林业局考评组依据自我考评状况和组织考评状况,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状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看法,提请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局党组探讨确定。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局党组确定的考评结果,由局考评组负责公布。 第六十四条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方法。详细评议考核量化细则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六十五条实行奖惩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由州林业局赐予通报表彰和嘉奖。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依照云南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落实此方法的措施,建立日常评议考评制度和考评档案。 三、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对本局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执法监督检查主要实行定期、不定期方式,依据工作须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十九条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七十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受托付组织是否在托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惩罚; 3、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业行政惩罚确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二)层级监督检查: 1、林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2、林业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3、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惩罚文书的运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7)罚没财物是否按规定处置; 4、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处理; 5、林业行政赔偿是否依法处理; 6、其他须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本局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法制机构和监督人员应马上予以制止; (二)对执法人员作出不当详细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 二条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确定的,本局视情节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大理州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内部和下级林业行政执部门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惩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件案卷等详细行政行为案卷。第七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本局内部和下级林业行政执部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质量进行的评价、考核、检查、督促等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七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切实详细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全过程每一个应当运用法律文书的环节是否都按规定运用了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能否反映案情全貌和办案程序; (三)是否刚好收集案卷材料; (四)所运用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要求; (五)案件卷宗是否刚好装订;(六)案件卷宗的编排和装订是否规范; 第七十七条每年度评查一次,在年度全面评查的案件范围内,并在全面评查确认无差错的案件中评比优秀案件。第七十八条案卷评查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综合评价,制作评查报告,反馈给被评查机关,同时报送本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本次被评查单位按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名单; (二)针对被评查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对评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评查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案卷经过评查,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办案人员,在年终应赐予表彰和激励,同时作为评比当年度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的依据之一;平均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及执法机构参加合议人员进行再培训;案卷评查合格与否,应作为相关办案执法机构的年终考核内容。第八十条发觉已办结的案件或执法过程中确有错误、不当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一条本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八十二条本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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