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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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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安全检查表.doc

    乙炔厂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法规及条款检查情况检查结果 现场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检查   1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3.0.9条  2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3.0.10条  3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cT2(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4.0.1条  4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5.0.9条  5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4.0.7条  6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5.0.6条  7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6.0.3条  8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6.0.8条  9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铳充装站标志钢印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0溶解乙炔生产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溶解乙炔气瓶上加贴溶解乙炔安全标签和警示标签。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1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内严禁带入可能产生明火的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2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3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14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一)溶解乙炔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二)库房内溶解乙炔气瓶应直立储存;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无泄漏,安全状况完好。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5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四条   安全管理检查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  3依法设立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2008修订)第十九条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5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断路、破土、高处作业、抽堵盲板共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6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事故隐患奖惩制度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7、18条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未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1条  10新职工入厂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法第21条  1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1条  1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2条  1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已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4条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23条  15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4条   表5 制氢站安全检查表一、安全管理评价检查表(续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3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2. 2.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3. 3.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 4.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5.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6. 6.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 7.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8.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9. 9.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10.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1.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2. 12.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13. 1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14. 14.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  15.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6. 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氢氧站生产设施单元检查表(续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 1. 水电解制氢系统应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出气管与氢气总管之间、氧出气管与氧气总管之间,应设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GB50177-2005第4.0.2条  2. 2. 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的氧气,可根据需要进行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须设置氧中氢自动分析仪和手工分析装置,并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 GB50177-2005第4.0.3条  3. 3. 氢气站的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2)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氢气放空管;3)应设压力测量仪表;4)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GB50177-2005第4.0.10条  4. 4. 各类制氢系统、供氢系统,均应设有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置换吹扫设施。 GB50177-2005第4.0.15条  5. 5. 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  GB50177-2005第8.0.3条  6. 6.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GB50177-2005第8.0.4条  7. 7. 敷设导线或电缆用的保护钢管,必须在下列各处做隔离密封:1 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2 相邻的环境之间。 GB50177-2005第8.0.5条  8. 8.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GB50177-2005第8.0.6条  9. 9. 对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氧中氢含量超量报警装置。 GB50177-2005第8.0.7条  10. 10. 氢气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氢气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保护范围内。 GB50177-2005第9.0.2条  11. 11. 氢气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GB50177-2005第9.0.4条  12. 12.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 GB50177-2005第9.0.6条  13. 13. 氢气罐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氢气放散管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GB50177-2005第9.0.7条  14. 14. 有爆炸危险房间、电器设备间,可根据建筑物大小和具体情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 GB50177-2005第10.0.5条  15. 15.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 GB50177-2005第11.0.5条  16. 16. 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2m;2)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3)压力大于0.1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GB50177-2005第12.0.9条  17. 17. 氢站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防碍交通并便于检修。2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3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4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5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GB50177-2005第12.0.10条  18. 18. 在爆炸火灾环境内电气设备的均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GB50058-92第2.5.15条  19. 19.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02m。灭火器上不得上锁。 GB50140-2005第5.1.3条         三、厂址、总图布置及建构筑物单元检查表(续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 1.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GB50177-2005第3.0.1条  2. 2. 氢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距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应不小于12m;距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应不小于14m;距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应不小于16m;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应不小于30m,距架空电力线应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 GB50177-2005第3.0.2条  3. 3. 氢气罐总容积为1000m3以下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距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应不小于12m;距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应不小于15m;距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应不小于20m;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应不小于25m,距架空电力线应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氢气罐与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GB50177-2005第3.0.2条  4. 4. 氢气站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距厂外道路路边应不小于15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应不小于10m,次要道路路边应不小于5m。 GB50177-2005第3.0.3条  5. 5.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与氢气罐的间距为15m。 GB50177-2005第6.0.2条  6. 6.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同一建筑物内,宜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GB50177-2005第6.0.4条  7. 7. 氢气罐不应设在厂房内。 GB50177-2005第6.0.16条  8. 8. 氢气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宜为单层建筑。 GB50177-2005第7.0.7条  9. 9. 氢气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3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GB50177-2005第7.0.4条  10. 10.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但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出入口。 GB50177-2005第7.0.5条   附表4 氧气站安全检查表选址和平面布置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充装容积为40L以上(含40L)的气瓶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98第6.3条  2安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 6898-1997第4.1.6条  3安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 6898-1997第4.1.7条  4液氧容器间的安装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者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m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6898-1997第4.1.10条  5容器不准安置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它们的贴近处。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 6898-1997第4.2.1条  6液氩容器宜安置在室外。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 6898-1997第4.2.3条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4.2条  8总容积100150000m3的液氧储罐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8.1距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20m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3.2条  8.2距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15m  8.3距企业外道路(路边)15m  8.4距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8.5距架空电力线1.5倍杆高  8.6距室外变配电站25m  8.7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8.8距民用建筑20m  8.9距重要的公用建筑50m  8.10距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构筑物12m  9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9.1距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20m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3.2条  9.2距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15m  9.3距企业外道路(路边)15m  9.4距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9.5距架空电力线1.5倍杆高  9.6距室外变配电站25m  9.7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m  9.8距重要的公用建筑50m  9.9距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构筑物10m  10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4.1条  11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4.2条  12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室外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9条  13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4条  14氧气放散时,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宜高出地面4.5m以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8条   工艺设备、设施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依据和条款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氧气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时,管材应选用无缝钢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9.0.2条  2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丝扣连接处,应采用一氧化铅、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的麻或棉丝,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9.0.9条  3厂区氧气管道架空困难,必须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b) 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等级防腐蚀措施;c)埋地管道上不宜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必须设置时应设阀门井;d)埋地氧气管道与建筑物、管路及其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表9规定执行,且不应埋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地沟。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1.14条  5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预警系统。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2条  6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他杂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4条  7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等,必须严禁被油脂污染。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6条  8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6条  9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9.3条  10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底于2m、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4.6.5)  11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7264-1998第6.1.6条  12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校验周期不应大于半年。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20065.1  13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4.0.14)  14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5.0.10)  15氧气管道的变径管,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宜小于两端管外径差值的3倍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9.0.5)  16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4.6.14)  17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节阀组间按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选用的控制按钮、电机、固定安装的灯具、接线盒均采用其电气设备防护结构选用IP54型。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4.6.21)  18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照明。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4.8.4)  19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4.6.24)  20氧气和氢气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装。氧气和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防止氧气与氮气混装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6.9.3)  消防及公用工程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  2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3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4.2条  4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第3.2.2条  5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外壳及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12.8条  6液氧容器安置在室外,必须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及防雷击装置。防止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止雷击装置的最大冲击电阻30。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6898-1997第4.2.5条  7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16912-2008第4.7.3条  8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璧厚不得小于4mm。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4.1.5条  9操作人员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帆布或棉手套。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6898-1997第4.6.1条  10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GB16912-2008)第4.12.2条  11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 “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具有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具有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2005第5.12条    安全管理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或规范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一、安全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2条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5动火管理制度  1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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