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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37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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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3708.docx

    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范范GBJ16687(修修订本) 主编部部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安部部批准准部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家家计划委员员会施施行日期:19955年11月月1日工程建设设国家标准准局部修订订公告第44号国家标标准建筑筑设计防火火规范GGBJ16687由由公安部消消防局会同同有关单位位进行了局局部修订,已已经有关部部门会审,现现批准局部部修订的条条文,自11995年年11月11日起施行行,该规范范中相应条条文的规定定同时废止止。现予公公告。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建建设部19955年8月221日关于发布布建筑设设计防火规规范的通通知计计标1998711447号号根据据原国家建建委(811)建发设设字第5446号文的的通知,由由公安部会会同有关部部门共同修修订的建建筑设计防防火规范TTJ1674,已已经有关部部门会审。现现批准修订订后的建建筑设计防防火规范GGBJ16687为为国家标准准,自19988年55月1日起起施行,原原建筑设设计防火规规范TJJ16774同时废废止。本规范只只规定了建建筑设计的的通用性防防火要求,国国务院各有有关部门和和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在施施行中,必必要时可根根据本规范范规定的原原则,结合合本部门、本本地区的具具体情况制制订补充规规定,并报报国家计委委和公安部部备案。本规范范由设计单单位和建设设单位贯彻彻实施。公公安机关负负责检查督督促。对没没有专门防防火规定的的,或按本本规范设计计确有困难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建综合主管管部门主持持下,由设设计单位、建建设单位和和当地公安安机关协商商解决。本规范范由公安部部负责管理理,具体解解释等工作作由公安部部七局负责责。出版发发行由我委委基本建设设标准定额额研究所负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第四章P16-P28),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7年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章建筑物物的耐火等等级第第2.0.1条 建建筑物的耐耐火等级分分为四级,其其构件的燃燃烧性能和和耐火极限限不应低于于表2.00.1的规规定(本规规范另有规规定者除外外)。建筑物构构件的燃烧烧性能和耐耐火极限 表表2.0.1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非燃烧体0.25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非燃烧体0.50非燃烧体0.50非燃烧体0.25柱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0.50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燃烧体梁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层顶承重构件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以木柱承承重且以非非燃烧材料料作为墙体体的建筑物物,其耐火火等级应按按四级确定定。高层层工业建筑筑的预制钢钢筋混凝土土装配式结结构,其节节缝隙点或或金属承重重构件节点点的外露部部位,应做做防火保护护层,其耐耐火极限不不应低于本本表相应构构件的规定定。二级级耐火等级级的建筑物物吊顶,如如采用非燃燃烧体时,其其耐火极限限不限。在二级耐耐火等级的的建筑中,面面积不超过过100的房间隔隔墙,如执执行本表的的规定有困困难时,可可采用耐火火极限不低低于0.33h的非燃燃烧体。一、二级级耐火等级级民用建筑筑疏散走道道两侧的隔隔墙,按本本表规定执执行有困难难时,可采采用0.775h非燃燃烧体。建筑构件件的燃烧性性能和耐火火极限,可可按附录二二确定。第2.0.2条条 二级耐耐火等级的的多层和高高层工业建建筑内存放放可燃物的的平均重量量超过2000kg/的房间间,其梁、楼楼板的耐火火极限应符符合一级耐耐火等级的的要求,但但设有自动动灭火设备备时,其梁梁、楼板的的耐火极限限仍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等级的要求求。第第2.0.3条 承承重构件为为非燃烧体体的工业建建筑(甲、乙乙类库房和和高层库房房除外),其非承重重外墙为非非燃烧体时时,其耐火火极限可降降低到0.25h,为为难燃烧体体时,可降降低到0.5h。第2.0.4条条 二级耐耐火等级建建筑的楼板板(高层工工业建筑的的楼板除外外)如耐火火极限达到到1h有困困难时,可可降低到0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章厂房第一节节 生产的的火灾危险险性分类第3.1.1条条生产的火火灾危险性性,可按表表3.1.1分为五五类。生产的火火灾危险性性分类 表3.1.1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在生产过过程中,如如使用或产产生易燃、可可燃物质的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构成爆炸或或火灾危险险时,可以以按实际情情况确定其其火灾危险险性的类别别。