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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相关法律法规194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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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相关法律法规19438.doc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1、公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表达了“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阔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的的十五届三中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阔农民所承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那么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那么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并由级以上人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顿损害、返复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和个人甚至是城企事业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承包采用、拍卖、公开协商等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承包如50年也有短、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恳求权恳求损害赔偿;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年常年幼、是是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限等理由剥夺和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叫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指土地承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公正是指在承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承包方。?农村政策法规?复习要点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权利、行政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利、地方行政制定和公布的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和规章等性的总称。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效劳。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的“建立适应开展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3、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目的即“不断解放和开展农村消费力进步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开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进步农民的收入和生活程度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    4、农村社会开展目的:建立富裕、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5、政策的法律化是法律的根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的法律根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的指导下将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详细表达是这方面立法理的一个典型。农业法的多数条文我们都可以在和的有关政策中找到直接的根据。农业法的贯彻施行必将有利于实现由主要靠政策指导农业进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农业开展的转变实现以行政手段理农业进一步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理农业的现代农业理方式的转变。    6、农业消费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消费经营体制的根本组织制度。    农业消费经营体制是对农业消费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施行的根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消费经营的根本组织制度、消费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消费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我国农业消费经营的根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二轮承包和承包三十年不变。    作为农村的根本经营体制必须长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需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更要在承包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请大家根据相关知识结合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展开阐述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那么:    第一参加自愿、退出。    第二理。    第三盈余返还。    9、农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为成员提供消费、营销、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效劳。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10、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将农业再消费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好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消费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消费形成系统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屡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消费经营形式。    11、?农业法?对农业构造调整的方向: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进步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构造、品种构造和品质构造;    加强林业生态建立施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立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立加快开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开展饲料工业和畜禽加工业;    渔业消费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构造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加工业。    12、农业法对农业财政投入程度的规定。?农业法?规定和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退耕还林?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稳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构造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 第二条 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构造、开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立根本农田、进步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立施行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统筹规划、分步施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那么林宜草那么草综合治理; 四建立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方案、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本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对退耕还林实行、自治区、直辖人民负责制。、自治区、直辖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完成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的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的。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的责任制。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进步退耕还林科学技术程度。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立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视。 第二章 规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林业行政主部门编制经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开展方案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施行。 、自治区、直辖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和重点; 二年限、目的和任务; 三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以下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立需要和财力有方案地施行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根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消费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立特殊需要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根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农村经济开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展。未经原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方案建议由本级人民开展方案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批准后于每年月日前报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开展方案等有关部门。林业行政主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方案建议经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开展方案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批准后由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月日前结合下达。 、自治区、直辖人民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方案于月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方案分解下到达有关人民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根据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施行方案经林业行政主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施行。 级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级退耕还林年度施行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施行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施行并报、自治区、直辖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施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详细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形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工程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级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施行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施行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详细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度应当符合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为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根据林业行政主部门制定的认定。 第三章 造林、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级人民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效劳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以及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级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种苗造林补助费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的费用。 任何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效劳的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级人民林业、农业行政主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调运的还应当依法获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消费与采种基地的建立。 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制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级人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护制度落实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护义务。 制止在退耕还林工程施行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效劳。 第三十三条 级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和对退耕还林建立工程进展检查验收经历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应当对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展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级人民和有关责任人员进展奖惩。 林业行政主部门应当对级复查结果进展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详细补助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方案、财政、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本钱。粮食补助费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到达规定的质量。不符合质量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自治区、直辖人民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限内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级人民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限内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按照退耕还林根本建立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开展方案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方案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施行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展。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别人还林或者与别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级以上人民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限可以延长到年。承包经营权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批准由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展采伐。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根本农田和农业根底设施建立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进步地力和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立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调整农村产业构造扶持龙头企业开展支柱产业开拓就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立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消费、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工程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进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犯本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刑法罪、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工作人员以外的其别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按照刑法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部门责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犯本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或者上一级主部门责限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质量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按照刑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工商行政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理处以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按照刑法消费、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林业、农业行政主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理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级以上人民林业、农业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处以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质量的补助粮食的由级以上人民粮食行政理部门责限改正可以处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口粮单价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级以上人民粮食行政理部门责限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工程施行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按照刑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部门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分。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立的详细施行按照草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详细施行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施行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自年月日起施行。完?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全文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实行方案生育是的根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进步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安康、进步妇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进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指导全国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青年团、妇结合会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     第九条 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根据全国人口开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     级以上各级人民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和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进步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会、居民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方案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教育或者性安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负责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逐步进步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程度。各级人民应当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应当对贫困地区、地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或者其常务会规定。     也要实行方案生育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或者其常务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方案生育以避为主。     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节育措施。施行避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方案生育避节育措施承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或者由社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制止歧视、虐待生育婴的妇和不育的妇。制止歧视、虐待、遗弃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根本养老、根本医疗、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方案生育。     鼓励举办有利于方案生育的工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引导、农民自愿的原那么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怀、生育和哺乳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方案生育手术享受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的夫妻发给?独生子父母荣耀证?。     获得?独生子父母荣耀证?的夫妻按照和、自治区、直辖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落实的有关应当执行。     独生子发生意外伤残、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的地方人民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开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自治区、直辖和较大的的人民及其常务会或者人民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施行。     第五章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三十条 建立婚前保健、产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进步出生婴儿安康程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进步公民的安康程度。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设施和条件进步技术效劳程度。     第三十三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开展情检查、随访效劳工作承担方案生育、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效劳。     第三十四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实行方案生育的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措施。     对已生育子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措施。     鼓励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别人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别人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展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方案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方案生育证明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方案生育证明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方案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方案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一进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方案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犯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方案生育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责改正并给予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迫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别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回绝、阻碍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犯治安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在施行方案生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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