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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doc

    • 资源ID:63851474       资源大小:110KB        全文页数: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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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doc

    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试行)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监局二0一0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安全处罚细则 (3)第三章 罚款执行(33)第四章 规定说明 (34)第五章 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试行)执行说明(35)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集团XX煤业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XX公司安全科学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豫政201017号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公司所属各处室、各分公司及所属各矿安全生产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第四条:XX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矿井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它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制定本规定本着坚持“检查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的特点,对严重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事故、不服从监督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重罚。对发现一般隐患能主动排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或免予处罚。第六条:本规定将处罚分为四个等级,依次加重。分别为罚款、停产+罚款、停工+罚款、提请集团公司依法实施关闭。并将作为矿井综合分类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同时作为子公司、分公司、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安全检查等处罚依据。 第八条:矿井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并严格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认真整改,XX公司、各分公司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时,对矿已查出并已正在整改的可不予处罚避免发生重复现象。第二章 安全处罚细则第九条:矿井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提请集团公司依法实施关闭。一、安全管理(综合类)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职”矿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证照不全、过期且不积极整改并长期违法组织生产的;2、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二、一通三防3、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建立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或逾期不建立及借故推迟建立抽放系统继续组织生产的;三、地测防治水管理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拒不整改的;6、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未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未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且拒不整改的;第十条:矿井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工,并罚20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矿井没有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8、停工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施工行为的;9、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 管理制度不完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10、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11、没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的;12、没有进行三评价一评定或超范围施工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13、煤矿未装备数字化安全指挥调度系统的、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系统不符合AQ1029-2007的使用规范的;三、顶板管理14、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按规定编制完成或未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矿井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的;15、无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的;16、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巷道布置图等各种矿图未按标准规范绘制的;17、新掘巷道采用木支护的;四、机电运输1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五、一通三防19、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20、不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每月实测填图未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21、主要通风巷净高低于2m,净断面小于8 m2;采区巷道净高低于1.8m,净断面小于6 m2;22、煤矿通风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2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不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针,未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未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未消除突出危险的;2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未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或不安全可靠的;第十一条:矿井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产,并罚款10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26、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下井带班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27、生产矿井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28、非法采购、储存、使用火工品的;29、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生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30、煤矿井下通讯线路没有敷设到每个采掘作业地点的;3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顶板管理3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33、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34、无采区、工作面设计或设计未审批擅自开工或不按设计施工的;35、采区出现“剃头”开采的;36、独头巷道从里向外扩修或外边扩修且里边有人作业的;四、机电运输37、煤矿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五、一通三防39、“瓦斯超限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4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1、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42、“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