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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197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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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19732.docx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经济基础之上,基本符合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但经过50年的实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追求,不能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指出,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其主要缺陷如下:(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缺少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6)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上诉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建立在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之上,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缺陷,加之实际运作中各种“中国特色”的做法,使得这一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背离了当初的立法宗旨。兹分述如下:一、“两两审终审审”制约约上诉功功能肇始于于新民主主主义时时期的我我国两审审终审制制,在当当今各国国普遍采采用三审审终审制制的趋势势下,几几可谓独独树一帜帜。这种种审级制制度的存存在与运运行,在在很长一一段时间间内被认认为是适适合我国国国情的的优秀司司法经验验。其立立法理由由,根据据权威民民诉法学学者的总总结,主主要是基基于以下下考虑:首先,我我国地域域辽阔,很很多地方方交通不不方便,审审级过多多,不仅仅会给当当事人双双方造成成大量人人力、物物力、时时间上的的浪费,而而且容易易使案件件缠讼不不清,使使民事关关系长期期处于不不稳定状状态,不不利于民民事流转转和社会会的安定定。实行行两审终终审,绝绝大部分分民事案案件可在在当事人人所在辖辖区解决决,可以以方便诉诉讼,减减少讼累累。其次次,可以以使高级级法院和和最高法法院摆脱脱审理具具体案件件的工作作负担,集集中精力力搞好审审判业务务的指导导监督。再再次,我我国的审审判监督督制度与与两审终终审制相相互配合合,可以以弥补审审级上的的缺陷。对对于确有有错误的的已生效效裁判,可可以通过过再审予予以纠正正。最后后,在三三审制下下,第三三审仅作作书面审审和法律律审,对对案件事事实部分分不予过过问,因因而其作作用极其其有限。结结合我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立立法时的的大量资资料,可可以认为为这一总总结基本本上解释释了中国国审级制制度的技技术思路路,而其其正当性性逻辑可可以作如如下推演演:承认认“两审审终审”可可能存在在审级过过少的缺缺陷-但但是相对对于三审审制,两两审制存存在比较较大的优优势,这这种优势势一方面面是由于于三审终终审制本本身的局局限性,另另一方面面是缘于于两审制制可能带带来的诉诉讼效率率与实务务方便-对于两两审制的的不足,可可通过审审判监督督制度予予以弥补补。