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doc
新时代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1、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发展条件较好地方,并通过产业、就业、培训、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系列帮扶措施,使其摆脱贫困状况、实现稳定脱贫的综合性扶贫方式。 2、为什么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扶贫开发,极大地缓解了农村贫困问题。40年来,已累计减少农村贫困人口7.4亿多人,为全面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打下坚实基础。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截至20_年底,我国还有贫困人口5575万,其中近1000万贫困人口还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贫困程度很深、脱贫难度极大,是脱贫攻坚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如不实施易地搬迁,这部分贫困群众很难脱贫。为此,党中央决定“十三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通过“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确保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目标。 3、如何理解“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 易地扶贫搬迁所指“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是对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生存状态的一种形象化描述。相比其他地方而言,这类地区自然条件更为恶劣、生态环境更为脆弱、自然灾害更为频繁、生产方式更为落后、群众生活更为艰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更为短缺。在原地无法通过各种投入达到脱贫目标,或付出极大代价才能达到脱贫目标。 4、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易地扶贫搬迁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_1年至20_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首先在内蒙古、贵州、云南、宁夏4省(区)开展试点工作,随后陆续扩大到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_年间,累计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中央补助投资363亿元,搬迁贫困群众680多万人,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二阶段:20_年至2021年(也称“十三五”时期或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20_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部和人民银行印发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对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出系统安排。同年12月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汪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拉开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序幕。 5、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与早期易地扶贫搬迁相比有哪些不同?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的人口规模,是由各省份上报的年度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的,对脱贫发展没有强制性要求。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农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或“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总规模,并要求“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二是搬迁对象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各地以国家贫困线标准为主要依据自行确定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由扶贫部门按照精准识别标准和认定程序确定并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更加精准。三是主要任务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强调的是安置住房建设和人口搬迁安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不但继续强调安置住房建设和人口搬迁安置,而且还要统筹考虑显著提升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社会融入、稳定脱贫等问题。四是资金渠道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主要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资金渠道较窄,资金规模较小。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首次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纳入资金筹措渠道,有力支撑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五是补助标准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人均补助标准较低,没有对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额度进行限制。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不仅大幅度提高了人均补助标准,而且对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额度提出上限要求,避免搬迁群众大额举债。六是建设标准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没有对建房标准作强调。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明确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七是保障机制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主要由发展改革部门加以推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按照中央确定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保障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6、为什么说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的“头号工程”? 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扶贫开发措施,与其它单项扶贫措施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搬迁对象贫困程度更深。前_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已将大多数容易实施搬迁的贫困人口搬迁出来,目前尚未搬迁的贫困人口所处自然环境更为恶劣、发展基础更为薄弱、贫困程度更深。二是搬迁任务异常繁重艰巨。中央要求用5年时间,将约1000万贫困人口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区搬迁出来,搬迁规模是三峡库区移民的近10倍,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实施如此大规模的人口搬迁,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前所未有,面临困难和挑战也前所未有。三是安置所需资条件较差。需要实施搬迁的贫困人口高度集中在我国中西部高山大川、沙化石化、生态脆弱、交通不便等区域,其中80以上分布在深度贫困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这些地区往往水土资匹配条件不理想,适宜搬迁安置特别是大规模搬迁安置的选址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后续发展面临的自然资、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市场条件等约束依然明显。四是项目实施环节多链条长。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对象认定、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土地复垦、后续发展、社会融入等工作,几乎涵盖了脱贫攻坚各领域各方面,必须统筹谋划、统筹部署、统筹推进。 7、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工作制度是什么?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机制。中央统筹:一头要建立工作机制、编制全国规划、明确资金渠道等,为地方具体实施创造条件;另一头要强化效果监管,监管资金使用是否精准,还贷机制是否通畅,搬迁任务是否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搬迁群众是否能在迁入地稳定脱贫。省负总责:省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统筹好中央相关政策和资金,做好省级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资金承接拨付、融资统贷统还、日常工作调度、督促检查指导、宣传教育培训等。