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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法一指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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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法一指引课件.doc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l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受理与调查l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l第四章:合同签订l第五章:发放与支付l第六章:贷后管理l第七章:法律责任l第八章:附则(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第一章 总则(一)Ø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本条开宗明义,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上位法,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 问题之一:“三个办法一指引”是什么性质?它的上位法是什么?属于上位法规定什么范畴?第一章 总则(二)Ø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p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问题之一:主要是贷款人的界定第一章 总则(三)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p本条使用“链接式”的立法技术界定了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其中核心在于两个概念,一是“借款人”,另一个是“固定资产贷款”。 p根据办法规定,不管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和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第一章 总则(四)Ø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p本条精炼地概括了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四类、十六字”原则。 第一章 总则(五)Ø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 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p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问题之一:贷款人管理模式什么样的变革?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一章 总则(六)Ø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p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 问题之一:对固定资产授信规定了什么?贷款人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的,并按等维度建立第一章 总则(七)Ø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这些规定是办法的核心要义,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 第一章 总则(八)Ø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p本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的权力和职责,强调通过加强外部监管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行为的规范性。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Ø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p本条主要从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两个方面设置了固定资产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的最低要求,将信贷制度导向与国家经济政策、公众利益以及诚信文化相统一,支持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贷款人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本条所列的所有要求同时满足。p第(一)至(四)款是对借款人资格和信用状况的要求,对于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以及借款人不具备投资资格或资质的项目,不得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支持。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p第(五)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必要时还应具体约定贷款用于项目的哪些支出;二是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无论是贷款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还是借款人其他项目的收益或综合收益,或者是财政拨款、补贴,均应在申请贷款时明确。 p第(六)款是对借款项目的要求,强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以及投资管理的政策,贷款发放前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p第(七)款是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项目资本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约束作用。 p第(八)款由贷款人根据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内部制度中进一步提出的要求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二)Ø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p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Ø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p本条是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p贷款尽职调查是指收集、整理借款人、借款人的关系人以及贷款项目的基础资料,并从定性角度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建设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判断。p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新建项目的背景;收集财务报表和资料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集借款人及新项目的产品、市场、经营信息,整理归纳分析资料数据等。尽职调查人员必须全面深入多方了解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以及新建项目合规性和经营前景的有关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p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具体应从三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资料:u一是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情况,例如,其财务实力、历史信誉、专业能力、行业地位、公司治理、领导人素质等;u二是项目本身情况,例如,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层、政策合规性、环境影响、产品市场容量、潜在市场竞争等;u三是贷款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可变现性、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一)Ø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p本条要求要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问题之一:贷款人如何做好风险识别的落实工作?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二)Ø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p 本条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本质要求,凡影响到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p贷款人应按本条要求“设置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三)Ø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p其中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做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三)p审批方式可以采用会议、会签、双签、单签等形式,贷款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合适的审批方式。贷款审批过程中,与业务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第四章 合同签订(一)Ø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p第四章 合同签订(二)Ø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p借款合同中除了要具备现有合同所具备的要素外,还应包括贷款支付环节,以体现和实践办法中强调的贷款支付理念。p对支付的规定应至少包含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等约定。第四章 合同签订(二)p应约定“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 还款保障是指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既包括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等直接还款来源,也包括贷款担保等间接还款来源。p风险处置是指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降低贷款风险或追索资产所采取的积极措施。p第四章 合同签订(三)Ø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p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支付方式、支付标准、支付审核等相关内容。即当借款人提供文件证明与提取的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提款条件满足合同约定时,才予放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三)p贷款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p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当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况时,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四章 合同签订(四)Ø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pp贷款合同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来增强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资金的控制,并通过还款准备金账户来缓冲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降低违约事件项下的贷款损失。p“必要时”,是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担保人现金流情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第四章 合同签订(四)p “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的具体涵义为:p两种账户即可以是新设账户,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只要能够实现贷款发放用途、还款用途即可。第四章 合同签订(五)Ø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第四章 合同签订(五)p要求借款人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重要内容是指对贷款的安全性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如法律风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风险、借款人因对外投资等情形可能增加其债务负担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风险等。p第四章 合同签订(六)Ø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p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p违约事件的界定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性要素。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一)Ø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pp贷款发放和支付有很大的审核工作量,同时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因此要求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p“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二)Ø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p是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总体性原则要求。p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三)Ø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p“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本办法不强制要求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历史守约情况作为是否“必要”约定该种账户。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四)Ø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p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p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问题之一: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有什么区别?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四)p“借款人交易对手” ,不仅限于商品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交易对手,只要是合法合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皆可发放或支付。