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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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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docx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为建设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制定了华中科技高校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华中科技高校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为建设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中科技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基本要求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依据教学大纲要求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学问和技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驾驭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实力。其次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教学安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试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需参与所修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果评定,成果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四条 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中,均应对本科生进行学术道德教化和学术规范训练。加强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育还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第五条 考试方式为考试目的服务。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上机机考、试验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依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在课程教学设计栏内予以注明。其次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充分体现考试目的。1.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学问、基础理论驾驭,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力,注意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育学生创新实力的引导。2.命题难度和份量应适中。3.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开引起多义、歧义或误会的状况出现。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干脆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4.开卷考试的试题,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干脆抄录的内容。5.课程考试的客观题命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第七条 凡是多个课堂且有多位老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均应实行统一命题,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并实行统一阅卷。第八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打算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本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下一学期初支配的补考。第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开课院(系)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应依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并随机抽定A、B两套试题之一作为课程结束性考试试题。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依据应考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题付印后,命题人员应仔细校对,发觉错误或印刷模糊不清时必需在考前予以更正。第十条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设有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分数栏、题首分和得分栏。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依据学科和课程的不同要求,在主观题较多时可采纳试题、答题纸分开的方法进行考试答题。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华中科技高校考试命题与审查工作评估表(见附件1)随机进行试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三章 考试支配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原则上支配在学期中集中支配的考试周和学期末集中支配的考试周进行。学期中集中支配的考试周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3周。1.统一支配的考试:教务处依据开课院(系)教务科供应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支配课程考试时间和地点并上网公布。开课院(系)负责人应在报送的考试支配材料上签字。2.各院(系)支配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各院(系)应填写课程考试支配表,至少提前两周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据院(系)支配表进行考试地点和时间等详细支配。除特别专业要求外,各院(系)支配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原则上支配在本课程开课学期的两个考试周中进行。第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外语为120分钟)。特别状况下,由主考老师确定适当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缩短或延长的时间最多为30分钟)。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第十四条 全校各类考试中,考场管理和考场纪律要求均相同。第十五条 除主考老师外,全部考试考场须应支配专人负责监考。考生所在院(系)有义务支配监考人员担当监考工作。考试前一周各院(系)教务部门负责向本院(系)派出的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详细的监考人员指派原则和要求细则见主监考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应在考试前在学生中进行动员: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化学生以端正、诚恳的看法对待考试,培育学生诚恳、守信、遵纪、遵守法律的品德和作风。第十七条 编排考场考生座位依据隔位就座的原则。条件允许时,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应间隔一排空位。考生座位支配由监考人员按参与本考场学生的学号随机支配,并书写于黑板上或以纸质支配表张贴于考场,以便考生对号就座。第十八条 学生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编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学生证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与考试。考场巡察(评估)人员对考场状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 学生迟到三非常钟及以上者,不得参与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其次十条 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以及具有放射与接收功能的便携设备进入考场参与考试。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试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 和自备草稿纸。考试允许携带的计算器除外。其次十一条 学生拿到试卷答题时,若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询问。其次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瞻前顾后、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相互探讨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其次十三条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果以零分计并按华中科技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赐予相应的处分。其次十四条 学生因特别缘由不能参与考试,必需提前书面对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缓考。院(系)审核批准学生的书面缓考申请后,于考试前将申请交教务处备案,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所在课堂任课老师,以便进行成果登记相关处理。未经批准缓考又不参与考试者作旷考处理,成果登记时以旷考记。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再次通过所在院(系)教务科进行注册可参与考试,成果按正常考试规定记。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重修、辅修次之。