市县抓落实:市县党委政府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对象识别认定、实施方案编制、搬迁组织动员、安置点规划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后续产业就业、社会融入管理、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土地增减挂钩交易等工作。 8、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主要目标:到2021年,实现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安全饮水、出行、用电、通讯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享有便利可及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置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搬迁对象有稳定的收入渠道,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全部实现稳定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动员和精准识别搬迁对象;二是保质保量完成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任务;三是配套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是组织搬迁对象按期入住;五是全面落实后续产业配套和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六是有序推进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七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归集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八是建立健全搬迁社区(新村)管理服务体系;九是积极推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十是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实现光荣脱贫。 9、国家就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出台过哪些重要政策文件? (1)“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_2769号)。20_年11月2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实施。 (2)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发改地区20_2022号)。20_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3)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_2号)。20_年2月17日,由国土资部印发实施。 (4)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20_409号)。20_年2月2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5)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_429号)。20_年2月2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实施。 (6)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_5号)。20_年3月1日,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实施。 (7)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_1202号)。20_年6月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8)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_36号)。20_年9月,由财政部印发实施。 (9)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财农20_46号)。20_年6月13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部、中国人民银行5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1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_95号)。20_年9月11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4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11)易地扶贫搬迁事中事后监管巡查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_1376号)。20_年9月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_)1487号)。20_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实施。 (13)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_135号)。20_年11月29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实施。 (14)20_年易地扶贫搬迁监管巡查工作方案(发改办振兴20_364号)。20_年3月1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15)关于上下联动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监管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_562号)。20_年5月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16)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_47号)。20_年5月23日,由人力资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4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10、国家就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召开过哪些重要会议? (1)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_年12月1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决打嬴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步分析p 易地扶贫搬迁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动员和安排“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2)20_年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贵州)。20_年8月22日至23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总结交流前一阶段工作,现场学习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3)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山西)。20_年5月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9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的重要部署,查摆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20_年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四川)。20_年9月16日至17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在四川省达州市召开。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总结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展及成效,交流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5)20_年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场会(河南)。20_年10月15日至16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在河南省南阳市召开。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总理要求,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关工作部署,总结前一阶段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交流各地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最后攻坚阶段的重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6)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贵州)。20_年4月11日至12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在贵州省黔东南州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总结分析p 易地扶贫搬迁特别是后续扶持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11、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分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两类。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这些人口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程序识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定。