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银行贷款合同.docx
房地产工程银行贷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人因 开发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 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 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实施账户 监管的银行。1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一利息,对未支 付的利息计收复利;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局部按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 息;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平安的,贷 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用是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 逾 期,并按规定计收利息。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十五条通讯第十六条其他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签约时间:签约地点: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是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 工程指1.1.9 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所经历的时间。1.1.10 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结束的期限。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1.1.12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等。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工程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工程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 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工程资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工程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7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8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开发工程建设;3.3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 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确定为年利息百分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 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那么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 的调整, 无须经借款人的同意。4.2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以及工程资金计划安排等;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工程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满足以下条件: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4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5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6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提款和还款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6.3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6.4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6.5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一日起至一年月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6.6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6.7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归还的款工面,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8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并归还。第七条账户监管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 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 账户监管包括: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工程的开支有权拒付。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 有权以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拨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 债权。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 合 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73.1开立于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工程资金必须 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 基 本结算账户;7.4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当法律责任。第八条担保8.1 为保证工程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 在工程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本钱超支、不 能按原计划本钱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完工(见附件一)8.1.2 当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 以及本工程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 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工程工程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 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 动或 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 工程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归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 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当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借款人承诺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 成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9.5 本工程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当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归还;9.6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10.2 对获悉借款人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第十二条保险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款金额局部的万分之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