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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统计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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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统计说明.doc

    2010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培训班讲 义中共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2010年11月目 录第一讲 公务员统计简介1第二讲 2010年公务员统计指标及填报要求3一、2010年报表修订情况3(一)报表修订背景3(二)报表的主要修订内容4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6(一)概述6(二)特别提示6三、统计范围、统计对象10(一)概述10(二)特别提示11四、主要指标的统计口径及逻辑关系13第三讲 2010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审核要点23一、关于统计汇总数据盘23二、关于年报表的封面23三、关于年报表审核的原则要求23四、关于年报表各表审核要点24第四讲 公务员统计系统升级程序29第五讲 公务员统计系统安装程序31第六讲 公务员统计系统软件介绍33第一讲 公务员统计简介1.公务员统计工作开展的背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其建立和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公务员制度研究、试点、推行和公务员法立法、实施等阶段。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已经形成。2006年春,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及五个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下发。同年4月,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召开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按照会议部署,全国公务员登记工作自上而下全面展开。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开展,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需要掌握全国公务员队伍总体规模结构情况;研究制定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文件,需要公务员统计数据作为科学依据;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公务员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需要公务员统计发挥参谋作用。在这种新形势下,尽快开展公务员统计工作,成为摆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项新的历史任务。2.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建立和发展2006年9月,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党内统计、干部统计、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会议,提出“要根据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特点,尽快完成由机关干部统计向公务员统计的过渡”。2007年11月,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联合开展了全国公务员专题统计工作。这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全国7类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专题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基本摸清了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务员队伍的总体规模情况和公务员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自2008年起开展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已连续开展两年。两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搞好动员培训,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较好地完成了报表填报汇总任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同时,也顺利完成了从机关干部统计向公务员统计的转变,并初步建立起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汇总、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工实施的公务员统计工作机制,公务员统计工作已步入常态。第二讲 2010年公务员统计指标及填报要求一、2010年报表修订情况(一)报表修订背景2008年和2009年,公务员年度统计均使用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制发的年报表表式。随着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多项新政策文件的出台,2008版表式已难以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有必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三个主要背景:一是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重要规划的陆续出台。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2009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了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五个中长期规划。五个规划的出台是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些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任务。统计工作肩负着监测规划落实情况的重任,规划中很多指标都需要通过统计手段量化反映,因此,规划的出台也对组织人事部门统计年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二是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文件的陆续出台。2007年以来,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文件,先后有1个条例、11项规定陆续出台:l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l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印发l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印发l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印发l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印发l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印发l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印发l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2008年5月14日印发l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印发l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试行),2008年7月16日印发l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2009年7月24日印发l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2009年7月24日印发这些法规文件的出台,为公务员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使公务员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而这些法规文件的执行情况,必须在统计年报中予以反映,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三是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2009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自今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在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上又迈出重要一步。完成套改的警员统计工作已不再适用2008年表式。在上述背景下,中组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自2008年在全国施行的公务员统计年报表(试行)表式进行了大幅修订,形成了新版统计年报表表式。