在审级级制度的的设置上上,公正正与效率率似乎总总是存在在难以克克服的矛矛盾:审审级越多多,当事事人有更更多的上上诉机会会,有助助于减少少在事实实认定与与法律适适用上可可能发生生的错误误,至少少能在心心理上满满足当事事人的公公正需求求,但是是不可避避免地会会影响诉诉讼的效效率;相相反,减减少审级级或限制制上诉,在在提高诉诉讼效率率的同时时,却可可能造成成审判过过于匆忙忙、无法法确保司司法公正正的印象象。当然然,也有有不少学学者指出出审级的的多少与与裁判结结果的公公正并没没有必然然的联系系。笔者者亦赞同同这一见见解,但但就我国国民事诉诉讼的实实践而言言,作为为支撑两两审终审审制的立立法理由由,不仅仅未能得得到有效效的实现现,而且且这种审审级制度度与我国国的特殊殊的司法法体制相相融合,却却产生了了严重损损害程序序公正价价值的消消极后果果,并且且这种损损害是远远非诉讼讼效率的的实现能能够弥补补的。其其主要表表现如下下:首先,依依据我国国民诉法法关于级级别管辖辖的规定定,通常常情况下下基层法法院管辖辖第一审审民事案案件,因因而绝大大多数民民事案件件的终审审法院为为中级法法院。终终审法院院的级别别较低,致致使某些些不公正正的第一一审裁判判难以得得到有效效的纠正正。从现现实情况况看,相相对于高高级法院院和最高高法院而而言,中中级法院院法官的的理论水水平、业业务能力力偏低,地地区的限限制使得得其所能能接纳的的信息量量有限,对对法律的的理解和和认识也也因此受受到一定定的限制制。在实实践中,对对同一类类案件,各各地法院院作出不不同的终终审判决决的情形形并不少少见,由由此构成成了司法法统一的的极大障障碍。其次,在在我国行行政化的的司法体体制之下下,上下下级法院院之间存存在经常常性业务务联络,通通过上下下级法院院之间的的相互制制约以保保障司法法公正往往往难以以得到有有效的实实现。上上下级法法院之间间的这种种行政依依附倾向向,对“两两审终审审制”构构成了严严重威胁胁。与这这种依附附关系的的存在相相联系,我我国法院院系统内内部长期期实行案案件请示示制度。下下级法院院在案件件审理过过程中遇遇到疑难难的实体体或程序序问题时时,习惯惯于以书书面或口口头的形形式向上上级法院院请示,上上级法院院再就请请示的问问题乃至至案件具具体处理理决定作作出答复复。这种种情况一一旦发生生,一审审法院的的裁判就就必然体体现了上上级法院院的意见见。应当当承认,在在立法相相对滞后后,各级级法院法法官素质质参差不不齐的情情况下,“请请示报告告”在一一定程度度上有利利于法律律的统一一适用,提提高下级级法院的的办案质质量。然然而,从从程序公公正的角角度出发发,它并并不符合合独立审审判原则则内产生生的审级级独立的的要求,并并且导致致当事人人的上诉诉权被变变相剥夺夺,两审审终审成成为实质质上的一一审终审审。值得得一提的的是,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已已经注意意到了这这一问题题。肖扬扬院长指指出:“要要改变过过去一些些地方在在判决前前层层请请示的做做法。一一般对案案件事实实、证据据认定和和适用法法律问题题不应当当请示,防防止开庭庭审理走走过场,剥剥夺上诉诉人的上上诉权利利。”再次,由由于实行行两审终终审,案案件的审审理局限限在比较较狭小的的范围内内,容易易受到各各种地方方势力的的干预,审审判独立立性难以以保障,这这也是我我国司法法实践中中地方保保护主义义形成与与难以克克服的重重要原因因之一。按按照目前前的司法法体制,法法院按行行政区域域设置,法法院管辖辖区域从从属于行行政区域域,地方方各级法法院的组组织、人人事、经经费、装装备等均均由地方方负责,法法院在地地方的种种种约束束中很难难真正独独立。