4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六、地测及防治水4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按规定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是、探放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水钻机达不到要求的;45、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4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47、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4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9、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50、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51、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有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52、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5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配潜水电泵,或防水闸门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54、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5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或防治瓦斯、水害、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56、安全设施不起作用或损坏不及时处理的;5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8、没有对照通检日标准检查或安全专题会议每少一次的;59、未将“三项评价”辨识出和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纳入闭环管理,重点隐患监控未落实到人并且未挂牌监控按期整改的;60、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或未进行演练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61、安全生产信息采集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隐瞒不报的;62、调度室不按规定配备调度总机的;63、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脱岗的;64、入井电话没有使用安全栅或耦合器的;65、井下使用摄像头不具有防爆功能的;三、顶板管理66、采煤工作面未经过上级单位验收开始生产或验收时查出的隐患未整改彻底开始回采的;67、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68、采煤工作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或人为制造台阶的(超过200mm);69、采煤工作面采高连续5棚或5架及以上或累计10棚或10架及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70、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煤体注水的;71、倾角大于15°的采煤工作面,支柱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72、采煤工作面连续3棚旋扭、缺柱3根、失效柱3根或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合格率的;7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局部悬顶面积大于10未采取措施的;74、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老巷、过煤柱或冒顶区、托伪顶开采、初次放顶及收尾等,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75、采煤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初采初放或未采取措施的;76、坡度25°以上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77、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齐全,未严格按程序审批、贯彻学习的;78、掘进巷道坡度超过5°且不跟底,未用煤袋铺底加固的;79、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80、煤巷掘进或扩修没有注水设计或没有进行煤体注水的;81、扩修作业场前后各5m或回收地点10m范围内未采取加固措施扩修的;82、扩修(回收)作业场安全退路不畅通的;83、巷道扩修造成冒顶(漏顶)阻断风流的;84、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四、机电运输85、“机电装备保护及能力评定”工作开展不认真,隐患辨识不全面或未按“机电装备保护及能力评定”审核结果通报要求落实整改的;86、向变电所供电电源和井下供电电源没有实现独立双回路的;87、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的;88、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弄清跳闸原因前,强行合联络开关的。89、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源线路共杆架设的;90、矿井电源线路上装设负荷定量器的;91、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92、主泵房、下山泵房、主要通风机、提人绞车、抽放瓦斯泵、压风机等矿井主要设备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双回路在一段母线上的;9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未实现双“三专”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供电;其它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未实现“三专”+“二专” +“两闭锁”供电;94、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95、井下电气设备或电缆每出现一处失爆现象的;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实行远距离撤人断电措施的;97、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未采用楔形连接装置的;每次更换钢丝绳时,未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的;98、主、副井绞车钢丝绳和斜巷提人绞车的钢丝绳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8、399条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99、没有严格执行主提升钢丝绳、斜坡提人钢丝绳日检制度的,没有认真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的,日报表未经队长、科长、机电矿长逐级审阅签字的;100、提升人员绞车没有电气制动的或电气制动不起作用的;101、罐笼、人车防坠器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规定进行防坠试验、和落闸试验的;102、主通风机两台能力不相同的;103、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关键部件没按要求进行探伤的(绞车主轴、天轮轴,风机主轴、叶柄);104、主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水泵、空压机没有按要求进行性能测定的;105、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雨季前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主排水管路与其它用途管路混用的;106、水仓容量达不到规程要求;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未设置配水闸门或配水闸门不起作用的;107、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清洗,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运行的;108、进风井口没有设置暖风设施造成井口、井筒结冰的;109、采用胶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支护材料和设备器材(双向皮带除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110、电机车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测定其制动距离的;111、斜巷绞车、临时绞车未采用混凝土基础或四压两戗措施的;112、斜坡放飞车的;113、斜坡未安装保险杠、仰角闸防跑车设施或设施不起作用的;114、扒、蹬、跳矿车或乘坐非乘人胶带的;115、窄轨车辆连接装置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静拉力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116、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新购置的皮带、电缆未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