(二)报表的主要修订内容今年报表修订的主要考虑及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反映公务员队伍基层工作经历情况的指标。主要有:一是在“数量变化情况”子表中增加了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4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指标,用于反映新增公务员的基层工作经历情况;二是在中央、省、市三级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子表中均增加了“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指标,用于反映公务员队伍整体基层工作经历情况。2.增加反映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情况的指标。主要有:将原报表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项指标扩充,增设为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子表,设置机关层次、公务员职级,以更完整地反映各级机关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情况。3.增加公务员奖惩、申诉、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监督方面的统计指标。主要有:一是依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等,增加了“辞去公职”、“辞退”和“申诉”等指标;二是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增设了“上年度考核情况”子表,包括考核人数、考核等次等指标;三是依据中央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奖惩情况”子表中增加了“调离工作岗位”指标。4.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对部分子表结构进行调整。主要是:在各相应子表增设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指标。按照规定,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将使用新的职务层次,原统计表中的职务层次不再适用其填报。为此,我们在各相应子表关于职务层次的栏目中,均增设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的指标。5.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主要有:一是删繁就简,对部分利用率过低的指标进行合并。将“数量变化情况”子表中“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整合为“应届毕业生”一项,将“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五类专业技术人员整合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项;二是从便于填报出发,增设了部分指标,并修改了部分指标名称。在“数量变化情况”子表中新增“录用合计”、“本年末应有数”等指标。在“交流情况”子表中增设“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指标,同时将“转任”、“轮岗”等指标名称分别改为“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机关内部转任”等,使统计范围更为直观。修订后的公务员年度统计表,仍分为3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比较经过此次修订完善,3套报表共增加子表6张(2*3),新增指标177项(59*3)、调整指标75项(25*3),删去指标18项(6*3)。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一)概述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中央所属单位的统计分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统计。(二)特别提示1.分工原则公务员原则上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特殊情况除外,必要的话需请示上级汇总单位。如:已正式到单位任职,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未按照规定及时划转,仍长期在原单位的,应当由新单位负责统计,但需及时与其原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统计。2.兼职人员公务员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如:省委常委兼市委书记,则由省委组织部按照省委常委职务统计;再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由市人事局按照副市长职务统计。3.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人员由派出机关按其在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统计。4.到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工作的人员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统计,派出单位不再重复统计。5.中央部委派驻外交机构的人员中央部委派驻外交机构的人员,如教育参赞、商务参赞等,不管在原单位是否还有职务,都由原单位所在机关负责统计。6.中央纪委派驻各部委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中央纪委派驻各部委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由驻在单位进行统计,中央纪委不再重复统计。7.原任机关领导职务,现转任人大、政协常委职务人员(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都是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因此,这类人员(即:不驻会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统计。驻会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仍分别由人大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统计。8.本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其下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计问题需要上报两套表:机关本身填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下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填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由本单位统一汇总后再将两套报表一并报上级汇总单位。报上级汇总单位时,两套报表的“填报单位栏”均为本单位。如:质检总局下属标准委、纤维委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局机关公务员由质检总局人事司统计并填写公务员统计表;标准委、纤维委等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参照管理人员的统计并分别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然后报质检总局人事司汇总。质检总局向国家公务员局上报两套表,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填报单位均为质检总局人事司。9.中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国家级副职以上公务员(包括: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由中央组织部负责统计。上述领导同志同时还兼任中央部委或省区市领导职务的,该部委或省区市不再重复统计。(2)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同志由任职所在单位统计,上报报表时需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单位及职务、职级等项目),以确保统计信息的核对。10.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本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工负责统计,组织部门要主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并核对有关信息,以防重统、漏统。在上报报表时,需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单位及职务、职级等项目)。具体分工如下:(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计:本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按照任职情况分别统计在相应栏,兼职人员按其所任较高职务填写。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统计在“党的机关”栏。(2)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统计: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以及在党委、人大、政协班子没有兼职的政府领导班子副职。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统计在“行政机关”栏。