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四):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小额支付标准(单笔金额不超过5%或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五)Ø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p超过5%或500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只是最低标准。如果贷款人认为借款人资信不佳、或没有历史合作经验参考,贷款人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甚至要求所有支付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p借款人违反约定对账户内资金自行进行超过5%或500万的支付时,贷款人应在事后检查中及时发现,进一步约定更严格的条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0 53 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办法 和 指引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办法 和 指引 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 办法 和 指引 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办法 和 指引 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 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六)Ø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p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即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办理发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需要做到“实贷实付”。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六)p以票据方式结算的,贷款人应在出票(或同意借款人出票)前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人应将此作为建立支付委托关系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在出票后数日内根据提示进行付款的,贷款资金应在接到票据的付款提示后再发放贷款并立即办理对外付款。p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七)Ø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p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划支付的事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清单);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按需支付。p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由贷款人根据需要确定。p例如:通过与支付凭证和账户流水的核对,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关于用途的约定;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与其提款申请时的计划支付事项一致;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八)Ø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p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发挥着重要风险约束作用,在项目发起人投入一定比例自有资金情况下,有利促使投资方审慎做出项目投资决策;p按照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资本金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到位,贷款人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环节,应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可靠性进行评估,在具体的贷款使用环节,审核资本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八)p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经使用于项目。p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提前到位是最低要求,对于建设期风险较大的项目,贷款人可提高要求,要求借款人提前资本金到位比例和时间,并首先使用资本金;对于国家要求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全部到位的项目,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遵守国家的规定。p确认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方式有多种,例如:查验注册资本证明、核对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对于已经用于项目的资本金,还可以核对发票或者交易合同加付款凭证等,贷款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是否约定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等因素灵活运用。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九)Ø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九) 本条对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p贷款人在整个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守约情况和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p对于支付审核,应以有利于监督贷款用途为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形式审核为主,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的一定要做实质性支付审核。p第六章 贷后管理(一)Ø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第六章 贷后管理(二)Ø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pp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实发生项目实际总投资超预算情形,且借款人无法通过自筹资金全部解决,需向贷款人提出追加贷款申请的,贷款人应及时对项目重新进行风险评价,履行贷款审批流程。第六章 贷后管理(二)p对贷款人经审查审批同意追加贷款的,考虑到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要求及贷款人的风险承受上限,本条要求项目发起人应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p第六章 贷后管理(三)Ø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六章 贷后管理(四)Ø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p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现金流情况是贷款还款来源的第一保障,也是贷后管理的重点。 p第六章 贷后管理(五)Ø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专用账户的比例和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p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是贷款人为保障贷款安全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的,用于存在还款资金的专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户或基本结算户。p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现金流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要求借款人设立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六章 贷后管理(五)p对于需要约定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的,为切实达到保障还款的目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综合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要求,也可与借款人约定该账户资金平均存量不低于一定金额,或在还款日前一定时间内应达到的最低余额。p第六章 贷后管理(六)Ø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p为规范和约束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各项贷后管理要求落到实处,本办法对借款合同条款做了详细规定。办法要求借款合同针对可能对贷款偿还带来风险隐患的情况,设置违约条款,并要求借款人遵守承诺和保证,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也是贷款人的重要权利。第六章 贷后管理(七)Ø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p贷款重组是为贷款人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贷款重组,贷款人要权衡即时清收与贷款重组的利弊,审慎审查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贷款担保的保障能力,分析预期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重组方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问题之一:贷款重组的概念?在采取这一措施之前,贷款人要注意什么?第六章 贷后管理(八)Ø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p不是所有贷款核销后就不作为了。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Ø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二)Ø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记住:特别要说明是:对机构罚款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高管人员罚款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 附则(一)Ø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Ø全额保证金类质押,主要包括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国债质押等。该种类型担保的固定资产贷款并不多见。如遇此情形,由于贷款的信用风险可控,贷款人可以参照本办法,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贷款用途,但可以简化调查和风险评价内容,并可突破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要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要求。 第八章 附则(二)Ø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八章 附则(三)Ø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p本办法由银监会刘明康主席以主席令方式于2009年7月23日签发,因此应于2009年10月23日起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按照贷款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l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受理与调查l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l第四章:合同签订l第五章:发放和支付l第六章:贷后管理l第七章:法律责任l第八章:附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条开宗明义,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上位法,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 问题之一:“三个办法一指引”是什么性质?它的上位法是什么?属于上位法规定什么范畴?第一章 总则(一):Ø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p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章 总则(二):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p 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三类。其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p根据办法规定,不管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命名的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均需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范畴。 第一章 总则(三): Ø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问题之一:贷款人管理模式什么样的变革?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一章 总则(四):Ø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p本条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纲领性要求。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经营特点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实际缺口,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即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 p第一章 总则(五):Ø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p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六): Ø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p考虑到办法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经营理念的创新,为让信贷从业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要求,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各种资源协同配合。 第一章 总则(七): Ø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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