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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辩论赛四辩发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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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辩论赛四辩发言稿.docx

    大学生辩论赛四辩发言稿辩论赛中我们四辩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最终的总结发言,发言稿更是要充分打算好,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高校生辩论赛四辩发言稿,欢迎阅读。更多资讯请接着关注辩论赛栏目!高校生辩论赛四辩发言稿一正方:从小悦悦事务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反方:从小悦悦事务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务,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始终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决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第一, 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遇刑法的惩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允,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上升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主动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其次,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明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变更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特别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明显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处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明显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始终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务,很大缘由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淌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处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对于处于危急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指责见死不救,可以激励见义勇为,却明显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逼和强迫人们去担当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莫非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开此类状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高校生辩论赛四辩发言稿二各位评委,双方辩手: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给我机会参与辩论。作为反方的四辩,我要对我方在陈述阶段和自由辩论阶段做出总结,并进一步说明我方的观点。陈述阶段,我方一号辩手起先便申明白我方辩论的目的,是论证乐而知足这一词语中存在的欢乐和知足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们因为精神世界上的欢乐而感到满意。我方辩手用了中国古代文人的例子来说明,只要精神上欢乐,人们便不会感觉到不满意。之后二号辩手和三号辩手则针对对方辩友立论中的冲突对对方的论点知足而乐进行反对,并且引用了完整的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来反对了对方辩友单纯从本我的欢乐原则这一片面角度对知足而乐做出的所谓正确说明。自由辩论阶段,我方辩手起先便承接了陈述阶段三辩的问题,接着针对对方立论方面的根本冲突做出反对,对方辩友在我方一再要求下对自己的立论方面的冲突做出说明,并且把起先时单纯的用本我的欢乐原则来论证知足而乐变成我方三辩已经陈述过的完整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在探讨过程中我方一辩把乐而知足引申到一个更高的角度,即精神上的欢乐能够引起对物质上欲望的降低,从而达到乐而知足。但对方辩友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从个人的角度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欢乐进行争辩,直到自由辩论结束。从上面对前两个阶段的总结来说,我方辩手始终围绕乐而知足这一观点,用各种事实及理论进行论证,下面是我对于我方论点的补充说明。乐而知足,并不是说,欢乐产生了满意之后就停滞不前了。这里面的知足,指的是对自身现状及将来发展的满意。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满意。举个简洁的例子,一个人现在在做小职员,他感到欢乐,对自己的生活很满意。并不是说他满意于十年之后他还是小职员,而是他知道根据目前的生活步调来说,十年后他会做到什么位置,他对这个位置觉得很满意。同理可知,对方辩友提出的变态杀人狂的例子,是因为他感到欢乐之后,对杀人狂的生活很满意。之所以他会接着这种变态的生活,那是因为他觉得欢乐,从而产生了满意感。由欢乐产生满意感,证明白我方的观点是正确无误的。而对于知足而乐这一观点,我方认为是错误的。通过前两个阶段,我方已经说明知足而乐跟本就不是人类的本能。而且知足之后是否就会感到欢乐呢?我们可以看看秦始皇。他的功业就当时而言是最大的,他应当是知足的。但是他欢乐吗?确定不欢乐。假如欢乐,他就不会焚书坑儒,修长城,建阿房宫,甚至让徐福带5000童男女给他找长生药,做一些随意夺走别人财产和性命的暴行。我举这个例子,可能对方四辩辩友会说,知足不肯定欢乐,可是在那些事例中的那些人他们究竟知足了没有?的确我们无法得知别人是否知足了,既然如此,您又怎样证明您的例子里那些人是否知足呢?无法推断对方是否知足,您又如何能说他知足而乐?对方辩友的如若没有许多人信任知足而乐或者知足常乐,那么这样的概念也不会持续至今,广泛流传了吧?这句话则让我觉得,好象是谎话说了一千遍就会变成真话。三更半夜这个词大家也都这么说,那三更真的就是半夜吗?半夜应当是2.5更才对吧。我们有自己的脑子,我们可以自己思索事情的对错,不肯定说了几千年的话都是对的。综合对前面两个阶段的总结和最终对于各自论点的一点补充,信任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我方的乐而知足的观点。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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