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质量损失索赔管理制度.docx
质量损失索赔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损失索赔管理适用于公司采购员经办的直接订货应商送货 到用料单位的原辅材料;供方发货采购员代办各种手续的原辅材料;设备、办 公设施用品及其他非生产性物资的质量损失索赔。第二条质量损失索赔按“标准一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书面确认” 的原那么进行。质量索赔均由商贸公司采购部负责签字确认,大于500元的均应 由供货单位现场或书面确认,如供方在内规定时间未到场或未履行手续的由采 购部负责人签字判定为准。第三条 物资采购前在招标、签订合同或供货协议、询价比价和下达订货 通知单时必须明确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约定质量问题解决的方式。第四条 质量索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有书面鉴定意见书,一般情况有以 下几种:(一)各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填制审批的不合格审理单。(二)物资使用单位现场鉴定后确认的书面通知。(三)用户、客户、建设单位书面反应的质量问题信息文件。(四)处理质量问题支付的费用单据、凭证、依法取得的有效法律文件。(五)集团审计部门、各公司管理部门检查、核实发现的质量问题;测算 损失的相关资料。(六)经国家权威单位出具的质量问题裁定文件。(七)其他证明产生质量损失的资料。第五条 原材料各使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确认质量问题,应以有效的质量技术标准为依据,主要参照以下证据:(一)原辅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二)供需双方确认封存的样品、样件、样本或该物料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或成品。(三)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提供的经需方认可的技术质量标准或参数, 国家或行业公布的执行标准。(四)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质量约定条款。(五)经试用、测量、检验等技术手段得出的结论。第六条索赔时效为物料本身质量有效期或物料使用后产生物理化学变 化后的质量保证期限。合同或协议明确质量期限的以约定时间为准。第七条合同或协议对质量损失赔偿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数额执行。第八条 材料使用单位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由物料管理部门核算金额, 营销环节产生的质量损失,由相关部门专职质检人员判定核算金额。第九条 对材料使用单位反映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保管员、质检员或 相关领导与相关采购员或部门领导到现场共同判定,有异议的以集团质安部判 定结论为最终索赔依据。第十条供应厂商直供送货的质量问题,由用料单位开具合格审理通知 单,按不合格审理通知单终批结论执行。第十一条 供应厂商直供物料存在质量隐患,限期内未整改,未清除质量 隐患的,视其质量隐患的危害程度,单次可处分壹佰元-壹万元。第十二条采购员经办采购的物料,经判定后确有质量问题而又不能超差 待用的,必须退货、换货或集团内部处理的,所产生的净损失费用按当批次质 量损失通报结论执行。属于应由商家负责赔偿的由经办采购员负责追回损失。第十三条 质量损失主要包括的工程:(一)原辅材料的直接报废的本身价值。(二)处理质量问题(含已销售出的产品)产生的相关辅助物料的价值, 能源消耗费用,人工费用,运输费用等。(三)导致使用单位的延期交货,工期延误等需向用户支付的延期交货违 约金或赔偿款。(四)原辅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其它损失。第十四条 经核算,审定后的质量损失索赔依据,由核算单位职能部门传 公司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在两日内书面通知损失承当的责任人或供应商。第十五条承当损失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书面确认质量问题事实及损 失赔偿金额,签字或盖章认可后作最终索赔依据。第十六条各用料公司物料分管理部门负责指定专职人员每月统计对供 应商的质量索赔、考核,并于次月10日前传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采购部每月 汇总统计各用料索赔、处分情况,次月15日前填制汇总表传主管副总经理审 批,总经理批准后传财务部作账务处理并跟踪落实财务兑现情况。第十七条财务部当月完成帐务处理,并由采购部合同管理员在每月20日前核实财务上账情况;索赔的所有附件由采购部合同管理员或制单员复印一 份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