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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除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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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除公告.docx

    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精选6篇) 强制拆除公告 篇1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确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限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担当。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江苏省高速马路路政总队年9月4日 强制拆除公告 篇2 赵如英违法建设案,本机关于20xx年7月9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罚20xx第3025号行政惩罚确定,当事人未履行。本机关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0xx年2月12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强执20xx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确定,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于北园新村3号11幢102室西侧的违法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赵如英于20xx年9月30日10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特此公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9月28日 强制拆除公告 篇3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确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xx80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十月十八日 强制拆除公告 篇4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确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限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担当。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江苏省高速马路路政总队年9月4日 强制拆除公告 篇5 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黄坤鸿,男,50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xx第易150724号,土地运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xx第1-405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确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xx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特此公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12月24 强制拆除公告 篇6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惩罚确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确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确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确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特此公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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