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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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 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 1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 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 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建设和运营、自治区新能源巡游车及其专用充换电站数据采集与 监测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 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 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每年,根据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通知,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 车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 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 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获得建 设补贴前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按获 得补贴资金的时间先后):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70%补贴资金。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40%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不 得再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未达到日均服务巡游车车次标准的(疫 情防控导致出租汽车停运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退还建设补贴 并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年度运营考核情况发放运营补贴 资金,详见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考核标准(附件6)。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常运行总功率,在考核周期内(自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期)累 计超过四分之一的天数少于获得建设补贴功率数总额的,由当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报功率等行为, 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因车辆质量、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 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 任,并限期解决。因解决不到位导致从业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 业不稳定事件,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 企业退回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第十六条各盟市交通运输局未按发展计划完成当年度任务 指标的,下一年度减少计划额度或不予认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第十七条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 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 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 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 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第十八条各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清算 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 理,交通运输厅负责补助政策的调整,对未按时拨付奖补资金或 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 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 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上一年度 审计发现问题的盟市,交通运输厅将进行专项督查。按照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 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取消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瞒报奖补资 金申报数据、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 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奖补 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奖补资金及 时拨付申请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补范围和标准、资金审核和发放等内 容,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在年度奖补资金申报通 知中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附件:1.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车和电池分离”模式实际购车方奖励资金申请表2 .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 补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承诺书3 .信用承诺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考核标准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采取“车和电 池分离”模式本次申请车辆数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万元)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申请时间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意见盅章:年 月日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意见(不涉及旗 县区可以不填)盖章:年 月日“车和电池分离”模式实际购车方奖励资金申请表公车公营企业(盖章)/个人(公章/签字按手印):公车公营企业统一社“车和电池分离”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 证号模式的新能源汽车(不含电池)价格当地主流油(气)巡 游出租汽车备案价格 (裸车价+购置税)新能源车型及品牌本次购买车辆数申请奖励资金总额(万元)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申请时间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意见盖章:年 月日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意见(不涉及旗 县区可以不填)盖章:年 月日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申报内容: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申报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点、企业性 质、企业法人、企业股东、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充换电设施建 设规模等内容。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以充换电站为单元,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 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充换电设备功率类型及技 术参数、充电桩总数量、电动汽车泊位数量、充电桩与停车位 比、项目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费,电缆、变压器、配 电柜、充换电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项目投运时间等情况, 获得其他部门其他方面的补助情况。三、申报项目运营情况包括运营状况、运营模式、运维团队、管理制度(含运维管 理、安全管理)、服务价格、收费模式(如采用预付式消费模 式,说明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退款周期,并附相关App截 图)、停车泊位管理、投保情况、实际运营状况(含充换电量、 客户类型)等。申报单位承诺书就XX年申报的XX项目,承诺如下:1 .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 .申报的充换电站对出租汽车服务价格按公里折算,低于当 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油(气)的价格。3 .获得补助的充(换)电站运营时间不少于8年(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运营数据保存期不低于5年。4 .申报的充换电站如出现拆除或停运等运营异常情况,将及 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申报单位(公章)年 月 日信用承诺书1 .所提供的奖补资金申请资料均真实有效。2 .没有骗取财政奖补资金。3 启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4.如违背以上承诺,或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 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有关 要求,承担相关责任。企业(盖章)/个人(签字):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考核标准自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 期,考核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1 .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件。2 .投诉率(年度经核实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关于充换电 站的投诉数量彳年度换电巡游出租汽车车次N 3件/百车次)3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因服务不到位,或问题解决不及 时,从业人员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4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停运后,2个小时内未向当地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 .缺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组织(培训照片、记录等资料)照片、记录等资料)应急预案、专业运维团队配备。6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未能保持充换电价格相对稳定 (用电成本短期内波动较大的情况除外),或充换电的单位公里 价格高于当地主流传统能源(油或气)价格。7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表1、2)。表1充电站严重隐患内容序号严重隐患内容1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带危险电压2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3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过长(ls)4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机没有相应保护措施5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时,直流充电机没有响应, 继续充电6直流充电机充电时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动作7充电设备内部导电部位覆盖有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杂物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第四条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 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 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 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 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 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 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第六条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 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 工况续航里程之400公里、轴距之2700毫米、功率之10。千 瓦、快充时间W1小时(0%-80%),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 电池容量之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 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 能终端设备。