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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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第五条 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第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文物执法部门建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主要领导参加的办公会,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办公会由主要领导主持或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参加。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会由应当由主要领导主持,办公会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发生后,文物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业务处(科)、室、站、所应当停止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违法当事人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后,凭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程序应参照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五条 北京市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第十六条 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适用范围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文物建筑轻微受损,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建筑局部或大部损毁,给予一般处罚;4、文物建筑基本或全部损毁,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遗址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遗址多处造成破坏,给予一般处罚;4、将单体文物遗址一半以上拆除、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多处开始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7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9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10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11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12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2、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已落实资金方案能够尽快实施的,给予较轻处罚;3、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资金已列入计划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拒不改正,未落实资金,未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的,给予较重处罚。1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2、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14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出租的,给予较轻处罚;2、赠与、出售的,给予一般处罚;3、有损毁、涂改文物档案等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15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借用的,给予较轻处罚;2、交换的,给予一般处罚;3、变卖的,给予较重处罚。16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按违法资金数额处罚款;2、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上的,给予较重处罚。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定处罚幅度5千-5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千-1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1、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给予较轻处罚;2;造成文物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定处罚幅度5千-5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千-1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1、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2;拒不上交文物的,给予一般处罚;3、擅自处置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19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1-3万元一般处罚适用3-7万元较重处罚适用7-1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予处罚;2、造成文物受污损,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文物破损的,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20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警告、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千-2万元较轻处罚适用2千-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2、造成文物轻微破损,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文物局部破损,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文物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21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造成文物建筑局部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较轻处罚;3、未按方案要求使用原文物构件或文物建筑大部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一般处罚;4、高度、体量、规制与方案不一致或整体文物建筑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较重处罚。22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造成局部受损,给予较轻处罚;3、对文物造成大部受损的,给予一般处罚;4、将文物建筑或构件拆除、拆毁的,给予较重处罚。23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对文物造成大部破坏,给予一般处罚;4、将文物建筑或构件拆除、拆毁的,给予较重处罚。24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对文物造成大部破坏的,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文物建筑坍塌或者责令改正后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给予较重处罚。25拍摄单位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定处罚幅度5-1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万元一般处罚适用5-8万元较重处罚适用8-1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更改拍摄计划的,给予较轻处罚;2、未经批准擅自拍摄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文物受损的,给予较重处罚。26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7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8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或者造成长城20米内局部受损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或者造成长城20米内大部受损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或者造成长城20米内基本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9将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对长城造成局部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对长城造成多处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对长城造成大部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30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1、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款“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对长城造成局部损坏的或者逾期不备案的,给予较轻处罚;2、对长城造成大部受损的或者逾期未超过10日备案的,给予一般处罚;3、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对长城造成基本损毁的或者逾期未超过30日不备案,给予较重处罚。31举办者擅自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二款“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危及长城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对已经造成长城损害的,依法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定处罚幅度10-2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16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6-2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更改拍摄计划的,给予较轻处罚;2、未经批准擅自拍摄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文物受损的,给予较重处罚。32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长城建筑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33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法定处罚幅度1千-3万元较轻处罚适用1-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2万元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较轻处罚;2、设置的设施侵入长城本体的,给予一般处罚;3、设置多个设施且侵入长城本体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34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法定处罚幅度1千-3万元较轻处罚适用1-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2万元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组织游览10人以下的,给予较轻处罚;2、组织游览10人以上的,给予一般处罚;3、多次组织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35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法定处罚幅度1千-3万元较轻处罚适用1-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2万元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长城本体上设卡收费,给与较轻处罚2、在长城本体上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给与一般处罚;3、多次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较重处罚。36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00-500元较轻处罚适用200元一般处罚适用200-300元较重处罚适用300-500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2、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多次擅自攀登长城的,给予较重处罚。3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注:文物所在单位是文物行政部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罚。3、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注:罚款数额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警告、罚款法定处罚幅度2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