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fen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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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fenv.docx
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强城市规规划管理理,保证城城市规划划的实施施,根据南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在在市城市市规划区区内编制制城市规规划、实实施城市市规划管管理、进进行建设设,应当遵遵守南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和和本规定定。建设项目目还应当当符合相相关专业业技术规规范。第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的分类类与适建建范围第三条建建设用地地分为居居住用地地、公共共设施用用地、工工业用地地、仓储储用地、对对外交通通用地、道道路广场场用地、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绿绿地和特特殊用地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和使用用应当遵遵循土地地使用相相容性的的原则,按按照经批批准的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执行;未制定定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的,按按照分区区规划和和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的的规定执执行;建建设用地地适建范范围未列列的,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建设项项目对周周围环境境的影响响和基础础设施等等条件,确确定适建建性。需要改变变建设用用地性质质或者超超出规定定的适建建范围的的,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规定定,并依依法对规规划进行行调整:(一)不不得对相相邻地块块以及历历史文化化遗迹、自自然环境境造成负负面影响响;(二)不不得突破破原用地地开发强强度,导导致该区区域环境境质量下下降;(三)不不得新增增大量人人流、车车流,影影响城市市道路交交通系统统的有序序运行;(四)不不得擅自自占用绿绿地、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和公公益设施施用地。第五条取取得城市市规划道道路一侧侧土地使使用权的的,其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等规规划技术术指标按按照实际际用地面面积(净净地)计计算。第三章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目应当编编制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经经依法批批准后方方可实施施。建设设用地面面积大于于50000平方方米的,其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应当当包括配配套的管管线工程程详细规规划。第七条建建设项目目的建筑筑容量应应当符合合控制指指标(含含建筑容容积率和和建筑密密度,下下同)。科研机构构、大中中专院校校、中小小学校、体体育场馆馆以及医医疗卫生生、文化化艺术、幼幼托设施施等建设设项目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按按照有关关专业规规定执行行,但不不得超过过居住建建筑的控控制指标标。第八条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莲塘塘组团、昌昌东组团团、湾里里组团、望望城组团团和乐化化组团的的中心地地区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按按照新城城区的控控制指标标执行;其中心心地区、一一般地区区由所在在县区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划定。第九条房房地产开开发项目目建设用用地规模模未达到到以下标标准的,不不予批准准:(一)低低层、多多层、中中高层住住宅为550000平方米米;(二)多多层公共共建筑为为15000平方方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0米的为为20000平方方米;(四)高高层居住住建筑高高度大于于50米的的为30000平平方米;(五)高高层公共共建筑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米的为为35000平方方米;(六)高高层公共共建筑高高度大于于50米的的为40000平平方米。建设用地地规模未未达到上上款规定定标准,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不影响响城市规规划实施施的,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一)邻邻接土地地已完成成建设,原原有道路路改道或或者有其其他类似似情况,无无法调整整、合并并的;(二)因因道路、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限制,无无法调整整、合并并的。