阻燃性能试验的;五、一通三防117、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的;11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119、作业地点瓦斯超限(1.5%,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集聚;120、高瓦斯矿井的工作面未制定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管理的;121、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122、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123、私掐风筒的;124、安全检测系统不按规定设置警报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安全检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125、出现高温火点,不采取措施的;126、作业场所、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过1%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作业的;12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未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128、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的;129、不按规定效检或效检弄虚作假的;130、有突出预兆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撤人的;131、防突人员配备不足的;132、未按石门揭煤程序揭煤或巷道误揭煤的;133、未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34、专用回风巷不专的;135、在突出危险区域内施工,不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的;136、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进行消突评价私自生产的;137、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经常中断的;138、井下测点未全部实现联机检测的;139、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害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毫秒爆破作业的;14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密闭的;141、对瓦斯评价评价出的隐患,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142、突出矿井未按要求编制防突应急预案或未演练的;143、采用锐角通风或对口布置等不合理的通风方式的;144、井下存在构筑单道风门或构筑木板墙风门现象的;145、新建、改建风门、挡风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未与巷道实现连体化;通风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是不完好的;146、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未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并严格落实的;六、地测及防治水147、矿井未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地质测量、防治水技术人员、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和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148、矿井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的;149、矿井没有采掘工程的平面图、相关曲线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的;150、矿井未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或测量成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51、矿井未配备测量仪器,也没有与固定的测量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152、未按规定留设断层、边界等各类安全煤柱的;153、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54、工作面没有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的;155、未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的;156、永久、临时排水系统不满足规定要求的;157、不按时进行水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演练的;158、在雨季前未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和对防治水工程进行验收的;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2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159、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建立台帐的;160、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贯彻或贯彻不到位的;161、出入井登记制度不落实的;162、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不在现场交接班的;163、不落实值班、带班、跟班制度的;164、井下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165、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材料不按时报送和安排的临时工作不落实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166、没有按规定在井下安装与集团公司调度室直通报工电话的;167、调度室内没有配备传真机或电话、传真机不能正常使用的;168、安全生产信息采集日报表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没有按规定人员审核签字的;三、顶板管理169、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连续6棚及以上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170、采煤工作面连续3根及以上支柱或累计6根及以上支柱迎山不照的;171、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172、采煤工作面煤壁梁头连续3棚及以上或累计6棚及以上不抓帮或端面距、梁端冒高超限(一处连续3棚及以上)未采取措施的;17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处抬口棚不合格的;174、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和滑移支架以及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175、特殊施工地点(过老巷、断层)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76、掘进工作面贯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的;177、工作面掘进或架棚巷道扩修,前探梁或防倒器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178、岩巷掘进工作面爆破超、欠挖超过200mm以上的;179、交岔点、十字头等地点未按规定进行连锁加固的;180、掘进工作面顶空超过0.5m以上未采取措施的;181、巷道连续5m或累计长度超过10m失修未维修、断梁折柱超过3根未更换、巷道变形后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2/3或断面小于6未安排处理的;182、同条巷道两个扩修地点同时扩修间距小于10米的;183、回收支架时将支架作为承力点时,对受力支架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四、机电运输184、电气保护(包括照明信号)系统没有整定计算方案的;185、信号、照明没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的;186、电气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不用的。