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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doc

    • 资源ID:63855036       资源大小:53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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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使维护保养市场公平、诚信、有序的发展,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消防协会对自愿申请接受行业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江苏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江苏消防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促进维护保养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接受行业管理。  凡经批准列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江苏消防协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从事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讲究诚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3.接受江苏消防协会对企业进行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等行业监督管理。  4.按照江苏消防协会审查公告的服务范围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不超越服务范围进行维保服务。  5.同行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同行的行为。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根据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范围,维保企业分为一、二级。  一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见附件一)中的(一)至(十)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二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中的(一)至(六)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各维保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级别,并按照协会批准的等级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六条一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  3.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  4.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最高配备基准;  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年度承担维保工程不少于10个;  7.属江苏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二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  3.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  4.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最低配备基准;   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年度承担维保工程不少于5个;  7.属江苏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企业向当地的江苏消防协会联络处递交申报材料,由联络处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江苏消防协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江苏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  2.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4.维保技术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5.年度承担维保工程的合同及报告书;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江苏消防协会每年组织举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的予以发证。办班通知和培训结果在“江苏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一条维保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前将上年度审验材料报当地的江苏消防协会联络处,联络处初审后,于1月15日前统一报江苏消防协会;协会于3月底前完成对维保企业的年度审验。通过年度审验的,在“江苏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二条维保企业申请年度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审报告书(见附件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 维保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维护保养合同和报告书;  3. 维保人员变更情况;  4. 维保人员年度工作业绩;  5. 法定机构出具的维保组织年度验资文件;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江苏消防协会对维保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行业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顿:  (一)不履行职责定期进行全面维护的;  (二)对单位通知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不及时予以修复或提出维修建议,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不出具维保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未通过年度审验或在年度审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超范围提供维保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第十四条  被限期整顿的,维保企业可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予以公告,不再列入行业管理名单。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同时在“江苏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五条江苏消防协会设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人员培训、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审报告书等文书格式由江苏消防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筑消防设施分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二)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等。  (三)防烟、排烟设施:包括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排烟窗等。  (四)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储油设施、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报警阀组、控制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等。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  (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选择阀、喷嘴、气体灭火控制盘等。  (八)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柜、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等。  (九)消防电梯:主要指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首层按钮控制、联动控制功能部分。  (十)其它固定灭火系统。附件一:  建筑消防设施分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二)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等。  (三)防烟、排烟设施:包括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排烟窗等。  (四)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储油设施、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报警阀组、控制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等。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  (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选择阀、喷嘴、气体灭火控制盘等。  (八)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柜、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等。  (九)消防电梯:主要指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首层按钮控制、联动控制功能部分。  (十)其它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须知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精神,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的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运达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安装,应委托法定消防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一、申请范围     工程中批量使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消火栓箱、消防应急灯具、灭火器、建筑防火材料等产品。     二、申请程序     (一)建设单位进行消防产品招投标时,应通过查阅“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江苏省消防产业信息网”(     (二)中标企业的产品运达施工现场后,不得擅自安装施工,建设单位应填写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委托检验。     (三)公安消防部门收到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核实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工作。 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达不到委托检验基数要求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工程中的消防产品达到委托检验基数要求或现场检查不能判定产品质量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要求抽取样品,取样现场应有建设单位、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的代表。     (四)委托公安消防部门现场抽取样品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取样单送至江苏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签订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协议书并交纳检验费,检验费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三、检验结果及处理措施     (一)送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建设单位、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复检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抽取双倍样品再次进行委托检验,复检报告为最终结论。     (二)送检样品经法定消防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安装施工;送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另行招标采购合格消防产品。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资料核实及申请委托检验,导致所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具备合法市场准入证明或经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产品强制拆除等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     五、服务承诺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严格按照取样程序及工作时限进行样品抽取工作。     (二)服务热线:     (三)监督电话: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0531、 0531(传真)     (四)江苏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北园水屯路59号 邮编: 电话:0531、 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基数及取样数量序号产品名称委托检验基数取样数量检验方式1防火门20樘抽检10%且不少于2樘现场检查20樘且100樘2樘(1樘现场备用)取样送检100樘3樘(1樘现场备用)2防火卷帘10樘抽检20%且不少于2樘现场检查10樘且50樘2樘(1樘现场备用)取样送检50樘3樘(1樘现场备用)3消火栓箱(含全套器材)20具抽检10%且不少于2具现场检查20具且100具2具(1具现场备用)取样送检100具3具(1具现场备用)4消防应急灯具20具抽检10%且不少于2具现场检查20具且100具2具(1具现场备用)取样送检100具3具(1具现场备用)5饰面型防火涂料 10kg取样送检6灭火器20具抽检20%且不少于2具现场检查20具3具取样送检7建筑防火材料A级防火板材 450×450mm,5件取样送检A级复合(夹芯)防火板材 500×500mm,6件B1级防火板材 1000×190mm,20件窗帘幕布纺织物 2m2PVC电工套管 1m,5件(16mm-30mm)1m,3件(大于30mm)管道保温材料 管材:1000mm,5件板材:400×400mm7件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程序一、消防产品型式检验,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型式检验及抽样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请型式检验时,应按要求填写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申请表,连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寄至我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2申请企业资料符合要求的,技术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网向当地公安消防分局发出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委托书;      3消防分局接到抽样委托书后,派员组成工厂条件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最低配置要求,对申请企业的厂房、生产和检验设备、质量管理等工厂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质量管理条款中要求企业制定相应产品的检验规程并有检验记录。工厂条件检查合格的,检查组出具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并现场抽封样品。      4抽样后,申请单位持消防分局出具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到技术处复核。复核合格的,由技术处出具消防产品检测介绍信,申请单位持介绍信将样品送法定质检部门进行型式检验。      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凭质检部门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可向江苏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申请在江苏省消防产业信息网上发布相关信息;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拟申请重新检验的,企业应检查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3个月 后方可重新提出型式检验抽样申请。      三、型式检验时,产品应执行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暂无上述标准的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经技术处审查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再申请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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