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312—2022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监测技术规范(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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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312—2022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监测技术规范(黑龙江省).pdf
ICS 13.060.45 CCS Z 16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3122022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 监测技术规范 2022-07-07 发布 2022-08-06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31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野、李伯娜、白雪、解鑫、王晓燕、白昕、王晶、张琳、李文攀、姜明岑、宋扬、李春晖、马倩、陈莹、王伟华、颜焱。DB23/T 33122022 1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监测过程中的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及注意事项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中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的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采样技术要求 4.1 样品采集 4.1.1 地表水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4.1.2 地下水按照 HJ 164 的规定执行。4.1.3 污水按照 HJ 91.1 的规定执行。4.1.4 冰封期采集地表水样品,应钻开冰面,如有水涌出,采集冰下 0.5 m 处水样,水深小于 0.5 m 时,在水深 1/2 处采样;如没有水涌出,应拍照并做好记录。4.2 样品流转与保存 4.2.1 地表水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4.2.2 地下水按照 HJ 164 的规定执行。4.2.3 污水按照 HJ 91.1 的规定执行。4.2.4 样品流转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4.2.5 若发现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DB23/T 33122022 2 4.2.6 冬季采样应选用无菌袋。5 分析技术要求 5.1 分析方法按照 HJ 630 的规定执行。5.2 分析时将浊度检测结果作为参考,浊度18 NTU 可不稀释,浊度在 18 NTU50 NTU 之间稀释 10倍,浊度50 NTU 稀释 100 倍或以上。5.3 医疗污水检测时,应同时参考浊度和余氯检测结果确定稀释倍数。6 质量控制要求 6.1 样品采集 6.1.1 地表水按照HJ/T 91的规定执行。6.1.2 地下水采按照HJ 164的规定执行。6.1.3 污水按照HJ 91.1的规定执行。6.2 样品分析 培养基检验、阳性及阴性对照试验等按照HJ 1001的规定执行。7 监测记录 7.1 监测记录宜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媒体形式储存。7.2 记录信息应内容全面,清晰明了,保证数据结果的溯源性。7.3 监测记录应定期归档。8 注意事项 8.1 钻冰取样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破冰操作不得污染样品。8.2 实验室中使用的器皿及产生的废物须经 121 高压蒸汽灭菌 30 min 或使用液体消毒剂灭菌。灭菌后,器皿方可清洗,废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