例1:某省的省委常委兼下辖某副省级市的市长,由该省党委组织部统计在“副省部级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例2:某省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省党委组织部统计在“副省部级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检察机关”栏。例3:某地级市的市委副书记、市长,由该市人事局统计在“正厅局级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例4: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副厅局级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例5: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副厅局级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例6:某地级市的副市长(在党委、人大、政协班子没有兼职),由该市人事局统计在“副厅局级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11.乡(镇)机关公务员由乡(镇)机关分两份报表填报,并按统计分工分别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汇总。两套表的具体统计范围如下:(1)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的报表: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按照党的机关公务员和人大机关公务员统计。部门分布情况参照“10.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填报要求。上述人员以外在党委工作的专职人员也统计在“党的机关”栏。(2)报上级政府人事局的报表:上述范围外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均统计在“行政机关”栏,报上级政府人事局汇总。直辖市的区直管的乡镇与县辖乡镇的统计分工、填报要求一致。12派驻乡(镇)的公务员区县政协派驻乡(镇)的联络站、法院派驻乡(镇)的法庭等派驻单位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13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城市街道办事处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行政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而不是按照乡镇层次填写。三、统计范围、统计对象(一)概述公务员年度统计表分为3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公务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公务员和暂缓登记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二)特别提示1.参照管理单位的统计(1)尚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包括正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不列入统计范围。(2)已经获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但尚未完成登记工作的,暂不列入统计范围,但要向上级汇总单位作书面说明。2.下属独立的、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员登记时回机关参加了公务员登记,但登记后仍回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在机关担任职务,是否统计?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虽然曾进行公务员登记,但若离开公务员岗位,就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不列入统计范围。类似情况还有: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但关系仍在原机关的公务员,也不列入统计范围。3.在机关有公务员身份并担任职务,在其他事业单位还担任高一级别的职务,如何统计?对于此类人员,公务员登记工作这样规定: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而且,登记时均是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审批的。因此,此类人员中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务员登记的,才能列入统计范围,并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进行统计,对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未进行登记的不作统计。4.聘任制公务员的统计根据规定,对这部分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登记时注明“聘任制公务员”。因此,此类人员只要进行了登记,就列入统计范围,但如果至年报表报告期截止日期(即12月31日)前已解聘,就不再列入统计范围。如:法院在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在公务员登记时被列为聘任制公务员,只要尚未解聘,都要统计。5.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照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包括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均有一年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这些尚在试用期间的暂缓登记人员,均统计在“试用期人员及其他”栏;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进行了登记以后,再按照所登记的职务层次统计相应栏。6.已登记的公务员离职未办退休手续的,如何统计?只要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就应当统计。7.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如何统计?按照规定,副省级城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是分别按照“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登记的,因此在公务员统计时一般也是参照此规定统计。例如:某副部级国家局,司长统计为“厅局级副职”,巡视员统计为“厅局级副职”,副司长统计为“县处级正职”,处长仍统计为“县处级正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某些正省部级机构的厅局级正职的干部去担任副部级机构的司局长,或正省部级机构的副厅局级干部担任副部级机构的副司局长,在统计时需要与上述情况区别对待。8.乡镇换届时新进领导班子人员中,原为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村支部书记的人员如何统计?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并进行过公务员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一旦任期已满卸任,则不再统计。四、主要指标的统计口径及逻辑关系讲解结构:l 报表基本内容l 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l 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l 需要注意的校核式下面就以公务员统计表为例,对统计报表的主要统计指标作介绍。第一部分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统计指标(第1表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报告期内机关公务员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8项指标:“录用合计”(列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列4)“三支一扶”(列7)“特岗教师”(列8)“西部志愿者”(列9)“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列10)“其他”(列21)“本年末应有数”(列33)调整9项指标:“应届毕业生”(列5,由原来“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合并而成)“大学生村官”(列6,原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列11,原为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生、其他等五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机关、参照管理单位调入”(列17,原为“机关调入”)“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转入”(列19,原为“机关整建制转入”)“辞去公职”(列24,原为“辞职”)“开除”(列26,原为“开除除名”)“调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列29,原为“调到机关”)“整建制转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列31,原为“整建制转到机关”)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1)“上年末总数”:涉及机构合并重新组建情况的,可以在上年底数栏进行处理。