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74-2021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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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74-2021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pdf
ICS 03.120.10 CCS A20/39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1742021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 and companies 2021-12-22 发布 2022-04-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32/T 4174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居住区绿化.4 4.1 指标要求.4 4.2 绿化建设.5 4.3 配套设施.6 4.4 管理维护.7 5 单位绿化.8 5.1 建设要求.8 5.2 管理维护.8 6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9 6.1 建设要求.9 6.2 管养维护.9 6.3 其他要求.10 7 绿地面积计算规则.10 DB32/T 417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勤、吴弋、贾莲莲、朱兴彤、何黎军、郭一溢。DB32/T 41742021 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区市、县(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80 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CJJ/T 85 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居住区按照满足居民对物质与生活文化的不同需求,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3.2 公园绿地 green space 向公众开放,以生态、景观、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文化、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具有相应服务设施的绿地。3.3 居住区公园 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 用地独立,具有游憩、健身、服务等基本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园绿地。一般面积不小于0.4hm2,宽度不小于30.0m。3.4 居住街坊内绿地 neighborhood block green area 居住街坊内结合建筑布局设置的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等各类绿地。其中,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为居住街坊的居民服务,宽度不应小于8.0m。3.5 DB32/T 41742021 4 居住街坊绿地率 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居住街坊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占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6 单位绿地率 ratio of com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 单位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比率(%)。4 居住区绿化 4.1 指标要求 4.1.1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居住区分级控制 内容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居住街坊 步行距离(米)8001000 500 300-居住人口(人)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 10003000 住宅数量(套)1700032000 50008000 15004000 3001000 基本功能 满足居民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配套设施完善 满足居民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配套设施齐全 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配建社区服务设施 配建便民服务设施 边界范围 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 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 一般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 4.1.2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合理布局公园绿地,开辟公共活动空间,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 2 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散布局的方式,结合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改造建设小游园、小绿地等,确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 70%,并通过立体绿化、林荫系统建设等优化居住环境。表 2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绿地控制 类别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公园绿地占地比例(%)低层(1 层3 层)-45 23 多层 I 类(4 层6 层)711 46 23 多层 II 类(7 层9 层)913 68 34 高层 I 类(10 层18 层)1116 710 45 居住区公园 最小规模(hm2)5.0 1.0 0.4 DB32/T 41742021 5 最小宽度(m)80.0 50.0 30.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2.0(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园绿地指标)1.0(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园绿地指标)1.0(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 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4.1.3 居住街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 3 的规定时,应通过林荫系统建设、立体绿化等方式优化居住环境,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相应绿地率的指标要求。