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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通用17篇)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1 公安机关_公(_)决字_第_号确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被惩罚人的基本状况(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惩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情愿暴露姓名的,应当留意保密);3.法律依据;4.惩罚种类及幅度;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状况);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惩罚人的其他处理状况;7.被惩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印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三份,被惩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2 行政惩罚确定书闽建法20xx126号被惩罚人:许越飞经查实,20xx年7月2日,你与林成、方美英、苏枝耀、许宏政等共5位专家被依法抽取组成福建中医药高校学生宿舍11#楼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华盛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没有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开标时,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状况明细表也没有华盛公司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你和其他4名评委在评审阶段,均在华盛公司资格标评审表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项目通过看法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华盛公司实际于20xx年7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补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你和其他4名评委对华盛公司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审评通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重新评标的后果,属于情节严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厅确定,禁止你一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惩罚(时间从本惩罚确定书送达之日起起算)。你假如不服本行政惩罚确定,可以在接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10月24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3 *公司:被惩罚人:*公司地 址:Hellerwald,D-56154,Boppard,Germany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其次批设备选购第一包路面冷再朝气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状况不一样,在质疑发生后供应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供应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峻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赐予你公司警告惩罚。如不服本行政惩罚确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4 被惩罚人:施某身份证编号:-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家庭住址:-20xx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觉: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觉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看法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确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xx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20xx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觉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觉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觉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状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供应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接着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看法书1份;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确定书1份;4、20xx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5、20xx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20xx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确定书1份;8、20xx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证据材料说明如下: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觉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白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白当事人施某对20xx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状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供应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xx年至今始终在家给人看病;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供应全部经营收支账册。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惩罚确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遵守法律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分对待;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马上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本局认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次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次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惩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主动主动协作调查并主动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惩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惩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供应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接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述行政惩罚确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如不服本惩罚确定,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卫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惩罚确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5 行政惩罚确定书津(粮)罚20xx001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居处:。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刚好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运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运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方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惩罚机关(印章)年 月 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6 *公司:被惩罚人:*公司地 址: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其次批设备选购第一包路面冷再朝气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状况不一样,在质疑发生后供应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供应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峻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赐予你公司警告惩罚。如不服本行政惩罚确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商务部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7 行政惩罚确定书格式:_罚 号当事人:_ 单位名称:_单位地址:_法人代表:_ 性别:_ 年龄:_住址:_当事人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_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的行为已违反 _依照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惩罚确定:当事人必需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确定书到 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当事人对本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或 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惩罚机关(印章)年 月 日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其次联送达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8 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居处:xx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急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放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20xx年10月22日,依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觉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安排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调查证明,A公司供应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供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供应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供应。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状况;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状况;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状况;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状况;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状况;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状况;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状况;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托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状况;11.当事人供应的状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状况;12.当事人供应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供应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14.大宝公司供应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状况;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供应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状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17.大宝公司供应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惩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选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选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对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选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峻后果。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惩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化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实行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惩罚。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扰学问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关于本说明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扰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惩罚。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实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遵守法律、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限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定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4.根据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扰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有意性,在公司已经供应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状况下,可免予惩罚;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务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务的发生。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扰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正确。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对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选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供应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解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扰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有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扰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惩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扰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恳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马上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特地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可以就侵扰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爱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爱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移送。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惩罚的看法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相识到该行为的严峻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主动贡献。本局确定,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惩罚确定,可在接到本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二月一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9 当事人:陈,男,1951年12月诞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限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样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看法,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陈及其一样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一般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依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第八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可以认定陈与新众嘉为一样行动人。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实际限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20xx年7月22日陈*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挚友卖出浙江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陈在20xx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限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样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状况,没有刚好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以上违法事实清晰,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陈与其一样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其次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对陈赐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干脆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假如对本惩罚确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干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确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xx年1月21日 行政惩罚确定书范文模板 篇10 _罚 号当事人:_ 单位名称:_单位地址:_法人代表:_ 性别:_ 年龄:_住址:_当事人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_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的行为已违反 _依照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惩罚确定:当事人必需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确定书到 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当事人对本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或 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惩罚机关(印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