第十条建建设用地地范围内内建设了了开放空空间的建建设项目目,可以以相应增增加建筑筑面积,但但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总量量不得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的百百分之二二十。在建筑物物内部(包包括地面面层和其其他楼层层)或者者外部提提供全天天候对外外开放的的步行空空间或者者通道,将将周边建建筑物与与城市街街道、广广场、游游园、购购物中心心等公共共空间连连在一起起且有效效宽度不不小于44.5米米的,可可以作为为城市公公共通道道,并按按照开放放空间增增加建筑筑面积。增加建筑筑面积的的标准为为:(一)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小于22的,每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1平方米米;(二)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大于或或者等于于2小于4的,每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1.55平方米米;(三)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大于或或者等于于4小于5.5的,每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2平方米米。(四)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大于或或者等于于5.55的,每提供供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2.55平方米米。第十一条条居住小区区内建筑筑架空层层不得作作为开放放空间;用作停停车、绿绿化、居居民休闲闲等公共共用途的的,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定,其其建筑面面积可不不计入建建筑容积积率;但但不得围围合、改改作他用用或者出出售、出出租,建建筑密度度按照规规定计算算。第十二条条建设项项目应当当按照以以下标准准建设机机动车和和非机动动车停车车场(库库):(一)居居住建筑筑:1、一类类居住区区:机动动车每户户不少于于0.66至1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户不少少于1个泊位位;2、二类类居住区区:机动动车每户户不少于于0.33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户不少少于2个泊位位。(二)公公共建筑筑:1、行政政办公:机动车车每1000平方方米建筑筑不少于于0.33至0.55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1000平方米米建筑不不少于33个泊位位;2、商业业、金融融、服务务业、市市场等:机动车车每1000平方方米建筑筑不少于于0.225至0.44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1000平方米米建筑不不少于55个泊位位;3、文化化娱乐:机动车车每1000平方方米建筑筑不少于于0.55至0.66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1000平方米米建筑不不少于44个泊位位。机动车、非非机动车车室外停停车场的的泊位数数不得低低于核定定标准泊泊位数的的百分之之十五。核核定标准准泊位数数按照总总建筑面面积换算算成的最最小标准准泊位数数计。停车场(库库)应当当与主体体工程同同时设计计、同时时施工、同同时交付付使用,不不得擅自自改变其其使用性性质或者者停用。第十三条条室外机动动车停车车场每泊泊位占地地20至30平方方米,多多层停车车库和地地下停车车库每泊泊位占地地25至35平方方米;非非机动车车停车场场(库)每每泊位占占地1.5至1.88平方米米。停车场出出入口通通道与城城市道路路相交,应应当尽量量采用正正交布置置,确需需斜交的的,其交交角原则则上不小小于755度。第四章建建筑间距距第十四条条居住建筑筑应当综综合考虑虑用地条条件、群群体组合合和空间间环境等等因素,尽尽可能采采用南偏偏东155度至南南偏西115度朝朝向,原原则上不不再建设设东西向向居住建建筑。第十五条条中高层层以下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南南北向(包包括正南南北向和和南偏东东、西445度以以内,下下同)平平行布置置(包括括两建筑筑夹角小小于或者者等于330度,下下同)的的,在八八一大道道、阳明明路、三三经路、沿沿江北路路、抚河河北路、站站前西路路所围合合的范围围内,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0.8倍,在在老城区区的其他他范围内内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11.0倍倍,在新新城区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1.1倍。(二)垂垂直布置置的:1、山墙墙连续宽宽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66米,其其南北向向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00.5倍,在在新城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00.6倍倍,但不不得小于于9米,山山墙不得得开窗、挑挑阳台;2、山墙墙连续宽宽度大于于16米,按按照平行行布置的的间距控控制。