地地方基于于当地的的经济利利益对司司法的干干扰较为为突出,有有时甚至至左右案案件的审审判结果果,对诉诉讼公正正的实现现造成极极大的障障碍。终终审级别别越低,管管辖的范范围越小小,地方方保护的的色彩越越浓,法法院所受受的干扰扰就越大大,案件件的公正正性越难难以保障障。司法以以解决私私人纠纷纷为基本本功能,同同时具有有维护法法律秩序序和创制制规则之之公共目目的。民民事上诉诉制度在在具有保保护当事事人合法法权益这这一“私私人目的的”的同同时,还还应具有有“公共共目的”,即即维持国国家法制制的统一一并为法法律的发发展寻找找契机。然然而就我我国“两两审终审审”的实实践而言言,由于于终审法法院级别别较低,各各个法院院对法律律的理解解与适用用常常因因地而异异,在这这种情况况下要为为法律的的发展寻寻找契机机根本不不现实,事事实上就就连法律律适用的的统一也也难以得得到保证证。另外外,级别别较高的的法院由由于较少少实际接接触案件件,对下下级法院院进行业业务指导导就有可可能力不不从心。因因此作为为支撑两两审终审审制的重重要理由由-“高高级法院院和最高高法院摆摆脱审理理具体案案件的工工作负担担,集中中精力搞搞好审判判业务的的指导监监督”, 仅仅成成了一种种美好的的愿望。二、“无无限上诉诉”诱导导程序投投机近年来来我国的的民事上上诉案件件数量一一直高居居不下。据据最高人人民法院院统计,119977-19999年年间,民民事上诉诉案件的的年增长长率分别别为144.344%、113.336%、118.885%,大大大高于于同期民民事一审审案件的的年增长长率(后后者分别别为5.93%、2.97%、4.27%)。由由此可见见,“积积案”的的现象不不但存在在于第一一审,也也同样存存在于上上诉审。究究其根源源,“无无限上诉诉”的弊弊端是不不可忽视视的因素素之一。在我国国民事诉诉讼中,尽尽管学理理上认为为当事人人提起上上诉要满满足实质质与形式式两个方方面的要要件,然然而就我我国民事事诉讼法法的条文文上看,并并不存在在像德国国民诉法法那样明明确的限限制上诉诉的许可可标准。这这实际上上意味着着上诉权权是一项项普惠的的、当然然的权利利:任何何案件,不不论诉讼讼标的额额的大小小,不论论案件是是否复杂杂,也不不论当事事人是出出于何种种目的,都都可以因因一方当当事人递递交上诉诉状而引引起二审审程序,由由上级法法院对该该案件进进行第二二次审理理这种规规定至少少产生两两个方面面的弊端端,一方方面导致致那些诉诉讼标的的小、案案件极其其简单的的案件难难以通过过一审得得到有效效的审结结。这从从根本上上违反了了争议解解决方式式应当与与所解决决争议的的性质相相适应,也也即手段段与目的的相当的的程序设设计原理理,有悖悖于根据据事件类类型需求求的不同同,分别别选择其其所适宜宜的程序序保障内内容,承承认多样样化的程程序保障障方式的的立法潮潮流。另另一方面面,与德德国遭遇遇的情形形类似,在在我国民民事审判判实践中中,当事事人出于于投机或或通过拖拖延时间间损害对对方权利利的不正正当目的的而滥用用上诉权权的现象象时有发发生。特特别是在在上诉审审理范围围上的“全全面审查查”,更更为这种种程序投投机的泛泛滥提供供了温床床。程序序设计的的不完善善或者非非理性引引起的程程序投机机最终导导致程序序的外在在异化,即即程序结结果非正正义或者者非效率率。这是是因为,在在上诉过过程中,信信息的不不对称使使得寻求求个案正正义的当当事人与与策略性性地利用用程序的的固有缺缺陷的机机会主义义当事人人相比,往往往处于于极为不不利的地地位。程程序设计计潜在提提供的“无无限上诉诉”的可可能,使使需要和和寻求个个案正义义的当事事人不得得不牺牲牲时间上上的利益益,即使使他们最最终能够够获得公公正的判判决,以以时间的的代价换换来的也也只能是是一种“迟迟来的正正义”。三、“全全面审查查”违反反不告不不理原则则基于当当事人处处分权主主义,上上级法院院不应依依职权主主动变更更上诉请请求以外外的第一一审判决决内容。