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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电子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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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电子教案.doc

    教 案2009-2010学年第 1 学期系 部城市建设系课 程 名 称建设法规授 课 班 级建工专701,702,801,802,803,主 讲 教 师窦延峰职 称助教使 用 教 材建设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制课程名称工程经济学课程编号总计:32学时讲课:32 学时实验: 学时上机: 学时学 分2类别必修课( ) 选修课( ) 理论课( ) 实验课( )任课教师 窦延峰职称 助教授课对象专业班级:建工专701,702,801,802,803 共 5 个班基本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 教材:建设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参考资料:建设法律法规,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务大全,法制出版社教学目的要求 学习工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与应用,掌握对具体工程案例进行分析的方法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讲授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及课后作业相结合教学重点难点建设法律体系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考核方式课程结业考核方式:平时(作业、考勤、课堂)+期末考试 30% 70%课程过程考核细则:课堂纪律要好,作案按时保证独立完成,上课按时到达,不早退其它要求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章 节名 称第一章 建设法律概论备 注课 序1学时2本章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基 本内 容建设法概念、特征建设法形式与效力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构成教学目的与教学思路掌握建设法律的关系及体系教学重点难点重点设法律的关系难点建设法律的体系练习与思考题P28:3过程考核要点作业要按时独立完成教 学方 法多媒体讲授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一、建设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建设法是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调整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二)、特征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作为法的一般性权威性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作为建设法的特性综合性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 技术性二、建设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 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特殊法律原则 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设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原则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三、建设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学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人如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 非物质财富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建设法律要求和自身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的资格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四、建设法构成(一)、建设法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49年1952年) 着手完善阶段(1953年1957年) 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年1960年) 进一步恢复修订与完善阶段(1961年1965年) 第二次曲折阶段(1966年1979年) 恢复、完善阶段(1979年1983年) 体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1984年) (二)、建设法规体系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法规体系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规章和建设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整体1. 城市规划法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建筑法4. 市政公用事业法5. 工程设计法6. 住宅法7. 风景名胜区法8. 村镇建设法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章 节名 称第二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备 注课 序2,3学时4本章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基 本内 容城市规划的概念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城市规划的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涵义和原则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教学思路掌握城市规划的概念,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难点城市规划的实练习与思考题P97:3,4,5,6过程考核要点作业要按时独立完成教 学方 法多媒体讲授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一、城市城市分等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为小城市。习惯上,人们还把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称为特大城市。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 :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龙头”。城市规划的特征综合性 政策性 长期性 三、城市规划法1、定义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城市规划法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 2、立法目的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3、发展历程 1909英国的住房、城镇规划等法 1947年,中国都市计划法 1951年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1984年1月,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城市规划法 2学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4、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共6章46条 总则 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规划的实施 法律责任 附则 5、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对人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6、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土地管理法16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23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必须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规划法31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环境保护法22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规划法14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三、城市规划的阶段和内容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 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市范围内确定所属城镇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一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中心城区规划总体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4、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城市防灾工程 总体规划中的“四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5、近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二)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的一定区域里,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编制详细规划和进行规划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三)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四、城市规划编制的权限与审批1、城市规划编制的权限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近期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城市规划的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城市规划的调整 对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节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 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基本原则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23条的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二、城市新区开发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主要内容新市区的开发建设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 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量力而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方便宜行三、城市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发展的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居民集聚区 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加强维护、逐步改善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的原则保护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的原则第四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一、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规划法29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房屋、构筑物的建设 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建设 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等设施的建设 防灾(抗震、防洪、人防)和绿化美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广告牌、河湖水系整治)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建设的临时建筑等 二、城市规划公布制度 城市规划法28条的规定:“城市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意义:便于群众了解、参与、监督 方式公布内容和如何公布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依据规模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用地申请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单、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 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管理 道路管理 管线管理 审定设计方案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放线、验线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申请初步审查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制度、归档制度2课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章 节名 称第二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备 注课 序4学时4本章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基 本内 容课堂案例分析教学目的与教学思路掌握城市规划的概念,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难点城市规划的实练习与思考题过程考核要点讨论发言要积极教 学方 法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P97:案例一案例二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章 节名 称第三章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备 注课 序5,6学时4本章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基 本内 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用地的取得教学目的与教学思路掌握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用地的取得教学重点难点重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难点建设用地的取得练习与思考题P97:3,4,5,6过程考核要点作业要按时独立完成教 学方 法多媒体讲授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的概念 地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 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有一定四至的陆地表层与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之和2、土地分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土地的特征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土地利用的永久性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就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的社会关系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4、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 宪法(1982,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土地管理法(修订)(1998,2004) 2学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固性 内容的可分离性 1、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范围:(1)城市市区(通说为城市建成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4)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7)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3)土地改革时期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权证,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4)不具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然未满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特征 派生性 独立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农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002年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制基础 4、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5、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协商政府处理 诉讼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1、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出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总体安排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预测 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或土地利用分区 编制规划方案 实施规划措施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总体要求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供给能力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的审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24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 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4、相关制度(1)土地调查制度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分布等方面的情况通过了解查询、勘验、检查等方法进行的调查工作内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 (2)土地等级评定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经综合评定后确定的土地质量和价值的活动(3)土地统计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汇总、统计分析,为土地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并通过统计监督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的制度(4)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国家运用遥感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手段,对全国及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监测,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土地的数据 第三节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从广义上讲,建设用地是指一切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二、国有建设用地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区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建设用地 旅游区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其他有特殊要求地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偿使用的方式 出让、租赁、作价或者入股 划拨方式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3、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面(1)、(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有关地上建筑物的规定4、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和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土地的实施 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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