一座座厂房内或或防火分区区内有不同同性质的生生产时,其其分类应按按火灾危险险性较大的的部分确定定,但火灾灾危险性大大的部分占占本层或本本防火分区区面积的比比例小于55%(丁、戊戊类生产厂厂房的油漆漆工段小于于10%),且发生事事故时不足足以蔓延到到其他部位位,或采取取防火措施施能防止火火灾蔓延时时,可按火火灾危险性性较小的部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节 厂房的的耐火等级级、层数和和占地面积积第33.2.11条 各类类厂房的耐耐火等级、层层数和占地地面积应符符合表表3.2.1的要求求(本规范范另有规定定者除外)。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3.2.1 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 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 三级 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 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 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防火分区区间应用防防火墙分隔隔。一、二二级耐火等等级的单层层厂房(甲甲类厂房除除外)如面面积超过本本表规定,设设置防火墙墙有困难时时,可用防防火水幕带带或防火卷卷帘加水幕幕分隔。一级耐火火等级的多多层及二级级耐火等级级的单层、多多层纺织厂厂房(麻纺纺厂除外)可可按本表的的规定增加加50%,但上述厂厂房的原棉棉开包、清清花车间均均应设防火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节 厂房的的防火间距距第33.3.11条 厂房房之间的防防火间距不不应小于表表3.3.1的规定定(本规范范另有规定定者除外)。第3.3.2条 一座凵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3),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厂房的防火间距表3.3.1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121416141618注:防火间距距应按相邻邻建筑物外外墙的最近近距离计算算,如外墙墙有凸出的的燃烧构件件,则应从从其凸出部部分外缘算算起(以后后有关条文文均同此规规定)。 甲类厂房房之间及其其与其他厂厂房之间的的防火间距距,应按本本表增加22m,戊类类厂房之间间的防火间间距,可按按本表减少少2m。 高层厂房房之间及其其与其他厂厂房之间的的防火间距距,应按本本表增加33m。 两两座厂房相相邻较高一一面的外墙墙为防火墙墙时,其防防火间距不不限,但甲甲类厂房之之间不应小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第3.3.4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第3.3.6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第3.3.7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第3.3.8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厂外道路(路边)15;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注: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3.3.10 510105050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52025202530253035 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一、二级三级四级121520152025202530甲、乙类厂房25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t的甲类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储量不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t的甲类1、2、5、6项物品30储量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40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50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1505120020110001001500025304050丙类液体储罐525025110001001500050012500025304050注:防火间距距应从距建建筑物、堆堆场、储罐罐最近的变变压器外壁壁算起,但但室外变、配配电构架距距堆场、储储罐和甲、乙乙类的厂房房不宜小于于25m,距距<其他建建筑物不宜宜小于100m。本本条的室外外变、配电电站,是指指电力系统统电压为3355000kV,且每台变变压器容量量在100000kVVA以上的的室外变、配配电站,以以及工业企企业的变压压器总油量量超过5tt的室外总总降压变电电站。发发电厂内的的主变压器器,其油量量可按单台台确定。干式可燃燃气体储罐罐的防火间间距应按本本表湿式可可燃气体储储罐增加225%。第3.3.111条 城市市汽车加油油站的加油油机、地下下油罐与建建筑物、铁铁路、道路路之间的防防火间距,不不应小于表表3.3.11的规规定。汽车加油油机、地下下油罐与建建筑物、铁铁路、道路路的防火间间距 表表3.3.11 名称防火间距(m)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255不限不限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道路(路边)30205注:汽车加油油站的油罐罐应采用地地下卧式油油罐,并宜宜直接埋设设。