表 3 居住街坊绿地率控制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住宅用地容积率 绿地率最小值(%)II(徐州、连云港)低层(1 层3 层)1.01.1 28 1.1、1.2*23 多层 I 类(4 层6 层)1.21.5 30 1.51.7*28 多层 II 类(7 层9 层)1.61.9 30 高层 I 类(10 层18 层)2.02.6 35 高层 II 类(19 层26 层)2.72.9 35 III(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低层(1 层3 层)1.01.2 25 1.2、1.3*20 多层 I 类(4 层6 层)1.31.6 30 1.61.8*25 多层 II 类(7 层9 层)1.72.1 30 高层 I 类(10 层18 层)2.22.8 35 高层 II 类(19 层26 层)2.93.1 35 注:“*”表示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容积率。4.1.4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应根据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符合下列规定:a)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0.50m2/人;b)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2/人,且不低于改建前指标;c)宽度不小于 8.0m,有相应的休憩、活动、健身设施,满足基本功能需要;d)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4.2 绿化建设 4.2.1 植物选择应遵循乡土适生、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搭配,季相变化丰富,DB32/T 41742021 6 满足营造居住区良好生态环境及居民休憩、观赏、健康等功能需要。广泛应用观花观叶观果类植物,因地制宜选用市树市花,适度增加鸟嗜植物、香源植物等。4.2.2 提倡自然式植物群落配置方式,应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草坪及一、二年生四季草花的比例。乔灌木树冠投影面积与草坪面积(乔灌木树冠投影下的草坪除外)的比率不宜小于 4:1。4.2.3 乔木应以落叶阔叶树种为主,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的数量比率宜符合下列规定:a)长江以南地区不宜大于 1:4;b)长江以北地区不宜大于 1:5。4.2.4 居住区绿化植物种类宜符合下列规定:a)绿地面积在 4000 m2以下的,不低于 30 种;b)绿地面积在 400010000 m2(不含 10000 m2)的,根据面积不低于 4050 种;c)绿地面积在 1000020000 m2(不含 20000 m2)的,根据面积不低于 6070 种;d)绿地面积在 20000 m2及以上的,不低于 80 种。4.2.5 绿化植物的选择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b)满足居住区林荫系统建设的要求。居住区的干道、游步道边及地面停车场、硬质广场、活动场地、休憩空间等应栽植落叶阔叶乔木,形成良好的林荫环境;c)住宅周边植物栽植应充分考虑居民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等需要。常绿大乔木中心与建筑物的南窗距离不宜小于 10.0m,其他乔木中心与建筑物的南窗距离不宜小于 5.5m;大乔木中心与住宅其他窗户、阳台、无窗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距窗户 3.0 米内宜种植低于窗台高度的灌木;d)不宜选用有毒、有臭味、多飞絮、致敏性等的植物。活动场地尤其是儿童活动场地内和周边不应配置有毒、有刺等植物;e)停车场的林荫树不宜选用核果、浆果类植物及枝条易脆断的树种。4.2.6 因地制宜开展立体绿化建设,提高居住区的绿量和绿视率:a)围墙、围栏、挡墙、驳岸以及棚架、景墙等园林小品应进行垂直绿化;b)公共建筑、附属用房的墙面及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c)有条件的建筑屋顶,尤其是公共建筑及附属用房的屋顶,可因地制宜进行屋顶绿化。4.2.7 居住区内可绿化用地应全部进行绿化,消除黄土裸露,并鼓励居民开展庭院、阳台、露台绿化美化。4.2.8 居住区绿化应遵循节约生态原则,严禁下列行为:a)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b)种植来源不清、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外来植物;c)种植会带来生物侵袭等危害的入侵植物;d)过度密植。4.2.9 居住区绿化应严格控制下列行为:a)大树移植或栽植截干树;b)大比例应用常绿乔木;c)大规模种植模纹、色块、球型等修剪灌木及单一草坪;d)反季节种植;e)截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f)破坏或降低绿地生态、景观等功能效益的人工“海绵”设施建设。4.3 配套设施 DB32/T 41742021 7 4.3.1 居住区绿化应针对不同的功能空间和绿地类型,完善绿地配套设施,落实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要求,满足居民游憩、健身、交流等需要。4.3.2 公园绿地游憩设施配套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公园绿地应设置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地,并统筹安排应急避险设施的设置;b)居住区公园应充分发挥游憩健身功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活动广场、健身步道、运动器械、小型运动场等设施;c)合理设置休憩点、观景点、座椅等休憩设施;d)因地制宜完善绿道建设,形成以落叶阔叶乔木为主的林荫路。4.3.3 居住区绿地其它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海绵设施建设应充分结合场地自然地形和雨水利用需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海绵技术,有效调蓄、净化、利用雨水,发挥雨水的绿化浇灌、补充景观水、卫生保洁等功能;b)合理配置厕所、音响、宣传栏、标识牌、节水灌溉等设施;c)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满足人行、车行照明需求;严格控制照射植物、缠绕植物的亮化;d)因地制宜,完善优化电子监控等智慧管理设施;e)严格控制大型人工水景、水池、喷泉等设施及驳岸、池底硬化的水体建设。4.3.4 居住区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a)绿地的公共活动场地、绿道等无障碍设施完善,游憩、健身活动场所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辅助设施完备;b)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防滑;c)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近岸 2.0m 范围内、常水位水深不小于 0.7m 的人工驳岸;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0.5m 的驳岸;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d)在居住区道路交叉口及转弯处应留出安全视距,绿化种植采用通透式植物配置方式,灌木种植高度应不超过 0.6m,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e)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应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4.4 管理维护 4.4.1 居住街坊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图纸审查、工程质量验收及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4.4.2 居住区绿地内应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4.4.3 应落实专业化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居住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自然资源。