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漏电及远方漏电试验不能分闸的;18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开关未安装在变电所的;188、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未坚持每天就地倒台试验,每周从变电所直接停电联合试验的;189、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未加装瓦斯断电保护的,处于回风流的机电硐室进风侧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190、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瓦斯、停电、验电、放电、挂牌管理的;191、井下采区电工未按规定佩带或使用便携仪的;19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用具的;193、检修处理设备故障不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的;194、巷道扩修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的;195、箕斗提升超载运行的;196、主要提升机缺过卷、过速、短路和失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减速功能等安全保护,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197、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未安装防撞梁和托罐装置的,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未安装性能可靠缓冲装置的;198、主要提升机制动盘(闸)有油迹的,制动闸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99、主、副井双层缠绕提升机没有定期错绳的;200、双筒提升机调绳离合器闭锁开关不起作用的,定车装置未设置或不牢靠的;201、副井井口、井底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202、提人绞车没有备用信号的;203、井口、井底车场未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20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筒井口20米范围内(包括井架上)、高瓦斯矿井所有井筒及井口房内,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205、提升机安全制动力矩、安全制动减速度没有进行计算调整的;206、提升人员时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207、主要通风机保护不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208、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定期倒换,备用风机不及时检修保养的;209、主要水仓、采区水仓不按规定及时清挖的;210、主泵房没有设置防水密闭门或者防水密闭门不灵活或者关闭不严的;211、空压机、储气罐保护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储气罐、滤清器不按规定定期清污的;212、锅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213、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没按规定进行校验的;214、胶带运输机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防撕裂保护装置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的;215、上运胶带运输机未安装逆止器和制动装置,下运胶带运输机未安装制动装置的;216、皮带机或刮板机机头、机尾压柱或老桩固定不牢的;217、强力皮带运输机沿线受煤点缺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未接主控回路的,普通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及受煤点无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的;218、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胶带运输机巷机头20米范围内未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219、斜巷警示信号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220、斜巷运输超挂车辆的;221、斜巷运输行车时行人的;222、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未落实的;223、停产大修无专项计划和措施的;224、防爆电气设备缺铭牌或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一通三防225、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26、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27、通风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标校的;228、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229、掘进头停风不按规定送风的;230、违反规定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的;231、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232、用风帘代替风门的;233、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弄虚作假的;23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超掘超采的;235、不按规定填写防突措施验收报告单的;236、无效检报告单或效检报告单不经总工程师签字的;237、突出区掘进的煤巷工作面防突装备不达标的;238、瓦斯抽放未实现单孔计量超过10个的;239、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放基础资料及抽放台账的;240、监控主、备机测点数据不同步、不备份测点数据库的;241、导航图与井下实际不符或填绘不及时、不规范的;242、在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地质图的;243、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的;244、井下爆破材料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245、巷道贯通不按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采取通风、瓦斯防治和防突措施的;246、在突出区施工的采掘工作面,无防突管理牌板和采掘起止牌的;247、突出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经防突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248、防突员每年未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机构培训,矿长、技术负责人未经过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的;六、地测及防治水249、矿井虽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但图上有错漏或未及填绘矿井采掘动态的;没有采用计算机绘图的;250、两井间贯通测量没有正规设计或没有经过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的;251、矿井测量工作没有采用集团公司统一使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的(即1954北京坐标系、1956黄海高程系);252、没有按要求及时报送交换图的;253、巷道贯通、揭煤或接近断层、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之前,未及时下发预报或通知单的;254、立井、斜井、岩石上下山、主要煤巷未编制素描图的;255、生产矿井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的;256、主要水文地质图纸和台账不齐全的;257、未按规定提交水情水害预报的;258、长观孔不能满足需要的;259、未将相邻矿井和本矿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纸上的;260、未标注探水警线的;26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修订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1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262、子公司查出矿井存在重大隐患,分公司管理业务部门没有排查出来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对分公司罚款1000元;263、分公司领导完不成对资源整合矿井检查次数或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264、子公司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分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督促整改的,对分公司罚款1000元;265、子公司要求分公司报送的报表不按时报送的和临时安排的工作不按时落实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266、没有建立综合调度台账(日志)的;267、值班领导值班签到、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及带班记录存在代签(填)的;268、上级指示、指令、通知、调度命令无落实结果的;269、矿调度室没有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1种图纸或不及时更新的;270、井下主要工作地点、硐室及地面要害场所没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的;三、顶板管理271、采煤工作面采放煤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72、采煤工作面没有测力计或无终端压力表的;273、一条巷道连续出现5棚及以上或累计超过10棚及以上帮空(200mm及以上)的;274、巷道支架旋扭(100mm)连续3棚及以上或累计6棚及以上而未采取加固措施的;四、机电运输275、局部通风机就地和联合倒台试验未认真填写记录的;276、没有执行供电负荷审批制度的;277、接地保