如:原人事厅、原劳动厅撤消,重新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年末总数可将两厅上年底数合并填报。(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乡两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在以上岗位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可计入,所有基层工作经历可累加。(3)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按身份原则统计,不按经历原则统计,即计入这几项指标统计的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前其身份是当年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可以(但未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或“西部志愿者”。具有身份,但服务期未满,不具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不计入。曾有相关经历,但录用前身份已转换的不计入。(4)“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是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5)“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包括全部所有制形式,外企、合资、民营均可,不限国有。(6)“村干部”:如已作为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统计,则不再重复统计。(7)“中央一级”、“中央设在各地”:主要用来区分中央一级的机关和中央机关下属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务员统计在“中央一级”栏,地方国税局公务员均统计在“中央设在各地”栏。需要注意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不同。如:国家煤监局属于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但应当统计在“中央一级”栏,而不能够统计在“中央设在各地”栏。第二部分 公务员队伍存量和结构情况统计指标(第2表公务员分布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公务员在各级和各类机关的数量分布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没有变化。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分类第三部分 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统计指标(第38表公务员基本情况、第1517表女、少、非公务员基本情况)l 报表基本内容:统计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基本属性情况。l 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市级以上机关增加“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指标统计,中央设在地方机关和省、市、县机关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统计,中央设在地方机关还增加了机构所处层次统计。第三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中央一级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职务性质、基层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1项指标:“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列9)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同第一表。第四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中央设在地方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职务性质、基层工作经历、学历、年龄以及所在机构职能权限级别等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5项指标:“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列9)“中央设在省(区、市)”(列20)“中央设在市(地、州、盟)”(列21)“中央设在县(市、区、旗)”(列22)“中央设在乡(镇)”(列23)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14行22,共10行)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同第一表。“中央设在省(区、市)”、“中央设在市(地、州、盟)”、“中央设在县(市、区、旗)”、“中央设在乡(镇)”:按职能权限原则统计,业务管辖权在一省(区、市)及以上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公务员统计在“中央设在省(区、市)”,市、县、乡三级依此类推。第五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省、区、市所属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职务性质、基层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1项指标:“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列9)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14行22,共10行)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同第一表。第六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市、地、州、盟所属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职务性质、基层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1项指标:“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列9)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14行22,共10行)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同第一表。第七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县、市、区、旗所属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职务性质、学历、年龄等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14行22,共10行)第八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乡、镇机关)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乡、镇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职务性质、学历、年龄等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没有变化。第四部分 公务员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指标(第914表 公务员晋升、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等情况)第九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报告期内机关获晋升的各级职务公务员的基本属性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6项指标:增加获晋升公务员的所在机构层次指标(2429列)调整9项指标:“破格提拔”(列5,原为“破格晋升”)“越级提拔”(列6,改为“破格提拔”的其中项,原为“越级晋升”,并以0年统计在“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内)将“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细分(列7列13)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12行18,共8行)删去3项指标:博士、硕士、学士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剥离并细化,单独成表。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1)职务层次指的是所晋升的职务,不是指原职务;(2)年内在本机关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平级交流到其他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该晋升情况由原单位负责统计,新单位不统计;(3)年内在本机关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公务员岗位,该晋升情况也要统计;(4)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单位统计;(5)年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只统计最后一次晋升情况。4.