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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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docx
XX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审计实施方法 (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审计工作,提高审 计工作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 修缮工程工程审计实施方法(教审19972号)、武汉轻工大 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轻工大行发(2016) 45号)等制度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工程,是指学校基本建 设工程工程和修缮工程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项 目。本方法适用金额标准为伍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类工程和壹万元 以上的修缮类工程。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审计,是指工程投 资经济活动开始至工程验收前,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工程的预 结算和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 益,提高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水平。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 施,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源的情况采用自审或者委托外审的方式实施 审计。第六条 审计处组织对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立项情况。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金是否落实。(二)工程招标情况。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 (拦标价)、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三)承包人虚报高报工程结算导致学校审计费增加对学校经 济补偿的约定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基建、后勤等工程单位是否在招 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结算审计审减率(审减额除以送审金额) 在6%以上的工程工程,承包人按超出6%局部的审计服务费为标准对 学校进行经济补偿,在工程结算付款前支付给学校,并承当学校开 具相关经济补偿发票所产生的全部增值税税款”。(四)施工过程管理及变更情况。主要包括设计变更、合同项 目调整、合同外新增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 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五)工程竣工决(结)算情况。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表、 工程结算书、签证单、审核书、造价咨询报告等是否真实、全面、合 法,工程量计算、套项和取费是否正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工 程内容和签证是否真实。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审计处参与监督工程主要包括甲供或 甲控材料、设备的采购过程及验收和签证,隐蔽工程工程签证和验 收,基槽、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竣工的验收,工程变更和新增项 目的签证,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工程量复核。第八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工程进行审计时,基建 处、后保部、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及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经批准建设或修 缮的相关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投资概算书;工程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图纸答疑会议纪要;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拦 标价) 资料、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 议);其他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全套施工图;签证 单、修缮工程委托单(通知单);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设计更变通 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甲供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单价等清 单;必要的乙供材料相关协议;其他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三)工程竣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初审的竣工决(结)算书、 工程量计算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全套竣工图; 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其他竣工有 关资料。学校有关部门、承包人应对各自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及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外审工程或工程在审 计处送出之日起,内审工程或工程在开审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资料 (审计认为必须补充的资料除外)。第九条 基建工程工程,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编报 结算书交至基建处;基建处须在送审后3个月内完成初审交审计处;审计处须在初审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第十条 由承包人编报的基建、修缮工程工程决(结)算书,须经基建处、后保部初审后报审计处组织审计工作。但凡未经审 计的基建、修缮工程,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审计报告经承包人、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原那么上 不得再行变更。第十一条审计费用的支付由审计处自审的工程不计付审计费,其必需的费用开支由学校承当。由审计处委托外送审计的,按湖北省相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计入工程本钱,具体支付标准依据委托合同执行。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工程进行审计时,应按照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准那么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组织实施。对审 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 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校内其他各类工程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参照本 方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