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doc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 GB5749-85 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 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 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 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 96,; 5)其余 26 项合格率 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 10NTU 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 2NTU 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 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 GB5749-85 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3(化验中心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公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季度监测的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报告公司办公室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水厂的源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85 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 GB5749-85 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工办,由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日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 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化验中心每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的分析检验工作。负责每月对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按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化验中心每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六条新敷设管 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 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总工办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化验中心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计量局规定的 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如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 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 40,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 30,的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 70,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 50,的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的绩效工资。 4(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 10,50,年终奖金。 第二十四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修订后重新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