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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63384417       资源大小:14.3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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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平安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平安生 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 201520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平安生产 考核,履行平安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适用本方法。(三)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 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和平安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平安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平安总监 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 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工程 管理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 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 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对“三类 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 类人员“平安生产考试工作,对“三类人员”平安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三类人员” 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考试考核(五)“三类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 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建设厅申请平安生产考核,并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人及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 考核材料真实性负责。(六)申请“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应分别满足以 下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 注册执业资格。(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已满 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 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施 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2 .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 .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受聘企业年 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七)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三类人员” 平安生产考试。平安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两局部。平安生产知识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管理基本理论,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应急救护基本规定等。平安生产管理能力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 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发现和 消除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平安事故等方面的能力。有条件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现场实 操或摸拟现场进行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八)“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形 式,考试题型为客观题;考试总分值100分,得分不低于60分 为合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九)省建设厅负责建设全省“三类人员”考试管理系 统,组织编制“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试题库。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三类人 员”考试工作,设置符合计算机考试要求的考点,配备相应 数量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监控,并根据本地实际,发 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报名事项、考试时间、考点安排,严 格报名资格审查,严肃考试纪律。对“三类人员”考试需求量大、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申请设立“三类人员”考试考点。(十)参加“三类人员”考试的人员,原那么上在受聘企 业注册地的考点报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 缺考人员再次报考同一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作出限制。(十一)省建设厅根据“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试合格成绩和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三类人员”信息, 核发“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 为3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三、证书管理(十二)“三类人员”应当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 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证 书延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1 .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平安生产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2 .信用档案中无平安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 .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 参加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教 育培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不符合证书延 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 失效。(十三)“三类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当与原聘用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 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对频繁办理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三类人员”,省建设 厅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重点核查相关企业“三类人员”的配备、培训教育、 履行职责等情况,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十四)省内“三类人员”跨省变更到省外受聘企业的, 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证书转出手续。省外“三类人员”跨省变更到省内受聘企业的,应当提 供原受聘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 其基本信息由确定劳动关系的新受聘企业上传至全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证书转入手续。省 建设厅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平安监管信息平台和全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三类人员”入库信息,核发“三类人 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十五)“三类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监督管理(十六)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三类人员”信用档案。 对因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十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省建设厅。“三类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 协助与配合,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三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其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个 人工作档案。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十九)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工程应 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应 当安排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二十)对违反“三类人员”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分。对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平安 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 告,省建设厅依法暂扣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暂扣期满,专职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提交整改报告,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复查并上报。对已整改到位并符合任职条件的,省建设厅给 予解除暂扣证书;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建设厅 依法撤消证书。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建设厅依法撤消企业主 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五、其他(二十一)本方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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