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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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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docx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局部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 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 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A项,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过了 3次全面 修改,7次局部修改。我国宪法的3次全面修改分别是: 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公布了 1975年宪法;对1975 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公布了 1978年宪法;对1978年宪 法的修改,通过并公布了 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7次部 分修改分别是:1979年对1978宪法假设干规定的修改; 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对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予 支持。8.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表达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 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 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以下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 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 、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 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 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 公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未 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 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 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 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B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 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 、邮件、检 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 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 件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仅向相关人 员提供,不是向社会提供。C项,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 见规定,监狱狱务同样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项,目前没有要求律师将代理词、辩护词公开的法律规定。 9.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 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A项,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完善和补充。宪法修正案或以 单独的形式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 成为宪法典的组成局部。其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BC两项,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 是国外。虽然外国人、法人不是我国的公民,但其在一定的 条件下可以成为行使宪法规定的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例 如,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同样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D项,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即国 家领土。国家主权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性,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空间效力都及于国 土的所有领域,也及于这一主权国家的所有公民。10 .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那么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 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 是证成一种,也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 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那么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 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表达。在法 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 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 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 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11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 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局部产权,法院同意王 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 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答案】:A|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 案中王强主张对该财产的局部产权,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提起诉讼。B项,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 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 一确定的共同诉讼。王强既非共同原告,也非共同被告,而 是反对李立和陈山两个人,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CD两项,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 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 讼继续进行。12.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那么,以下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 的专属经济区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那么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答案】:D【解析】:A项,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 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局部和公海或专 属经济区的另一局部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的 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的外国 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 关的海上平安国际规章和航空规那么。在符合上述情况的前提 下,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无须经过甲国的事先许 可。B项,群岛国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 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 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止匕外,直线基线不 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 经济区或公海阻断。C项,群岛水域的划定不阻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 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D项,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 地位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与岛屿组 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 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确实定需要满足海洋 法公约规定的条件。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 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13.甲公司创造了一款车载空调并获得了专利,随后乙公司自 己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生产了车载空调,并向丙公司销售了 一批该空调。丁汽车公司从丙公司购买一批该车载空调安装 于其生产的汽车上,戊从丁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开展运输业 务。关于甲公司获得专利,乙公司的研发销售等行为,丙、戊均不知情。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乙公司自己研发的技术并实施,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丙公司不知情且有合法的购货来源,所以没有侵犯甲公司 的专利权C. 丁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D.戊公司可以不停止使用【答案】:D【解析】:AB两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 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 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 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获得专利权,乙 公司在甲公司获得专利后自主研发的技术不属于先用权,所 以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和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且 需停止侵权,并承当赔偿责任。C项,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善意”销售者,虽认定为侵权 行为,需停止侵权,但不承当赔偿责任,也不被行政处分。 D项,戊公司作为“善意使用”者,虽然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有合法购货来源,不承当赔偿责任且可以不停止使用也无 须支付费用。14.某建设工程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撤除。对此,以下哪一机关有权 责令限期撤除?()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撤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 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 撤除的。15.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 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 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 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 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履行了出 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 间缴足出资?()A.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B.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C.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D.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答案】:B【解析】: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再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 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仍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券 以上的多 数通过。因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yio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项,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修改宪法的职权。因此,修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 不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项,我国宪法并未对宪法的修改方式作出明确规定。2.老人生病由其子女照料。儿子照顾老人时威胁称,如不写 遗嘱将全部遗产分给他就停药,无奈之下老人写了遗嘱X, 然后儿子嫌遗嘱字迹潦草,自己又抄了一遍,还模仿老人签 名,此遗嘱为Yo女儿照看老人期间,谎称老人得了绝症, 活不了多久了,然后老人遂写了份遗嘱Zo没过多久,老人 康复从医院出院了,但3个月后因车祸死亡。以下说法正确 的有()。A. X无效Y不成立 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 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那么,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 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 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 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 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公司法第28条第1 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 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 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16.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 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 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 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 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以下哪一 种行为?()A.正当的竞争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混淆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答案】:C【解析】: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 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 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此题中“牛记酒楼”改名“老社长酒楼”,照搬“大队 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损害了 “大队长酒楼” 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此题中,“大队长酒楼”的装潢、服务等均为群众所知 悉且权利人并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牛 记酒楼”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C项,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之类的不正当 手段,使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 类似,从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此题中, “大队长酒楼”采用具有时代特征的菜名、店面装修,其整 体营业形象具有独特风格,形成特有装潢,为群众所熟知, 属于知名商品。“牛记酒楼”对“大队长酒楼”的服装、歌 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属于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D项,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 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 不实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 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此题中,“牛记酒楼”的行为并未以任何方式对外虚假 宣传,其宣传内容与提供的商品、服务实际情况相符。17 .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 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 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 那么意识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气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 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其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能直 接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18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 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 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 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 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 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 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答案】:A|B【解析】:ABC三项,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 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 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 题中,原告朱某住所地为A市东区,婚后一直居住在A市东 区。被告刘某住所地为A市西县,婚后离开住所地住A市东 区,后又工作于南县,起诉前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县,原告朱 某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即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因此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西县为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D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 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 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 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此题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1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 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 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平安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 规范的指引【答案】:C【解析】: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 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诉讼时效属于程序 法范畴,因此涉外法律适用不只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民 事性质的程序法同样适用。