(三)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的:1、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或者者等于330度的的,间距距最窄处处按照平平行布置置的间距距控制;2、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300度、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度的的,间距距最窄处处按照本本条第(一一)项规规定的间间距乘以以0.88计算,但但不得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8倍倍;3、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600度的,间间距最窄窄处按照照垂直布布置的间间距控制制。(四)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相邻邻居住建建筑之间间地面有有高度差差的:1、南侧侧居住建建筑低于于北侧居居住建筑筑高度的的,以两两建筑高高度完全全重叠的的部分计计算间距距,但不不得小于于9米。2、南侧侧居住建建筑高于于北侧居居住建筑筑高度的的,以两两建筑高高度完全全重叠的的部分加加上南侧侧居住建建筑高出出北侧居居住建筑筑的部分分计算间间距,但但不得小小于9米。(五)位位于同一一裙房之之上的几几幢建筑筑,计算算建筑间间距可以以扣除裙裙房的高高度;计计算与其其他相邻邻建筑间间距时,应应当包括括裙房高高度。(六)相相邻居住住建筑底底层均设设有架空空层或者者储藏间间的,计计算间距距可以不不包含底底层架空空层或者者储藏间间的建筑筑高度。设设有架空空层或者者储藏间间的居住住建筑在在南侧,未未设的居居住建筑筑在北侧侧,按照照南侧居居住建筑筑包含架架空层或或者储藏藏间在内内的建筑筑物高度度计算间间距。第十六条条中高层以以下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不得小小于4.5米,在在新城区区不得小小于6米,按按照此规规定不能能满足消消防间距距或者通通道要求求的,应应当按照照消防间间距或者者通道要要求执行行;山墙墙不得挑挑阳台。点式居住住建筑的的东西侧侧有居室室窗户的的,其与与相邻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十五条条执行。第十七条条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的:1、建筑筑高度在在50米以以下部分分,南侧侧建筑面面宽大于于或者等等于300米的(即即条式居居住建筑筑),其其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为南侧侧建筑物物高度的的0.77倍,在在新城区区为0.8倍,但但均不得得小于224米;建筑高高度在550米以以上部分分按照每每4米增加加1米计算算。2、建筑筑高度在在50米以以下部分分,南侧侧建筑面面宽小于于30米的的(即点点式居住住建筑),其其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为南侧侧建筑物物高度的的0.66倍,新新城区为为0.77倍,但但均不得得小于224米;建筑高高度在550米以以上部分分按照每每4米增加加1米计算算。(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的:1、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在在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北侧的的,间距距按照本本条第(一一)项第第1目执行行;2、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在在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东、西西侧,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垂直直布置的的,间距距不得小小于133米。(四)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间距距,按照照消防间间距控制制,但山山墙有居居室窗户户的,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第十八条条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得小小于8米,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北侧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得小于于9米,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北北侧高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高层建筑筑与北侧侧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还应应当进行行日照分分析,满满足北侧侧居住建建筑底层层住宅大大寒日日日照不少少于1小时的的要求。第十九条条非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南侧侧或者东东、西侧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照居住住建筑间间距的规规定执行行;(二)非非居住建建筑与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照消防防间距执执行,但但居住建建筑山墙墙有居室室窗户的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照本规规定第十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执行;(三)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北侧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照本规规定第二二十条执执行。