三是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进行标注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同步搬迁人口,指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生活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或村庄)内需要实施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于迁出区自然环境、生产条件和发展基础具有同质性,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允许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一同搬迁。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无需国家审核,不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范围。 12、已脱贫但尚未搬迁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是否还能搬迁? 由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识别认定、搬迁方案制定与实际实施搬迁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有可能出现已列为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入住前脱贫的现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这类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标注脱贫但尚未实施搬迁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易地扶贫搬迁不仅是为了解决搬迁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也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不足、脱贫基础脆弱等问题。因此,除因搬迁对象识别认定不精准需要调整的外,只要符合迁出区条件且仍有搬迁意愿的已脱贫搬迁对象,都可以继续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13、搬迁协议签订后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当地扶贫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口为准,安置住房建设(分配)面积和建房补助资金也应按签订协议时的家庭人口关系和人口数核定。协议签订后,户籍人口因新生、死亡、婚姻、就学、兵役等原因发生增减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建档立卡户人员信息,但无论户籍登记是否变更,仍按协议确定人口数为准。 1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户需要签订哪些协议? 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提出搬迁申请后,当地政府要与其及时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两个基本协议。同时,为使搬迁群众能够及时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产业就业帮扶,地方政府应适时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家庭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协议或制定相关产业、就业帮扶措施,以及应享受的惠农益贫政策,确保他们有业可就、稳定增收、实现脱贫。 15、是否允许建档立卡搬迁户家庭成员搬一部分留一部分? 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实行整户识别、整户管理、整户搬迁,不允许其家庭成员搬一部分留一部分,尤其要杜绝未搬迁成员继续占有和居住应拆除(腾退)旧房的现象。 16、迁出区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明确,迁出区域主要为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贫困地区。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以及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迁出范围。 17、如何科学选择安置点? 地方政府对安置点选址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城乡统筹、布局优化、集约用地、规模适度”原则,以有利于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脱贫为基本前提,以有利于安置点建设与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发展融合衔接为主要遵循,尽量选择资优势突出、开发潜力较大、产业基础较好、就业创业便利的地区。一是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荒山和薄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二是规避滑坡、泥石流、地质断裂带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地势相对平坦开阔,满足环境承载力要求,有安全可靠的水保障。三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心村、小城镇、产业聚集区等地区。四是旅游景点、历史古迹、革命遗址、民俗文化等特色资优势突出、开发利用潜力较大的地区。此外,集中安置规模超过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平衡分析p 和资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综上,安置点选址应尽量做到“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避开洪涝灾害威胁区、避开生态保护区、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靠近中心村、靠近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靠近旅游景区。 18、国家为什么鼓励实施村组整体搬迁? 搬迁方式可分为“村组整体搬迁”和“村组部分搬迁”两种。两种搬迁方式中,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采取“村组整体搬迁”方式进行。实践证明,“村组整体搬迁”是解决深度贫困村、连片特困村整体贫困问题、实现“挪穷窝”“断穷根”的最有效途径。一是有利于破解迁出村整体贫困问题,避免因搬迁不彻底留下“后遗症”,成为产生新贫困的“温床”。二是有利于解决贫困地区村多、村小、村散,以及“空心村”“空壳村”等问题,为撤村并点、优化乡村布局、整合公共服务资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有利于迁出区土地整体复垦复绿,为推动迁出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模化生产创造条件。 19、安置方式主要有哪几种类型?一是按人口集中度划分,可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类集中安置是指在同一安置点内安置6户及以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安置方式;分散安置是指在同一安置点内安置6户以下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或通过插花、投亲靠友等方式实施零散搬迁的安置方式。二是按发展类型划分,可分为农村安置、城镇安置两类。农村安置包括在行政村或中心村内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依托农业产业园区安置等;城镇安置包括在城市或集镇安置、主要依托城市或周边工业园区安置等。 20、不同安置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是农村安置。搬迁群众作为农村居民,继续在农村生活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一定比例。采取农村方式安置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引导搬迁群众逐步改变旧有生产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引进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社、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动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农业产业发展,使搬迁群众逐步转变为新型农民,并帮助他们持续增收、稳定脱贫。二是城镇安置。搬迁群众作为城镇居民在迁入城镇生活,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除外)主要在二、三产业就业,工资性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当地政府应优先选择经济要素集聚功能强、创业就业机会多、人口承载容量大的县城和中心集镇布局建设安置点,使搬迁群众逐步改变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21、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是否可以合户安置? 在群众自愿前提下,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可以合户安置。原则上,合户安置对象仅限于直系亲属。国家鼓励父母方与子女一方合户安置,以利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单独核定并载明合户家庭中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产权面积。 22、对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投亲靠友安置是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方式之一。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应履行以下手续:一是搬迁群众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地方政府分散安置管理台账。