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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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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docx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渐渐增多。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平安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平安保证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详细的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详细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其次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平安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平安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平安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平安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平安状况。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平安评价,根据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平安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在高速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平安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选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买、租赁、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爱护和水土保持的详细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详细落实。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根据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平安生产费用根据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须要、规范运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平安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运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刚好发觉和消退平安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平安状况和合同执行状况进行评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的须要,对有可能引发平安隐患的地质灾难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九条担当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其次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精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平安提出指导看法,对设计质量负责。其次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担当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次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刚好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状况是否满意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看法。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其次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平安担当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其次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当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其次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安排、平安专项方案、审核台帐,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平安、环保等保证体系,根据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其次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平安、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三)根据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达到或者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四)刚好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和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六)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平安性检验及评审;(七)对工程拟运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其次十八条在高速马路建设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动标准化工作。其次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藏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平安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照实精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平安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藏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藏工程完工后,应当刚好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藏工程不予验收。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平安隐患进行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责令短暂停止施工,并刚好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刚好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平安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平安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担当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平安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要求,在高速马路建设工程中采纳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平安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平安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平安担当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急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平安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平安风险评估。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运用。平安生产费用根据下列范围运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难、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平安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急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平安评价)、询问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六)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支出;(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据平安管理须要实行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急源、危急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并派专人值守。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运用要求。第四十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其试验检测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担当。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实施;对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觉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刚好提出看法和建议。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运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分阶段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环境爱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防止因施工建设引发平安隐患和地质灾难等危急。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运用的机具、设备(含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非标设备在安装运用前应当自检及根据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运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缘由造成的质量平安问题,并担当相应的工程返工及修理费用。第六章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第四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和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担当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担当法律责任的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包含:第三方中心试验室、桥梁隧道监控量测、桩基检测、隧道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机电检测试验单位等。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担当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担当责任。第四十九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后15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还应当将其现场工作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状况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五十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担当责任,并书面对托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状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质量平安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根据规定参与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0xx年以上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激励、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第五十三条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平安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平安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平安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第五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扬有关质量平安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生产状况,评估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看法,定期发布质量和平安生产动态信息;(六)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惩罚的从业单位或者个人;(七)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八)参加对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状况;(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应有关工程质量平安的文件和资料;(四)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发觉有平安事故隐患时,责令马上解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短暂停止施工并撤出危急区域人员;(六)对不符合质量平安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七)对检查中发觉的重大质量和平安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赐予协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记。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平安状况的;(四)对发觉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平安问题未刚好组织整改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惩罚:(一)未根据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根据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三)未根据规定提取、运用和管理平安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惩罚:(一)担当初步设计的单位未根据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平安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造成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根据其责任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干脆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惩罚:(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监理单位下属的监理人员同时担当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根据每人每次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对监理单位根据每人每次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降低监理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三)在施工阶段未做好监理记录、未刚好验收隐藏工程或者对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刚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平安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干脆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上担当项目负责人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施工现场危急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平安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二)未根据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分区设置和未实行封闭管理、未对重大危急源和危急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或者未派专人值守的;(四)未根据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平安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五)对危急性较大工程未根据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六)施工现场所运用的非标设备未根据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七)上道工序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惩罚:(一)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平安生产投入与有效运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赐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干脆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 交通标识建设 指路标识用以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离、高速马路出入口、闻名地点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颜色为蓝底(绿底)+白图案,它们能帮助驾驶者定位及 辨别方向。蓝底色指路标识通常与城市道路有关,而绿底色指路标识则与城市快速路及高速马路有关。警告标识交通警告标记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 与行车平安的设施。适用于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需遵守。 交通标记分为主标记和协助标记两大类。主标记中有警告标记、禁令标记、指示标记和指路标记四种。 马路标记 的形态、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指示标识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态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标识能为驾者指引正确的行车方向 和车道,避开交通违章。禁令标识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标记,大部分为白底+红圈+图案压红杠+黑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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