“不不告不理理”(NNotrriallwitthouutcoompllainnt)作作为民事事诉讼的的基本原原则之一一,强调调民事程程序中当当事人意意思的主主导性。这这一原则则不但适适用于初初审,也也同样适适用于上上诉审。据据此,在在上诉审审的审理理范围上上,上级级法院不不得违背背以下两两项原则则:(11)上诉诉人于上上诉状内内表明上上诉之声声明,上上级法院院即应依依其上诉诉声明之之范围为为调查裁裁判,不不得对上上诉人为为更不利利之判决决,此为为不利益益变更禁禁止之原原则;(2)当当事人对对原判决决未为声声明不服服之部分分,上级级法院亦亦不得对对上诉人人为更有有利之判判决,此此为利益益变更禁禁止之原原则。原原判决纵纵然在程程序上或或实体上上有重大大瑕疵,仍仍应受上上诉声明明之约束束,亦无无一部上上诉效力力及于全全部之情情形,此此为不利利益变更更禁止或或利益变变更禁止止之当然然原则。换换言之,即即使原审审判决在在认定事事实和适适用法律律上有误误,但当当事人并并未就此此错误提提起上诉诉时,除除法律另另有规定定外,上上级法院院不得主主动予以以变更。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一一百五十十一条规规定:“第第二审人人民法院院应该对对上诉请请求的有有关事实实和适用用法律进进行审查查”。学学理上一一般据此此将我国国第二审审的审理理模式界界定为续续审制,即即第二审审不应当当对第一一审案件件进行全全面的审审查,其其审理的的范围应应受当事事人上诉诉请求的的限制。然然而19992年年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适用民民事诉讼讼法若干干问题的的意见第第一百八八十条却却规定:“第二二审人民民法院依依照民事事诉讼法法第一百百五十一一条的规规定,对对上诉人人上诉请请求的有有关事实实和使用用法律进进行审查查时,如如果发现现上诉请请求以外外原判确确有错误误的,也也应予以以纠正。”根根据某些些学者的的解释,司司法解释释之所以以如此规规定,主主要是考考虑到:第一,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是是人民法法院审判判工作一一贯的指指导思想想。第二二,上级级法院对对下级法法院作出出的裁判判,应当当进行监监督;对对当事人人行使处处分权的的行为,有有权进行行干预。第第三,及及时纠正正一审判判决中的的错误,可可以避免免错误判判决给当当事人造造成的损损失,也也可使法法院避免免因判决决存在错错误依审审判监督督程序进进行再审审和执行行回转而而增加工工作量。无无论其用用意如何何,这一一规定事事实上为为二审法法院全面面审查第第一审案案件埋下下了伏笔笔。在司司法实践践中,“一一些二审审的审判判人员不不受当事事人上诉诉请求的的限制,不不是针对对上诉人人的请求求范围审审理案件件,而是是机械地地依职权权实行全全案审理理、全面面审查,当当事人重重复陈述述、重复复举证、重重复辩论论”。这这种现象象的存在在不仅降降低了诉诉讼效率率,更为为严重的的是违反反了民事事诉讼“不不告不理理”的基基本原则则,使当当事人基基于诉权权派生的的处分权权受到审审判权的的不当干干预。为了克克服上述述弊端,119988年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民事事经济审审判方式式改革问问题的若若干规定定第三三十五条条规定:“第二二审案件件的审理理应当围围绕当事事人上诉诉请求的的范围进进行,当当事人没没有提出出请求的的,不予予审查。但但判决违违反法律律禁止性性规定、侵侵害社会会公共利利益或者者他人利利益的除除外。”然然而,究究竟如何何“围绕绕”,是是否等同同于以当当事人的的上诉请请求为限限,上述述规定并并未做进进一步的的解释,导导致在理理论界与与司法界界均存在在着不同同的看法法。四、“终终审不终终”损害害司法权权威司法的的终局性性是司法法的固有有特征之之一。