4.4.4 植物养护和设施维护应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日常管护主要包括如下工作内容:a)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和雨水进行绿化浇灌,按时浇水,及时排水;按规定进行乔木整形、清理枯死枝,无缺株断垄,按时修剪花灌木、球类、绿篱和草坪;适时施肥、松土、除草、支撑、防护与涂白;严格按规定使用防治药品,有效预防和控制病虫害;做好植物杀虫、卫生消杀等安全防护与安全提示;b)对景观建(构)筑物、游乐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与安全检查,海绵设施、景观配套水电、广播音响等设施定期检修维护,园路、桥梁、停车场、景观水体、卫生设施等及时维护保洁,保证游憩健身、科普教育、环境卫生、道路、水、电等各类设施安全、完好。4.4.5 应定期排查树木安全隐患,及时扶正、加固倾斜、易倒伏树木,及时修补、复壮空心树,及时清理、更换枯死树,适度疏剪乔木内部过密枝条,落实植物安全责任。DB32/T 41742021 8 4.4.6 宜积极应用绿色技术:a)应用生物防治技术,与物理防治相结合预防控制病虫害;b)因地制宜使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c)定期使用有机基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d)实施园林绿化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5 单位绿化 5.1 建设要求 5.1.1 新建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类型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a)中小学、高等院校、疗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 35%;b)幼儿园、文化、体育、科研、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 20%;c)工业、市政公用、仓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 1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适当提高绿地率,并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绿带;d)其他类型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功能性质、用地面积等具体确定。5.1.2 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地率指标可降低 5 个百分点。5.1.3 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宜拆除围墙,单位庭院内绿地与城市街景融合,对外开放共享;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宜采用通透型围墙、围栏,并进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单位围墙绿化。5.1.4 单位内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消除黄土裸露;道路、硬质广场、地面停车场、休憩空间等宜选用落叶乔木进行林荫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视率。5.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遵循乡土适生、适地适树的原则,符合单位工作、生产性质的要求,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种类丰富,并因地制宜选用市树市花。5.1.6 应充分结合场地自然地形和雨水利用需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海绵技术,有效调蓄、净化、利用雨水,发挥雨水的绿化浇灌、补充景观水、卫生保洁等功能。5.1.7 单位绿化应遵循节约生态原则,严禁下列行为:a)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b)种植来源不清、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外来植物;c)种植会带来生物侵袭等危害的入侵植物;d)过度密植。5.1.8 单位绿化应严格控制下列行为:a)大树移植或栽植截干树;b)大比例应用常绿乔木;c)大规模种植模纹、色块、球型等修剪灌木及单一草坪、常绿草坪、四季草花;d)反季节种植;e)截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f)较大规模的人工水景、水池、喷泉、假山、大型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建设;g)照射植物、缠绕植物的亮化及装饰包裹植物等;h)破坏或降低绿地生态、景观等功能效益的人工“海绵”设施建设。5.2 管理维护 5.2.1 单位绿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单位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图纸审查、工DB32/T 41742021 9 程质量验收及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5.2.2 应落实专业化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单位用地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自然资源。5.2.3 单位绿化应有专人养护管理,绿地整洁、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5.2.4 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和雨水进行绿化浇灌,按时浇水、及时排水;按规定进行乔木整形、清理枯枝,无缺株断垄,按时修剪花灌木、球类、绿篱和草坪;适时施肥、松土、除草、支撑、防护与涂白;有效预防和控制病虫害,严格按规定使用防治药品。5.2.5 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类设施,包括景观建(构)筑物、娱乐设施、园路、桥梁、停车场、景观水体、卫生设施、海绵设施、景观配套水电、广播音响等设施,确保完整无破损,安全使用。5.2.6 应定期排查树木安全隐患,及时扶正、加固倾斜、易倒伏树木,及时修补、复壮空心树,及时清理、更换枯死树,适度疏剪乔木内部过密枝条,落实植物安全责任。