第二十条条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的,南南北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0.6倍,但但不得小小于211米;东东西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物高度度的0.4倍,但但不得小小于133米;(二)多多、低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的,南南北向的的间距在在旧城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00.8倍倍,在新新城区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1.1倍,但但南侧建建筑物是是多层的的,其间间距不得得小于99米;(三)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多、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在南侧侧或者东东、西侧侧的,间间距按照照本条第第(一)项项执行;多、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在南侧侧的,间间距按照照本条第第(二)项项执行;(四)以以上各项项和以其其他形式式布置的的,均应应当满足足消防间间距的要要求。第二十一一条医院病房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大中小小学教学学楼与相相邻建筑筑的间距距,在本本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和第十十九条规规定的基基础上,按按照老城城区增加加百分之之十以上上,新城城区增加加百分之之二十以以上计算算。第二十二二条中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小于于或者等等于0.8倍的的,其南南阳台或或者东西西向主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为11.8米米,其北北阳台或或者东西西向次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为11.2米米;间距距大于00.8倍倍的,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可酌酌情增加加。高层层居住建建筑阳台台最大出出挑距离离为1.8米。居住建筑筑南阳台台或者东东西向主主阳台连连续长度度不得大大于8米,北北阳台或或者东西西向次阳阳台连续续长度不不得大于于4米,阳台总总长度不不得超过过建筑面面宽总长长度的百百分之六六十。阳台出挑挑距离、连连续长度度或者阳阳台总长长度超出出上两款款规定的的,应当当从阳台台外边缘缘计算间间距。第二十三三条建筑筑间距还还应当符符合抗震震、卫生生、环保保、工程程管线和和文物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以及及有关专专业规范范的要求求。第五章建建筑物退退让第二十四四条沿建设用用地边界界建设的的建筑物物,应当当按照规规定退让让;相邻邻公共绿绿地的,退退让距离离按照其其他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退让让距离执执行;退退让距离离小于消消防间距距的,按按照消防防间距执执行。第二十五五条临街建筑筑物的退退让应当当符合南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的的要求,其其中500米以下下高层建建筑(含含台阶、有有柱雨棚棚,下同同)在主主干道两两侧退让让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少少于100米,在在次干道道两侧不不得少于于8米;500米以上上高层建建筑主楼楼退让距距离,在在以上规规定的基基础上,建建筑每增增加一层层增加00.255米。第二十六六条临街新建建影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楼),其其退让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除除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112米,并并应当留留出与城城市道路路相连的的临时停停车或者者回车的的场地。第二十七七条道路路交叉口口周边的的建筑物物退让道道路规划划红线距距离,在在本规定定第二十十五条、第第二十六六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至少少增加33米。第二十八八条地下下建筑物物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绿绿地规划划绿线及及其用地地边界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3米。建筑物的的围墙、基基础、台台阶、管管线、阳阳台檐口口和附属属设施,不不得逾越越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在退让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范围内内,不得得建设或或者设置置雨篷、阳阳台、招招牌、灯灯饰等建建筑物和和构筑物物。第二十九九条在公公路两侧侧应当按按照以下下规定划划定隔离离控制带带:(一)国国道、高高速公路路防护栏栏两侧不不小于330米;(二)省省道路基基边缘两两侧各220米;(三)县县道路基基边缘两两侧各110米;公路隔离离带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第三十条条沿河道道规划蓝蓝线两侧侧新建建建筑物,其其退让河河道规划划蓝线的的距离按按照批准准的规划划执行;没有规规划的,不不得小于于10米。