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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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分法、行政 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XX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城管 局各案件承办部门在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 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或受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 处分、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给予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分或不予行政处分的案件;(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执法 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案件承 办部门或受理部门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五条 各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 决定前,对符合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规科进行 审核。第六条 各案件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调查相关材料;(二)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 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 容:(一)基本领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 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 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城管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A)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行政 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第十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一条 法规科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 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市局主管领导批 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各案件承办部门或受理部门对法规科核意 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构协商沟通, 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处 理。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 得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或受理部门的负责人及承办 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 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方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