甲类液液体总储量量不应超过过60,单单罐容量不不应超过220,当总总储量超过过时,其与与建筑物的的防火间距距应按本规规范第4.4.2条条的规定执执行。储储罐上应设设有直径不不小于388mm并带带有阻火器器的放散管管,其高度度距地面不不应小于44m,且高高出管理室室屋面不小小于50ccm。汽汽车加油机机、地下油油罐与民用用建筑之间间如设有高高度不低于于2.2mm的非燃烧烧体实体围围墙隔开,其其防火间距距可适当减减少。第3.33.12条条 厂区围围墙与厂内内建筑的间间距不宜小小于5m,围围墙两侧建建筑物之间间应满足防防火间距要要求。 第四节节 厂房的的防爆第3.44.1条 有爆炸危危险的甲、乙乙类厂房宜宜独立设置置,并宜采采用敞开或或半敞开式式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第3.4.9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节 厂房的的安全疏散散第33.5.11条 厂房房安全出口口的数目,不不应少于两两个。但符符合下列要要求的可设设一个:一、甲甲类厂房,每每层建筑面面积不超过过100且同一时时间的生产产人数不超超过5人;二、乙乙类厂房,每每层建筑面面积不超过过150且同一时时间的生产产人数不超超过10人人;三三、丙类厂厂房,每层层建筑面积积不超过2250且且同一时间间的生产人人数不超过过20人;四、丁丁、戊类厂厂房,每层层建筑面积积不超过4400且且同一时间间的生产人人数不超过过30人。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厂房安全疏散距离(m) 表3.5.3 生产类别耐火等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25乙一、二级755030丙一、二级三级806060404030丁一、二级三级 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6050不限505045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10060不限757560第3.5.4条条 厂房每每层的疏散散楼梯、走走道、门的的各自总宽宽度,应按按表3.55.4的规规定计算。当当各层人数数不相等时时,其楼梯梯总宽度应应分层计算算,下层楼楼梯总宽度度按其上层层人数最多多的一层人人数计算,但但楼梯最小小宽度不宜宜小于1.10m。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表3.5.4 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宽度指标(m/百人)0.600.801.00注:当使用人人数少于550人时,楼楼梯、走道道和门的最最小宽度,可可适当减少少;但门的的最小宽度度,不应小小于0.880m。本条和本本规范有关关条文中规规定的宽度度均指净宽宽度。第3.55.5条 甲、乙、丙丙类厂房和和高层厂房房的疏散楼楼梯应采用用封闭楼梯梯间,高度度超过322m的且每每层人数超超过10人人的高层厂厂房,宜采采用防烟楼楼梯间或室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注: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想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章仓库第一节节 储存物物品的火灾灾危险性分分类第第4.1.1条 储储存物品的的火灾危险险性可按表表4.1.1分为五五类。储存物品品的火灾危危险性分类类 表表4.1.1 储存物品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甲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非燃烧物品 注:储存物物品的火灾灾危险性分分类举例见见附录四。 难燃燃物品、非非燃物品的的可燃包装装重量超过过物品本身身重量1/4时,其其火灾危险险性应为丙丙类。 第二节节 库房的的耐火等级级、层数、占占地面积和和安全疏散散第44.2.11条 库房房的耐火等等级、层数数和建筑面面积应符合合表4.22.1的要要求。第4.22.2条 一、二级级耐火等级级的冷库,每每座库房的的最大允许许占地面积积和防火分分隔面积,可可按冷库库设计规范范有关规规定执行。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4.2.1 储存物品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库房多层库房高层库房库房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库房防火墙间每座库房防火墙间每座库房防火墙间防火墙间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0500 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 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 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 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高层库房房、高架仓仓库和筒仓仓的耐火等等级不应低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火等级的筒筒仓可采用用钢板仓。储储存特殊贵贵重物品的的库房,其其耐火等级级宜为一级级。独立立建造的硝硝酸铵库房房、电石库库房、聚乙乙烯库房、尿尿素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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