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劳动出版社劳动部文件劳动部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国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劳 动 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目 录总则一般要求材料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附则附录:焊接工艺评定附录: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第一章 总则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合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7条 锅炉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热膨胀系统图。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汽水系统图;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锅炉型号;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热功率(MW);额定蒸汽压力(MPa);额定蒸汽温度();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制造厂名称;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编号;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制造年月。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1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要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用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 材料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s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钢板表31 锅炉用钢板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壁温()碳素钢Q235-A,Q235-BGB7001.0见注Q235-C,Q235-DGB327415,20GB710,GB7111.0GB1323720RGB66545.9450YB(T)4020gGB713YB(T)415.945022g合金钢12Mng,16MngGB7135.9400YB(T)4116MnRGB66545.9600YB(T)40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2.钢管表32 锅炉用钢管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10、20GB8163受热面管子1.0集箱、蒸汽管道10、20GB3087受热面管子5.9480YB(T)33集箱、蒸汽管道43020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80YB(T)32集箱、蒸汽管道430合金钢12CrMo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6015CrMoG集箱、蒸汽管道56012CrMoVG受热面管子580集箱、蒸汽管道56512CrMoWVTiBGB5310受热面管子60012CrMoVSTiB注: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到450。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3.锻件表33 锅炉用锻件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Q235-A;Q235-BGB7002.5350Q235-C;Q235-D20.25GB6995.9450合金钢12CrMoZBJ98016不限54015CrMo55012Cr1MoV56030CrMo不限45035CrMo25Cr2MoVA不限500注: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加工而成。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b. 加工后的管件无损探伤合格;c. 管件纵轴与圆钢的轴线平行。4.铸钢件表34锅炉用锅炉钢件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公称压力(MPa)壁温()碳素钢ZG200-400ZB113526.3450ZG230-450ZBJ98015不限450合金钢ZG20CrMoZBJ98015不限510ZG20CrMV不限540ZG15CrMoV不限3705.铸铁件表35锅炉用钢铸铁件铸铁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mm)公称压力(MPa)介质温度()灰铸铁不低于GB94393000.8230HT150JB/T26392001.6230可锻铸铁KTH3000-06GB94401001.6300KTH3000-08KTH3000-10KTH350-12球墨铸铁QT400-18GB13481501.6300JB/T26371002.5QT450-10GB13481501.63001002.5注: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不准补焊。6.紧固件表36锅炉用紧固零件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介质温度()碳素钢Q235-A;Q235-BGB7001.6350Q235-C;Q235-D20;25GB699不限35035420合金钢40CrGB3077不限45035CrMoJB/T74不限50025Cr2MoVA不限50025Cr2MoLVA20CrMoLVNiTiB不限57020CrMoVTiB2Cr12WMoVNiB不限600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栓材料的硬度。1. 拉撑件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699优质碳素钢结构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2. 焊接材料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第26条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少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b屈服点、并提供伸长率s、断面收缩率、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和热传导系数()等。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第27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验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28条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形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恴。第30条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第31条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第3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第四章结构第34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2. 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3. 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4. 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5. 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6. 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7. 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风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 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9. 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第36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带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12mm。第37条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mm。第38条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mm,且不大于3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应小于10mm,且不大于35mm。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mm。第39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第40条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第45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屏)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5255焊抽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材料的许用温度。第46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第47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第48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重复)1. 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2. 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3.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4. T形接头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持有E1级或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第51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孔。2.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避免开在焊缝上及其热影响区。如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第52条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向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板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距离扳边元件的壁厚t(mm)距离L(mm)t102510t20t+1520t500.5t25T5050注: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第54条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经,且不小于100mm。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钢制对接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第55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56条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第57条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度板的边缘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42。第58条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第59条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第62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1.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8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径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径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5. 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不应小于300×400mm。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第63条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º50º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 一般要求第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6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第67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第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外观检查:无损探伤检查;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第69条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第7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第71条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1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 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2. 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型接头或角接接头。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锅炉安装、修理现场焊接时,如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下雨、下雪时不得露天焊接。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第74条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拼接焊缝或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须符合以下规定: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2.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需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第75条锅筒(锅壳)的任何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应不大于名义内径的1。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不大于4mm。第76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以及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接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或其他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第7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内燃锅炉的筒体或管板的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应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后热消氢或热处理。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3倍。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第78条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已经热处理过的锅炉受压元件如锅筒和集箱等,应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非受压元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再进行热处理:1. 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2. 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3. 应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4. 应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探伤。此外,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三)外观检查第79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渡;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3.锅筒(锅壳)、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第80条对接焊缝的受热面管子,按JB/T1611锅炉管子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四)无损探伤检查第81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第82条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1.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2.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3.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MPa但小于2.5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4.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但小于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