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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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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专利审查看法回复(精选6篇) 专利审查看法回复 篇1 敬重的审查员:您好!以下看法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看法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细致探讨了审查看法通知书与审查员供应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看法陈述如下:一、修改说明: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奇性:1、权利要求1的新奇性:根据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奇性。根据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奇性。2、权利要求2-5的新奇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奇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奇性。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建性:1、权利要求1的创建性:(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分如下: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3)对于此区分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分特征,也没有任何示意,(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分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详细….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建性。2、权利要求2-5的创建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建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建性。四、关于不清晰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看法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晰的问题。(针对详细不清晰的问题,须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人信任,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看法通知书中关于新奇性、创建性及不清晰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独创的专利权。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情愿以最大的诚意主动协作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终,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仔细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代理人:,联系电话: 专利审查看法回复 篇2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建性(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独创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独创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分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分在于: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其次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其次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说明一下上述区分技术特征:关于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纳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终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态,导流块13和14也须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须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协作。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需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协作,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关于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爱护气,爱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觉通过调整爱护气的比例,流速可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爱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区分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其次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削减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事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自不待言的。D2所述的烧嘴以自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自然气通道(通自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相互混合反应,特殊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自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需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独创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其次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独创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协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协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事实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协助作用的通道。权利要求1中的其次外环通道用于喷射爱护气,来爱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爱护气的。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其次外环通道喷射爱护气爱护的同时,也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从而削减了烧嘴的磨损。本事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特别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纳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特别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特别不简单的。而且爱护气通常是起到爱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事域技术人员不行能想到其削减磨损的效果。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自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自然气的。本事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建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自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供应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须要三通道就能供应全部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须要额外的通道供应反应介质。本事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事域还是运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特别困难的。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分技术特征B能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须要用在自然气烧嘴领域的状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分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事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事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纳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削减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爱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开旋流对爱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纳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爱护气,其采纳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爱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爱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爱护气,而一旦爱护气无法包袱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爱护的作用,更别提限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洁结合就能实现的。最终,区分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其次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纳自然气,其是不须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分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事域惯用手段。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事域技术人员依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简单想到的,具有非自不待言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本技术方案供应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削减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其次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建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建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建性的状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定具备创建性。诚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阅历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地方,也请见谅。如有任何疑问,可干脆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杨东明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桥云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60。 专利审查看法回复 篇3 国家学问产权局:申请人细致探讨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看法通知书,针对该审查看法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看法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权利要求1 (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 条的创建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 段。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 (以下简称从权x ),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x 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 不具备新奇性,申请人将其删除。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 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样。 4 .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 括号运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扬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次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51.3 条要求的修改。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 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看法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 条要求。详细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新奇性 【采纳单独对比法】1.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 1)对比文件1 (以下简称D1) 没有公开X,新权1 相对D1 具有新奇性。 2)D2 没有公开Y,新权1 相对D2 具有新奇性。 2.从权2-3 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奇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奇性。 综上所述,权1、2 具备法22.2 条规定的新奇性。三、创建性 【采纳三步法分析】1.权11)D1 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手段,其与本独创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像,技术效果相同/相像,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2)由前所述,权1 与D1 的区分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 的技术效果。3)D1 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 采纳了 (详细技术方案)或认为yy (相反结论),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分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A .D2 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分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纳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B.D2 虽然公开了区分技术特征,但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yy 的作用并不相同,本事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纳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上述技术手段也不是本事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1 相对D1,D2 或其结合不具备自不待言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实际达到第 1 页了XYXY 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因此权1 具备创建性。2.从权2-x 在其独权具备创建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建性。综上所述,权1-x 具备法22.3 条规定的创建性。四、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A31】 A .独权1 和7 属于同一独创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详细为权1 中的,和权7 中的yyy,因此权1、权7 具备法31 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B.权1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7 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独创构思,不具备法31 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五、得到说明书支持在推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 内容,以及本事域技术人员依据文字内容和附图干脆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A .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其支持见说明书x 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 的技术方案,但是本事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定适用于 。B. (权书中的文字)是yy (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 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事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全部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C. (权书中的文字)是yy (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 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独创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详细结构不能与本独创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 条要求。六、说明书能实现说明书 段记载了x、y、z 的位置关系,附图1-3 给出了xyz 的形态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 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事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 xyz 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爱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晰完 的说明,符合法26.3 条要求。七、R20.2权x 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行少的技术特征,其 体构成了本独创/好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分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 条要求。 