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 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 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 规定的强制性规 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 生平安的;(三)涉及环境平安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 融平安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 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法院无 需再引用冲突规范。20.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 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哪一选项是合法的?()A.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 专项评价B.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水土保持方案C.由于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工程,可不再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D.建设单位可委托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为 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答案】:B【解析】:A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 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 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此题中,水电站工程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是环境影响报告表。B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涉及水土保 持的建设工程,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 保持方案。C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环境影 响评价,应当防止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 整体建设工程的规划,按照建设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 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所包含的具体建设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 简化。据此,该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而不是 可以不再进行。D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此题中,审批部门下属的研 究所必然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托提供技术服 务。2L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以下哪一选 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 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 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 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A项,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证机 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 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 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 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 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 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根据该条C. Y有效D. Z有效【答案】:A|B【解析】: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效力,受胁迫、 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遗嘱X是老人基于被胁迫订 立,当属无效;遗嘱Z是老人受欺骗订立的,当属无效。遗 嘱属于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Y属于誉抄并假冒立遗 嘱人签字,不具备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律行为 不成立。3.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屡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开展。关于 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 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 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绽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 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规定,保全网上交易记录不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此题 中,保全网上交易记录不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公证机 关应当予以办理。B项,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 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C项,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 动。因此,公证业务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审查其合法 性。D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 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 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 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因此, 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有误,人民法院不能撤销公证书,只能裁 定不予执行。22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 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J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 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当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答案】:C【解析】:AB两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题中,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李某没 有签字,但是刘某交付房本给李某,李某接受;同时李某交 付借款100万给方某,方某接受,此时借款合同成立;方某 基于借款合同取得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张某签字即意味着保证合同生效,在债务人方某不履 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应承当保证责任。D项,根据物权法第180、187条的规定,以房屋设定抵 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 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抵押合同的效 力即是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刘某有 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3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 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 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 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以下哪一做法是 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解析】: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 书送达问题假设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除本规定上述送达 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 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因此,可以采用电子邮件 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 书送达问题假设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假设该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 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假设该受送达人所在国 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 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 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 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 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如果受 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 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那么,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 理。B项,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如送达 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阻碍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 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 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假设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 定,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 达。因此,题述案情可以邮寄送达。C项,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 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 民,不能是驻在国或第三国的国民,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4.付某诉甲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主持作出调解书:甲公 司以其位于A地工业园区厂区内的所属地上附着物抵偿借 款。因甲公司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付某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工业园区管委会已经拆 除了甲公司在该园区建设的局部地上附着物,并允许其他企 业入驻建厂。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法 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A.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 B.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 C.法院按照原来的借款数额继续执行 D.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的其他财产【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 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 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由 于该涉案标的即园区建设的附着物属于特定物的抵偿,该特 定物被撤除后法院无法执行,所以,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 行人可以另行起诉。25.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 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 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答案】: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 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 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此题中,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与法院地均为中国,收养时收养 人经常居住地为甲国。因此,收养的效力,应适用甲国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适用中国法律;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 重叠适用甲国法律和中国法律。26.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以下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 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 提出回避申请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 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 方律师【答案】:B【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定了 “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八字职业道德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忠诚。忠于党,忠于 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 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 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 和实体公正。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 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严格执法, 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 律尊严。A项,私下了解邻县检察官办理案件,干扰检察权的独立行 使,违背“公正”的职业道德标准。BD两项,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 见的依据,在家里会见被告律师,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程 序,违背程序公正。C项,应当回避的,主动要求回避,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27.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 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 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哀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 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B. 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答案】:A|C|D【解析】:AC两项,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 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 继承。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 死亡,彼此不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 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B项,丁母只有权继承丁的遗产。又推定乙、丁同时死亡, 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故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D项,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 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局部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 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28.卫护公司经营困难,以其所有的经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入 股绿源公司,同时将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转让给绿 源公司。后绿源公司得知,卫护公司以其经济林地使用权向 某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发生争 议,要求卫护公司尽快解除抵押,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在争议期间,绿源公司可以砍伐经济林地上的林木B.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的争议可请县政府解决C.绿源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绿源公司可以将经济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答案】:B【解析】:A项,林地的争议解决之前,争议林木不得砍伐,需维持原 状。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 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 罪刑法定原那么,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解析】:C项,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宫刑曾在汉武帝时期被废除,后因 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 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A项,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 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 出来: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 鼓励告奸;实行连坐。B项,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 仓令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提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 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D项,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BC两项,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 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 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本案中,卫护公司和 绿源公司两个单位发生林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处理前置,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D项,森林法第15条规定,以下森林、林木、林地使用 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 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 地。我国对林地的保护制度类似于对耕地的保护制度,非经 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为非林地或建设用地。29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 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 甲公司针对假设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 权,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 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 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答案】: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A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 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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