第三十一一条沿铁路干干线两侧侧新建建建筑物,距距最外侧侧轨道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30米;沿铁路路支线、专专用线两两侧新建建建筑物物的,不不得小于于15米;沿铁路路两侧修修建围墙墙的,不不得小于于10米。在铁路道道口附近近进行建建设,应应当符合合铁路道道口管理理规定。第三十二二条在电电力架空空线路保保护区范范围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建筑筑物与电电力架空空线路的的最小水水平距离离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00.5至至10千伏伏的线路路,距塔塔基中心心线不得得小于55米;(二)335至1100千伏的的线路,距距塔基中中心线不不得小于于10米;(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市区和城城镇人口口密集地地区电力力架空线线路保护护区的范范围可以以略小于于上款规规定,具具体标准准由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电力力管理部部门确定定。第三十三三条修建建临时建建筑物的的,退让让主、次次干道道道路规划划红线不不小于11.5米米,其他他道路不不小于11米。第六章 建筑物物的高度度控制第三十四四条在有有净空高高度限制制的飞机机场、气气象台、电电台和其其他无线线电通讯讯(含微微波通讯讯)设施施的周围围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高高度应当当符合有有关规定定。第三十五五条在文物保保护单位位、建筑筑保护地地段周围围以及风风景名胜胜区规划划控制地地段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高度度应当符符合有关关规定,并并按照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执行;没有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当进行行视线分分析,提提出控制制高度和和保护措措施,并并编制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经批批准后方方可实施施。第三十六六条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高度度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高高层组合合建筑以以1:1.55(即566.3度度)的高高度角在在地面上上投影的的总面积积(A)不超超过道路路规划红红线宽度度(W)加上上建筑退退让道路路规划红红线距离离(S)之和和乘以建建筑基地地沿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长长度(LL),即即:AL(W+SS);(二)其其他建筑筑物的高高度(HH)不得得超过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宽宽度(WW)加上上建筑退退让道路路规划红红线距离离(S)之和和的1.5倍,即即:H1.55(W+S)。第三十七七条建筑筑物临接接两条以以上道路路的,应应当按照照较宽的的道路规规划红线线计算其其控制高高度。建筑物或或者其临临接的道道路临接接广场、河河道、电电力架空空线路保保护区的的,在计计算控制制高度时时,应当当将广场场、河道道、电力力架空线线路保护护区宽度度的二分分之一计计入道路路规划红红线宽度度。第七章建建筑基地地的绿地地第三十八八条建筑筑基地的的绿地率率应当符符合城市市绿化管管理的规规定。计算绿地地率的绿绿地面积积,包括括建筑基基地中的的集中绿绿地面积积和房前前屋后、道道路两侧侧以及规规定的建建筑间距距内的零零星绿地地面积。第三十九九条建筑基地地内的公公共绿地地面积,在在居住用用地中按按照组团团以上进进行设置置。组团团每人不不得少于于0.55平方米米,小区区(含组组团)每每人不得得少于11平方米米,居住住区(含含小区和和组团)每每人不得得于少11.5平平方米,绿绿地至少少有三分分之一的的面积在在规定的的建筑日日照间距距范围之之外;组组团绿地地的面积积不得少少于4000平方方米。第四十条条在临江江、临河河、临湖湖地区应应当留足足可供绿绿化建设设的用地地,只拆拆不建,具具体范围围为:(一)东东湖、南南湖、西西湖、北北湖周边边30至50米;(二)青青山湖、艾艾溪湖、象象湖、黄黄家湖周周边800至1000米;(三)赣赣江、抚抚河两侧侧50至1000米;(四)玉玉带河两两侧200至50米。昌九高速速公路、昌昌九大道道两侧1100米米范围内内也应当当留足可可供绿化化建设的的用地。第八章城城市景观观和环境境第四十一一条编制制城市规规划应当当重视创创造良好好的城市市景观,确确定城市市景观体体系,重重视城市市轮廓线线和视线线通廊等等景观要要素。重要区域域应当专专门编制制城市景景观规划划或者城城市设计计。第四十二二条城市市道路两两侧的建建筑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要求求:(一)沿沿街建筑筑群体要要形成活活泼有变变化的天天际线,协协调而丰丰富的街街道立面面,结合合建筑功功能、交交通、绿绿化等需需要灵活活设置,以以利变化化街道空空间,丰丰富城市市景观;(二)主主干道两两侧原则则上不建建住宅楼楼,确需需建造的的,其立立面设计计、装饰饰应当与与所处建建筑环境境协调,不不得设置置突出开开敞式阳阳台;(三)主主、次干干道两侧侧原则上上不建小小型或者者带式商商业网点点;(四)沿沿街不得得设置锅锅炉房、烟烟囱、烧烧火道、垃垃圾道、污污水池、化化粪池、厨厨房、储储藏间等等有碍市市容景观观的附属属设施;(五)沿沿街建筑筑立面原原则上不不设置空空调室外外机,确确需设置置的应当当结合建建筑立面面统一隐隐弊处理理;(六)主主要商业业街道两两侧的广广告、招招牌等应应当统一一规划、设设置;116层以以上的高高层建筑筑应当作作外墙、屋屋顶的灯灯光设计计。