民民事诉讼讼在各种种纠纷解解决方式式中之所所以具有有不可替替代而又又举足轻轻重的地地位,最最重要的的原因之之一正在在于其判判决的最最终性和和权威性性。判决决的终局局性促进进了司法法制度的的可预测测性和一一致性。由由于不发发生判决决不断受受到攻击击和重新新审查的的情况,因因此保持持了司法法制度的的完整性性。民事事判决既既判力的的正当性性基础就就在于司司法的终终局性。法法院对争争议案件件作出生生效裁判判后,案案件就终终结性地地解决了了。经过过司法裁裁判所认认定的案案件关系系和法律律关系,“都都被一一一贴上封封条,成成为无可可动摇的的真正的的过去”。终终局性的的司法裁裁判不但但约束当当事人,还还约束法法院和其其他国家家机关。这这是“司司法最终终解决”原原则的应应有之义义。美国国联邦法法院大法法官杰克克逊(JJackksonn)因此此有句名名言:“我我们是终终审并非非因为我我们不犯犯错误,我我们不犯犯错误仅仅仅因为为我们是是终审。”外国民民事上诉诉制度的的改革给给了我们们这样一一种启示示:民事事上诉制制度的完完善,离离不开相相关制度度的整体体配合,尤尤其是一一审程序序的强化化166.而而对我国国来说,与与上诉制制度的缺缺陷密切切相关的的则是再再审程序序的问题题。我国的的再审程程序是指指法院对对已经发发生法律律效力的的民事裁裁判、调调解协议议发现确确有错误误,依法法再次进进行审理理所适用用的程序序。从一一定意义义上说,再再审程序序与上诉诉审程序序设立的的目的有有某些相相同之处处,二者者都具有有消除和和纠正已已形成的的裁判中中错误的的积极的的作用。对对于再审审程序的的设置,一一般认为为还具有有以下特特殊价值值:第一一,它是是为纠正正生效裁裁判的错错误而设设立的特特殊程序序,体现现了法院院审理民民事案件件的负责责精神,也也是对合合法民事事权益的的更完善善的保护护;第二二,它为为发现并并纠正生生效裁判判的错误误提供了了多种手手段和途途径,不不仅当事事人可以以申请再再审,各各级人民民法院和和人民检检察院也也可通过过行使职职权发动动再审程程序;第第三,再再审程序序的存在在是对两两审终审审制的一一种必要要的补充充。然而而正是上上述第二二点价值值,即“为为发现并并纠正生生效裁判判的错误误提供多多种手段段和途径径”,导导致人民民法院终终审裁判判的权威威性受到到极大的的削弱,并并进而影影响到民民事司法法的整体体权威性性。一方方面,现现行法律律对法院院依职权权决定再再审无论论在对象象、理由由与时限限上均无无明确的的限制,“不不论什么么时候,不不论当事事人的意意思如何何,只要要发现裁裁判确有有错误,都都可以提提审或再再审,这这不仅有有害当事事人之间间权利关关系的安安全性、稳稳定性和和生效裁裁判的权权威性、稳稳定性,而而且严重重违反诉诉讼时效效制度”。另另一方面面,由于于检察机机关拥有有充分的的启动再再审的权权力,许许多当事事人放弃弃了正常常上诉权权的行使使,把主主要精力力投入到到不需要要支付诉诉讼费的的检察机机关的抗抗诉监督督上。有有的检察察机关为为了完成成上级下下达的抗抗诉案件件指标,甚甚至鼓励励当事人人不上诉诉而直接接向检察察机关申申诉。由由于上述述原因,近近年来,再再审案件件逐年上上升,“有有的案件件经过六六次审判判,最终终还是回回到最初初的结果果,有的的甚至出出现七八八次审判判”。福福建省福福清市两两个村之之间的滩滩涂使用用权纠纷纷一案于于19887年起起诉,经经过福建建三级法法院行政政、民事事共五审审。20000年年10月月作出终终审判决决,前后后历时113年。由此看看来,再再审程序序作为我我国两审审终审制制的补充充确实发发挥了一一定作用用,在某某种程度度上充当当了第三三审乃至至第四审审、第五五审不过这这种“补补充”早早已突破破了其作作为一种种例外救救济的或或然性,使使两审终终审制名名存实亡亡,违背背了当初初的立法法宗旨。这这种状况况不但影影响了对对当事人人合法权权益的保保护,而而且损害害了法院院的权威威,动摇摇了司法法的根基基。