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接地保护细则有关规定的;278、变电所、高压机房或硐室缺绝缘用具或绝缘用具检验过期的;279、强力胶带接头没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没有执行日报制度;280、机车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281、斜巷运输不使用防脱插销的;282、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283、未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284、新工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285、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的(每人次);28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28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发现有烟头的(每个);288、人井验身制度不落实、酒后下井、不佩带自救器下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289、不按规定设置各种牌板、图纸或与现场不符的;290、煤矿企业未免费为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291、各种调度记录不按规定进行填写的;292、调度资料没有存档的;293、没有事故汇报程序图的;294、没有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撤人演练的;295、缺少雨季“三防”或冬季“四防”抢险物资或没有专门存放地点的;296、调度室缺应急照明装置的;三、顶板管理297、采煤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且未穿柱鞋的;298、采煤工作面打顶不严、棚梁上打的椽子脱节或数量不够累计超过5棚及以上的;299、采煤工作面连续3棚及以上没撺梁或撺梁后未及时站柱的;300、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累计超过5根及以上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柱措施的;301、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低于1.8m、超前支护20m范围内巷道高度低于1.6m、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02、采煤工作面提前摘柱、柱爪未卡入兀型钢梁槽内或距兀型钢梁两端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03、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长梁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04、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305、采煤工作面移溜子时,连续摘中排柱长度超过15m或时间超过30min的;306、乳化液压泵站压力和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无压力表、浓度计的;30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未定期复查的;308、采掘工作面没有“三图一书”或“三图一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09、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10、不按规定布置和安装锚杆、锚索,或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311、岩巷掘进工作面积碴超过1个循环的;312、掘进工作面支架钢木混合使用的;313、扩修或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有效接顶封帮措施的;四、机电运输31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没加护罩或遮栏的;315、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没用护罩或遮栏做防护的;316、胶带运输机巷道中行人跨越部位缺少过桥、流煤眼处缺防护栏或防护栏固定不牢的;317、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控制手把或关闭照明灯的;318、主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内未安装应急灯或应急灯不起作用的;319、未按规定设置各种牌板、图纸、警标的,或者虽设置但与实际不符的;五、一通三防320、风门、防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或撞坏风门的;321、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不按规定建造的;322、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硐室内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的;323、巷道回收结束后不及时密闭的;324、未按设计施工钻孔的;325、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326、便携仪、自救器未统一管理、发放的;327、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坑木不回收或回收不彻底的;328、风门不能自动关闭或关闭不严,严重漏风的;329、串联通风没有制定措施或有措施执行不到位的;330、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填绘不及时或有漏填现象的;331、监测点命名不规范或监测状态值设置错误的;332、监控系统微机未实现专机专用的;333、井下爆破封孔不符合规定的;334、风筒管理不符合规定的;335、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的;336、用荆芭或其他物品堵塞风筒出口的;337、风门没有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338、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的;339、防爆、防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340、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的;341、抽放管路漏气的;342、压风自救装置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5cm(15个罚500元,5个以上罚1000元);343、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的(按每5米一处处罚);344、井下各类传感器没按规定设置或悬挂位置不正确的;345、发现安全生产网(主要运行瓦斯防治导航系统)中每台电脑存在110个病毒罚款500元;10个以上罚款1000元;100个以上罚款2000元;六、地测及防治水346、发放的地质预报、水文地质预报和通知单无总工程师、接受单位签字的;347、巷道开口、停工、复工、停采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放通知单的;348、重要巷道导线测量或贯通测量没有进行复测、复算的;未按规定及时延伸布设井下测量控制或其成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349、未建立钻孔成果台帐的;350、矿井和主要出水点涌水量观测次数少于规定(每次)的;351、每回次探放水前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的;352、探水前无停掘通知单、探水后无验收总结和复工通知单而施工的;353、导线测量没有原始记录或不齐全的;354、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文地质预报内容不全或错误的;355、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地质测量资料管理混乱的;356、重要巷道的开口未标定工作设计图的;第三章 罚款的执行第十六条:XX煤业有限公司财务经营处设安全罚款专门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开具后,一周内被处罚单位带现金或支票一同到XX煤业有限公司办理缴款手续。第十八条:XX集团XX公司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开具后一周内未交,又没有特殊理由说明情况的,按超出应该缴纳期限的天数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进行处罚。对矿井酌情按照不服从监管进行强制停产整顿,直至解除协议或提请上级关闭处理。第二十条:各执罚部门月底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交安监局、财务经营处月底将缴款凭条复印件交安监局,由安监局统一进行存档。第四章 规定说明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业有限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及各矿井,对有争议的条款按执行说明执行,执行说明见附件。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五章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执行说明一通三防l、通风仪器、仪表集团公司不具备标校条件的可不处罚。2、水平大巷、井底车场及井筒风速不符合规定的不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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