第四十三三条修建建围墙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体体育设施施、影剧剧院、旅旅游宾馆馆、图书书馆等对对社会公公众开放放的大、中中型公共共建筑,临临街面原原则上不不得修建建围墙,应应当以花花台、绿绿化带等等建筑小小品作为为隔离带带或者隔隔离墙;确需修修建围墙墙的,应应当设计计成透空空型,高高度不得得超过11.6米米;(二)医医院、大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幼幼儿园、托托儿所、居居住区以以及风景景区等需需修建围围墙的,应应当设计计成透空空型,高高度不得得超过11.6米米;(三)监监狱、看看守所、油油库、煤煤气罐站站、各种种物质储储备专用用仓库区区、发电电厂、水水厂、煤煤厂、电电台、部部队营房房、宗教教场所以以及畜、禽禽饲养场场等有特特殊要求求的,可可以修建建封闭式式围墙,但但应当进进行美化化处理,原原则上不不得超过过2.22米;(四)建建设工地地可以利利用原有有围墙作作为临时时围墙,也也可以设设置围墙墙或者围围档,但但应当进进行美化化处理;在使用用期结束束时应当当无偿拆拆除。第四十四四条居住住建筑景景观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新新建居住住建筑应应当成片片规划,形形成居住住小区或或者居住住组团,避避免零星星插建;(二)同同一居住住建筑群群体的风风格、造造型、色色彩应当当协调统统一,并并在此基基础上,从从造型、色色彩、细细部、小小品等方方面谋求求单幢居居住建筑筑的标识识性;(三)新新建居住住小区应应当按照照规范设设置社区区服务、物物业管理理、邮政政信报以以及公厕厕、垃圾圾站、液液化气站站、配电电房等市市政公用用设施;(四)不不得在成成套的居居住建筑筑院落内内和属于于文物保保护单位位的院落落内增建建建筑物物;(五)改改变居住住建筑外外部造型型、色彩彩的,应应当以栋栋为单位位整体规规划设计计,并保保持与周周边环境境的协调调统一;(六)空空调室外外机及排排水、太太阳能热热水器等等户外设设施应当当统一预预留设置置位置。第四十五五条沿街街建筑室室外装修修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造造型、尺尺度、色色彩、材材料符合合城市街街景要求求;(二)不不得增设设突出建建筑红线线的立柱柱、台阶阶;(三)高高层建筑筑消防登登高面上上不得作作悬挑装装修;(四)不不得增加加使用面面积,屋屋顶装修修不得违违反有关关间距、景景观的规规定。第四十六六条在城城市道路路两侧建建设骑楼楼的,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骑骑楼建筑筑的底层层外墙面面至道路路红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3.55米;(二)骑骑楼地面面应当与与人行道道地面相相同,无无人行道道的应当当高出道道路边界界处0.1至0.22米,表表面铺装装应当平平整,不不得设置置任何台台阶或者者障碍物物;(三)骑骑楼净高高不得小小于3.6米;(四)骑骑楼外柱柱的外缘缘距建筑筑控制线线不得小小于0.45米米,并设设置防撞撞和安全全措施。第九章市市政道路路管线第四十七七条市政政工程设设计和建建设应当当符合城城市规划划、专业业规划和和有关标标准、规规定,采采用统一一的城市市坐标系系统和高高程系统统。第四十八八条新建建城市道道路应当当按照方方便残疾疾人使用用的城市市道路和和建筑物物的设计计规范设设计和建建设方便便残疾人人通行的的无障碍碍坡道及及其标志志。第四十九九条在道道路上开开机动车车道口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建建设项目目原则上上开一个个机动车车道口,相相邻两条条或者两两条以上上道路的的,在最最低一级级的道路路上开口口,并尽尽可能远远离交叉叉口;(二)在在道路交交叉口范范围开口口,开口口位置距距城市主主、次干干道交叉叉口,不不得小于于70米,在在支路上上的,可可以适当当放低标标准。第五十条条管线工工程规划划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道路路工程应应当编制制道路管管线工程程综合规规划,并并取得市市政道路路管线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二)电电力、电电信、给给水、排排水、燃燃气等各各种管线线原则上上下地埋埋设,已已有的城城市架空空线结合合城市改改建逐步步改为下下地敷设设;(三)建建设项目目应当采采用雨污污分流制制;(四)通通信管线线应当同同沟共井井埋设;(五)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道路路工程,管管线工程程应当同同步规划划、同步步设计、配配套实施施;管线线单位应应当充分分考虑管管线预留留(管孔孔数、横横穿接口口等);新建桥桥梁应当当根据管管线规划划要求,预预留管线线通过的的位置。第五十一一条管线线设置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与与城市其其他管线线相互衔衔接。(二)综综合布置置的各类类管线相相互间的的水平和和垂直净净距,应应当符合合有关要要求。(三)各各类管线线设置次次序为:1、给水水、电力力、热力力管线原原则上在在道路西西侧或者者北侧敷敷设,通通信、燃燃气管线线原则上上在道路路东侧或或者南侧侧敷设,电电力电缆缆与电信信电缆应应当远离离,在宽宽度为445米以以上的城城市道路路上同一一种市政政管线应应当在道道路两侧侧布置;2、管线线从道路路边线向向道路中中心线方方向平行行布置,依依次为电电力、电电信、燃燃气配气气、给水水配水、热热力、燃燃气输气气、给水水输水、雨雨水、污污水管线线;管线线确需交交叉的,按按照由浅浅入深布布置,依依次为电电信、热热力、电电力(低低压电线线在高压压电线上上)、燃燃气、给给水、雨雨水、污污水管线线。