5.2.7 宜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技术:a)应用生物防治技术,与物理防治相结合控制病虫害;b)因地制宜应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c)定期使用有机基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d)实施园林绿化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6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6.1 建设要求 6.1.1 应符合居住区(单位)绿化标准的各项要求,且服务功能完善,生态效益显著,绿化特色鲜明:a)符合因地制宜、节约生态、健康安全的绿化建设原则;b)普遍应用乡土适生植物,种类丰富,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形成特色,景观优美,季相丰富,功能显著;c)因地制宜实施围墙围栏、建筑物、构筑物、阳台露台的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形成实效;d)步行道、游憩广场、停车场等空间林荫系统基本形成。6.1.2 休憩及配套设施宜符合下列要求:a)配套完善,使用安全、便捷,满足功能需要;造型美观,尺度、体量、色调与环境协调,位置得当,运营良好;b)单位内有供职工休憩活动的集中绿地;c)安全和无障碍设施设置完善。6.1.3 在拆除沿街围墙实施绿地开放共享或拆墙透绿、实施垂直绿化等方面取得实效,形成特色。6.2 管养维护 6.2.1 绿地及植物的台账资料明晰,养护管理档案健全,并有专人负责。6.2.2 按规划建成的绿地得到有效保护,无擅自侵占、破坏绿地及毁坏树木花草、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6.2.3 养护管理水平应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中的一级管护绿地的标准要求。6.2.4 应用生物防治技术,有效防治病虫害,化学防治频次逐年减少。6.2.5 开展多种形式的植绿护绿、共建认养等活动,形成良好的爱绿护绿氛围。6.2.6 绿色技术应用应形成实效:DB32/T 41742021 10 a)因地制宜应用适宜海绵技术,生态景观效益显著;b)因地制宜应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c)定期使用有机基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d)园林绿化有机废弃物实现综合利用;e)其他绿色节能技术应用取得成效。6.3 其他要求 6.3.1 物业管理应规范,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近五年无生产安全事故。6.3.2 公建配套设施应完好,功能完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私搭乱建现象。6.3.3 停车设施应完好,车辆停放有序,交通秩序良好。6.3.4 必要的标识完善,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主要植物有科普标识牌,标识牌经济美观,且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7 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7.1.1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0m 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7.1.2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 1.0m 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5m 处;b)集中绿地中的园林硬质景观设施(亭廊、小品、铺装、园路、假山、人工景观水体等)占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应超过该集中绿地总面积的 40%,超出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7.1.3 道路、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建设的绿地面积为准计算;b)道路、广场硬质铺装上孤植乔木的树池内径不小于 1.2m*1.2m 的,绿地面积按树池实际面积计算,树池内径小于 1.2m*1.2m 的不予计算。7.1.4 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的绿化覆盖率不小于 80%的,停车场非绿地面积的 10%可计入绿地面积。7.1.5 满足下列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可计入居住区(单位)的绿地率:a)地下建筑覆土后顶面高相对室外地坪小于 1.0m;b)绿地使用方便且满足绿地功能要求。7.1.6 可计入绿地率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面绿地面积,应根据覆土深度进行计算:a)种植土层深度不小于 1.2m 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 100%计算;b)种植土层深度为 1.01.2m(含 1.0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 80%计算;c)种植土层深度 0.61.0m(含 0.6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 50%计算;d)种植土层深度 0.30.6m(含 0.3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 30%计算;e)种植土层深度 0.20.3m(含 0.2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 10%计算。7.1.7 景观水体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绿地围合的景观水体采用生态驳岸、自然岸线方式进行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应超过居住区(单位)绿地总面积的 20%,超出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b)因地制宜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资源、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单位)绿地总面积的 35%;DB32/T 41742021 11 c)游泳池、消防水池、驳岸和池底硬化的水体等不计入绿地面积。7.1.8 在建筑屋顶进行的屋顶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 0.6m,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面积的 3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 15%;b)绿化种植土层厚度 0.30.6m、面积大于 200.0m2的屋顶绿化,面积的 1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 10%;c)其余的屋顶绿化,面积的 1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5%。7.1.9 在建筑物、构筑物架空层范围内进行的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 0.3m、面积大于 100.0m2的架空层绿化,面积的 1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 10%;b)其余的架空层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7.1.10 下列情况不应计入居住区(单位)的绿地面积:a)在可移动的栽植容器里进行的绿化;b)人造草坪地面的足球场、网球场等运动场地和嵌草地坪铺装;c)居住区中非业主(或居民)公共所有和使用的绿地;d)绿地中大型箱柜等公共设施占用的面积;e)在发展备用地上进行的绿化。DB32/T 4174202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