需要注意的校核式表内关系6(列6进入加和)第十表 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报告期内机关开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12项指标原为两列,现按相关人员所在机构层次细分后独立成表,同时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由10行2列,拓展为16行14列。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公开选拔”:由其所任职机关统计。“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确定统计主体,谁组织谁统计。第十一表 公务员交流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报告期内机关交流的各级职务公务员的基本属性、交流去向和交流方式等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3项指标:去向:“交流到上级单位”(列14)、“交流到同级单位” (列15)、“交流到下级单位” (列16)调整5项指标:方式:“本机关内部转任”(列17,原为“内部轮岗”)、“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列18)、“转任到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列19)、“交流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 (列20)(该4项指标原合为“转任”)“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列22,单独作为入口项统计,不同于原来的“调任”项)删去3项指标:博士、硕士、学士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转任”、“交流”:专用语,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为“转任”,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之间流动为“交流”。“调任”:专用语,专指将有关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从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4.需要注意的校核式表内关系5(17列两次引用)表间关系1、2、3(交流含组织意图因素,范畴小于调动)第十二表 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填报单位参加上年度考核公务员的人数和考核结果不同等次的分布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整表为新增,增加6项指标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报告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统计填报单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2009年年度考核情况。“考核人数”: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资格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按“谁考核谁统计”原则分工。第十三表 公务员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报告期内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受奖惩、申诉等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增加10项指标:“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调离岗位”(列1)“辞去公职”(列4)“辞退”(列5)申诉(列2329)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7行14,共9行)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1)在统计公务员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情况时,按公务员的原任职务级别统计;在统计公务员的受奖励、政纪处分和申诉情况时,按公务员受奖励、政纪处分和提出申诉时的职务级别统计。(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政纪处分”各指标之间按“依据原则”划分边界,严格参考本表指标解释。(3)奖励:报告期内1人受到2次以上奖励的,按奖励等次较高的1次统计,受到2次以上等次相同的奖励,按1次统计。(4)政纪处分:报告期内1人受到2次以上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1次统计。4.需要注意的校核式表间关系1、2、3(相关指标为专用语,统计口径清晰)第十四表 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1.报表基本内容统计报告期内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培训的人数、人次等情况。2.与去年报表变化情况调整1项指标:“在职培训”(列8,原为“在职岗位培训”)增加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行1、行7行14,共9行)3.需要注意的指标解释“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报告期内1人参加2次以上培训的仍按1人统计。“参加培训总人次”:报告期内1人参加2次以上培训的按参加培训次数累计统计。“出国出境培训”:含赴港、澳、台培训。“党校”:县级以上,不含基层党校。第三讲 2010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审核要点一、关于统计汇总数据盘1上报光盘内容如下:年报上报数据包、年报表说明及附件。2附件内容包括:年报表封面内容(负责人姓名、填表人姓名)及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名单(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单位及职务、职级),如与中管干部名册不一致,应核实。3中央单位,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用光盘上报数据(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通过组织工作专网报送)。4光盘数据报告期必须为2010年度,且能正常接收。5光盘数据与报表数据必须一致。6校核必须全部通过(用最新软件校核)。二、关于年报表的封面1填报单位名称必须正确、规范。2必须加盖填报单位的公章。3上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4填表人必须签字。5必须填写“报出时间”。6必须填写“联系电话”(含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三、关于年报表审核的原则要求1各省、区、市的报表中,凡涉及“中央一级机关”和“中央设在地方机关”的相应表和栏不应有数据;各中央机关的报表中,凡涉及“省、区、市机关”、“市、地、州、盟机关”、“县、市、区、旗机关”、“乡、镇机关”的相应表和栏不应有数据,若有数据要查明原因并上报说明。2各表各栏数据比上年同期相应栏数据变化异常的要查明原因并上报说明。四、关于年报表各表审核要点(一)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1各层次上年末总数均应与2009年度报表实有数相等。2全省汇总后的“从机关、参照管理单位调入”和“调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数据应大致相等,相差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全省汇总后的“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转入”与“整建制转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应大致相等,相差较大的应说明原因。4“本年度增加”中,“录用”的“其他”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本年度增加”中,“其他”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本年度减少”中,“离开公务员岗位”的“其他”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5“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转入”、“整建制转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有具体情况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人数原主管单位现主管单位备注6“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7组织系统表的乡(镇)机关一般不应有“录用”。8各级机关“录用合计”和基本情况表“试用期人员及其他”合计数应大致相等,相差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二)公务员分布情况1组织系统报表在“行政机关”栏不应出现数字;组织系统的乡(镇)报表除“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外不应出现数字,其中“人大机关”人数应与班子表中的乡(镇)行政区划个数大致相当;人事系统报表除“行政机关”栏外不应出现数字。(三)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中央设在地方机关,省、区、市机关)1中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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