第五章 主、监考人员职责其次十五条 主考老师必需按考试支配表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前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其次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需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随机根据学生学号支配学生座位,仔细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重修学生还应核对其重修单,如有不符应马上查实;督促学生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其次十七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老师应仔细巡察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应仔细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视状况走动巡察,仔细视察学生答题状况,防止学生作弊行为。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看报、闲聊、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示意答案等。其次十八条 主、监考人员发觉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马上口头警告予以订正;发觉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马上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并收好作弊物证。主考老师在作弊试卷上注明考场作弊字样,并记以0分。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一并交教务处。其次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试题、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并由主考老师当场核收。第三十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务员、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外,至少还应支配一位负责人,协调督促本院(系)主、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务。全校公共课统一考试时,开课院(系)分管领导及教务员必需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察,帮助本院(系)主考老师工作,处理突发事务。第三十一条 考试进行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察人员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华中科技高校考试考场管理评估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各类考试考场进行巡察和随机抽查评估。每学年度公布评估结果,对考场评估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嘉奖。第六章 成果评定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果由平常成果和结束性考试成果折算而成。平常成果包括教学支配中可能包含有的全部环节考核,如教学过程中的测试、课堂探讨、作业、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平常成果所占课程综合成果的详细比例,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课程组依据所属学科、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激励院(系)和课程组主动开展课程形成性评价方法改革,探讨并制定平常成果评分方法和标准。任课老师应有具体的平常成果记录,于结束性考试前将具体平常成果记录送本院(系)教务科备案。老师必需严格根据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课程组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果,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果。老师发觉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老师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到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未做试验而不能参与考试的规定,根据华中科技高校一般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登记成果时,注明缺平常成果未考字样,该课程成果以零分计。老师发觉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扣减该课程的平常成果。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生不得有编造数据资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供应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需注明来源。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成果单登录由任课老师按学校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办理。任课老师原则上应于考试后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10日内完成包括平常成果在内的课程综合成果登录工作,并将具有任课老师签名的综合成果文档报送老师所在院(系)备案。第三十六条 全部课程的考试试卷评阅完毕后,开课院(系)应统一保管试卷备查,保管期限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行上网查阅课程成果。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果有疑问要求查卷时,根据华中科技高校一般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第七章 补考第三十八条 课程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支配的考试环节。补考时间一般为其次周周六至第四周周日。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每门课程参与补考次数不超过一次。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者,可参与下年级同一课程的重修和考试。学生在正常考试时旷考则不得参与补考,必需重修该课程。第四十条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到所在院(系)办理补考申请和注册手续。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末,将补考学生名单及课程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以便进行补考考场支配。未进行补考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补考考试。第四十一条 补考综合成果中的平常成果,采纳上一学期该生已经被记录的平常成果(不包含缺交作业和试验的成果记录)。补考合格者,成果以合格等级(60分)记入成果单。第八章 重修第四十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育安排修读的课程在考试不及格且不满意补考条件,或参与补考仍未获得学分,以及未参与考试而未获得学分的状况下,通过办理课程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的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培育安排要求之外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修其他课程。第四十四条 学生需重修某课程时,应通过上网查阅课表、到所在院(系)教务科注册办理重修手续,方可随其他年级学生课堂重修该课程。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注册重修学生的名单按课程归类,并根据重修学生选择的学习时间,划定重修课堂,交开课院(系)教务科或课程组负责人。第四十五条 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程成果由重修时的平常成果(由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重修考试成果两部分综合评定,其比例仍根据本课程常规教学要求执行。注册重修后,学生应刚好到上述划定的课堂报到,听课、完成作业、试验等,并参与该课堂支配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选择听课的课堂,但必需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试验等教学环节。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试时,主考老师依据正常考试名单和重修注册名单上的人数打算试卷,学生凭重修单及学生证进入考场参与考试。第四十七条 若遇教学安排变更致使学生应重修的课程改变、需更改重修课程科目时,学生所在院(系)应提前将需更改重修考试课程前后科目及相应学分的书面报告,经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开具考试证明,同时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更改后课程重修注册手续,方能参与考试。第四十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突而未能参与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状况办理。第四十九条 重修学生的课程考试成果由编入所在课堂的任课(主考)老师负责上网录入。第九章 其 他第五十条 民考汉学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课程重修事宜,原则上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其他环节(照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参照上述原则实施。第五十二条 学生考场违纪以及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根据华中科技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老师和相关人员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支配、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状况,按华中科技高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起先执行。本细则公布前的相关条例或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样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科技高校在册一般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其它类别学生考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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