(四)管管线应当当按照以以下规定定避让;1、临时时管线避避让永久久管线;2、小管管线避让让大管线线;3、压力力管线避避让重力力自流管管线;4、可弯弯曲管线线避让不不可弯曲曲管线;5、分支支管线避避让主干干管线;6、技术术要求低低的管线线避让技技术要求求高的管管线。(五)以以下地段段的管线线,原则则上采用用综合管管沟敷设设:1、交通通运输繁繁忙、管管线复杂杂、管线线安排有有困难的的快速路路、主干干道以及及地下铁铁道、立立体交叉叉口等大大规模工工程;2、重要要城市广广场及其其道路交交叉口;3、道路路与铁路路、河流流的交叉叉处;4、不允允许随时时挖掘路路面的路路段;5、开挖挖后难以以修复的的路面以以及某些些特殊建建筑场所所。(六)管管线干线线应当布布置在靠靠近主要要负荷中中心或者者支管较较多的一一侧。(七)管管线走向向应当与与道路平平行。管管线与管管线、管管线与铁铁路、管管线与道道路之间间应当减减少交叉叉;必须须交叉的的,原则则上采用用直角相相交,斜斜交的交交角不得得小于445度。(八)管管线的埋埋设深度度应当根根据外部部荷载、管管材强度度以及与与其他管管道的交交叉等因因素确定定。管顶顶至机动动车道路路路面垂垂直距离离不得小小于0.7米。(九)管管线穿越越河道时时,应当当满足通通航、河河道整治治要求以以及有关关专业技技术规定定。(十)燃燃气管道道应当单单独直埋埋,不得得进入综综合管沟沟。禁止止沿高压压电线走走廊、电电缆沟道道或者在在易燃易易爆物品品、腐蚀蚀性液体体埋场下下敷设燃燃气管道道。(十一)地地下管线线检查井井盖的设设置,不不得妨碍碍相邻管管线通过过或者影影响附近近建筑物物、构筑筑物的使使用功能能和安全全,并与与道路衔衔接平顺顺,与路路面的高高差不得得超过220毫米米。第五十二二条在人行道道距路沿沿石边缘缘1.55米的范范围内应应当预留留行道树树的位置置。道路路上的路路灯杆、广广告牌、道道路标志志等立杆杆,其中中心应当当固定在在人行道道距路沿沿石边缘缘0.55米的位位置上。第五十三三条非人防工工程自身身需要的的管道,不不得穿越越人防工工程主体体结构。特特珠情况况下,允允许直径径在700毫米以以下的给给水、热热力管线线通过,但但应当在在入口处处安装阀阀门。第五十四四条在现现有以及及规划的的管线、高高压走廊廊用地范范围内不不得擅自自修建其其他设施施。第十章附附则第五十五五条本规规定以下下用语的的含义:(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是是指城市市道路用用地规划划控制线线。(二)绿绿地规划划绿线,是是指城市市各级绿绿地用地地规划控控制线。(三)河河道规划划蓝线,是是指城市市各级河河、渠道道规划控控制线。(四)建建设用地地面积,是是指规划划征地红红线范围围内,除除城市道道路、河河道、电电力走廊廊、轻轨轨控制线线、绿化化隔离带带等规划划控制用用地外的的实际用用地面积积。(五)建建筑控制制线,是是指根据据城市规规划需要要确定的的建筑物物可建范范围的控控制线。(六)建建筑红线线,是指指经规划划确定的的建筑物物基底位位置的控控制线。(七)建建筑容积积率,简简称容积积率,是是指建设设用地内内的各类类建筑,其其地面以以上建筑筑面积的的总和与与建设用用地面积积的比值值。(八)建建筑密度度,是指指建设用用地内,各各类建筑筑基底占占地面积积(含底底层架空空层面积积)的总总和与建建设用地地面积的的比率(%)。(九)绿绿地率,是是指建设设用地内内,各类类绿地面面积的总总和与建建设用地地面积的的比率。(十)低低层居住住建筑,是是指层数数为1层至3层的住住宅建筑筑。(十一)多多层居住住建筑,是是指层数数为4层至6层的住住宅建筑筑。(十二)中中高层居居住建筑筑,是指指层数为为7层至9层的住住宅建筑筑。(十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是是指层数数高于或或者等于于10层的的住宅建建筑。(十四)低低层公共共建筑,是是指建筑筑高度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0米的的公共建建筑以及及综合性性建筑。(十五)多多层公共共建筑,是是指建筑筑高度大大于1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224米的的公共建建筑以及及综合性性建筑。(十六)高高层公共共建筑,是是指建筑筑高度大大于244米的公公共建筑筑以及综综合性建建筑。(十七)裙裙房,是是指与高高层建筑筑相连的的,建筑筑高度不不超过224米的的附属建建筑。(十八)点点式建筑筑,是指指与生活活居住建建筑正面面相邻的的建筑面面长度小小于300米的各各类建筑筑。点式式建筑两两侧有遮遮挡阳光光的建筑筑,且点点式居住住建筑与与相邻两两建筑之之间距小小于点式式建筑本本身长度度的0.5倍时时,视同同条式居居住建筑筑。(十九)条条式建筑筑,是指指与生活活居住建建筑正面面相邻的的建筑面面长度大大于300米(含含30米)的的各类建建筑。(二十)骑骑楼,指指临城市市道路的的建筑,将将下层临临道路部部分作成成柱廊式式人行通通道,楼楼层部分分跨建在在人行通通道上的的建筑形形式,骑骑楼建筑筑一般为为三层以以下。(二十一一)老城城区,是是指洪城城路、解解放西路路、洪都都中大道道、洪都都北大道道、沿江江北路、抚抚河北路路、抚河河中路所所围合的的范围。(二十二二)新城城区,是是指城市市规划区区范围内内除老城城区以外外的其他他范围。第五十六六条市城城市规划划区以外外建制镇镇的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参照照本规定定执行。第五十七七条本规定第第四条中中的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第七七条和第第八条中中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第十十条中的的开放空空间的条条件和计计算办法法、第二二十四条条中的建建筑物退退让距离离、第五五十一条条第(二二)项中中的管线线相互间间的水平平和垂直直净距等等,由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制定定并公布布。第五十八八条本规规定自220044年4月1日起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