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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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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docx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三条 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刚好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其次章 申报原则第一节 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涉外收付款详细包括: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2. 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3.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缘由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第五条 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根据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第六条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根据采集方式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必需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申报信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供应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协作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其次节 申报方法和申报时间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供应的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单据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根据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供应的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须运用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第十条 境内银行为申报主体供应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前,应根据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样式和内容以及数据采集规范等要求,设臵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单据界面及填报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如收/付(汇)款人名称、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境内银行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电子单据申报的操作规范,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信息的录入/导入、信息审核和修改等内容。境内银行应在电子单据申报方式中为申报主体供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的规定,如涉外收支交易分类及代码的具体要求和说明等。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当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供应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第三章 申报流程第一节 境内银行打算工作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相关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等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申请上线,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连接和转换。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刚好为金融机构办理赋码,协调银行接口程序联调,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辖内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等打算工作。其次节 单位基本状况表第十四条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别机构代码。第十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基本状况表,同时向银行供应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别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自行印制单位基本状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供应给机构申报主体运用。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与该机构供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别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一)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状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居处/营业场所、常驻国家(地区)、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经济类型、行业属性、是否特别经济区内企业)一样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样的,经办银行应将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状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别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二)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状况表关键要素一样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样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三)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十八条 申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状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其次个工作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机构申报主体遗失其管理员密码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重臵并复原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机构申报主体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其次个工作日起,该机构不能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第十九条 单位基本状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刚好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与该机构供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别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机构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其次十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每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状况表进行核查,发觉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干脆进行修改。外汇局发觉已核查的单位基本状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其次十一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刚好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状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其次十二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须要停用单位基本状况表时,应填写单位基本状况表,勾选单位基本状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状况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确认后汇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居处/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干脆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居处/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确认,并依据居处/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的看法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其次十三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当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状况表原件、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拍照件备查。第三节 涉外收入申报其次十四条 对于涉外收入申报业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基础信息,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其次十五条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应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其次十六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刚好、精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根据本实施细则其次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其次十七条 实行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刚好跟踪境外到款状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其次十八条 通过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流程:(一)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二)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三)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全部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样。(四)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觉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将涉外收入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干脆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五) 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对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并刚好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说明缘由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一并刚好返回经办银行。(六)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T+1) 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于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其次十九条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流程:(一)对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二)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全部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样。(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缘由,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下一工作日内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缘由。(五)申报主体发觉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刚好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第三十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第四节 涉外付款申报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相应电子单据;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相应电子单据。电子单据申报比照纸质申报的流程办理。第三十二条 对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付款业务,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返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第三十三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全部内容;(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样。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与申报主体核实后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三十六条 对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审核无误后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在申报当日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五节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第三十七条 境内银行发觉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变更,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缘由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缘由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第三十八条 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刚好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干脆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刚好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缘由。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第六节 逾期未申报处理第四十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峻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别处理措施。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别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别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供应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第四十二条 在特别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分局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机构的特别处理措施。第四十三条 分局应当依据辖内申报业务状况制定对全辖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四章 申报内容要求第四十四条 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应根据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业务要求办理。第四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其报送的涉外收付款数据信息与其自身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样。第四十六条 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根据申报主体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根据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根据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精确描述该交易性质。第四十七条 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第四十八条 对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其中,(JW)和(JN)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第五章 外汇局职责第四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核查、考核和考评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统一管理和维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系统参数、公共代码、外汇局基本状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状况表、单位基本状况表等数据,开通/关闭银行网上申报功能等工作。第五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负责管理通过辖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考核下级外汇局和所辖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所辖金融机构基本状况表,核查所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状况表,依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网上申报功能,为银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密码重臵等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用语说明如下:(一)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二)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三)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干脆划转到收款人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四)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五)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在境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六)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开发,供应给外汇局、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上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十)电子单据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其境内经办银行供应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涉外收付款界面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十一)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十二)金融机构代码,是指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全部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样。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安排。(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指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均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业务系统等。(十五)数据采集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运用的一种数据标准。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第五十三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等规定进行惩罚。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说明。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xx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xx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打算工作的通知(汇发20xx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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