申请人信任,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看法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专利审查看法回复 篇4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建性(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独创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独创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分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分在于: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其次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其次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说明一下上述区分技术特征:关于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纳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终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态,导流块13和14也须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须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协作。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需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协作,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关于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爱护气,爱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觉通过调整爱护气的比例,流速可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爱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区分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其次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削减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事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自不待言的。D2所述的烧嘴以自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自然气通道(通自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相互混合反应,特殊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自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需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独创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其次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独创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协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协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事实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协助作用的通道。权利要求1中的其次外环通道用于喷射爱护气,来爱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爱护气的。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其次外环通道喷射爱护气爱护的同时,也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从而削减了烧嘴的磨损。本事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特别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纳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特别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特别不简单的。而且爱护气通常是起到爱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事域技术人员不行能想到其削减磨损的效果。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自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自然气的。本事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建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自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供应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须要三通道就能供应全部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须要额外的通道供应反应介质。本事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事域还是运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特别困难的。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分技术特征B能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须要用在自然气烧嘴领域的状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分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事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事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纳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削减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爱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开旋流对爱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纳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爱护气,其采纳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爱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爱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爱护气,而一旦爱护气无法包袱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爱护的作用,更别提限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洁结合就能实现的。最终,区分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其次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纳自然气,其是不须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分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事域惯用手段。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事域技术人员依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简单想到的,具有非自不待言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本技术方案供应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削减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变更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态,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其次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建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建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建性的状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定具备创建性。诚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阅历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地方,也请见谅。如有任何疑问,可干脆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杨东明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桥云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60。 专利审查看法回复 篇5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看法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常常会采纳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恳求爱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事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建性。那么,上述审查看法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看法呢?首先,先看一下审查看法所依据的专利法规。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其次部分第四章有关创建性的审查部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3) 推断要求爱护的独创对本事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自不待言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独创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动身,推断要求爱护的独创对本事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自不待言。推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分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独创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事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爱护的独创。假如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独创是自不待言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下述状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 所述区分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事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审查指南在其次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丢失新奇性或者创建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奇性和创建性,审查员还须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接着检索。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以上内容只是规定审查员有权力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建性,但并没有对如何结合进行规定。为了防止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滥用,审查指南在其次部分第八章有关实质审查程序部分,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专利审查看法回复 篇6 一、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申请人认为本独创具备专利法其次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建性,详细理由陈述如下:在第一次审查看法通知书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记为特征1),并且详细公开了如下内容,运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端的多个盲文30,查找须要的信息,阅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了解所运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说明该手机设置了盲文识别系统)(记为特征2);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心处理器以及与限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说明该手机具备语音系统)(记为特征3)。申请人对此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与您商榷。审查指南其次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段明确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爱护的独创最亲密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推断独创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那么,详细至本独创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应当在对比文件1中找寻的有所记载的、与本独创最亲密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而推断区分技术特征。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既不应当进一步归纳演绎,也不须要归纳演绎,干脆、客观的比较,干脆引用即可。对于审查看法引用的技术方案,有如下不同看法:首先,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详细可以是冰箱、微波炉或者便携式个人信息终端机上的触摸屏,而本事域技术人员均知上述各装置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手机相差甚远,特殊是对于触屏输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说的触摸屏与手机差距甚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其次,对于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触摸盲文时,能够阅读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进而识别,即对盲文进行识别的是盲人(即运用者),而无论是触摸屏还是设有触摸屏的装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识别盲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盲文识别系统。再次,对于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有喇叭发出简洁的信号音进行提示,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简洁功能,而本独创的盲用手机中所说的语音系统是指能够对各个操作界面进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电话界面、收音机界面等,并且能够把屏幕上的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运用者听,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语音系统,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仅喇叭而已,并不是语音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语音系统。由此可见,审查看法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是对比文件1所客观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而是经过归纳演绎后主观臆断出的技术方案,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基于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26行,第7页第5-20行):运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的多个盲文30,查找须要的信息,阅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标记,了解所运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心处理器以及与限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上述技术方案与本独创技术领域最接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也最接近。因此,可以将其作为本独创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本独创的区分技术特征和本独创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得出本独创的区分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一种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协作的手机壳。利用所述区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首先通过语音系统提示盲人运用者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再通过盲文输入板、输入笔以及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实现在手机的触摸屏上输入盲文,再通过盲文识别系统对盲文进行识别然后转换为正常文字,以及语音系统将正常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运用者听。从而使得盲人运用者能够利用本独创的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当地运用手机。依据本独创的区分技术特征及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独创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盲人顺当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他现有技术,或它们的结合,均非自不待言首先,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从整体上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分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独创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第一次审查看法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相当于本独创的盲文输入板,弹性按键机构相当于本独创的输入笔,并且公开了输入笔的顶部为锥子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上述区分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观点,申请人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与您商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的盲人运用协助装置,主要用于使得盲人能够操作ATM机、邮政查询机等计算机装置的触摸屏,进而实现操作相应装置的目的。而其实现其目的的解决方式在于,设置一个能够对触摸屏上的数字、方向等标记的识别,起到媒介或桥梁作用的协助设备,即,该桥梁能够让盲人通过触摸按键体而识别与触摸屏对应的标记,识别后即可根据实际须要,按压按键体通过触碰杆进而触碰触摸屏上的相应的操作点,实现对操作点的按压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完成触屏操作简洁输入。详细地,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具有通孔的板状体和弹性按键机构,并特殊设置各个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达到独创目的。其中,弹性按键机构包括有按钮和弹簧,按钮详细还包括按键体和触碰杆,按钮设置在板状体的各通孔内的,通孔与触摸屏的各操作点相对应,为保证每个弹性按键机构都具有按压触摸屏的操作点的功能,每个弹性按键机构固定设置于通孔内,并不能够随意移动;如此,才能在运用时,通过按压设置于通孔中的按键体,使触碰杆与触摸屏的对应操作点接触,以此实现按压。仅由此可以见得,对比文件2触摸屏的输入方式,在运用协助装置前后,均没有任何改变;该协助装置也没有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其根本不能实现盲文的输入。本独创公开的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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