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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 目 录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7)2. 转让产权(7)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7)4. 出口货物退(免)税 (7)(二)营业税5.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8)6.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8)7. 科技企业孵化器(8)(三)企业所得税8. 高新技术企业(9)9. 研究开发费用(9)10.加速折旧(9)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9)1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9)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0)14.创业投资 (10)15.综合利用资源 (10)16.政策性搬迁收入(10)17.科技园收入(10)18.科技企业孵化器(11) (四)个人所得税19.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11)20.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11)21.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12)(五)车船税22.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12)(六)土地增值税23.企业兼并(12)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12)25.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12)(七)印花税26.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12)27.公司制改造新启用的资金账簿(13)2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13)29.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14)(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0.提供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14)31.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14)(九)契税32.整体改建(14)33. 投资组建新公司(15)二、分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新能源1.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17)(二)民用航空制造业2. 新支线飞机整机(17)(三)电子信息制造业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7)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8)5.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生产企业 (18)6.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18)7. 集成电路封装企业 (18)8. 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8)9.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19)(四)新能源汽车10.汽缸容量 (19)11.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 (19)(五)先进重大装备12.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19)13.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20)14.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等(20)15.重大技术装备和高科技产品等(20)16.航空惯性导航仪、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21)(六)海洋工程17.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21)(七)生物医药18.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21)19.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22)20.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 (22)21.避孕药品(22)22.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22)23.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2)24.职工教育经费(23)2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23)(八)软件与信息服务业26.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3)27.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24)28.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24)29.软件生产企业退税款(24)3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24)3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24)3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24)33.购进软件(24)34.软件出口(25)35.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25)36.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奖励(25)3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25)38.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26)3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6)(九)新材料40.出口加工区(26)4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27)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 1.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 出口货物退(免)税(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二)营业税 5.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6.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7.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三)企业所得税 8.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9.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0.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1.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13.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14.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16.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17.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18.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四)个人所得税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9.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20.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21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摘自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五)车船税22.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每辆每年税额为300元。摘自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沪府发200720号) (六)土地增值税23.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24.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2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七)印花税26.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27.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8.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29.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0.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31.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九)契税32.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二、分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能源1.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二)民用航空制造业2. 对中航商用飞机有限公司销售的新支线飞机整机免征增值税。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等生产销售的新支线飞机部件免征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航一集团新支线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83号)(三)电子信息制造业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5.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7.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8.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 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摘自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四)新能源汽车10. 对汽缸容量1.0以下消费税税率由3%下降到1%;汽缸容量3.0至4.0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到25%;汽缸容量4.0以上,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到40%。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11.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五)先进重大装备12. 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13.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14. 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15. 重大技术装备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16. 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六)海洋工程17.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船舶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七)生物医药18. 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19. 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11%和13%。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20. 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按13%征收。21. 生物医药中涉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2.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2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4.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25. 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摘自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八)软件与信息服务业26.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27.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28.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29.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0.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1.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2.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3.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4.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35. 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7%。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36. 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摘自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37.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8.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39.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九)新材料40.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摘自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41. 销售自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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