据最最高人民民法院统统计,220000年全国国民事案案件申诉诉率占全全部审结结案件的的1.776%,220011年申诉诉率占11.799%.在在申诉案案件中,提提起再审审的案件件数量居居高不下下。20000年年再审案案件占申申诉案件件的544.8%,改判判发回率率占300.966%;220011年再审审案件占占申诉案案件的557.448%,改改判发回回率占331.337%.两审终终审制正正在被申申诉、再再审、抗抗诉、审审判监督督以及其其他种种种复查程程序所冲冲击、侵侵蚀和瓦瓦解。有有学者因因此惊呼呼:“中中国二审审判决被被立案再再审的比比率逐年年上升,至至19999年已已达255%.这这一令人人震惊的的数字揭揭示了一一个无法法否认的的事实:两审终终审已名名存实亡亡,司法法的终局局性已荡荡然无存存。”在近年年的中外外学术交交流中,我我国司法法审判中中的“终终审不终终”现象象也引起起了外国国法律界界人士的的关注。美美国华盛盛顿特区区联邦上上诉法院院首席法法官哈利利?爱德德华兹(HarrryEEdwaardss)在与与中国法法官讨论论法院判判决的执执行问题题之后,评评论说:“一个个有效的的司法制制度的另另一个重重要因素素是其判判决的终终局性,这这正是中中国司法法制度目目前缺乏乏的。首首先也是是最重要要的一点点是,司司法制度度的最重重要问题题之一是是解决矛矛盾。如如果一个个解决决方案可以没没有时间间限制并并可以不不同理由由反复上上诉和修修改,那那就阻碍碍了矛盾盾的解决决。如果果败诉方方相信他他们可以以在另一一个地方方或另一一级法院院再次提提起诉讼讼,他们们就永远远不会尊尊重法院院的判决决,并顽顽固地拒拒绝执行行对其不不利的判判决。无无休止的的诉讼反反映了、同同时更刺刺激了对对法院决决定的不不尊重,从从而严重重削弱了了法院体体系的效效率。”日日本学者者铃木贤贤教授在在考察了了中国的的民事再再审制度度后,感感慨地评评论说:“看一一下再审审案件对对二审案案件的比比率的话话,民事事案件占占16%-266%,经经济案件件也达到到10%-200%.实实际数量量超过了了5万件件,达到到上诉案案件五分分之一或或者四分分之一的的再审,无无论如何何也不能能称为特特殊的救救济制度度吧,而而应看作作是无限限制运用用的近似似于第三三审的制制度。”五、结结语针对我我国民事事上诉制制度存在在的上述述弊病及及其成因因,笔者者认为,我我国现行行民事上上诉制度度必须进进行全面面的变革革。改革革的基本本思路是是:(11)针对对立法和和实践中中的问题题,从审审判权与与上诉权权实现合合理制约约出发,完完善现行行的第二二审程序序,使之之更符合合公正与与效率的的要求。(2)借借鉴多数数国家的的立法例例,实行行有限的的三审终终审制。第第三审为为法律审审,实行行某些特特殊的程程序规则则;建立立上诉许许可制,以以保护当当事人的的上诉权权并遏止止当事人人滥用诉诉权,从从而实现现第三审审统一法法律适用用的目的的。整个司司法制度度犹如一一部构造造精密的的机器,任任何局部部的改革革必然引引发相关关领域配配套改革革的要求求。在对对我国未未来民事事上诉制制度实行行有限三三审制进进行规划划的同时时,还应应注意到到,目前前民事审审判实践践中普遍遍存在的的再审启启动随意意性的问问题如果果得不到到有效的的解决,势势必制约约三审终终审制功功能的正正常发挥挥。事实实上一旦旦三审终终审制得得以确立立,作为为支撑我我国再审审程序存存在的现现实理由由已大为为削弱,因因此再审审程序的的启动应应该受到到严格的的限制,以以保障诉诉讼程序序的安定定性与生生效裁判判的权威威性。而而要达成成此目标标,必须须在深刻刻反思我我国再审审程序理理念的基基础上,重重构我国国民事再再审程序序规则,包包括建立立再审之之诉,规规定明确确的再审审事由,对对再审程程序的启启动予以以严格限限制等。文章来源:中顾法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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