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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监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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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监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动监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彰武县2008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彰政办发20084号)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酌量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本辖区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法定依据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程序合法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一)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 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   本标准至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处罚规定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1、在无疫情、非疫区或数量较少时。1、罚款5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在疫情流行时或在疫区以及数量较大时。2、罚款10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75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1、在饲养环节畜主发现而不按规定处置的。1、罚款10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在检疫环节已检出不合格,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处置的。2、罚款2000元。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情节严重的。3、罚款3000元。第76条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1、没有违法所得,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的。1、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一倍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有违法所得,但没造成严重后果的。2、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二倍罚款。3、有违法所得,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数量较大的。3、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4、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五倍罚款。第77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责令改正。1、尚未从事相关活动并能及时改正的。1、罚款10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已从事相关活动的。2、罚款10000元。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发生动物疫情的。3、罚款5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4、引起重大动物疫情。4、罚款10万元。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责令改正。1、引入后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的。1、罚款10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引入后不报验或报验不及时的。2、罚款10000元。3、多次引入的。3、罚款5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4、引入动物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4、罚款10万。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1、虽经输出地检疫但未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1、罚款10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虽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未经输出地检疫的。2、罚款10000元。3、未经输出地检疫直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的。3、罚款5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4、引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的。4、罚款10万。第78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1、初犯、认识态度好并能及时改正的。1、按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且态度蛮横,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2、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罚款。3、累犯或数量较大的。3、按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罚款;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1、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初犯的。1责令改正。罚款一千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累犯的。2、罚款三千元。第79条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1、初犯、认识态度好并能及时改正的。1、并处5千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且态度蛮横,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2、并处1万元罚款。3、累犯或数量较大的。3、并处3万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80条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责令改正。1、经责令改正能够改正的。1、罚款1千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拒不改正的。2、处以5千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3、罚款1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责令改正。1、经责令改正能够改正的。1、罚款1千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拒不改正的。2、处以5千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3、罚款1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81条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初犯、认识态度好并能及时改正的。1、并处一倍罚款罚款(或10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态度蛮横,经责令改正后依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2、并处二倍罚款罚款(或20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3、累犯或造成危害后果的。3、并处三倍罚款罚款(或30000元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1、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造成人畜共患病扩散的。2、罚款3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3、情节严重的。3、罚款5万元。第82条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1、并处1千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违法所得在1-2千元的。2、并处3千元罚款。3、违法所得在3-4千元的。3、并处5千元罚款。4、违法所得在4-5千元的。4、并处7千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5、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5、并处9千元元罚款。6、拒不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6、并处1万元罚款。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1、初犯并能够及时改正的。1、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经批评教育不改的。2、暂停九个月年动物诊疗活动。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3、暂停一年动物诊疗活动并参照第81条处五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4、情节严重的。4、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83条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1、初犯且认识态度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个人罚款1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认识态度不好的。2、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个人罚款300元。3、累犯或造成危害后果的。3、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个人罚款5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责令改正。1、初犯且认识态度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个人罚款300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累犯或认识态度不好的。2、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个人罚款500元。2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1、违法生产经营在1-5000支。1、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或罚款10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违法生产经在5001-10000支。2、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或罚款14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违法生产经营在在10001支以上。3、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或罚款18万元)。4、给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的。4、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或罚款20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5、涉嫌构成犯罪的。5、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1、用以上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但尚未生产、经营售药的。1、并处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用以上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且已经生产、经营售药的的。2、并处以10万元罚款。第58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犯且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兽药的。1、并处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虽已生产、经营兽药,但数量较少,且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后果的。2、并处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情节严重的。3、并处10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4、涉嫌构成犯罪的。4、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犯且认识态度好。1、并处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累犯。2、并处5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犯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的。1、并处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疫情扩散或累犯。2、并处10万元罚款。3、涉嫌构成犯罪的。3、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第61条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生产经营兽药1-1000支;1、处以50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生产经营兽药1001-5000支;2、处以60000元罚款。3、生产经营兽药5001-10000支;3、以上处以80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4、生产经营兽药10001支以上;4、处以10万元罚款。第62条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犯,经批评教育改正的。1、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累犯。2、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第63条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的。1、并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危害后果或累犯。2、并处以10万元罚款。3、涉嫌构成犯罪的。3、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64条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1、经检验为假、劣兽药的。1、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经检验为违禁兽药的。2、处以8万元罚款。3、给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的。3、处以10万元罚款。第65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1、初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的。1、并处以5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危害后果或累犯。2、并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1、初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的。1、并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危害后果或累犯。2、并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66条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销售、购买、使用1-50支。1、处以5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销售、购买、使用51-100支。2、处以1万元罚款。3、销售、购买、使用101-1000支。3、处以3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4、销售、购买、使用1000支以上。4、处以5万元罚款。第67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销售1-100包。1、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销售101-1000包。2、处以3万元罚款。3、销售1000包以上。3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68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1、并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危害后果或累犯。2、并处以3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6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初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的。1、并处以2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危害后果或累犯。2、并处以5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涉嫌构成犯罪的。3、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47条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初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的。1、并处1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初犯但已造成危害后果或累犯。2、并处5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涉嫌构成犯罪的。3、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第6条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引入后及时报告的。1、处以5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引入后未及时报告的。2、并处以5000元罚款。引入动物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道口进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蔓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措施。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处2000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2、造成动物疫情蔓延的。2、处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3、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的。3、处3万元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4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有非法所得的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第65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谁,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和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折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折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末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谁,非法使用草原 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第66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非法开垦草原,有违法所得的。1、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非法开垦草原,没有违法所得的,开垦五亩以下的。2、罚款300元。3非法开垦草原五至七亩的3、罚款500元。4、非法开垦草原七至十亩的4、罚款1000元。5、非法开垦草原十亩至二十亩的5、罚款3000元。6、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至三十亩的6、罚款5000元。 7、非法开垦草原三十亩至五十亩的7、罚款10000 元8、非法开垦草原五十亩至七十亩的8、罚款20000元9、非法开垦草原七十亩以上的9、罚款50000元第67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和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它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1、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没有违法所得的, 破坏草原植被五亩以下2、罚款500元3、五亩至十亩的3、罚款1000元4、十亩至二十亩的4、罚款300元5、二十亩至三十亩的5、罚款5000元6、三十亩至五十亩的。6、罚款1万元7、五十亩至七十亩的。7、罚款2万元8、七十亩以上的。8、罚款5万元第68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 1、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没有违法所得的,五亩以下2、罚款500元3、五亩至十亩的3、罚款1000元4、十亩至二十亩的4、罚款3000元5、二十亩至三十亩的5、罚款5000元6、三十亩至五十亩的。6、罚款1万元7、五十亩以上的7、罚款2万元第69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得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草原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有违法所得1、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没有违法所得的2、并处草原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第70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由饲料管理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1.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1.限期改正者,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不改正情节严重者,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2.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2.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第2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由饲料管理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1.经营数量在500KG以下的。1.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经营饲料在500KG以上的。2.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26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附: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示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由饲料管理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1.经营数量在500KG以下的。1.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经营饲料在500KG以上的 。2.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27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附: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由饲料管理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1.经营数量在500KG以下的。1.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2.经营饲料在500KG以上的 。2.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第2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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