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方法第一章考核和考核方式第一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行学分制。课程是否计算学 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 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二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者笔试与口试结合。 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或者闭卷与开卷结合的方式。所有 专业必修课程原那么上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的具体考试方式, 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如采用开卷方 式,须经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那么上 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教师、教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均应 遵守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第三条考试题目的拟定应按XX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四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由任课教师提出 所用时间或时间范围,并报所在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确定。 口试所用考签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每张考签的试题 容量和难易程度应力求均衡。第五条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第二章成绩评定第六条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 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按XX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 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平时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出勤情况、期中 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第七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按照XX师范学院考试工作 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第八条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 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 但不能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 它均降一级记分。第九条学年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 绩。第十条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 生所写的实习(调查)报告结合实习(见习、调查)工作表现情 况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第十一条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成绩评定依照XX师 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 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防止偏严或者偏宽。一 个教学班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或者90分以上者一 般不应超过20%o评卷结束后,系主管领导或者教研室主任 负责组织进行试卷分析和复查,教务处进行抽查。考试结束 后,各系及教研室应对当学期考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第十三条各系应于每门课程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 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将考试成绩录入到 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认真进行试卷分析,同时将打印并签名 后的学生成绩册和试卷分析表送交系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 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提交报告,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字 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推迟成绩提交者,最迟须在考试结 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成绩评定完毕。第十四条为了区分学生学习质量,除在学生成绩登记册 上记载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所得学分外,还需计算各门课 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的核算方法如下表:分数(百分制)分数(五级分制)学分绩点分数(百分制) 分数(五级分制)学分绩点90 100 优 4. 073-752. 386-893. 770-72 中 2. 083-853. 366-691. 780-82 良 3. 063 651.376-792. 760-62 及格 1. 0重修或重考及格1. 060分以下不及格0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分别为:学分绩点=学分数X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相加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 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成认。第三章自修第十六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经班主任同意,所在系主 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学习。第十七条有能力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同意,所在 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学习高一年级课程,如提前学习 的课程与本学期必修课程冲突时,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学 习。以下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必修课程。(2)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必修的 实践教学环节。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自修课程,必须在前一学期期末填写 XX师范学院学生自修课程申请表交所在系办公室,经所 在系主管领导和开课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第十九条凡经批准以自修方式学习的课程均须按时完 成该课程的作业,参加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四章重修、重考、缓考第二十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参加下一年级(或者 下一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并重新参加考试以获得该课程学 分。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和重考两次。第二十一条重修课程应当尽量防止与本学期的专业必 修课程冲突,如无法避开,应顺延至再下学期(或再下年级) 重修和重考。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本学期专业必修课考试 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开课系在考期内另行 组织重考。第二十三条重修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办理重 修手续后方可重修和重考。学生不得重修或者重考已经考核 合格的课程。第二十四条重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 绩。重修或重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绩点均记为1.0,所有考 试成绩均记入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五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试。因生病或其它特 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XX师 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 因特殊原因者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系主管领导 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开课系应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考试。第二十六条因故缺做学年论文或者学年论文不及格需 重做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补交,成绩按缓 考或者重考处理。第五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者 违纪。擅自缺考、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 “0”分计,并按XX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 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