二是搬迁群众与地方政府签订投亲靠友搬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投靠人及与被投靠人关系、被投靠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家庭人口情况、住房基本条件等。三是原则上当地政府应派专人前往被投靠户实地核实情况,并建立对投亲靠友安置群众的动态跟踪机制,落实后续帮扶措施,确保其稳定脱贫。四是人均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金额,不高于按当地农村新建住房建安成本核算的人均成本,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3、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有什么不同? 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易地重建,后者原则上是原地重建或加固。具体讲,一是政策目标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工程措施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住房基本安全问题;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区位调整、住房改善、后续帮扶等措施,在解决搬迁群众住房不安全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变搬迁群众原有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二是对象范围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建设内容不同。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对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不安全住房进行修缮加固或翻建新建,房屋位置和周边环境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易地扶贫搬迁是在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重新选址建设安置住房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通过一系列后续帮扶措施,使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搬迁对象原有住房不一定是危房。四是补助方式不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等组成,政府补助按户计算,补助标准根据对象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分类分级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由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低成本信贷资金、群众自筹等组成,补助方式按人计算,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统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自筹资金基础上自行确定。此外,在国家层面,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两项工程的牵头部门、政策要求也不相同。 24、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的贫困户能否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从20_年开始,凡已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不能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但下述两类情形除外:一是已纳入村组整体搬迁实施方案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整体避让或已鉴定为居住危险区域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对于20_年以前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从严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对象排除标准和范围。 25、为什么要严禁易地扶贫搬迁中“原址重建”行为? 易地扶贫搬迁中的“原址重建”是指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住房的行为。“原址重建”虽然可以明显改善搬迁群众的住房条件,但并未使其脱离原住地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约束,也未重新构建有利于他们稳定脱贫的发展方式,严重背离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目标,必须坚决杜绝。 26、如何认识和界定“村东搬村西”就近安置方式? “村东搬村西”主要是指由于搬迁距离过近而难以实现“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的目的。有些地方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相混淆,甚至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升级版”来打造,更是严重偏离了易地扶贫搬迁初衷。考虑到迁出区自然条件和居住环境千差万别,国家不对“搬迁距离”作统一规定。把搬迁后群众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得到根本改善作为认定“就近搬迁”的重要依据。从工作实践看,在同一自然村组内选址搬迁往往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问题,必须从严控制、从严把握。 27、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20_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20_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上述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政策红线之一,必须严格执行。 28、为什么要规定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安置住房建设涉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核心利益,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使之既能体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基本导向,也能满足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总体而言,一要坚决防止贫困群众高额举债建大房、搞豪华装修影响如期脱贫。二要坚决防止吊高群众胃口、抬高群众预期甚至形成盲目攀比之风。三要极力克服和抑制政策“悬崖效应”和“福利陷阱”危害。四要与国情财力相匹配,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成本相衔接。因此,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设的住房,只是“保基本、保安全”的“扶贫房”,而不是一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富裕房”。 29、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不做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同步搬迁家庭经济情况、当地居民住房习惯和地方财力支持等基础上自行确定。原则上,同步搬迁家庭住房建设面积应与贫困搬迁家庭大体相当或保持在合理增幅内,防止形成盲目攀比之风。 30、如何理解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按建筑类型划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可简单分为“一户一宅”式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和楼房式住宅(包括单元式住宅和走廊式住宅)两类。一般而言,“一户一宅”式住宅没有公摊面积,住房建设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房式住宅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建设面积存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之分。由于各地安置地情况和建设成本不同,采取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31、国家对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是否规定了下限标准?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各地通过严控严改,总体上抑制了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面积过大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很好把握以人为本精神,出现了住房建设面积过小问题,有的地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甚至不足10平方米,严重损害了搬迁群众利益。各地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制定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的初衷,并非面积越小、标准越低越好。为使搬迁群众能够住上符合现代文明生活的住房,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住房建设应配有卧室、起居室、厨房、独立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各省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下限标准,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32、储物等简易用房是否应计入住房建设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安置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主要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为储存堆放杂物建设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附属建筑可按不同安置方式分别处理。