序号严重隐患内容8正常充电时,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处于漏电状态)9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或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10接地连续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过大或断开11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不能切断电源输入表2换电站严重隐患内容序号严重隐患内容1换电站内未设置事故电池隔离措施2充换电工作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污染和腐蚀介质3电池仓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不具备烟雾报警功能4充电架未采用框架组合结构,或有变形、污渍、倾斜,不牢固可靠5供电系统容量不满足充换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要求6变配电室的电缆沟无防水、排水措施7电池更换监控系统不具备对电池箱充电状态、电池箱更换状态、设备运行 状态、电池箱更换过程等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不具备电池储存环境监 测功能8未安装充电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或与监控平台不能有效连接,不 能实现故障监测、系统化方式对过充实行冗余保护控制措施9消防设备及防护器材不齐备,设备防雷保护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10挪用消防器材,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11换电站应急照明设施故障损坏12对充配电设备的系统控制及保护功能(如接地保护连接、漏电保护、急停 保护、线缆接口等电气绝缘及隔离防护)等不符合要求13直流充电设备不具有故障监测告警功能,过流等电气安全保护功能不正 常;充(换)电设备不具有电池极值设定自动保护功能;充(换)电设备 不具有输出电压最高值过压保护控制功能14无提供醒目且便于操作的急停按钮(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1 .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 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 池),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 4万元的标准,给予汽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补贴。2 .在推广应用周期内,按照“车和电池分离”的商业模式, 购买新能源汽车(整车不含电池),按每台车2万元,奖励实际 出资购车方。同时,“车和电池分离”模式下,对新能源车辆售 价(整车不含电池)与当地在营运的主流燃油(气)巡游车备案 价格(裸车价+购置税)的差价,给予汽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补 贴,差价在2.5万元/台以内的,按实际差价补贴;差价在2.5万元 /台以上的,按2.5万元补贴。公车公营企业需符合当年度更新和新增的巡游车全部使用新 能源汽车的要求(两种购车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否则不予享受 奖补资金。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 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车辆对外承包经营。一个经营 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 的情况除外)。第七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 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本细则,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 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纯电动巡游车的实际 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2021年1月1日 至本细则印发日之前,对购买纯电动巡游车的,按照本细 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 金发给实际购车方。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 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 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 差价。第八条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1 .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 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 相关标准。2 .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3 .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 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4 .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 年正常连续使用。5 .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 全可靠。6 .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按插(充)电式新能 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 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 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 的2倍(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 Ho7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有独立运行的APP , 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 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为三元锂电池并与当地新能源 巡游车匹配;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 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 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 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 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 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折算,不高于使用 LNG液化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 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稳定。(二)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1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 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 贴不超过30万元。2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每个 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3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 按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 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 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第九条支持“自治区平台”建设和运行,收集新能源巡游 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等数据。第十条各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新能源巡游车运行期间,卫星定 位、车辆运营、视频音频等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第十一条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申报项目属于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2 .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如向其他部门申请并取得奖补资金,则退还本细 则奖补资金。3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第十二条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进行初 审,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上报盟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包头市中心城 区、赤峰市中心城区和乌海市,直接将申请材料报至市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一)车辆购置补贴汽车生产厂家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1、5外均为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明细如下:1 .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O2 .汽车生产厂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实际购车方同意授权由汽车生产厂家申请补贴资金的证 明;按照“车和电池分离”模式购买新能源汽车(整车不含电 池),还需提交实际购车方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车和电池分 离”相关协议或证明。4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 完税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5 .电池为三元锂电池以及容量的证明。6 .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 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7 .信用承诺书(附件5)。(二)采用“车和电池分离”模式经营者奖励实际购车方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5外均为复印件,明细 如下:1 .“车和电池分离”模式实际购车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公车公营企业申请的,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按手 印。2 .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 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3 .每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 证、完税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4 .实际购车方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车和电池分离”模式 购车协议、合同或证明。5 .信用承诺书(附件5)。(三)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 3、4、5外均为复印件,明细如下:1 .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 申报书(附件3)。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 名称及账号)。3 .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 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4 .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5 .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 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电池为三 元锂电池以及容量的证明。6 .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 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7 .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 盖章)。8 .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 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9 .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 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 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n.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4)。12.信用承诺书(附件5)。(四)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除报送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外,另提交 以下材料:1 .电费凭证。2 .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考核标准 (附件6),进行的考核情况说明。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厅根据重点推广地区发展计划完成情 况,将分配方案提交财政厅,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拨付资 金。第十四条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 奖补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 补资金分配和发放。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 度,及时将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