一是农村安置家庭,可在确保搬迁群众自筹资金不超标的前提下,配建用于存储小型农具、粮食、化肥、饲料、燃料等生产生活物资的筒易用房,但要从严控制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将附属建筑擅自改为居住空间。简易用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城镇安置家庭,原则上不再另行配建独立的储物空间。 33、对购买农村旧房安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可以通过购买农村旧房进行安置,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房资金在不超过该户应享受的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总额前提下,按照实际购房成本核算,杜绝“既得房、又得钱”。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查农村旧房购买协议,组织专业力量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村旧房价值进行评估,坚决防止通过签订虚假协议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对回购的旧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三是搬迁群众回购旧房的位置,应满足交通条件较好、就学就医便利等基本条件。四是回购旧房应具备稳定的通水、通电条件,住房面积应与搬迁家庭人口、住房建筑实际尽量匹配。 34、社会捐助、亲友资助建房是否允许超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建房资金只要使用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无论是否还有包括社会捐赠、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来资金,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允许超面积建设。为合理引导搬迁群众预期,避免形成盲目攀比之风,国家不鼓励同时使用社会捐赠、亲友资助等资金为贫困搬迁户建房,但可用于资助撒迁户中的特殊贫困群体对安置住房进行筒单装修。 35、新建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应如何处置? 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它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还要明确搬迁户脱贫攻坚期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方式,仅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 对于按照前几种方式仍无法整改的搬迁户,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撤销搬迁对象标注,地方政府对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统筹解决好其稳定脱贫问题。对于在农村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统规联建住房,如采取上述方式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省级政府可在解决搬迁户因建房而大额负债问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20_、20_年省级政府或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已组织整改并于20_年1月1日前出具面积合规验收手续的,不再要求重复整改,但对于在巡视、审计、监管巡查等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问题,务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坚决整改到位。 36、回购公租房、积压商品房面积超标该如何处理? 由于公租房和积压商品房等住房不是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设的,因此,所回购住房可能存在面积不足或超标问题。对此,应釆取“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等方式进行整改,不得以此为由变相扩大住房面积。原则上,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可釆取产杈分割方式整改。其他的超面积住房,应通过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进行整改。 37、安置住房的基本交房标准应有哪些? 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等贫困家庭安置住房,可适当考虑配置无障碍设施。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 38、“一人户”应如何安置? 经征求搬迁对象同意,“一人户”可采取集中方式共建安置住房,或釆取改造闲置公用房屋、改扩建现有养老院、幸福院等方式加以解决。国家不提倡采取“一户一宅”方式为“一人户”建造“岗亭房”等独立式住宅。 39、特殊困难搬迁群体应如何安置? 对于有搬迁意愿的农村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居住生活问题,可通过新建、共建集中供养机构等方式解决,或通过新(改扩)建互助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解决。属于特困供养范围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由民政部门安排供养服务机构加以解决。对暂时无人监护的困境儿童应通过民政渠道安排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 40、集中安置点住房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按照行业规范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求,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同时,应经过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 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而未进行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住房,不得向搬迁群众交钥匙,更不得组织搬迁入住。 41、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脱贫后是否可以扩建住房? 为确保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不因扩建住房而难以脱贫或再次返贫,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42、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如何确定? 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应以规划用地许可证明确的四至界限为准。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可有条件地纳入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应由地方政府纳入市政或乡村建设规划,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加以解决,不得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建设。 43、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集中安置点公益性基础设施应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同时,应按照“简朴实用”要求实施安置点绿化、亮化、美化等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44、集中安置点配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在统筹考虑安置点规模、周边设施情况、现有人口年龄结构特点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基础上,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集约建设安置点配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应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等设施。同时,按照“一室多能、综合利用”原则,对于功能相近的服务设施(如图书室、阅览室、党员活动中心等),应合并设计和建设,坚决避免虚增投资需求,增加地方筹资压力。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务、供销、交通等公用单位在大型安置区设点服务。 45、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筑风貌有什么要求? 国家鼓励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突出特色、自然和谐、宜居宜业”的原则,在统筹考虑周边自然环境和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前提下,积极探索既能充分体现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特色和传统建筑风格,又方便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设计方案,避免将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成“排排座”“大兵营”。 46、如何发挥搬迁群众在工程建设和项目监管中的作用? “政府引导、群众参与”是扶贫开发的本质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点多面广,不仅为当地群众创造了大量短临就业岗位,也为搬迁群众提供了参与项目监管的条件。地方政府可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同时,应组织搬迁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